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流程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涉密信息的保护工作,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规范涉密人员的保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涉密人员,在涉密工作中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涉密信息的安全。
对于工作单位的涉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守,不得泄露。
第四条涉密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清白,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且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涉密人员在担任涉密工作之前,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审查。
第五条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保密意识,能够正确处理涉密信息,保护国家机密的安全。
第六条涉密人员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做好涉密信息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严重者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八条涉密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机密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提供、传递涉密信息给非关联人员。
第九条涉密人员应当加强保密意识,保证涉密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第十条涉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保密培训,了解国家涉密信息的分类、保护办法和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在处理涉密信息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进行保护,不得私自复制、传输或者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涉密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对其涉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涉密信息。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十四条各级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机制,加强对涉密信息的保护和监控。
第十六条涉密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人员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行为。
第十八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涉密泄露事件,保障国家涉密信息的安全。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一、总则
为加强涉密人员保密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的保密工作制度,
规范涉密人员的保密行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方案。
二、对象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涉密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密人员。
三、保密责任
涉密人员应认真执行保密工作制度,加强保密意识,保守国家
机密和商业秘密。
相关人员在签订保密协议前应进行保密知识培训,以了解涉密工作中需要遵守的规定并承担保密责任。
四、保密措施
1. 保密室:设立保密室,变更密码和密钥不少于一年一次,并
定期对涉密资料进行清点、检查和保管。
2. 文件传输:涉密文件应使用特定的加密软件进行加密后传输,使用网络传输的应使用加密通信协议。
3. 外部交流:涉密人员应保证在外部交流过程中不泄密,交流的文本应当进行安全加密,并使用特定设备进行传输。
4. 硬件保护:涉密人员应在办公设备上设置电子密码,并不能随意更改设备设置,禁止将设备带到不安全的环境中。
五、保密违规制度
当涉密人员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时,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惩罚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直到被取消涉密资格。
六、其他
本制度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本方案的主要内容,全体涉密人员应认真执行,一旦发现泄密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保密事项,严把信息安全关。
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保护国家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及资源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国民安全,制定本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的涉密人员,旨在规范其行为,确保涉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2. 定义2.1 机关单位指中央和地方机关以及其下属的各级机构,包括部门、局、厅等。
2.2 涉密人员指具有访问、处理或接触涉密信息的机关职工,包括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以及外聘人员等。
3. 涉密人员的分类和权限3.1 分类涉密人员分为三个等级,根据其所需了解和处理的涉密程度进行划分,分别是: - 一般涉密人员 - 重要涉密人员 - 特殊涉密人员3.2 权限不同等级的涉密人员在访问和处理涉密信息时,有不同的权限和责任。
具体权限分配如下: - 一般涉密人员: - 只能访问和处理标注为“内部使用”的涉密信息; - 须对涉密信息进行合理的备份和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重要涉密人员:–可以访问和处理标注为“机密”的涉密信息;–需遵守额外的安全措施和标准,如加密通信、定期更换密码等。
•特殊涉密人员:–可以访问和处理标注为“绝密”的涉密信息;–需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最高级别的安全措施。
4. 涉密人员管理的职责和要求4.1 机关单位责任•机关单位需建立相应的涉密人员管理机制,明确涉密人员的管理职责;•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涉密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涉密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定期进行涉密人员安全审查,对其在涉密行为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加强对涉密人员行为和活动的监控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备专门的涉密人员管理部门或责任人,负责涉密人员的管理和协调。
4.2 涉密人员责任•涉密人员需具备涉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和责任感,不得泄露、篡改、丢失或滥用涉密信息;•确保自身的身份证明和访问权限的安全,禁止私自转让、借用或滥用访问权限;•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对涉密设备和文件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完好;•不得将涉密信息存储在个人手机、个人电脑或可移动存储设备上;•协助机关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和审计,确保机关单位涉密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1. 特殊背景涉密信息是指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影响,必须受到特殊保护的信息。
而机关作为国家的管理机构,拥有大量的涉密信息,如何对机关的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已成为机关涉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 涉密人员的定义涉密人员是指在机关工作的人员中,因涉及国家秘密或机关业务涉密工作需要,被授权或批准接触、了解和使用涉密信息的人员,包括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借调人员、配合办案人员、实习生等。
3. 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全面系统、严谨规范是我们对于机关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涉密人员管理应以国家涉密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保密教育,加强监管执纪,确保机关涉密信息安全。
4. 管理体系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应按照以下体系建立:4.1 涉密人员准入管理准入管理是指对机关涉密人员进行总体的资格审查和特定权限管理,具体应包括入职审查、安全保密培训、背景审查、涉密级别审定和权限申请等环节。
4.2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机关应制定详细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包含了涉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管理方式和方法以及工作程序等。
4.3 涉密人员培训管理机关应结合具体岗位特点以及涉密人员安全保密知识的统一要求,制定涉密人员安全保密知识培训计划,逐年分类组织培训,并对所培训人员进行考核。
4.4 涉密人员监控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涉密人员操作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风险的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5 涉密人员退出管理涉密人员退出管理指在涉密人员关系结束和离职时,按照规定及时收回其涉密资料和密级材料,并对涉密人员进行正式的解密工作。
5. 管理措施对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应加强以下措施:5.1 制定涉密人员管理手册机关应制定涉密人员管理手册,为涉密人员管理提供常用性信息。
5.2 建立涉密人员动态管理机制机关应建立涉密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对涉密信息使用人员进行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管理。
5.3 加强对涉密人员安全保密意识教育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教育,强化他们自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关规章制度。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局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局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局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局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
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局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
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局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为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涉密人员分类1. 核心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
2. 重要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
3. 一般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
三、工作流程1. 选拔任用(1)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涉密人员选拔任用计划。
(2)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审查。
(3)审查内容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4)审查合格后,由单位领导批准,正式任用、聘用涉密人员。
2. 保密教育培训(1)新任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2)在岗涉密人员应定期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3. 保密责任书签订(1)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2)保密责任书应包含保密内容、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4. 定期检查(1)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涉密人员保密意识、保密纪律遵守情况、保密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等。
5. 调动、辞职、退休(1)涉密人员调动、辞职、退休前,必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
(2)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
6. 考核与奖惩(1)对涉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保密意识、保密纪律遵守情况、工作表现等。
(2)对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涉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五、注意事项1. 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机关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机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关涉密人员管理,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相关机关的涉密人员管理工作,包括机关内部所有具有国家秘密工作权限和需要经常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守信、负责的原则,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密。
第四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第六条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涉密人员行为及时掌握、记录和归档。
第七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部人员和外协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定相应的合同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加强对涉密人员的考核与奖惩,对不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有关规定的人员,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章涉密人员管理第九条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经过安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涉密工作。
第十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使用、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的提高,不得将机关秘密和个人隐私相混淆。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保密培训和考核,及时掌握国家秘密保密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当保管好国家秘密载体和资料,不得擅自带出机关,不得存放在非法存储设备上。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当主动报告自己的重大事项和变化,及时告知机关保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应当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不得私藏秘密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机关秘密外借转让。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的行为应当受到保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有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办公室和档案室。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十七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国家秘密保密制度和管理体系,划定国家秘密的保密范围和等级。
第十八条机关应当完善国家秘密的存储和传递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国家秘密控制设施和技术手段。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重要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涉密机构的涉密人员管理。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原则(一)原则上,涉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严守国家秘密,服从涉密机构和上级领导的管理。
(二)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保密,对不同级别的涉密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三)依法研究核定干部任用、培训、考核、激励、评价、调整、处理等工作,确保涉密人员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涉密人员分类(一)根据涉密人员的工作性质和级别,涉密人员分为领导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特定工作人员等不同类别。
(二)根据涉密程度,涉密人员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限制级等级别。
第五条基本要求(一)涉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忠诚于国家和单位,坚决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涉密人员应熟悉保密知识,掌握保密工作常识,具备保密工作所需要的业务技能。
(三)涉密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严守保密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散布、使用或者篡改保密信息。
(四)涉密人员应保护工作单位的涉密资产,妥善保管和使用工作设备和工作材料。
第六条涉密人员培训(一)对新进职的涉密人员,应进行保密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保密制度、保密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三)对特定涉密岗位的人员开展专门培训,包括涉密技术、防范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
第七条保密考核和奖惩(一)对涉密人员进行定期的保密考核,评估其保密工作的表现和履职情况。
(二)对保密工作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对泄密、失职、失责的个人进行惩处。
(三)对于涉密人员的奖惩应综合考虑其在保密工作中的表现和个人的潜力,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任职和辞职第八条任职条件对拟任用涉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政治身份,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二)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技能;(三)通过保密审查,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机关单位的特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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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该管理制度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该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单位机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本单位办公室和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本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本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
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单位、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本单位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本单位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
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本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本单位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本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本单位劝其返回单位。
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
对不回本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本单位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第十七条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七)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本单位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山东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本单位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市委办公室内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其职责是:(一)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二)结合本部门、部位实际,制定具体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三)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培训,增强所属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五)按照工作人员的涉密等级,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六)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七)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八)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守纪律、品行端正;(二)工作成绩优异,年度岗位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二)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为中国公民。
第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二)依法确定、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及其载体;(三)负责所在办公场所及技术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第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签订《保密责任书》。
未签订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保密责任书》应包括涉密人员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惩罚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须报经办公室批准。
办公室认为出国(境)后可能会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
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岗、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制度。
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少于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得少于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单位,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加强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强制配备保密防护设备,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工勤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通过保密审查,确认安全可靠;(二)上岗前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责任书;(三)有相互监督制约的措施,实行两人同时工作制;(四)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得到有效监控。
第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不符合保密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设备和产品,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计算机、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4、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5、复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密级确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视同原件管理。
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