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绩效评价报告

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绩效评价报告一、引言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水资源是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农业发展造成了巨大压力。
为了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国家开始实施农业综合水价改革,旨在通过改革水价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本报告旨在对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绩效进行评价,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提供参考。
二、改革背景与目标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紧缺,传统水利工程的建设已经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求。
同时,由于水价制度的不合理,导致水资源浪费和低效利用现象严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开始实施农业综合水价改革,旨在通过改革水价制度,实现以下目标:1.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3.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4.增强农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三、改革实施情况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实施农业综合水价改革。
主要的改革措施包括:1.制定科学合理的水价体系,根据用水类型、用途和水资源状况确定不同的水价;2.建立水资源计量和监测体系,实现用水量的实时监测和管理;3.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4.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四、绩效评价方法为了对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绩效进行评价,我们采用了以下方法:1.对比分析法:通过对改革前后的水资源利用效率、供水保障率等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评估改革的成效;2.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改革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改革的经济合理性;3.专家评审法: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改革方案、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为了全面评价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的绩效,我们建立了以下指标体系:1.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比较改革前后单位面积的用水量、灌溉水利用系数等指标,评估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程度;2.供水保障率:比较改革前后供水水源的可靠性、供水量稳定性等指标,评估供水保障能力的提升程度;3.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通过评估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运行管理水平和维护状况等指标,评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4.农民满意度: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农民对水价改革的态度和满意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6.22•【文号】发改价格〔2018〕916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价格正文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办):为深入贯彻中发〔2018〕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各项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力度,做好2018年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定不移,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必然要求,既是现实之需,更是长远发展之要。
自《意见》印发以来,各地积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以点带面,大胆探索,统筹协同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各项工作。
截至2017年底,全国改革实施面积累计达到5200万亩以上,改革实施范围稳步扩大,节水成效初显,探索形成了一批典型做法和经验。
但仍存在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尚未全面落实等问题,一些地区改革认识不到位,改革台账尚未建立,实施计划不够细化实化,改革激励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改革推进。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改革涉及面广,推进难度较大,需要驰而不息、久久为功。
当前,改革正处于点上突破、面上布局的关键阶段,各地要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兼顾,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2018年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得实效。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根据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落实省级人民政府改革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评价内容与指标按照《意见》明确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价内容分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指标的分值和评价标准将根据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工作评价着重对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共设置6项细化评价指标;任务评价围绕改革实施范围及夯实改革基础、水价形成机制和奖补机制等改革重点任务进行评价,共设置14项细化评价指标。
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三、评价方法与程序(一)评价方法。
评价工作采取自评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二)评价程序。
评价采取以下步骤:1.各省自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以下简称“四部门”)2.初步评议。
四部门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
3.抽查评价。
四部门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抽查省份,并组成工作组进行实地评价。
4.综合评定。
四部门对初评结果和抽查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打分并确定等级。
5.发文公布。
评价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由四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三)评价等次确定。
本评价采用标准分制(标准分=实际得分÷各省最高分×100),满分为100分。
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发改价格〔2020〕1262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2019年,按照中发〔2019〕1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部署,各地坚持目标引领与问题导向,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节水激励机制。
全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约1.3亿亩,为当年计划新增面积的106%,累计实施面积达到2.9亿亩以上,改革由点及面稳步推进。
但与此同时,改革面临一些老问题,还出现地方机构改革后部分地区部门间工作协同性减弱的新情况,需要高度重视。
为贯彻落实中发〔2020〕1号文件要求,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折不扣落实2020年改革计划。
根据各地2020年改革实施计划,今年新增改革实施面积1.1亿亩以上(各地计划新增改革实施面积见附件)。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不懈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折不扣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完成今年改革任务。
二、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各地要牢牢树立“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理念,将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作为改革实施重点,坚持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并重。
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精心设计改革具体操作方案,抓住工程建设有利时机,利用设施节水、农艺节水和管理节水腾出的空间,协同配套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建立,提高用户节水意识,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要尊重农民意愿,建设符合当地实际的供水计量体系,根据供水计量需要,合理细化计量单元,按照与当地财力相匹配的原则配备计量设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调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调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沪水务〔2017〕998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调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水利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调查的通知》(办财务函〔2017〕412号)要求,我局对本市去年以来农业水价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对本市各区改革的基础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出台本市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联合市发改委等部门,积极开展贯彻落实工作,报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了依托本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是开展农田水利设施长效管理试点工作。
2016年,我局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2016年农田灌溉设施长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6〕668号),在松江区叶榭镇、青浦区朱家角镇、崇明区建设镇等三个镇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区和试点镇在具体开展长效管理工作的同时,按实际情况详细记录人员工资、运行电费、养护经费、维修经费等费用的使用情况,通过对这些经费的使用情况统计,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成本核算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奠定了基础。
到2016年底,已完成三个镇64000亩农田灌溉设施的长效管理试点工作,2017年又将这三个镇列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点试点镇。
三是出台本市年度工作计划及改革试点方案。
《实施意见》印发以来,按照国家关于本市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的工作要求,市级各部门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推进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是指以农业水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结合水价制度改革,对农业用水的管理、分配和定价进行全面改革,实现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本文拟就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进行3000字的论述。
一、农业水权制度改革方案1. 建立健全水权划定和登记制度(1)明确农业水权的定义和范围,将其与农田面积相对应,确保农田面积与农业水权量的统一。
(2)建立统一的水权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农业水权的申请、审批和登记工作。
基于农田面积和农作物需水量,确定每一块农田的农业水权量。
(3)完善水权转让市场,鼓励农民通过交易方式灵活配置和流转农业水权。
2. 推行灵活的水权分配机制(1)根据农田的地理位置、土壤类型、气候条件等因素,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农作物的水权分配标准,实行差别化的农业水权分配。
(2)采用市场化的方式,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农业水权分配。
根据农田的实际需水情况、水资源的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水权的价格和数量。
(3)鼓励农民参与农业水权管理,设立农民委员会或农民代表机构,参与农业水权的分配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得到落实。
3. 加强农田灌溉设施建设和管理(1)加大对农田灌溉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农业水资源利用率。
优化现有灌溉设施,改造老化设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效果。
(2)加强农田灌溉设施管理,建立健全农田灌溉设施维护和修复机制,确保灌溉设施的正常运行。
定期对农田灌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修复设施问题。
二、农业水价制度改革方案1. 确定农业水价的定价原则(1)坚持分类定价原则,根据农作物的不同需水量、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用水的价格。
(2)坚持阶梯水价制度,引导农民合理使用水资源,避免浪费和滥用。
(3)坚持市场化定价原则,通过市场供需关系调节农业水价,实现供需平衡。
2. 建立农业水价收费机制(1)建立统一的农业水价收费机构,负责农业用水的计量和收费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06•【文号】发改价格〔2017〕1080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办)、国土资源厅:为深入贯彻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位置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事关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水安全。
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努力缓解我国日益尖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必要而紧迫。
2016年1月《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推进,但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对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资金筹集整合面临困难等问题。
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
现阶段要通过“花钱买机制”等方式,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调动各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完善支持农业节水政策体系,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吉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引导各地加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促进改革、价补相适、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当前价格水平、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在水权定额内的用水节约部分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水组织主要指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管护组织。
第五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级财政用于农业水价改革的补助资金、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以及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资金对各市县开展农业水价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给予适当补助;省级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各市县开展农业水价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作;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按照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工作分工,做好本部门及督促指导本系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市县政府是本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 应强化奖补资金与农田水利等各级各类相关资金和项目的统筹协调,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合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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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
根据中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落实省级人民政府改革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评价内容与指标
按照《意见》明确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价内容分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指标的分值和评价标准将根据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工作评价着重对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共设置6项细化评价指标;任务评价围绕改革实施范围及夯实改革基础、水价形成机制和奖补机制等改革重点任务进行评价,共设置14项细化评价指标。
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三、评价方法与程序
(一)评价方法。
评价工作采取自评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
(二)评价程序。
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1.各省自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以下简称“四部门”)
2.初步评议。
四部门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
3.抽查评价。
四部门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抽查省份,并组成工作组进行实地评价。
4.综合评定。
四部门对初评结果和抽查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打分并确定等级。
5.发文公布。
评价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由四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三)评价等次确定。
本评价采用标准分制(标准分=实际得分÷各省最高分×100),满分为100分。
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本评价结果逐步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二)本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安排资金绩效因素,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新
—2—
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分配挂钩。
附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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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表
第 1 页,共 3 页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表
第 2 页,共 3 页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表
备注:1.改革实施面积是指已按照《意见》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同步启动相关工作的区域;
2.完成改革任务是指在改革实施区域按照《意见》明确的总体目标和各项任务要求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第 3 页,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