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规定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净畅宁美”环境大整治大提升活动和市委社会管理工作部关于拱北口岸地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维护我市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建文明、和谐、平安、幸福城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非法营运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营运活动。
否则,一经查实,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或者《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三万的标准从重处罚。
二、我局将统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力量,对拱北口岸、九洲口岸、珠海北站等重点地区、地段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对干扰、阻挠执法的非法营运经营者,将视情从严从重处罚;对带有黑社会性质或暴力抗法的,我局将联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三、对拒不如期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对暂扣车辆依法予以拍卖或者销毁。
对于被扣车辆依法处理后仍不足以抵交罚款的,我局将保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法行为人其他财产的权利。
两人以上共同从事非法营运(含拉客行为),构成共同违法行为,视为共同违法行为人,对罚款缴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非法营运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请广大市民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鼓励广大市民和合法经营者举报,如发现非法营运车辆,请将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特征,及违法行为发生地、时间、活动规律等及时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2261133。
经查获属实的,我局将依法对举报人按每辆每案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各级运政部门,各公交企业:我局起草的《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已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珠海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修订稿)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水平,规范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行为,维护良好运营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实施的管理、监督与考核。
公交运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服务、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珠海市范围内从事公共汽车的经营者。
第二章运营时间、换乘距离、班次间隔设置第四条运营时间。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理念,线路的运营时间应能满足公众日常出行的需要。
第五条站距。
常规站距宜为500-800m;城乡结合部、农村线路的站距宜为800-1000m;快速公共汽车站距根据客源分布情况而定。
第六条换乘距离。
在路段中的同方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在平交路口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立交桥区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00M;在轨道交通、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工业园区及大型住宅区的主要出入口150m范围内设置公共汽车站。
第七条班次间隔。
在客流高峰时间班次间隔应能满足乘客上车需要;在客流平峰时间中心城区线路班次间隔不宜大于15-20min;高峰小时平均满载率不宜大于80%。
第八条万人拥有公交车标台。
平均每万人(含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不少于10辆标准车。
第三章车站设施第九条枢纽站。
应设置与线路、车数、发车频率相适应的发车位、候车室、调度室、司乘人员休息室、公共卫生间;在候车室悬挂本站发车和途经线路的线路号、首末站名称、运营时间、票价等信息。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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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安全,提高车辆舒适、节能性能和整体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市交通发展和环保需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的新增、更新、维护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车辆基础配置要求(一)未经改装的原厂生产车型。
(二)一类车型不低于2800毫米,二类车型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
(三)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00升。
(四)纯电动车型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千米,同时实现直流、交流充电。
第五条车载终端设备技术性能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应包括智能服务终端、计程计价设备、服务评价器、多功能显示屏、智能顶灯、摄像头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JTT905-2014)的规定。
(一)智能服务终端应具备以下模块并支持相应功能:——中央处理单元:用于出租汽车数据运算、加解密、通讯及出租汽车车载设备控制;——卫星定位模块: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有关规定,可实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及企业平台;——通讯模块:用于车载终端与企业后台管理系统的数据通信;——存储模块:用于存储照片、视频、音频、评价数据、签到签退数据、营运数据、消费数据及企业后台管理系统下传的数据,支持缓存至少3天签到签退数据、至少14天刷卡消费数据、至少3天营运数据,视音频设备可24小时运行,资料可保存10天以上。
——车辆控制模块:用于控制紧急报警按钮、汽车启动电路切除继电器、燃油控制阀;——安全访问模块:支持服务监督卡读写、关健数据加解密等;——消费模块:支持公交IC卡、金融IC卡、二维码等支付方式,消费信息经中央处理单元处理后传送给企业后台管理系统;——显示模块:用于显示调度信息、消费信息、上下班签到签退信息、信息发布等;——录音装置:用于出租汽车营运状态下的录音,录音数据本地存储,如接收后台调用指令,经中央处理单元处理后传送给企业后台管理系统。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道路运输协会关于印发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道路运输协会关于印发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道路运输协会,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珠交字[2005]101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道路运输协会关于印发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珠交字[2005]101号)市运管处、金湾交管总站、斗门区交通局,市汽车摩托车维修协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根据省交通厅和省道路运输协会关于在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的要求,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市交通局与市道路运输协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道路运输协会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治理、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运输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市交通局联合市道路运输协会决定在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开展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贯彻省委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和省、市民政部门关于开展“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年”的基本要求,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活动安排本次活动时间2005年7月至12月底。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8月初)。
1、市交通局联合市道路运输协会召开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动员大会,部署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工作。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2013年3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牌照,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的小型机动客车。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环保、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市的交通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本市设立出租车行业发展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出租车经营者、出租车驾驶员、消费者等人员组成,承担对出租车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等职能。
第六条出租车行业的社会组织,根据章程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监督成员遵守行业职业规范;(二)为成员提供与行业业务有关的服务;(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的意见和诉求;(四)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出租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科学的指挥调度、监督管理和奖励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应当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取得出租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许可证)。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珠交字[2005]125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的通知(珠交字[2005]125号)市交警支队、各公安分局、市路运处、斗门区交通局、市金湾交管总站: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精神,加大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力度,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制定了《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公安局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精神,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等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联合行动,为使联合行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成立珠海市联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联合行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关小帆(交通局)副组长:赵开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杨敏声(市路运处)成员:王任才(市交警支队),曾进崧、刘万明、林仰东(市交通局),沈峰(市路运处),周国庆(市金湾交管总站)、赵贤广(斗门区交通局)(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合行动的具体宣传、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情况收集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交字[2006]61号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交字[2006]6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落实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管理机制,维护我市运输市场正常秩序,根据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进口汽车及切割件走私专项行动通知》(粤交明电[2006]32号)和市打私办《关于开展全市打击进口汽车及切割件走私专项行动通知》(珠打私[2006]5号)精神和工作部署,决定从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与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反走私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珠海市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和完善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管理机制,维护我市运输市场正常生产秩序,根据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进口汽车及切割件走私专项行动通知》(粤交明电[2006]32号)和市打私办《关于开展全市打击进口汽车及切割件走私专项行动通知》(珠打私[2006]5号)精神和工作部署,制定交通行业反走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打击走私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交通行业反走私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管理机制,防止港口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和汽车维修厂走私案件的发生,确保我市交通行业反走私工作落到实处。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运管处整治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运管处整治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运管处整治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处各科室、交管所:现将《市运管处整治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市运管处整治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工作方案针对当前我市部分客运站存在不按线路规定擅自接纳客运班车进站经营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市场营运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规定,我处决定开展客运站营运秩序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客运市场营运秩序,实现“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和“规范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和谐发展”的管理目标。
二、组织领导成立珠海市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文彬副组长:曾黎雯成员:彭子怀,周云,彭同森,杨建云,廖牧,张子声,刘开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客运管理科。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具体工作的实施。
三、时间安排与步骤整治时间从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8月5日为整治活动的动员、宣传、教育和排查登记阶段。
1、召集客运站经营企业召开“关于整治汽车客运站营运秩序”动员大会。
2、开展客运站管理人员学习培训工作3、交管所对客运站进站班车线路情况调查摸底和排查登记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8月6日至2010年11月30日为整治和规范阶段。
1、整治客运站经营行为,包括接纳未经许可、线路牌与客运站点不相符的车辆进站经营,已批准进站的班车未进站经营,不合理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等。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珠海市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珠海市交通在建工程、运输企业等在市交通局监督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事故分级(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如实向市交通局报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监局报告。
由市安监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一)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接报后,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保护,并立即如实向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珠交字〔2023〕478号)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珠交字〔2023〕47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珠交字〔2023〕478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珠交字〔2023〕478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暂行)》(珠交字〔2020〕402号)将于2023年9月4日到期。
经评估,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该指导意见有必要继续实施。
局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指导意见的内容不变,文件名称修改为《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并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重新发布。
该指导意见有效期5年,自2023年9月5日起实施,至2028年9月4日止,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8月29日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53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各方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即驾驶员)、合乘者(即乘客),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供需信息的,还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即合乘平台)。
二、合乘出行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行使和承担。
合乘出行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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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
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珠交字[2006]84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06.06.16
【实施日期】2006.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交字[2006]84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出租车企业: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通过市法制局审核,现予颁布,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企业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促进出租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珠海市交通局为出租车经营许可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运管机构)负责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
具体是:(一)自有二十个以上出租车营运牌照及车辆。
自有出租车营运牌照是指申请人为营运牌照产权登记人。
未办理营运牌照产权证的,以市交通局当时许可批文或拍卖中标确认书为准。
自有车辆指符合《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车辆技术规定》,且车辆行驶证登记人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出租车或拟投入营运的小汽车。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符合《条例》规定的驾驶员。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营业务相适应,是指与经营管理出租车数量及其从业上岗的驾驶员数量最低配置要求相适应。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财务管理、统计人员及专业管理人员。
其中: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会计上岗资格,会计、出纳员分别不少于1人;
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员上岗资格,不少于1人;
专业管理人员应具备汽车运输(维修)专业或经济管理类初、中级资格,专业人员不
少1人。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服务监督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