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抢劫、抢夺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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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抢劫、抢夺罪量刑标准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公检法三家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抢劫、抢夺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维护我省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更加有效、准确、严厉地打击抢劫、抢夺犯罪分子,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一、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

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夺取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财物并放任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

或胁迫手段的。

二、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全省统一如下:

1、抢夺数额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数额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数额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4、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办理此类案件,其数额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三、构成抢夺罪,具有下列情节的,应从重处罚:

1、抢夺老年人财物的;

2、抢夺未成年人财物的;

3、抢夺孕妇或者携带婴儿的妇女财物的;

4、抢夺残疾人财物的;

5、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6、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抢夺的;…

7、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外的其他驾驶车辆夺取财物的;

8、因抢夺而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财物时,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方法的;

2、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

3、共同夺取财物后,犯罪嫌疑人为掩护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携赃逃跑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抢劫罪所规定的“入户抢劫”等八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情节,应当从实质要件予以掌握。对发生于“日店夜宅”、“前店后宅”、“上宅下店”等生产经营与生活场所密切相关的抢劫行为,必须根据行为人进入场所时的功能予以准确认定。行为人在他人入住时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具有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持枪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等情形的,应予认定并依法从重处罚。

六、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3、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坚持打击与预防、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法律政策,对于依法具有从重情节的,坚决从重处理;对于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则应充分体现刑事法律政策。

八、坚持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以犯罪事实为裁判依据的原则。对下列案件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1、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

2、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

3、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我省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如本《意见》与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相抵触,以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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