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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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X〕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X〕1143号)、《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69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实现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改革创新,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X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水权流转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到X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县区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到X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建设适宜的供水计量设施。大中型渠灌区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扬水站点要计量到泵站出口。地表水大中型灌区在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产权分界点必须设置供水计量设施,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计量,末级渠系范围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复核。对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根据灌溉模式、供水条件、管理方式等科学划分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和计量。对于现有的农田水利工程,要因地制宜配套喷灌、滴灌、管灌等节水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要抓紧改造;对于新建的农田水利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

2.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依据持续利用、留有余量、生活优先、注重生态、市场调剂的原则,确定各县区农业各类水源用水量,实行总量控制。县(区)按灌溉面积将农业水权分配给各用水户合作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分配到用水户,加快实现分水到户、水随地走、明晰水权。逐步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鼓励用水户转让节水量或结转下年使用。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内部的转让,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统一协调、用水户之间平等协商;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转让,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灌区管理单位协调。县(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鼓励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3.加强水资源调配管理。完善配套设施,加快建成大中小型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全面提升引蓄灌排能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

理制度,因水制宜,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灌水方式和灌溉定额,着力提升用水效率。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为农业灌溉提供优质服务。

4.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根据土壤墒情和作物生长期需水量,实施科学精准灌溉。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需水与降水季节分配相吻合的节水型农业种植结构。调控农业灌溉水量。构建与水资源相匹配的农业生产布局,推广雨热同期的农作物种植模式,加快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大力发展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药一体化技术,同时积极推广深松整地、覆盖保墒、增施有机肥以及合理施用土壤保水剂等农艺节水技术,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加强农业节水技术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节水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提高农民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意识和技术水平。

5.创新终端用水管理。鼓励发展水管单位管理、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费用,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搞活经营权。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把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政策和制度。分级、分类、分档制定农业水价,规范农业用水定价调价行为。

1.完善定调价机制。结合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用水管理等情况,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农业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坚持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相结合,与财政税收改革、农业综合改革、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相协调,把握调价时机、力度和节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2.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并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成本水平。充分利用渠系改造节水腾出来的空间等,适当提高农业用水价格。

3.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在农业内部,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水用途,区别地表、地下水源,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进一步细化分类,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水价。

4.探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定额管理、水权限额、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适时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等水价改革模式。在明确用水总量封顶的前提下,按照《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29404—X),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合

理制定农业用水定额。充分考虑田间水利设施建设情况、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对超定额用水探索实行累进加价。

5.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用水限额,地下水用水成本应高于当地地表水水平,地下水超采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采补平衡。

6.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协商方式确定。跨设区市的和自治区辖属的,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跨县(含市辖区)和设区市辖、市辖区工程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辖工程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7.加强水费征收监管。完善水价公示制度,由供水经营者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防止乱加价、乱收费。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防止乱挪用、乱开支,切实将水费用在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合理开支范围内。

(三)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精准补贴机制。在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价格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业用水补贴办法,明确补贴环节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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