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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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来源:作者:日期:2009-11-02 我来说两句(0条)一、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流程(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

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用人单位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流程1、案件来源(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

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劳动监察大队检查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检查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检查流程一、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劳动监察大队在开展检查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

一般来说,检查对象主要为用人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劳动监察大队根据自身工作重点、实际情况等因素,选择一部分用人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二、明确检查事项和依据:在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之后,劳动监察大队需要明确具体的检查事项和依据。

检查事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等;依据主要为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监察大队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三、制定检查计划和人员安排:在明确了检查事项和依据之后,劳动监察大队需要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和人员安排。

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等;人员安排主要指派检查人员具体执行检查任务,包括组长、成员、技术专家等。

四、进行现场检查:一般来说,劳动监察大队会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并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和地点。

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与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说明检查事由和目的。

然后,检查人员会对用人单位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查阅,并与劳动者进行面谈,了解劳动条件和待遇情况。

五、整理检查材料和形成报告: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劳动监察大队会整理相关的检查材料,包括查阅的文件、面谈笔录、照片等。

同时,还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和排序,形成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一般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后续处理意见等内容。

六、处理问题和跟踪落实:七、监督和评估检查效果:总之,劳动监察大队检查流程主要包括确定对象和范围、明确事项和依据、制定计划和人员安排、现场检查、整理材料和形成报告、处理问题和跟踪落实、监督和评估等步骤。

通过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检查,能够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其工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举报投诉受理:劳动监察大队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进行登记,并初步核实是否属于劳动监察职责范围。

2. 立案调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立案,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

调查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事实情况。

3. 责令整改: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其整改,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 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5. 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结案归档:劳动监察大队在完成调查处理后,将案件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定期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流程可能会略有差异,具体流程还需以当地劳动监察大队的规定为准。

劳动监察大队检查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检查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检查流程一、组织准备工作在进行劳动监察之前,劳动监察大队需要先进行组织准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检查任务、组织人员、制定检查计划等。

首先要确定要检查的对象,通常是与劳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然后要确定参与检查的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最后制定检查计划,包括时间、地点、要检查的内容等。

二、开展前期调查在正式进行检查前,劳动监察大队需要进行前期调查。

这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为检查提供依据和指导。

前期调查一般包括查阅文件资料、了解员工情况、听取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意见等。

通过前期调查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工时、劳动保护等方面情况进行初步掌握。

三、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劳动监察大队的核心工作内容。

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劳动监察大队首先要携带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证件和工具,与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根据检查计划,对劳动关系、工作条件、工时制度、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逐项检查。

同时,要注意与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解答他们的问题。

四、指导和处理劳动监察大队在检查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一些问题,可以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的行为,劳动监察大队需要立案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劳动监察大队还要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五、整改和督查劳动监察大队在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和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监察大队报告整改情况。

劳动监察大队还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并取得实际效果。

六、评估和审查劳动监察大队在一定的时间后,会对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

评估是为了了解检查工作的效果和问题,以便对今后的工作进行改进和提高。

审查是为了发现和纠正在检查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和错误,确保检查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以上就是劳动监察大队检查流程的主要内容。

劳动监察程序规定

劳动监察程序规定

关于颁布《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适应劳动监察工作需要,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树立劳动监察良好社会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查处违法案件的劳动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一)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向承办查处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

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劳动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四)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由劳动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第七条劳动监察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劳动监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是国家机关对监管劳动用工的行为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劳动监察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方面进行介绍,希望对相关部门及劳动者提供参考价值。

劳动监察的职责和权利劳动监察是由国家机关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行为。

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1.监督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并对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处罚;2.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报酬,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监督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防止劳动者发生职业病。

对于劳动监察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检查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随时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实际操作情况等进行检查,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调查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调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争议情况,可以获取相关证据,以便做出决定;3.行政处罚权:劳动监察人员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以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劳动监察执法程序是指劳动监察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遵循的程序,以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合法。

目前,我国对于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主要流程劳动监察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报案、组织调查、向当事人下达调查通知书、开展听证工作、出具处理意见、执行后续行政处罚等环节。

1.报案:劳动监察人员接到报案后,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实施;2.组织调查:组织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涉案情况的详细情况,确定执法定性和定罪处罚依据,调查涉案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证人证言等;3.下达通知书:在劳动监察执法程序中,通知书是很重要的一环节,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定告知的重要方式。

通过通知书,当事人了解执法事项、程序和应当履行的义务;4.开展听证工作:听证是劳动监察执法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听证,当事人可以进行自我申辩和辩护,维护自己权益;5.出具处理意见:在实施劳动监察执法程序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形成处理意见;6.执行行政处罚:在确定违法违规行为后,劳动监察人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给用人单位下达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监察的程序有什么

劳动监察的程序有什么

劳动监察的程序有什么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法定的劳动监察部门会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单位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关键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关行为有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下面,小编为您解答劳动监察流程的内容。

一、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流程(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

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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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
来源:作者:日期:2009-11-02 我来说两句(0条)
一、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流程
(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

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

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用人单位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流程
1、案件来源
(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

在主动监察中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可以实施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案件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报所属机关登记备案。

(2)举报投诉:指公民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检举他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控告自己劳动保障权利受到他人损害的情况。

对举报案件受理与否在三日内给予答复。

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在七日内立案受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信函举报的应将其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通知举报人。

(3)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案件:接到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及本级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立案查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同时认为不属于本级机构管辖范围的,及时报送或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处理。

2、案件登记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所有案件进行分类登记。

3、案件审查
案件经登记后应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送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立案。

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未批准立案的,审批表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案件未批准立案。

4、案件调查
案件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指定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办案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按规定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告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5、审议
指劳动监察机构对案件处理报批表进行审议。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

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应依法组织听证。

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十五日内经补充调查后仍证据不足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撤销的案件应当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撤销。

6、处理
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处理、处罚人,被处理、处罚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不停止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归档备案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后,办案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后,由案件经办人员负责按规定制作案件档案卷宗,并交回登记处注明结案并归档。

其中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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