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1章资料
刑事诉讼法之二十一执行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 法律监督的活动。 法律监督的活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在执行中如不能依法加以执行, 法律效力后,在执行中如不能依法加以执行, 就会破坏或影响刑事诉讼的结果, 就会破坏或影响刑事诉讼的结果,违背刑罚的 目的。开展执行监督,有利于维护生效判决和 目的。开展执行监督, 裁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裁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有利于纠正冤假错案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刑事诉讼任 务的实现。 务的实现。 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 一、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 督
一、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三、死缓判决的执行 有期徒刑、 四、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 行 有期徒刑缓刑、 五、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管制、 六、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七、财产部分判决的执行
第三节 变更执行程序
一、死缓执行的变更 1.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 二、监外执行 三、减刑与假释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予以减刑 假释。 、假释。 (一)减刑 (二)假释 四、新罪与漏罪 五、对错判的反映和申诉的处理
第二十一章 执行
刑讼中的执行是指法定刑事执行机 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以及人民法院 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 动。 二、执行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第十六章 立案 第十七章 侦查 第十八章 起诉 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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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分论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章 执行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二十五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六章 刑事赔偿程序 第二十七章 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 面:
1. 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 2. 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
人民检察院获得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 法律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 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 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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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的意义
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 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的程序保障措施。
立案有助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证 实、打击犯罪。
立案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为国家制定 刑事政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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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外有关刑事诉讼开始的规定
刑事诉讼起始程序,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 致,大体上有三种做法:
勘验、检查对侦查破案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 现场勘查 (三) 物品检验 (四) 尸体检验 (五) 人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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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侦查实验
(一) 侦查实验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 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 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 的一种侦查活动。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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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侦查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学本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李某是湖南省某市人民法院法官,在2013年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中,李某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该案经检察机关向该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李某作为诉讼中的什么身份出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合议庭审判员 B.证人 C.当事人 D.其他诉讼参与人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交付执行死刑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B.人民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的同时监督审判活动C.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有权提起抗诉D.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可以进行监督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从级别管辖方面说,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D.专门人民法院4.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服刑期间,与同监犯王某共同进行毒品交易,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案审判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A.原审人民法院B.陈某住所地人民法院C.服刑地人民法院D.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5.刑事诉讼案件的下列证明对象,属于程序法上事实的是[]A.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B.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C.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D.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6.刑事诉讼法中“依靠群众”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内容?[]A.依靠群众,查明案情B.依靠群众,揭露犯罪C.接受群众监督或者吸收群众参与审判D.依靠群众,起诉犯罪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不享有下列哪一项权利?[]A.独立辩护权B.会见权C.阅卷权D.提出意见权8.下列地点,可以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是[]A.为了办案安全而建设的场所B.羁押场所C.侦查机关的办案场所D.犯罪嫌疑人住所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A.报案或者控告B.报案或者举报C.举报或者控告D.举报或者调查10.被害人张某因被康某某强奸,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康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38万元。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21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公诉案件当事 人和解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定的公
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 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 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可以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方式的从宽处理的程序。
一是在公诉书中载明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建议法 院从宽处罚,并附件移送当事人和解协议书;
二是对于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和解案件,作出酌 定不起诉的决定 3.审判阶段 可以从宽处理。
增加:缺席判决程序
一、适用范围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 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一、案件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 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民间纠纷 罪名条件 法定刑条件
积极条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案件不 得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消极条件
二、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
(一)当事人和解的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与被害人。 注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其他当事人如自诉人与被告人
之间,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和解均不属 于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的范围。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21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节 抢劫罪
1.入户抢劫的认定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 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 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 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二节 抢劫罪
(3)其他方法 第一,是指为了当场非法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或不能反 抗的方法。 第二,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人身强制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 利用催眠术催眠等。 第三,其他方法同样要求使得被害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即其他方法与被害 人的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学
(下册·各论)
第二十一章 侵犯财产罪
目录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抢劫罪 第三节 盗窃罪 第四节 诈骗罪 第五节 抢夺罪 第六节 侵占罪 第七节 职务侵占罪 第八节 挪用资金罪 第九节 敲诈勒索罪
思考题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特征是: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 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包括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挪用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大部分侵犯财 产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少数侵犯财产罪属于不作为犯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是特殊主体。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侵犯财产罪的犯罪目的不同, 具体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挪用为目的、以毁坏财物为目的。
2021年刑诉法知识点

三大本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本章内容比较抽象,但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刑事诉讼法基石。
要着重掌握如下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关系;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涉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刑事诉讼基本范畴,涉及刑事诉讼目;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等。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理解法律制度、程序和运营核心。
既要通过对国内刑事诉讼法自身纵向发展比较,又要通过与国外有关原则横向比较,来深刻理解国内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内涵。
比较重要原则涉及: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拟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原则。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加人国内刑事诉讼主体涉及三大类:一是国家专门机关;涉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二是诉讼当事人,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是其她诉讼参加入;涉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本章要注意精确掌握刑事诉讼主体职责、地位和权力(利)义务。
第四章:管辖本章重要内容是刑事管辖制度,即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和审理刑事案件方面权限划分:1.备案管辖: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公检法机关管辖权竞合解决。
2.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特殊管辖:针对特殊案件所确立管辖。
本章难点是如何确立一种案件详细管辖:一方面需要拟定其备案管辖,之后在判断与否属于审判管辖中专门管辖基本上拟定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以及与否存在需要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情形。
司法解释所确立特殊管辖是在总结司法实践基本上确立,需要考生予以特别记忆。
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范畴进行了三方面修改:一是依照刑法相应修改删除了“反革命案件”;二是新增恐怖活动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三是将本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外国人犯罪刑事案件”修改为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实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以及也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1节刑事诉讼法-侦查(2)-谢安平

(二)人身检查1.目的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2.检查的规则(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3)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五、搜查(136-140条)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1.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但不得少于2人。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和录像。
六、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刑诉141-145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通常与勘验、搜查同时进行。
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凭勘查证和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查封、扣押的范围仅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文件。
对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验明正身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

学校代码***** 学号************ 分类号D915.3 密级硕士学位论文论死刑执行的监督学位申请人盛琪指导教师申君贵教授学院名称法学院学科专业诉讼法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On The Supervision Of Death PenaltyExecutionCandidate Sheng QiSupervisor Professor Shen JunguiCollege Law SchoolProgram Procedure of lawSpecialization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Degree MasterUniversity Xiangtan UniversityDate May 8st, 2010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死刑的历史由来已久,它是统治阶级为打击最严重的犯罪而采取的最严厉的刑罚措施。
死刑的特性决定了其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旦执行死刑便不能回复,所以要求死刑应设置严格、科学、人性的执行程序。
对于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是显得极为重要的,不但关系国家法律是否得以正确实施,司法机关的合法裁判能否得以落实;还关系到是否对最严重的犯罪进行了有效打击,对死刑犯的合法权利保障是否得到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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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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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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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第三节 死刑复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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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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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
死刑
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 特殊审判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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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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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 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 年8月18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 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3月19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年6月23日)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 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 19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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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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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二、死刑核准权的变化
➢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限的归属,自建国至今,历时半个世纪, 几经变化。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 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1980年3月18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几项通知》(1981 年6月11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 刑案件的通知》(1983年9月7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1年6月6日)
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教学时间]: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死刑复
核程序的意义;掌握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了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缓案件的 复核程序。能应用相关死刑复核理论,解决死刑 复核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教学重点]:死刑复核的概念和特点以及死刑立
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
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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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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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 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 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 一律予以废止。
复核 法的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
程序 的概念
刑的案件外,凡是被判处死刑的案 件,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审查 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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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特点
1、适用对象单一。 2、对于死刑案件的不可或缺性。 3、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 4、程序的启动具有主动性。 5、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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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意义
1.可以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 2.既是正确贯彻少杀方针,防止死刑滥用的可靠
保证,又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3.是统一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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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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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死刑核准的权限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 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 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 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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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死刑复核的程序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 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 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 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 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 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一、死刑核准权的概念
➢ 死刑核准权是指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 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死刑核准权是死刑复核 程序中最核心的问题。
➢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 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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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死刑复核的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教材第357页。
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 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 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 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 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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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死刑复核的程序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 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 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 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 判决。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 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 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 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 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