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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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ⅩⅩ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升城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1〕3号)、《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ⅩⅩ实际,拟整合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ⅩⅩ恒泰农村合作银行、ⅩⅩ市峄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ⅩⅩ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ⅩⅩ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5家农商银行、农合行、联社(以下简称“五区行社”),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农商银行”)。

为保证筹建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筹建工作总体思路(一)筹建工作目标建立产权明晰、股权结构科学的组织形式;健全完善法人治理架构和治理程序,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有效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三农”服务水平;进一步整合优化城区机构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筹建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

拟组建的ⅩⅩ农商银行继续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功能,大力提升支农服务水平,促进ⅩⅩ市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

2.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即有利于化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三农”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优、做大、做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05•【文号】银监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号)各银监局:现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自发布之日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将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并通过网站公布。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目录一、机构设立. 1(一)法人机构设立. 1农村商业银行. 1农村合作银行. 9村镇银行. 10贷款公司. 15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7农村资金互助社. 24(二)分支机构设立. 27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 27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分支行. 28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分理处. 30贷款公司分公司. 3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 3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33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 3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助银行. 35二、机构变更. 35(一)法人机构变更. 35变更名称. 35变更住所. 36变更组织形式. 37变更股权. 38变更注册资本. 39修改章程. 43存续分立. 43新设分立. 44吸收合并. 45新设合并. 45临时停业. 46(二)分支机构变更. 46变更名称. 46变更营业场所. 47机构升格. 48临时停业. 49三、机构终止. 49(一)法人机构终止. 50解散. 50破产前审批. 51(二)分支机构终止. 51分行、支行、分理处、分公司、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51 办事处. 52自助银行. 52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52(一)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52(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53募集次级定期债务. 53发行次级债券. 54(三)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55(四)发行贷记卡(信用卡). 56(五)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57(六)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58(七)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58(八)开办其他业务. 59五、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60(一)法人机构. 60(二)分支机构. 62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64一、机构设立(一)法人机构设立农村商业银行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晋银监复[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1〕203号)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小组:《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9号)、《关于对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10号)、《关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家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11号)、《关于对潘爱萍等十二位同志拟任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乡农商筹〔2011〕12号)、《关于谢惠芳等5人拟任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及便民服务点负责人的报告》(乡农商筹〔2011〕1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简称为:乡宁农商银行;核准《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乡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31,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孙国华,住所:山西省乡宁县迎旭街(原种籽公司旧址)。

五、核准孙国华、郭慧卿、冯水平、胡创过、王六德、张文泉、张福义、张连水、吴照家、郭斌、严涛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孙国华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张平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核准任建文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任职资格;核准郭慧卿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核准胡玉龙、冯水平、刘喜胜、付红红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王萍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杨天锁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崔彩萍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王晋芳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任职资格。

杨峰、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峰、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峰、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4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建新孙梦朱海燕【审理法官】廖建新孙梦朱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峰;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古月置业有限公司;胡存庆【当事人】杨峰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古月置业有限公司胡存庆【当事人-个人】杨峰胡存庆【当事人-公司】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古月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付清彦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崔常松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米亮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清彦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崔常松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米亮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清彦崔常松米亮【代理律所】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峰【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古月置业有限公司;胡存庆【本院观点】涉案欠条中借款人处系胡存庆签字,并加盖了市郊信用社的合同专用章,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市郊信用合同专用章系胡存庆加盖,胡存庆时任市郊信用社负责人。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欠条中借款人处系胡存庆签字,并加盖了市郊信用社的合同专用章,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市郊信用合同专用章系胡存庆加盖,胡存庆时任市郊信用社负责人。

信用社作为吸收公众存款的储蓄机构,没有向个人借款的义务,杨峰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案涉借款系胡存庆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借款为胡存庆的个人借款并无不当。

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高明等4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高明等4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高明等4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银监鲁准[2012]253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高明等4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鲁准[2012]253号)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乐农商筹〔2012〕1号)、《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乐农商筹〔2012〕2号)、《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乐农商筹〔2012〕3号)和《关于李法圣等二十四名拟任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乐农商筹〔2012〕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等34家分支机构开业,并核准《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1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高明,住所为山东省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

五、核准高明、XXX喜、高建强、邢国华、赵玉友、秦学富、刘世远、陈伟、王忠善、钟砚禄、沈孝业、李世勇、冯希波13名同志董事和徐鹏强、刘鹏2名同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高明同志董事长、李海燕同志监事长任职资格;核准XXX喜同志行长,高建强、邢国华同志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王刚同志行长助理任职资格,核准秦增礼同志风险与合规管理部总经理,核准王永平同志营业部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李法圣等24人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4〕234号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4〕234号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正文:----------------------------------------------------------------------------------------------------------------------------------------------------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4〕234号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泽农商筹〔2014〕10号)、《关于对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泽农商筹〔2014〕7号)、《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家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泽农商筹〔2014〕8号)、《关于对郎建兵等28位同志拟任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泽农商筹〔2014〕9号)和《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整改报告》(泽农商筹〔2014〕12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住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路1325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

核准《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该行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核准其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借记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行开业的同时,原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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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高明等47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鲁准[2012]25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5.15
【实施日期】201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东银监局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高明等47人任职
资格的批复
(银监鲁准[2012]253号)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乐农商筹〔2012〕1号)、《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乐农商筹〔2012〕2号)、《关于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乐农商筹〔2012〕3号)和《关于李法圣等二十四名拟任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乐农商筹〔2012〕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经
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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