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东府办〔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各级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公开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组织本镇街、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央、省驻莞单位要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完善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四)市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所赋予的职责,按照《条例》规定,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东府[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1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8日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向本市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一)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或查办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的证据线索;(二)举报尚未立案侦查、查办的违法犯罪事实;(三)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四)提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查办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第四条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一)举报的内容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二)举报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信息,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间接作用的。
第五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下属的基层分局、交警大队分别设立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向社会发布需要提供线索或证据的案件基本情况及对应的奖励金额;(二)受理违法犯罪举报;(三)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转递、督办、回告、统计等工作;(四)办理举报人奖励手续。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二)邮件举报,举报人可登陆“东莞警察网”( http://)的举报邮箱进行举报;(三)信函举报,举报人可寄送信函到市公安局举报中心(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进行举报;(四)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东府办[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深入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深入开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9〕76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65号)要求,特制订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公正便民、廉洁高效、服务为先”的宗旨,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内容,完善制度,创新载体,强化监督,为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为切入点,通过不懈努力,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形成较完善的工作体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公共权力透明运行,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
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成蹊2024年1月8日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的建设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惠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专线及网络平台,与国家和省市等民生诉求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一号对外、属地管理、接诉即办、分级负责的运行模式,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12345热线的建设管理及事项受理、办理、审核、回访、督办、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12345热线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12345热线工作,重点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重点难点问题。
市直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市直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级12345热线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题研判,协调解决疑难复杂诉求。
市直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12345热线工作保障,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做好12345热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12345热线的统筹协调机构,督促指导12345热线工作,研究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东府办〔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7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府预算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深入推进我市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提高责任意识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是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的重要手段。
各镇街、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执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共同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批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批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东府办函〔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六批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8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第六批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授予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18日第六批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工作方案为推进东莞市荣誉市民提名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东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提名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过去未获“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经过申报、提名、正式审批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投资类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单一项目在我市实际投资累计超过30亿人民币的企业。
(二)科技类2015-2019年连续每年在我市营业收入规模达2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平均达5.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纳税类2015-2019年连续每年纳税超过3亿人民币的企业。
(四)金融类2015-2019年连续每年营业收入规模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截至2020年末,市值总规模超100亿元人民币,在我市注册的上市企业。
投资类、科技类、纳税类和金融类候选企业不能为房地产企业。
(五)捐赠类2015-2020年为我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或其他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累计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东府办[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东府办〔2014〕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14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3日2014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2014年,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内容、丰富载体、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努力打造透明政府、回应政府和公信政府,为实现东莞高水平崛起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一、深化公开内容,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管理办负责,各镇街、各部门配合。
(一)做好年度报告编发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镇街、各部门要提高责任意识,依时公布年度报告。
报告内容要具体,数据要真实,形式要图文并茂,公开情况要及时报送市行政服务管理办。
对未依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镇街和部门,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推进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一是全面公开预算信息。
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涉密或敏感部门除外)要在2014年6月底前公开2014年部门预算信息和“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二是逐步公开决算信息。
2013年底已经公开“三公”经费预算信息的65个部门,要在公布2014年预算信息的同时,同步公开2013年财政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信息。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涉密或敏感部门除外)要适时公开本部门决算信息。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东府办函[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东府办函〔2010〕4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业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四日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2010年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突出公开重点,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健全评议制度,强化监督措施,确保工作实效,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发挥更大的作用。
主要工作如下:一、抓好载体建设,突出公开重点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市电子政务办、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市审改办、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负责,各镇街、各有关部门配合。
(一)做好《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的编发工作。
结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适时选取热点问题,利用专刊、专版、专题等形式,丰富政务公开内容。
藉《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创刊10周年之际,召开座谈会,推出纪念特刊,提升《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的关注度。
(二)深化网上政务公开。
进一步规范“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镇街、各部门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建设。
已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的镇街和部门,应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服务举措,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即时办结率,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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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办“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5]5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15
【实施日期】2005.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办
“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5]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纠风办《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开办“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政务环境,规范和推动“阳光热线”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阳光热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展示部门形象,加强群众监督,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和谐发展”为宗旨,通过运用广播媒体独特的广泛覆盖和即时互动优势,借助现代通讯传播手段,加强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了解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阳光热线”工作的目标内容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以建设和谐社会,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服务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主要内容包括: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宣传参播单位的工作职能、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承诺制度等政务公开内容;
(三)解疑释惑,受理和解答群众的投诉和反映;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有效承诺,并及时解决;
(五)反馈群众投诉和反映的问题的处理结果。
第四条“阳光热线”工作由市政府纠风办和市广播电视台联合主办。
第五条参与直播单位为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及服务性行业单位,参与直播人员原则上为直播单位的主要领导,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派分管业务的领导参加。
第六条节目形式为直接对话式。
由参播单位负责人到市广播电视台直播室,直接与听众或嘉宾对话,宣传政策法规,听取意见,接受咨询,受理并解答投诉。
第七条“阳光热线”节目规范要求:
(一)节目准备工作要充分。
每轮节目开始前,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参播单位,并收集社会各界对该参播单位的意见;参播单位在直播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根据群众关注的涉及本单位本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节目预案。
(二)热线直播的导播工作要规范。
直播期间答复不完的问题,应在直播之后在导播室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