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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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主要规定了十二种情形,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非营利性使用,以及报刊转载、摘编等情形。

这些规定为公众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方面,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使得作品的使用方式更加复杂多样;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修改更加容易,从而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其次,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概念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对于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也需进一步加强。

四、改进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应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

同时,应考虑到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对作品使用方式的影响,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

2. 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应加强与国际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交流与协作,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体系。

同时,应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经济学著作权论文.

法经济学著作权论文.

法经济学著作权论文2019-01-10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一)合理使用的特点合理使用拥有一些其他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所有不具备的特点。

1.合理使用范围法定。

合理使用的范围并非任何人主观决定的,而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之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包括12种情况,除此之外的使用均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3条增加了“其他情形”进入合理使用范围,但其他情形仍应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抑或是法院裁判确定。

2.合理使用需基于正当目的。

正当目的的最主要表现是任何人使用作品都不得侵害作者之权利。

一般而言,商业化目的都是有损作者利益的,因此合理使用中不存在商业化使用。

然而出去商业化目的,非商业化目的是否都可以认定为是正当目的?若使用作品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必将有损于公共利益,显然也不属于正当目的。

合理使用的正当目的含义应当更广阔。

3.合理使用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

合理使用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保障社会公众可以更加方便地接触作品,使用作品。

避免因许可而造成的谈判成本。

4.合理使用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

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这与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不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行为完全免费以便于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使用作品,也激励了文艺创作。

(二)合理使用的性质目前国内外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对于合理使用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分别是:权利限制论、侵权阻却论和使用者权利论。

赞同“权利限制论”的学者从行为对象主体的角度来阐述,认为合理使用制度是对享有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来自版权的特许,是一种独占的权利。

法律不仅限制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同时更需要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以此来达到利益平衡,既增加创作的热情,促进作品传播,又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国内多数学者都赞同这个观点。

赞同“侵权阻却论”的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对使用者的一种保护,让他们在使用别人作品时有法律的依据,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侵害他人著作权时的侵权阻却事由。

著作权课题研究论文(五篇):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模式…

著作权课题研究论文(五篇):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模式…

著作权课题研究论文(五篇)内容提要:1、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2、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模式3、专家证人制度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作用4、表情包的著作权保护及产业经营5、微博著作权的侵权保护全文总字数:24636 字篇一: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摘要: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源于英美法系的责任形式,起源于英国,很快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已引入该制度,《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在著作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然而,在制度的移植过程中,针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上,我国立法还存在些许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当被告的行为是轻率、恶意、欺诈时,(法庭)所判处的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处罚做坏事者或以被估计的损伤作例子对其他潜在的侵犯者产生威慑”。

[1]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率先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著作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在著作权法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文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分别选取两个代表国家和地区,借鉴域外经验,分析送审稿中惩罚性适用条件规定的合理性。

一、我国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在著作权法新一轮修订中,我国著作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2012年3月31日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第一稿”)第72条第3款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之后第二稿将计算的赔偿数额,从“一至三倍”提高到“二至三倍”。

第三稿又将赔偿倍数调整为一至三倍。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送审稿,相较前三次的修改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幅度最大,不仅将赔偿倍数提高至“二至三倍”,还给予了法官更大的裁量权,适用的条件从“应当”改为“可以”。

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0001

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0001

色書皆希含書苦肯桂會知识就是力量芳嵩養肯诞肯伏伏含就肯论著作权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关系一、著作权与公共利益概述(一)著作权保护概述1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它体现了两条原则:一是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调动其创作与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广泛传播;二是协调作者、传播者与公众三者的利益关系,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加社会文化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

2 •著作权保护的原因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 •著作权保护的限制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二)公共利益概念透析基于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该概念本身的涵义便显得相当丰富。

纽曼的观点是将“公益”分为“主观的公益”与“客观的公益”。

“主观的公益”是基于文化关系之下,一个不确定之多数所涉及的利益;而“客观的公益”是基于国家、社会所需要的重要之目的及目标,即国家目的。

[2]他的这一观点符合现代宪法理念对公益的认定,提出了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的判断标准。

边沁则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

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

⑶德国学者阿尔弗莱德•弗得罗斯则认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的总和,也矢口Tp艮京尢-里.★甘営十博甘十青會苗低不是人类整体的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生产出来的事物价值的总和;而这种合作极为必要,其目的就在于使人们通过努力和劳动而能够建构他们自己的生活,进而使之与人之个性的尊严相一致。

著作权法3分析范文

著作权法3分析范文

著作权法3分析范文
《著作权法》是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一,于202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订,第三次全文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于2024年
1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第三章进行分析,主要涉及著
作权的取得、行使、转让和终止等内容。

首先,《著作权法》第三章规定了著作权的取得。

根据该法,著作权
是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织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原则上,只有完成作品创作工作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享有著作权。

另外,《著
作权法》还对著作权的起止时间作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自作品
完成之日起产生,但也有例外情况,如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自然人共同继承,为期限不满50年。

再次,《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转让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进行合法转让,转让方式可以是出售、赠与或者许
可他人使用等。

同时,著作权转让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包含转让的著作
权内容、方式、期限等具体事项。

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后,不再享有除非
法律另有规定外的著作权。

此外,著作权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著作权法》第三章围绕著作权的取得、行使、转让和终
止等问题做出了合理的规定,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创作动
力的激发和作品的创作保护。

然而,法律法规本身无法完全解决著作权保
护的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执法的监管,建立更有效的法律、政
策和保护机制,以应对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著作权纠纷。

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5篇范例)

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5篇范例)

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5篇范例)第一篇: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论著作权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关系一、著作权与公共利益概述(一)著作权保护概述1.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它体现了两条原则:一是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调动其创作与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广泛传播;二是协调作者、传播者与公众三者的利益关系,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加社会文化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

2.著作权保护的原因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著作权保护的限制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二)公共利益概念透析基于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该概念本身的涵义便显得相当丰富。

纽曼的观点是将“公益”分为“主观的公益”与“客观的公益”。

“主观的公益”是基于文化关系之下,一个不确定之多数所涉及的利益;而“客观的公益”是基于国家、社会所需要的重要之目的及目标,即国家目的。

[2]他的这一观点符合现代宪法理念对公益的认定,提出了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的判断标准。

边沁则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

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

德国学者阿尔弗莱德·弗得罗斯则认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的总和,也-[3]不是人类整体的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生产出来的事物价值的总和;而这种合作极为必要,其目的就在于使人们通过努力和劳动而能够建构他们自己的生活,进而使之与人之个性的尊严相一致。

网络著作权法范例论文

网络著作权法范例论文

网络著作权法范例论文网络著作权法范例论文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突显。

网络著作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作者的权益、促进网络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网络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法律适用、权利主体和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深入理解和探讨网络著作权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一、网络著作权法立法背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使得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逐渐无法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复杂情况。

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然而,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旧有的法律规定逐渐显露出滞后和缺陷。

为此,2010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具体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法的法律适用网络著作权法适用于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行为。

网络著作权法明确了网络传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对于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和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网络著作权法还规定了网络转载、复制、传输、公开演出等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责任。

三、网络著作权的权利主体网络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组织,只要是对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都可以依法享有和维护自己的网络著作权。

而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网络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合作创作者之间的维权方式和责任。

四、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网络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并对其提出了明确的法律制裁。

其中包括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以及篡改、删除他人著作权标记的行为等。

此外,网络著作权法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其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结论:网络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于促进网络文化发展、保护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和挑战方面,网络著作权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侵犯著作权的论文(精选3篇)

侵犯著作权的论文(精选3篇)

侵犯著作权的论文(精选3篇)侵犯著作权的论文篇1原告: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住址: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_号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____房,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在《_____________报》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_____________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_____________毕业于著名建筑院校建筑系,是专著《_____________》的作者。

《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由_____________公司公开出版发行。

《_____________》系原告历时两年多,消耗了大量精力和经济成本,冒着烈日酷暑和可能的生命危险,跑工地、爬高楼、乘施工电梯,等候最好的天气、光线条件,用上乘的拍摄器材,从最佳的角度,以建筑师的专业构图,拍摄了数万幅_____________知名楼盘的摄影作品(使用专业反转片),从中精选了1千余幅编著而成的以摄影作品为主的房地产专著。

可谓每幅摄影作品都来之不易,都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实用价值,体现了原告独特的建筑艺术审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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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抑或倒退
近些年来,虽然侵权盗版的问题在中国一直屡见不鲜,而人们对于这种现象似乎也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所以基本上也是无大风大浪。

但今日以来,新《著作权法》草案的公布却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并向社会征集意见;修正案中最受争议的是第46条,规定音乐作品发表三个月之后,使用者只须履行第48条所规定的义务,而无须征得权利人许可;这两条合起来的效果,实际上使得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只能对其作品拥有三个月的自主权利,三个月过后,该权利就自动被集体化了。

支持修正案的人提出了两条理由,一是效率理由,由每个著作权人分别通过逐一授权或诉讼来维护其权利,效率过于低下,而集体化可以提高效率;版权集体组织确实可以提高效率,但前提是,组织是自发成立、自愿加入的,否则,权利都被拿走了,还谈何权利实施和维护的效率?这就好比,菜场管委会对摊主们说:你们一个个跟顾客讨价还价太麻烦了,明天开始都把菜交给我来卖,卖完分你多少钱我说了算,摊主能答应吗?
为此,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回应,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旨在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并没有削弱权利人的权利,所谓“鼓励侵权”之说并不存在。

但这种版权集体化到底是进步还是倒退呢?也许国家版权局的
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促进音乐文化的快速传播,让“艺术为人民服务”。

但是易于传播这个方式,在版权保护非常完善的发达国家,比
如欧美国家、日本,确实有。

但在中国这种版权保护并不完善的国家,先于版权保护来强调易于传播,会使音乐人创作灵感枯竭。

所以我觉得在修正案中强调易于传播,是不合适的。


至于公益理由,为了音乐作品传播使用者及公众的利益,则版权法里已经有了相应规定,非商业性的善意使用始终是允许的;其实,对于创作者和著作权人来说,除非与其商业模式直接冲突,他们通常都是乐意见到其作品被广泛传播、歌曲被广泛传唱的。

这甚至是他进行创作的主要动机。

况且维权的成本又那么高,在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时代,版权人没有动机去干预那些对其商业基础不构成威胁的善意使用,而那些构成了威胁的侵权行为,不正是著作权所意欲排除的吗?保护其基本商业模式从而激励创作,不正是版权法的宗旨所在吗?试问:有谁能用事实证明:目前存在一个著作权日益压制传播的趋势?如今文化市场最严重的问题,难道不是著作权保护不力吗?
无疑这一条款对于多年来饱受盗版和侵权所害的词曲作者来说是更是雪上加霜。

反对者高晓松就表示,这是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

草案内容仅仅放宽了传播的范围和途径,却没有借鉴国外法律中对侵权者严厉的处罚。

一旦出台,可能造成因违法成本过低,维持成本过高,而助长侵权行为发生。

音协“作品要尽快地普及到人民群众中去,所以要快速推行这个规定”的初衷本无可厚非,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主义的稳定快速的发展本就是我们一直贯彻执行的社会理念。


是,这样一个目标绝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不能为了快速达成这一目标而走捷径,伤害到人民群众的利益。

目前中国大陆在版权保护问题上任然存在很多的不足。

大陆音乐版权最大的问题是人心,人们对免费午餐欲望太强烈了,中国人对版权的尊重还没有形成。

美国有iTunes,这个东西救了唱片业,乔布斯对唱片业的贡献是我们无法想象的,iTunes每年有十几个亿回报给唱片业,美国人也从互联网听歌,但是他觉得好听还是要去买唱片的。

美国人买唱片,就像去菜市场买菜,拿一个筐买,一买十几张。

大陆不是,我们对喜爱的歌手,宁愿在网上听也不去买他的一张唱片。

这个法出来以后,就更是雪上加霜了。

它根本就不是鼓励创作、鼓励竞争,它是赤裸祼地对著作权人的打压。

无论是歌手还是音乐人还是唱片业的从业人员,目前没有看到有人赞同这个草案。

那么新著作权究竟要不要推行,要怎样付诸行动,怎样将音乐传播到人民大众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护到音乐人的利益,我想这还需要国家版权局好好地思量,毕竟莫让好心办了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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