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防污染联合体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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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0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协议编号:Agreement No.:船舶污染清除协议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Respons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Printed by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relevant provisions People's Republic ofand Response on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from Ships and relevant 协议说明Introduction to Agreement一、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 , 制定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以下简称本协 议)。

1. This Sample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is Agreement ”)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9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ergency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on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from Ships for the purpose of effectively implementing the regime of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二、船舶所有人、 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的实际经营人 (甲方) 与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乙方) ,应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 细则》 的有关规定, 在船舶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签订船舶污染 清除协议。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和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在主管机关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排放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满足《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的要求,其接收、处理和污染清除能力应经主管机关评估、备案并公布。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评审。

从事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的单位还应当制定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及其所属接收船舶应当编制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污染物接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评估、备案,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船舶油污水处置委托协议-海关最新版

船舶油污水处置委托协议-海关最新版

船舶油污水处理委托协议协议编号:HYCC2018(生)甲方: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甲方同意处理乙方(或乙方代理的)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油污水。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一、油污水处理种类、条件和接收地点1.种类:船舶油污水是指乙方船舶(化工品船舶除外)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含油污水(包括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等各类油舱的洗舱水、机舱水、含油压载水等)。

2.条件:(1)船舶油污水由乙方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接收作业单位接收转运至甲方码头,第三方单位转运期间的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无论何种性质)由第三方转运单位承担。

(2)乙方承诺所排放油污水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参数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中标准,并确保第二类污染物指标(表2)不超过表中的限值: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3. 甲方接收地点: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码头。

二、风险责任:1.除非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含有非本合同约定的化工原料、制品以及其它性质产生的污水排放交给甲方处置。

若乙方擅自将其它性质或指标超过合同规定污染物限值的污水,单独或与本合同约定的污水排放交给甲方处置,甲方有权拒绝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若对乙方污水排放有异议,通知乙方并取样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化验。

若化验显示污水中含有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污水成分的范围,化验费用由乙方支付,且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油污水,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3.乙方承诺其安排的第三方单位向海关申报所排放的油污水量与最终甲方接收的量一致。

4.甲方承诺及时对自甲方码头接收的乙方船舶油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置,但遇到甲方设备检修或无法预测且无法抗拒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极端恶劣天气、政府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命令、地震等)导致的延误或不能处置除外。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5年3月30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4月2日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上海港环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环保、水务、海洋、绿化市容、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相关防治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四条(船舶防污设施配置和使用要求)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准确录入货物信息。

第五条(水域禁排要求)禁止船舶向黄浦江排放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上海港防污染联合体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上海港防污染联合体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上海港防污染联合体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行为,防止恶意抬价、压价甚至零收费,上海港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已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了防污染联合体,该联合体业已向上海海事局备案,目前已有9个成员单位:上海夕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安船务有限公司、上海东安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希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环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晟敏立速服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伟龙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晨扬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港防污染联合体已制定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作为其各成员单位对外收费的最低标准,具体见下表: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单位:元/ 航次。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199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污染,是指船舶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域环境,产生损坏水环境质量、危害人体健康、损害水生物资源的现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水域范围内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个人。

第四条(管理原则)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与协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是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公安、环保、环卫、民防、港务、船检、卫生检疫、水利、海洋管理部门和渔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防污染结构和设备的要求)船舶的防污染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持有相应有效的防污证书。

第七条(防污染设备的运行管理)船舶的防污染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使用、保养和维修,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第八条(操作和记录)船方从事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作业、生活污水作业或者船舶垃圾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操作情况。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沪海危防[2011]6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和各海事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第四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上海港前,按照《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与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二级
2000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仅在港区内航行或作业;
1万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汽油船舶和空载船舶除外)进出港口;
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2000
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3000
90%
80%
40%
1万总吨以上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
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5万总吨以上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
烟台华海海洋环保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有效期:2012年10月30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能力
等级
船舶载运货物类型及船舶作业区域
单航次
费用
(元)
年度定期协议
折扣费率
(11-20航次)
年度定期协议
折扣费率
(21-50航次)
年度定期协议
折扣费率
(51以上航次)
一级
1万总吨以上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
90%
80%
40%
1万总吨以下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液化气体船舶和空载船舶除外)进出港口;
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3万总吨以上5万总吨以下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
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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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防污染联合体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行为,防止恶意抬价、压价甚至零收费,上海港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已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了防污染联合体,该联合体业已向上海海事局备案,目前已有9 个成员单位:上海夕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安船务有限公司、上海东安海上溢油应急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希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环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晟敏立速服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伟龙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晨扬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港防污染联合体已制定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作为其各成员单位对外收费的最低标准,具体见下表: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
单位:元/ 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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