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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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东府[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遇到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及时高效、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临时救助资金由市、镇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据实列支。

第五条临时救助金按现行低保金分担比例由市镇两级财政分担。

第二章救助对象、申请条件与救助标准第六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下列城乡困难人员,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一)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二)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1.5倍区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因家庭成员遭遇溺水、触电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和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出现暂时困难的;(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7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7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7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5日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本市户籍困难城乡居民及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核准医疗费用,由财政资金给予适当比例救助的机制。

第三条未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的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医疗权益;(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分级管理,分类救助;(四)部门配合,共同推进;(五)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医疗救助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划拨医疗救助金;(三)对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对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东府办〔2017〕165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东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体系,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更好地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2017年底全市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病种数不少于1000个,并逐步扩大按病种分值付费病种范围,到2018年底病种数不少于3000个。

进一步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

到2020年,全面建立符合我市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体系,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二、主要任务(一)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

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按病种分值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门诊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东府〔2016〕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东府〔2016〕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1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2日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四)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8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8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9日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低保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四)政府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五条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民政局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低保相关政策;(二)按时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全市低保救助金市级负担的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下拨低保救助金;(三)对各镇(街)的低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五)负责全市低保对象的备案和低保工作的报表统计;(六)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东府办〔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0日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稳健发展,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机构奖励第三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落户我市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两类机构(以下称两类机构,以监管部门同意设立或迁入的时间为依据)给予如下奖励:(一)新设立或外省市新迁入我市的两类机构法人总部,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的,按照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两类机构一次性增资5000万元或以上的,按照其实收增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且只奖励首次增资。

第三章风险补偿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只含贷款本金,不含利息)且已经核销处理的,可按实际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补偿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贷款损失(只含贷款本金,不含利息)且已经核销处理的,可按实际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补偿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东府办[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9日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为减轻村(社区)经济负担,促进村(社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从2013 年起,我市从市镇(街)参与税收分成收入中切块5%,设立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村(社区)目前负担的治安、环卫、行政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开支。

为做好切块资金的分配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为统领,合理划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事权和财权,按照“保基本、保必须”的原则,逐步推进由市和镇(街)统筹承接村(社区)负担的治安、环卫、行政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二、基本原则(一)保证基本,保证必须。

在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规模有限情况下,优先保证村(社区)的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基本的、必须的支出,核定各公共事项的补助标准。

(二)逐步推进,逐年提标。

对村(社区)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的补助标准随着财政税收收入增长同步增加,逐步推进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实现镇(街)统筹、市镇(街)两级负担。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东府办[2011]120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1【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1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东莞市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大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的精神和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部署,我市决定进一步健全免除低收入群体和其他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保障制度,具体方案如下:一、免费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1.城乡“五保”对象;2.城镇“三无”对象;3.城乡低保对象;4.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5.一至四级困难残疾人;6.除以上五类对象外,未享受社保或工作单位的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对象。

(二)特殊困难新莞人(已办理我市居住证且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

(三)无名尸、无人认领尸体和交通事故逃逸案尸体。

二、免费项目(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二)遗体清洗消毒费;(三)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五)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六)骨灰清理、包装,并提供骨灰盅1个(骨灰盅价格在150元之内);(七)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1〕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9日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救助对象及分类第四章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第五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六章资金筹措和管理第七章社会力量参与第八章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在莞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具备前款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如本办法未能解决或解决后仍不能满足诉求的,可按照“民生大莞家”政策操作指引给予兜底或补充。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行动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东府〔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行动计划的通知东府〔2018〕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7日东莞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和《广东省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工作方案》(粤府﹝2017﹞1号)精神,加快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收入,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这一主要矛盾,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多条增收渠道相结合、促增收与降成本相结合、鼓励创收致富与缩小收入差距相结合、积极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注重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重点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发挥社会保障托底功能,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促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继续提高,“十三五”期间,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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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4]63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0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
制的通知
(东府办〔2014〕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压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和省物价局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发电〔2011〕17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补助与价格上涨相适应原则。

联动机制的补助标准与价格上涨水平相适应,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迅速响应原则。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困难群众生活支出明显增加时,联动机制要迅速响应,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以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压力。

(三)切实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综合考虑物价同比上涨和自然环比增长,增发元旦春节价格补贴,以有效改善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补贴对象
具有东莞市户籍的困难人员,具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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