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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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9•【文号】农办市[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的通知(农办市〔2012〕2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相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我部决定于10月下旬在江苏召开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应用模式,认真分析农业农村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准确把握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和推进举措,推动《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

二、会议内容会议将采取典型交流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期一天半。

(一)典型交流。

会议将安排6个省级农业部门交流工作经验,侧重选择在农业农村信息化总体推进、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物联网应用及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单位。

(二)现场考察。

会议将组织参观首批国家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无锡市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

(三)认定示范基地。

会议将认定全国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示范基地,以鼓励近年来积极投身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并起到良好示范带头作用的有关地区和机构。

(四)专题研讨。

会议将分别以农业物联网应用、农业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追溯和“三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主题举办专题研讨,组织有关部委、专家、企业和部分农业部门介绍发展形势、推进策略和工作经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28•【文号】农办质[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水产)局:为摸清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快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进程和提升地域特色农产品发展水平,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

现将《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在普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加强沟通和联系。

联系人: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薛志红万凯联系电话:************************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张梦飞、高芳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1.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实施方案2.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分类目录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3月28日附件1: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实施方案为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利用水平,农业部决定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现状,对具有特定品质和人文历史传承的地域特色农产品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登记保护,以推动地域特色优势农产品地理标志整体开发和农业区域经济全面发展。

经普查确认的《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备案名录》,作为今后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业发展和品牌培育提升的重要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6.27•【文号】农办经〔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的补充通知农办经〔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指标说明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等指标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相关指标名称相同,指标解释与其一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所有权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土地,按照土地调整划定的工作范围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填报除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如果村庄内部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等无法在自然资源部门获取数据,可在“其他建设用地”中填列。

2.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总表、汇总表中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指标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没有,分别对应其“沟渠”和“坑塘水面”指标。

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报表的格式调整1.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1(农用地)(农清明细18-1)中,将“待界定农用地”调整到附报中。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苏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增强实力,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任务,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集体资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省改革发展成果,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完善新型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推动全省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和市场经济融合发展,引领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迈出新步伐,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取得新成效,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开创新局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30•【文号】农办质[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农办质[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全地域整建制推进进程,及时总结各地在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项目辐射带动作用,我部决定对2006年至2010年下达的全国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进行集中考核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范围2006年至2010年农业部批准创建的501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具体创建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验收依据主要依据《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各示范县(场)创建方案,对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见附件2)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方式重点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标准集成转化与培训、核心示范区建设、示范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验收结论。

考核验收评价表见附件3。

由业务对口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示范县(场)自查的基础上,具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

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委托检查组进行核查。

各示范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1年9月20日前按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组成考核验收组,通过情况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核评定、座谈交流等方式,填写考核验收评价表,形成考核验收报告,完成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考核验收报告和各示范县(场)的全套考核验收材料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苏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50号2011年11月3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有持续稳定的集体收入,是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三资”是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监管模式,规范处置行为,有效促进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但也有一些地方农村集体“三资”权属模糊、底数不清、监管缺位,没有充分发挥促进集体增收的作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江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治理

江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治理
பைடு நூலகம்
到本集 体 成员 , 作 为其 参加 集 体收 农委近 日下发《 关于做 好 2 0 1 7 年农 益 分配 的基本 依据 。 改革 主要 在有 作物病虫害 绿色 防控技术示范推广 经营性资产 的村镇 , 特 别是城 中村、 工作 的通 知》 , 要求各地采取三项措 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 。 施保 障农 作物病虫害绿色 防控技术
享、 公开 、 应用机制 。 运, 满足春耕生产 需求 。 深入开展农 江苏 开 展 农村 集 体 “ 三资 ” 管 资打 假专 项整 治行 动 , 严 厉打 击制 理 专 项 治 理 江 苏 省农 委近 日下 售假 劣农 资 等违法 行 为, 净化 农 资 发《 关于 印发 ( 全省农村集体 “ 三资” 市场 , 维护农 民利益。
农产 品质 量安全实施社会 共治 示范推广工作开展 : 一 是加 强沟通 《 “ 十 三五 ” 全 国农 产 品质量 安 全提 协调 ; 二是做好宣传 引导 ; 三是强 升 规划 》 提 出将 构建 农资 打假 省 际 化服 务指 导 , 确 保绿 色防 控技 术到
协 调联 动 网络 , 实行假 劣农 资 案件 田到户 。 线 索共 享 、 案件 通报 、 联 防联 控 , 强 切 实 抓 好 农 资 监 管 供 应 全 化大 要案 件查 处 。 支 持社 会力 量参 省秋熟作物 生产技术总结暨种植业 与农产 品质量 安全 监 督, 建立 农产 结 构调 整现场 观 摩会 日前 召开 , 指 品质量安全和农 资打假 举报投诉奖 出春耕 备耕农 时紧 , 农 资供应集 中, 励制 度 , 畅通 投诉 举报 渠 道 。 同时 , 生产 需求量大 , 监管任 务繁重 , 要加 推进农产 品质量 安全信用和农业 征 强农 资供应 监 管, 为春 耕生 产保 驾 信体 系建 设 , 构 建农 产 品质量 安 全 护航 。 提 早做好种子 、 肥料和农 药等 信用 数据 库 , 完善信用信 息归集 、 共 需求 预测 , 搞好 农 资储备 和调 剂调

农业部关于认定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认定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认定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4•【文号】农经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认定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通知(农经发[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的指示精神,深入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核,现认定北京市朝阳区等155个县(市、区)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名单附后)。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对于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主动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布局,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拓展工作内容,实现了从重点抓资金管理向全面加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转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稳步提升,涌现出许多好的典型。

开展示范县的创建活动,是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进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尽快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示范县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活动的业务指导,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人才业务培训,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推动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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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情况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15
【实施日期】2013.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情
况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工办(部),南京市农工委、镇江市农委:
为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经营和监督情况,明晰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情况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3]10号),现转发给你们。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本次督导检查工作。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抓好工作部署、市县自查、数据统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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