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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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衡政办函[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函[2008]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四日衡阳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保障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和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是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电子档案是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归档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

第四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全面建成与电子政务相配套的电子文件中心,其所需经费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顺畅运作、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建立电子文件归档制度,保障必要投入,改善相应设施条件,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形成、运转、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六届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8日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市法制局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关于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自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自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自查情况的报告关于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自查情况的报告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各县区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xx档发﹝2017﹞86号)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照《各县区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认真开展自查,逐项打分,形成如下自查报告:一、基本情况(一)政策保障方面。

县委县政府重视档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和《中共xx省委办公厅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皖办发〔2015〕33号)以及《中共xx州市委办公室xx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xx办发〔2015〕32号)精神,并结合xx县实际,以“两办”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5〕43号)。

从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档案事业的投入等方面加强档案工作,明确提出建立档案专项经费制度,规定将馆藏档案按每年每卷2元标准建立档案保护经费以及馆藏档案数字化每年不低于85万元的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落实档案事业保障经费。

县委、县政府坚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县委由一名副书记分管,县政府由一名副县长分管。

分管领导历来重视档案工作,经常亲自过问并部署档案工作相关事项。

档案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经过近期多方努力,档案工作被列入2017年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依据省、市“十三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部署,由县发改委和县档案局联合印发了《xx县“十三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对“十三五”期间xx县档案事业发展作了统筹规划和具体部署。

xx县档案局、档案馆、县志办是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个机构,三块牌子,内设六个股室,编制15人,现有在职人员15人。

年初,县财政拨付档案、地方志办公经费合计50万元,12月中旬又追加档案保护专项经费22万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6•【字号】琼府办〔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26号),切实做好我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6日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助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况除外。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办理系统,是指全省统筹建设用于办理政务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通过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由内容、结构、背景等组成。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冀政办[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7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9日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仍为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由省政府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承担政府信息收集、整理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利用等职责。

(二)加强战备后库档案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制定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依法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档案馆建设标准》和国家统一要求,编制全省各级档案馆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拟订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并依法负责解释《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三)利用档案为省委、省政府工作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阅、咨询;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及《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依法监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档案资源建设,负责省直机关档案系统化管理和接收;负责撤并单位的档案处置和接收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档案征集。

(五)统一管理全省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和港澳台交流工作;审批携带档案出国、出境和赠与档案事项;依法管理全省档案鉴定、档案开放和目录公布。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作的意见》的通知颁布⽇期:2014-04-28执⾏⽇期:2014-04-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档案馆,中国⼈民⼤学档案学院: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档案⼯作的⾼度重视和⼤⼒⽀持。

《意见》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档案⼯作,推动中国特⾊社会主义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纲领性⽂件。

为做好《意见》的学习贯彻落实⼯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意见》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个⾼屋建瓴、总揽全局、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纲领性、指导性⽂件,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档案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件⼤事。

《意见》反映了在全⾯深化改⾰,实现“两个⼀百年”⽬标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档案⼯作的新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有利于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档案⼯作的主要⽬标和根本任务,清醒认识新形势下档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强化档案⼯作领导,进⼀步完善档案⼯作管理体制和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建好档案、管好档案、⽤好档案,提⾼信息化条件下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平,促进档案事业安全、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冲破思想观念束缚,推进档案⼯作改⾰,充分发挥档案⼯作记录历史、传承⽂明、服务社会、造福⼈民的重要作⽤,更好地维护党和国家及⼈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级档案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作实际,充分认识《意见》发布的重⼤意义,精⼼组织好学习贯彻落实,做到真学、真懂、真⽤,以《意见》的学习贯彻落实为契机,进⼀步推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篇(最新)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十政办发[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堰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4日十堰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发挥著名人物档案资源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人档案是著名人物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名人是指历代十堰籍(包括在市外或国外的十堰籍人士)或曾在十堰境内长期工作活动过的非十堰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等各个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重要人物。

(一)政界:在本地区担任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负责人和十堰籍及本地区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二)军界:在各个历史时期,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师级以上职务,获中央军委授予英模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及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事家;(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银行家、商人等;(四)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六)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奖章获得者、各行各业有突出贡献的英模人物;(七)宗教界的著名领袖;(八)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九)奥运会奖牌获得者,亚运会及其他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项目冠军、亚军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十)有名望的祖籍十堰的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十一)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社会声望的人士;(十二)长期在我市境内活动的有影响的外国友人;(十三)其它著名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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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
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30
【实施日期】2003.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新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东府办[1991]39号文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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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
办法》及《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档案向社会开放,是市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之一。本着坚持改革和实事求是的原
则,做好开放档案的各项基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工作,需正确处理保密与开放的关系,划清开放与不宜开放
档案的界限,做到既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又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开放档案的期限和范围
第四条 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
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
下列馆藏档案,暂不向社会开放:
(一)党政机关的会议记录,涉及党政内部有争议尚未结论的重大问题和历史事件不
宜公开的档案;
(二)市以上党委、政府颁发的尚未解密的三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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