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依规依纪,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
要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全面掌握《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办法》规定。
要坚持严的标准和实的措施,立足教育、转化提高,及时、严肃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要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
要搞好制度衔接,处理好组织处置同党纪处分的关系。
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处理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理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原则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深入调查了解,弄清不合格党员的情况。
2、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进一步掌握党员标准和处置工作的有关政策。
3、召开党小组或党支部大会进行评议,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根据评议结果,调查核实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4、召开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即可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通知拟处置对象到会,支部大会决议和有关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辩。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拟处置对象,党支部应在上报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5、按有关规定,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公司党委审批或备案。
党委认真审查后做出决定,予以批复。
批复意见应通知本人,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6、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改正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报党委审批。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方式恰当,手续完备,不合格党员受到处置后,处置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如本人档案。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先进性的重要组织措施。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党员标准,统一衡量,慎重对待,宽严适度,不定比例,不提指标,不搞运动。
一、严格掌握不合格党员的标准确定不合格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若干政治生活的准则》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衡量。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革命意志衰退,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不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
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较深,坚持错误的政治观点,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见利忘义,贪图享乐,引起群众严重不满;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5、不宣传党的主张,不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不能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6、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自由主义严重,泄露党内机密,危害党内团结。
7、党性原则不强,不能同错误的思想作斗争,不能抵制腐败现象。
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畏缩不前,甚至躲避逃脱。
8、其它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二、劝退不合格党员一般程序劝退不合格党员是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1、初步确定劝退对象。
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党支部依据平时和民主评议党员中所掌握的情况,认定不合格党员,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召开支委会形成初步意见。
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全县党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严肃党的纪律,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本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和党中央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基本要求,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组织纪律淡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不坚持原则,不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甚至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党员。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㈠政治不够坚强。
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思想空虚、精神颓废,政治敏锐性差;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决策部署说三道四、评头论足;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
㈡理想信念动摇。
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的言论,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退党;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言行不批驳、不亮剑、不报告,或者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组织。
㈢组织纪律涣散。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现象、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的;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参与或带头无理信访、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各类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流出党员不主动与党组织联系或联系不上,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超过50%或连续两年超过三分之一。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认真做好后进党员和不完全符合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肤浅处置不合格党员,特制定以下特在此项工作制度及措施:一、工作制度:1、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组织党员进行廉政建设,较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2、根据党内外公开选拔甄选的情况,支委会研究提出不合格符合规范党员名单,调查核实拟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矿党委审查。
3、党支部要专人找不合格党员进行谈话,同时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历史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向大会报告报告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弊病、本人态度和处置意见,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进行投票手法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5、党支部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矿党委。
6、党委审批之前必须由进行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审批手续结果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
对于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在矿党委审批前,及时将有关材料涂料报集团公司党委预审。
二、具体措施:1、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看清楚事实求是,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此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注意把握政策界限。
3、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党组织必须保障党员权利不能受侵犯。
4、要切实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民主人士教育工作,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安排素质较高的党员作为联系人,帮助他们制定整改措施,促使他们努力成为合格党员。
5、党支部要听取不符合标准党员观念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汇报,6、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学习型纳入党建目标管理工作,实行一级抓出一级的责任制。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范文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范文1 目的1.0.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2.0.1 本制度适用于DPDI 各党支部。
3 主要内容3.0.1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完善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3.0.2 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把握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要严格坚持党员标准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置恰当要达到在教育中处置在处置中教育的目的。
3.0.3 组织党员评议定期召开党支部或党小组民主评议通过对照党员标准和组织要求评议不合格党员。
3.0.4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等办法广泛听取党外群众对党员的评议意见并作为认定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3.0.5 召开支委会党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不合格党员的评议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确认是否属于不合格党员提出组织处置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对长期杳无音信联系不上的三个六党员可提出组织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3.0.6 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委员会提出的确认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见经与会的党员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即可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
3.0.7 报送党委审批支部党员大会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党员大会通过的组织处置决议和综合性写实材料一并报送党委审批或备案。
3.0.8 宣布认定结果,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传达党委的批复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的批复意见对杳无音信无法联系的不合格党员可宣布党委的批复意见以后取得联系后再进行谈话。
3.0.9 各党支部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高到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突出重点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后,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机关党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理不合格党员以下五种界限:
1、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决议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2、无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3、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无辜不按时参加党的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5、无辜没有按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常不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内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整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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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工商局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制度
一、全体党员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条例》。
二、对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要严厉予以处理。
三、对于年度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带来损失,以及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其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的,要依据党章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总支、支部要对本部门的违纪人员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报机关党委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后执行。
依照如下程序进行:(一)核实取证。
党组织要指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党支部委员,对不合格和基本不合格的党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认真广泛地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该取证的一定要及时取证。
并尽可能做到一事多证,然后依据事实写出综合材料。
(二)材料与本人见面。
支部委员会首先要对不合格或基本不合格党员的材料进行研究和认定,然后,支部书记或委员把组织上认定的情况,逐一同党员本人见面,如本人认为材料与事实有出入,要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搞清楚后,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三)召开支委会。
根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
党员标准,依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支部委员要逐人进行认真讨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
(四)同被处置党员谈话。
经上级党委同意后,支部书记应分别找被处置的党员本人谈话,将处理的初步意见同本人见面,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
(五)召开党支部大会。
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和文件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支部书记代表支委会将被处置党员的主要问题、表现、态度及初步处理意见向全体党员说明;被处置的党员做自我批评或说明、申辩;党员大会进行充分讨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支部大会通过关于对被处置党员的处理决定。
(六)让处理决定与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
对个别不承认错误,拒不签署意见的,只要事实清楚,证确凿,按支部大会决议执行。
(七)党支部将处理决定连同本人签署的意见,及时上报机关党委批准。
(八)将处理结果正式通知本人。
党支部接到党委批复后,党支部书记要及时找被处置党员谈话,将上级党委的批复正式通知本人,并进一步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对限期改正和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帮助其制定和落实限期改正的措施。
对出党的同志鼓励他努力做个好公民。
(九)立卷归档。
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有关材料,都要单独立卷归档。
案卷包括:党员处理呈报表、说明材料、支委会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民主评议记录、调查材料、本人检查或退党申请、各种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案卷一般应交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