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期末复习

1.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3.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6.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遇重大损失的行为。
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8.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已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9.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0.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1.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2.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生自由的行为。
13.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行为。
14.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5.破坏选举罪:是指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一、单项选择题1、犯罪概念是()A、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B、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C、划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D、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2、犯罪客体是()A、犯罪行为侵犯的物B、犯罪行为侵犯的人C、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D、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3、李四带邻居家七岁小孩去河里游泳,因没看管好小孩致其在河里溺水死亡。
李四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A、法律规定的义务B、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C、职务、职责所产生的义务D、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4、对单位犯罪()A、以单罚制为原则,以双罚制为例外B、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C、一律实行双罚制D、一律实行单罚制5、王五欲毒死妻子,便在妻子的饭碗中放置剧毒药物。
不料妻子在吃饭时,突然其三岁幼子抢着要母亲饭吃,王五害怕事情败露没有阻止,致其幼子与妻子一起死亡。
王五对其子的死亡,主观方面属于()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6、无认识(预见)的罪过形式是()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7、张三持刀追杀李四,王五路过见状举棒打伤了张三。
王五的行为属于()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C、故意伤害罪D、防卫过当8、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A、刑法因果关系B、危害结果C、犯罪目的D、危害行为9、甲男欲强奸乙女,先将乙女禁闭于室内数十日,待乙女无力反抗时对其实施奸淫。
甲男的行为属于()A、结合犯B、连续犯C、牵连犯D、想象竞合犯10、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A、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负刑事责任B、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负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C、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负刑事责任D、待其满十四周岁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理11、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是()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A、B、C、D、13、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A、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C、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D、受害人与犯罪人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14、甲因与别人勾搭成奸而欲杀夫另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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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危害行为: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接过,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损害的事实。
3.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4.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7.想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8.结果加重犯:指一个行为触及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为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9.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0.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行使惩罚或单纯否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11.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中的一种主刑。
12.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3.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4.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15.特别累犯:是指蹭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16.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再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简答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派生内容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派生内容:(1禁止有罪类推(2禁止重罪溯及既往(3排斥习惯法(4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刑法题库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
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判断题1.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2.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作为刑法的修订说明,属于宪法解释。
()4.文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6.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该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7.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三、名词解释1.单行刑法2.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A、人身危险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
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
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
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甲某构成包庇罪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甲某不构成犯罪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第一章刑法概论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法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作用。
3. 刑法与道德关系刑法是视犯罪与非犯罪区别和刑事责任与非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而道德是个人内心对善恶的认知。
4. 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刑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与刑法保持内在一致。
5. 刑法的典型特征刑法具有反映犯罪行为的特点、禁止原则的特点、攻击性的特点、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特点等。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1. 法律效力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都不能与刑法相抵触。
2. 影响力原则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为适用法律的界限。
3. 法无缺席或法无不公平原则任何人都可以作出不犯罪的选择,刑法是人人平等的。
4. 刑法非罪推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刑法不倒任何推定。
5. 刑法限制的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范围必须明文规定。
第三章刑法适用原则1. 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适用适用的法律。
2. 实体刑法与形式刑法实体刑法是指规定了犯罪的实质要件和处罚的法律,而形式刑法则是指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犯罪法律。
3. 刑法举证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四章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担刑法责任的资格。
2.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患精神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有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通过法院对被告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被认定无法实施刑事法律行为。
刑法期末重点复习

刑法复习重点1、刑法学的含义:刑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一切问题的科学。
2、刑法的性质:(1)阶级属性: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2)法律属性:①广泛性: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
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②严厉性:调整的方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
但适用刑法的后果即刑罚最为严厉。
刑罚可以剥夺自由、财产甚至于生命。
③补充性。
刑罚是一种稀缺的资源,代价较大,只有在其他法律措施不能奏效时才能动用刑法,是指成为其他法律的补充措施。
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①条文:刑法规范基本单位,统一序号②款:以另起一行来表示③项:以(一)等基数号码为标志(详见法条)4、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的基本含义所作的阐述和说明。
5、刑法解释的种类:(1)按照解释效力分为:①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刑法修正案不属于立法解释,而属于刑法的修改)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③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及刑事政策,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6、罪刑法定原则:7、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处理原则:①属地原则。
以犯罪发生的地域为标准。
②属人原则。
以犯罪人国籍为标准;③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即国家保护原则和国民保护原则;④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共同利益为标准;⑤折中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整理

刑法考试复习整理第一编刑法基础论刑法学导言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一)刑法学广义: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狭义:刑法解释学(二)刑事法学包括:犯罪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等二、现代刑法观念(一)价值取向专政工具——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平衡(二)调整范围1.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法谦抑主义2.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法(而用其他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1)动用刑法应具备两个条件: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2)不应动用刑法的四个条件a)无根据,不包括思想。
b)无效果c)可替代d)太昂贵(三)刑法运用1.崇尚“治乱世用重典”——刑事责任方法多元化2.中国现状:起刑点高、刑期长、重刑主义、轻微犯罪有放罪之嫌(四)刑事诉讼目的:不枉不纵——大力提倡程序公正的理念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罚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
二、刑法的渊源(一)刑法典(二)单行刑法。
(三)附属刑法。
(四)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三、刑罚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和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和目的一、性质(一)规定内容的特定性(二)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三)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四)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
(五)部门法律的补充性。
(六)其他法律的保障性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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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2犯罪构成的四个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等3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盗窃罪一危害公私财产所有权。
伤害罪侵害他人健康权)复杂客体,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抢劫罪一一危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他人健康权)4 (案例)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罚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5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4到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完全负责任年龄阶段:16周岁6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正当防卫(重点)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5个要件: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4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义。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防卫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9犯罪未遂(重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为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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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刑法修正案)2.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3.附属刑法:指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
4.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所制定的变通与补充规定。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刑法二.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三.刑法的体系我国刑法的体系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以编、章、节、条、款、项依次表述具体规范。
四.刑法的解释1.扩大解释2.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3.历史解释4.体系解释五.刑法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1.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因不明确而无效”2.刑罚法规的正当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六.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谚:无危害无犯罪☆社会危害性:反道德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三是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四是行为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
☆刑法之社会危害性主客观相统一:主观恶性+ 客观损害;质与量的统一:立法定性+司法定量与其他部门法之区别2. 刑事违法性(法律属性)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之关系:互为表里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性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形式刑事违法性和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我国语境下):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即具备刑事违法性,宣告犯罪成立3. 应受刑罚惩罚性七.犯罪构成(犯罪成立条件)→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概述、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阻却事由)→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与有责性概述、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有责性阻却事由)。
八.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2.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3.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九.危害行为通说: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1. 危害行为的特征(1)有体性(2)有意性(3)有害性(4)刑事违法性根据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1.反射动作,是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作出的身体本能反应2.睡梦中或精神错误状态下的举动3.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分类:1. 作为——不当为而为2.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相同点:均系在意思支配下实施的破坏法益或者违反义务的行为;不同点:(1)作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不作为违反命令性规范;(2)客观上作为表现为行动,不作为表现为不行动;(3)主观上作为是意欲有所为,不作为是有所不欲;3.不作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人负有刑法意义的作为义务A. 法律规定的义务a. 刑法明定之义务:偷税罪、遗弃罪b. 其他法律明定、刑法认可之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救生员等B. 特定职业或业务要求的义务:企业主管的安全监管义务、医生的救死扶伤义务、警察阻止犯罪的义务、消防员等C. 特定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契约行为等十.刑法因果关系:哲学因果关系切换到刑法界域的产物,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类型(国内传统学说):1. 必然因果关系2. 偶然因果关系十一.刑事责任年龄概念: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对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亦称“犯罪年龄”。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若其他影响责任能力的要素皆正常,则推定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具有:包括部分具有或全部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一、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解析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析:1. 因不满十六周岁2. 不予刑事处罚四、减轻刑事责任的年龄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年龄的计算标准:危害行为实施时的实足年龄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薄、出生证明、接生医生证言2. 跨年龄阶段问题A. 行为与结果出现于不同年龄阶段标准:以行为实施时的实际年龄计算B. 行为开始与结束出现于不同年龄阶段(即危害行为呈现持续状态)标准:以行为结束时的实际年龄计算3. 不同年龄阶段分别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认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十一单位犯罪要素1. 一般要素1) 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功能,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开展社会活动独立人格:非法组织、地下工厂、黑窝点具备吗2)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名义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处置3)单位犯罪具体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有资格代表单位的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实施4)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5)单位犯罪限于刑法的明文规定盗窃罪诈骗罪识别:刑法规定的标志2. 特殊要素1) 所有制属性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 职能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3)特定身份逃税罪(具有纳税人身份)十二.故意与过失合称罪过,乃必备要素,目的与动机乃选择要素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间接故意:明知+放任2.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3.过失犯的基本构造客观构成要件:没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责任要件: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十三.1.认识错误的概念: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1、假想的犯罪2、假想的不犯罪3、对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三、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1)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定罪。
(2)但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因为不知法而导致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则不成立故意犯罪。
(3)在因违法性错误而阻却故意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如果有,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四、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1、客体的错误——影响定罪2、对象的错误——具体分析⑴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误以为存在——误以兽为人而实施杀伤行为——未遂⑵具体的犯罪对象存在,误以为不存在——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3)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处于同一构成要件之内——故意犯罪既遂3、打击错误/方法错误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致危害结果延迟或提前发生的情况⑴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⑵事前的故意⑶构成要件结果的提前发生(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错误例:甲出于盗窃财物的故意盗窃了一个皮包,结果包里装着一把手枪;2.打击错误例: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没有瞄准,将乙的价值万元的宠物打死;例:甲以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朝乙价值万元的宠物开枪,但由于没有瞄准,将乙打死了;犯罪未遂一、概念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特征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1)着手: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水岭,意指正式实施犯罪,着手标志犯罪实行阶段之肇启几种类型的犯罪的着手:危险结果发生时(1)隔离犯(邮寄毒药与爆炸物的区别)(2)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3)不真正不作为犯犯罪中止一、概念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理论基石1. 刑事政策理论:金桥理论2. 刑罚目的理论三、特征1. 自动性: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停止实施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1)基于意志以内因素2)不必从道德角度苛求真诚悔悟良心发现争取宽大处理害怕惩罚担心报复3)意志内、外因素混同时如何处理4)因欠缺犯罪的期待利益而不再继续实施行为5)犯罪时遇到熟人的6)基于嫌恶之情而放弃犯行的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应当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准;当主观说得出的结论不妥当时,采取客观说进行判断。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一、主体要件:两人以上(包括两人)1. 纯自然人犯罪2. 纯正的单位犯罪3.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二、主观要件:共同故意含义:各共犯人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明知自己是与他人在共同实施危害行为1. 共同认识因素1)各共犯都独立认识到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2)各共犯对危害行为之共同性有明确认知注意:片面共犯: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处理原则: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
十四:减刑:对被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其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十五:时效一、概念:经过一定时间,对犯罪不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再执行刑法时效= 追诉时效+ 行刑时效二、追诉时效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期限,超过期限,不得再提起诉讼十六;累犯:因犯罪受到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现象自首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一般自首一、自动投案:犯罪人在案发以后,主动、自愿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或人员控制之下,等候交待犯罪事实特别自首(余罪自首)一、主体: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二、如实供述自己还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备注:其他罪行应属异种罪行,否则属于补充交待,但也应当酌情考虑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