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七行一司”关于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处罚对象为违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已构成违法犯罪的,除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序给予适当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违规,依照本规定给予以下处理:㈠批评教育,通报批评;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㈢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㈣其他处理: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章违规的处理第五条业务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5万元至1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㈠违反会计结算、联行、票据清算等规章制度,对伪假单证、密押、证明文件审查不严,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㈡违反印章、密押、重要凭证(单)或压数机的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泄密、挪用、盗用、丢失的;㈢违规跨地区、冒名贷款或滥用职权、越权、超权、徇情贷款的;㈣违规出具担保、承诺、承兑汇票或开具假、空单证(折)的;㈤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搞账外经营,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㈥违规拆借资金,转移资金不入账的;㈦违反电脑管理操作规定,擅自修改程序,发生数字丢失、泄密或利用电脑为违法违纪活动提供条件的;㈧违反利率管理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或减、缓息的;㈨违规将信贷资金直接从事或支持证券商进行股票、期货交易的;㈩违反库房、调交款管理规定,造成现金、有价证券短少,或导致泄密、金库钥匙丢失的;(十一)泄露金融商业秘密的;(十二)明知领导的指令不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抵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违规行为发生后,弄虚作假,掩盖事实,拒不检查和改正的;(十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导致枪支、弹药丢失、被盗的;(十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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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监管部门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行(含各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总行机关及各分支机构所有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行为,违反省联社,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总行备部门及备分支机构的正、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
第四条木办法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领导或经办人员。
责任难于区分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经办人均为责任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所有工作人员。
已经退休(含内退)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仍应当给予处理。
对于退休人员,给予开除以外的处理,对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我行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国家有关机关追究行政或刑
事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文件鲁农信联办〔2009〕400号关于印发《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部管理,健全完善违规违纪行为惩处机制,实行从严治社,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省联社组织对《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章程规定,《处理办法》已经省联社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联社第二届社员大会社员社代表和-1- 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并已征得全省农村信用社各法人机构工会同意。
现将《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从严治社意识。
《处理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经营的纲领性文件之一,是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是从严治社、依法治社的重要体现。
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处理办法》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和合规建设中,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控管理,规操作规程,强化监督制约,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操作自觉性。
各级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当前工作,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处理办法》,适时开展专题培训等活动,使员工熟知《处理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明确违规违纪行为带来的危害,从根本上树立起不想违规不敢违规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的自觉性。
三、正确理解运用处理规定,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处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立足事实,合理把握处理尺度,审慎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严格履行处理程序,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公允,使《处理办法》能真正起到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的作用。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治社的原则,研究确定经济处罚标准和其他处理的适用围、对象等容。
-2-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疑点和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联社。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

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惩戒违规失职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促进各项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XX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XX省农村信用社制定和颁布的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不良影响、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机关、各审计中心,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审理,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失职问题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规章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
(三)核准,是指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违规失职问题的审理意见进行审核,批准有关请示事项的过程。
(四)申诉,是指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审、复核,或者对复核决定仍不服,书面请求本级机构或者上级机构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情形。
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应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员工违规失职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同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与XX省农村信用社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第七条对已退休员工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规失职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农村信用社对其保留处分和追偿权。
信用社银行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信用社(银行)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依法依规正确、及时地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银行)调查处理辖内农村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
调查违法违纪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案件的查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立案第六条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中层(含中层)以下行政人员、地市、县(市、区)联社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由省联社党委同意后,由省联社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地市、县(市、区)联社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一般性违法违纪案件,也可由省联社监察部门委托各级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上述职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第七条各级监察部门按立案调查权限,受理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
(三)有关机关移送的。
(四)行为人自述的。
(五)监察机关发现的。
行为人和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监察部门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八条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信用社(银行)案件受理登记表》,经主管监察工作的主任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后,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省联社制定的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各级农村信用社,是指省联社、市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县(市、区)联社、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员工。
本规定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规定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六条凡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员工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九条对违规员工的处理种类:(一)经济处罚:包括追缴违规所得、扣发薪酬、赔偿损失;(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开除留用察看期为一年。
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间再次犯有故意违规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对员工的纪律处分和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记入其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受到离岗清收处理的员工,自决定做出的次月,按本单位最低基本工资领取生活费,可根据清收效果、工作表现适当提高标准。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系统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系统各级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稽察办主任(监事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员,是指联社、信用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储蓄所负责人)。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员工(含临时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系统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岗位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停职停薪、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种类及规则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节违反信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三节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四节违反存款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五节违反会计与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六节违反联行、结算、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七节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八节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九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节违反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一节违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二节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三节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四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五节违反档案、印章管理、保密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十六节其他违规行为及处理第四章高管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内部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规范系统内的各类违规处罚行为,维护信用社(银行)秩序,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各项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信用社(银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用社(银行),是指经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辖内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资格审查和备案的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监事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信用社(银行)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工作人员违法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已经退休的工作人员,在退休前有违规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理的,不得免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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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文件鲁农信联办〔2009〕40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健全完善违规违纪行为惩处机制,实行从严治社,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省联社组织对《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章程规定,《处理办法》已经省联社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联社第二届社员大会社员社代表和-1- 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并已征得全省农村信用社各法人机构工会同意。
现将《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从严治社意识。
《处理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经营的纲领性文件之一,是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是从严治社、依法治社的重要体现。
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处理办法》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和合规建设中,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强化监督制约,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操作自觉性。
各级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当前工作,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处理办法》,适时开展专题培训等活动,使员工熟知《处理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明确违规违纪行为带来的危害,从根本上树立起不想违规不敢违规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的自觉性。
三、正确理解运用处理规定,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处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立足事实,合理把握处理尺度,审慎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严格履行处理程序,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公允,使《处理办法》能真正起到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的作用。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治社的原则,研究确定经济处罚标准和其他处理的适用范围、对象等内容。
-2-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疑点和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二○○九年十二月一日-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4-目录总则............................................................................. . (7)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7)第二章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 .. (9)则............................................................................. .. (13)第三章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3)第四章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 (19)第五章违反法律与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 (2)第一节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理 (20)第二节违反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22第六章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23)第七章违反信贷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26)第一节违反信贷基本制度行为及处理 (26)第二节违反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27)第三节违反信用评级与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 (27)第四节违反信贷调查制度行为及处理 (29)第五节违反信贷审查制度行为及处理 (29)第六节违反信贷审议制度行为及处理 (30)第七节违反信贷审批制度行为及处理 (31)第八节违反签订合同制度行为及处理 (32)第九节违反贷款发放制度行为及处理 (33)第十节违反贷后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5- 第三节违反货币市场业务授权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 (72)第四节违反资金清算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73)第十二章违反理财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4)第十三章违反中间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7)6第十四章违反计算机、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78)第一节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78)第二节违反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82)第十五章违反银行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82)第十六章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及处理 (8)7第十七章违反审计制度行为及处理............................................................................. . (95)第十八章违反监察制度行为及处理............................................................................. . (97)第十九章违反信访制度行为及处理............................................................................. . (99)第二十章违反公文、印章、档案、保密和统计制度行为及处理 (101)第二十一章违反员工行为准则行为及处理 (105)第二十二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08附则............................................................................. (110)-6- 总则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7- 予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
有工作单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党员员工因违法违规违纪依照本办法受到处理的,涉及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8- 第二章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第八条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种类:(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处理: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回派遣单位。
批评教育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包括:离岗(职)清收、停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贷款或其他资产风险的,责令有关责任人离岗(职)清收。
离岗(职)清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在离岗(职)清收期间,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提前完成清收任务的,可提前解除离岗(职)清收处理。
离岗(职)清收期满,视清收的实际效果和违规违纪性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自次月起给予扣-9- 发相应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级别。
受降级处分的,降低相应的职级级别,重新核定工资;受撤职处分的,按新定岗位核定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内停发各种奖金、补贴等,只发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安排业务岗位工作;受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二)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9个月绩效工资;(四)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扣发12个月绩效工资;(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二年。
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可恢复业务岗位工作,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六)受降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七)受警告至撤职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累计计算处分期限并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受处分责任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10- 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