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
工程合同中霸王条款

工程合同中霸王条款
1. 无条件索赔条款:“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经济赔偿要求。
”
这一条款赋予了甲方过于宽泛的权利,而没有给出合理的索赔条件和限制,这可能导致乙方面临无端的经济损失。
2. 单方解约权:“甲方可以在项目进行中的任何时候,无需说明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
”
这种条款忽视了合同的约束力,使得一方可以随意终止合同,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待遇。
3. 无限责任条款:“乙方应对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的材料或服务而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负责,无论这些损失是否由乙方的疏忽或错误造成。
”
这一条款试图让乙方承担不合理的无限责任,超出了合理预见的范围。
4. 强制仲裁条款:“双方发生争议时,必须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
虽然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此条款剥夺了一方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权利。
5. 非竞争条款:“合同终止后五年内,乙方不得在同一行业内与甲方竞争。
”
这种条款限制了乙方在一定时间内的正常商业活动,可能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6. 固定违约金条款:“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乙方违约,就必须支付固定数额的违约金。
”
这种条款没有考虑到不同违约情况的实际影响和损失程度,可能导致对乙方的不公平惩罚。
7. 变更工作无条件接受条款:“甲方有权随时要求变更工作内容,且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
这忽略了变更工作可能带来的成本增加、时间延长等问题,对乙方极为不利。
8. 独家供货条款:“乙方必须从甲方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所有材料和设备。
”
这种条款限制了乙方的选择权,可能导致其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费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霸王条款存在原因及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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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第1 8卷 第8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 06年 8月
权 退 房的 条 款 划 掉 , 自行 填 写 为 : 买 受 人 不 退 房 , “ 房款据 实 结 算 。 凡 是 规 定 开 发 商 严 重 违 约 后 购 房 ” 人 可以单 方解 除 合 同 的 条 款 , 多遭 此 噩 运 。 在确 大 定公 共部 位 的所有 权 时 直接 填 写 为 “ 商 品房 所 在 该 楼 宇的屋 面使 用权 属 于 出卖 人 ;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该 的 外墙 面使 用权 属 于 出卖 人 ; 卖 双方 同 意 下 列项 买 目权益 属于卖 方 : 会所 , 区停 车位 , 池 , 顶和 外 小 泳 屋
所谓 的霸王 条款 , 要是 指 一 些 经 营 者单 方 面 主
制 定 的逃 避 法定 义务 、 减免 自身 责任 的不 平等 的格
On g l tng t Re u a i he Anno c m e fPr d c i e un e nto e i tv
I f r a i n b h se mp n e n o m t y t e Lit d Co o a is
维普资讯
第1 8卷 第 8期
( 0 6年 8月 ) 20
山西 高等 学校 社会 科 学 学报
S I C ENC S J OC AL S I E OUR NAL O OL EG F S F C L ES O HAN XI
V o .1 O 8 1 8N .
1开发商单方提前填写本应由双方协商的合同 .
条款 , 强制要 求 买 房人 接受 。商 品 房买 卖 合 同文 本 中许多 条款 均 为空 白条款 或 可 选 择 条 款 , 在 交 由 意 双 方具 体协 商 一致 后 共 同填 写 与 确 定 。而 实 践 中 , 开 发商 所提 供 的合 同 文 本上 , 已单 方 提前 填 写 或 直 接 确定 了本 应 由双 方 协 商 的合 同条 款 , 声 明不 得 并
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量时间 ,加速了交易的进行 二 是格 式合 同极 大地 降低了交易成
于是 ,在 通过格 式合 同进 行交 易的经济 活动 中霸王 条款就 出现 契约 条款 本 使企业能预先计 算成本 、利息 、风险负担、付款期 限 对耗 了。对此 台湾 民法学 家王泽鉴先生有个精辟论 述 :“ 损 、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 少到 最低 限度。 的定型化 可 以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 降低成本 对于消费者亦 但是伴随着格式合 同的出现 与发展 霸王条款“应运而生 属有利 。问题在于企业厂商经常会 利用 自己优越 的经 济地位 订 的。所谓 “ 霸王条款 “ .是指经营者利用 自己在交 易中的特 殊地 立有利于 自己 不利于消 费者的条款 。 位 ,违 反公平 、诚信等原则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 的条款。其主 2 信息 不对称 为 “ 霸王条款 产生提供 了可能性 。企业强 势 要表现 为减少或 者取消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 .赋予了其任意解 地 位的存在 造成了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问信息的不对称 。通常
而 达 到 减 少或 杜 绝 “ 王 条款 ” 出现 , 以此 促 进 经 济 发展 。 霸
[ 关键词】格 式合 同 霸王 条款 法律规 制
“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 “的规定 .在合同成立前是合理 的.消 格式合 同中 “ 霸王条款 ”的危害 1 9世纪 以来 .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的高速发展 .为了 费者可 以与其协 商 选择 .但 商家据此解释合 同成立后的权利义 节 省 个 别订 约 所 需 的 大 量 时 间 和 费 用 .促 进交 易发 展 .格 式 合 同 务 就是 不 合 法 的 .属 于 明显 推 卸 自 己应 负义 务 、加 重 消 费 者 责 任
事实上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停水停电停气的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与合同无关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看霸王条款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角度看霸王条款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角度看霸王条款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在商业领域中变得愈发激烈。
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常常采取各种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其中包括使用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霸王条款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并对两者的定义、法律规制以及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霸王条款的定义与特点1.1 定义霸王条款是指企业与其他经营者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具有霸权地位的限制性条款。
霸王条款通常由较为强势的企业主导,通过占据市场份额和资源优势,以及掌握相对较高的谈判权,来强迫其他经营者接受不合理的合同条件。
1.2 特点1)单方面主导:霸王条款往往是由强势企业主导,它们依靠自身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压力,使其无法拒绝或反击。
2)市场力量不平衡:霸王条款的形成往往是基于市场力量的不平衡,对霸王企业来说,可以通过操纵市场条件、资源垄断或其他手段提升自己的谈判地位。
3)市场扭曲:霸王条款对市场竞争产生了压制,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由于强势企业的霸王行为,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进入市场,或无法与强势企业公平竞争,最终导致市场扭曲。
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法律规制2.1 定义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追求商业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违背了市场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具有欺骗性、破坏性和妨碍其他竞争对手的特点。
2.2 法律规制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在各国不尽相同,但在国际上广泛公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虚假宣传:企业通过虚假、夸大或误导性宣传手段来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商业诽谤:企业通过散布虚假或贬低竞争对手声誉的信息,以达到压制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目的。
3)商业秘密侵犯: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从中获益。
4)恶意抄袭:企业将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恶意抄袭,以迅速获取市场份额等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常消费的时候,我们经常会遇到⼀些“霸王条款”,这是商家为了个⼈的利益⽽规定的条款,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有损害。
但并不是消费者认定的“霸王条款”就是不合理,合不合理还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
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店铺⼩编为您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商家对消费者拟定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及《合同法》中的第三⼗九条、第四⼗条、第四⼗⼀条中有明确规定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其具体内容如下:1、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效。
2、《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①、第三⼗九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②、第四⼗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③、第四⼗⼀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条式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对“霸王条款”,消费者该怎么办?市民如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霸王条款”,在与商家协商⽆效的情况下,可及时拨打12315进⾏举报,也可以向消协或⼯商局投诉。
⼯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视具体情况,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
除联系消费者协会进⾏调解、拨打12315向⼯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外,消费者也可通过微博、微信等⾃媒体进⾏⽹络传播,或者联系本地媒体予以曝光和揭露,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装修合同中常见“霸王条款”

装修合同中常见“霸王条款”装修合同协议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装修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装修工程达成协议,为保障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合同协议。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警惕并避免常见的一些“霸王条款”,以确保合同公平、公正、合理。
以下为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霸王条款”及其应对策略。
一、关于工程质量和标准的条款甲方提出的装修标准和质量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乙方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或更改设计方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或解除合同。
二、关于工程期限的条款工程期限应明确约定,乙方应按时完成装修工程。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甲方应理解并允许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
三、关于工程款项支付的条款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项。
双方应明确约定支付时间、金额和支付方式。
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前支付过多款项,以免增加甲方的财务风险。
同时,甲方应确保支付款项的安全,避免被欺诈或挪用。
四、关于保修责任的条款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一定期限的保修服务。
保修期内,如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
保修期限和范围应明确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五、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违约金的数额应合理,不应过高或过低。
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流程,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处理。
六、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双方如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双方应明确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迅速解决。
七、其他注意事项:1.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合同中的术语和定义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3. 合同中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常见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对于广告宣传中的虚假信息,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违约金、定金规定不明确部分购房合同中规定,违约金和定金的退还由开发商决定。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因为购房者可能无法享受到应有的违约金和定金赔偿。
三、公共收益被占有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据为己有,如外墙广告、电梯广告等,而购房者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收益。
四、买方无权调整合同部分购房合同规定,购房者无权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交房时间、产权登记等条款提出调整要求。
这种条款剥夺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五、未及时签合同,没收定金一些购房合同规定,如果购房者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将房屋另行出售。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公平,可能导致购房者损失定金。
六、广告宣传与合同不符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房屋情况以合同为准。
这种条款可能导致购房者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七、开发商享有最终解释权有些购房合同规定,开发商对合同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
这种条款可能导致购房者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增加维权难度。
八、购房合同解除条件苛刻部分购房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苛刻,如购房者需承担高额违约金、赔偿开发商损失等。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可能导致购房者无法顺利解除合同。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应警惕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定金、公共收益等关键内容。
2. 对于模糊不清的条款,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明确解释。
3. 如遇到霸王条款,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在签订合同前,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公平。
总之,购房者应提高警惕,认真对待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务合同霸王条款无效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往往在劳务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劳务合同霸王条款的无效性。
一、什么是劳务合同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务合同中,单方面规定对劳动者不公平、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条款。
这些条款往往具有以下特点:1. 限制劳动者权益:如限制劳动者休息时间、加班费计算、社会保险缴纳等。
2. 加重劳动者责任:如要求劳动者承担单位责任、赔偿单位损失等。
3. 违反法律规定:如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二、劳务合同霸王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霸王条款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霸王条款往往涉及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此无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霸王条款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无效。
三、劳动者如何应对霸王条款1. 拒绝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劳务合同。
2. 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可咨询律师或相关部门。
3. 如用人单位坚持要求签订含有霸王条款的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4. 如用人单位违反霸王条款,劳动者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劳务合同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设置霸王条款,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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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论文摘要:消费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益的产物,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在合同中规定了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加以制止,不仅会损害消费者自身利益,而且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从霸王条款的概述入手,详细阐述了霸王条款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并指出了我国法律规制霸王条款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规制,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消费环境。
论文关键词:经营者;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霸王条款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它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处境更加艰难。
在电信、保险领域、房地产、商品零售尤其是各种合同领域,无不潜藏着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
所以,就如何从法律方面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以遏制霸王条款的泛滥,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一、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述(一)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概念所谓霸王条款,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仅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一些规定,而这些对规制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通常来说,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单方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违反合同中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以及在公共消费领域或占垄断地位的生产经营者仅从自身行业利益出发制定的行业惯例,这些无不严重威胁了合同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
(二)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扩大自己的权利经营者一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扩大自己的权利,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的不对等。
如有些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捆绑收取,如果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从法律上讲,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使得业主和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物业公司和业主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更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
2.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应尽的义务这种情形在霸王条款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如摄影中心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毁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其它损失概不负责;商场规定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玩耍,发生事故本商场概不负责等等。
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消费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方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都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而一方限制或免除自己的责任都是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
3.经营者任意排除、剥夺消费者权利经营者通常事先拟好格式合同,规定消费者放弃某些权利,以此经营者可以免责。
或者通过修改某些条款来剥夺,限制消费者的某些权利。
如开发商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协商决定的空栏内打“×”,不准消费者选择;餐饮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等些规定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经营者任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而经营者任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使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可谓霸气十足。
如有的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电信行业中规定,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5.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握最终解释权合同的解释权,应该由合同双方平等的协商,共同拥有,而最终解释权由司法机关拥有而非经营者自己拥有。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见“本店对本次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而无论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产生何种质疑,经营者总可以以此作为挡箭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此实质为霸王条款。
(三)合同霸王条款的危害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我国法律赋予其广泛的权益作为保护自身利益的基础性武器,如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监督权以及受尊重权等合法权利,然而霸王条款却揭露了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易的本质。
虽然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而霸王条款的出现使得消费者更加处于弱势地位,成为生产经营者待宰的羔羊。
由于垄断,生产经营者自然处于强势地位,生产信息不对称亦或缺乏选择权使得消费者苦不堪言,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却又因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得不放弃,剩下的只是忍气吞声。
而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种种权利也流于形式,与现实生活形成了鲜明的对照,“顾客是上帝”只是一种传说。
二、我国法律规制霸王条款的不足之处健全的法律是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基础,其发挥着系统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我国霸王条款如此泛滥并越发的猖狂,立法的缺陷是其首要因素。
(一)立法形式的缺陷我国立法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主要采取以《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合同法》规制为核心,其它特别法为辅助的模式。
这种模式表面上看起来全面有序,但是结合我国立法的实际就会发现存在诸多的不足和缺陷,首当其冲的弊端就是缺乏针对性,其次,容易造成立法的漏洞。
(二)立法内容笼统模糊首先,立法内容笼统模糊。
虽然我国《合同法》39—41条分别对格式合同订立的规则、无效格式条款的类型、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作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的规制过于概括和抽象,缺乏具体的法律表述,缺乏救济性的条款,缺乏相应的惩罚性规定,使相应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法律条款之间存在冲突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和第40条之间存在着冲突。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可以看出,只要该条款不属于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的损失,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而并非免责条款全部无效。
而《合同法》第40条却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该条款无效,即格式条款提供方拟定的免责条款一概无效。
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不能笼统的认为只要是免责条款就一概无效。
三、完善我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规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要建立现代化的法制国家,就必须加强法律建设,不断完善立法,逐渐形成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通过立法手段可以有效的防止霸王条款的出现,而其所具有的稳定性,确定性和严肃性正是长期防治霸王条款泛滥的有利武器。
(一)完善立法形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是用民法典进行规制、利用民商事特别法进行规制以及采用单行立法进行规制。
我国可以根据国情和立法实际进行参考。
第一种形式,采用民商事特别法进行规制。
可以说,我国现行主要规制霸王条款的模式就是该种形式。
比如《合同法》第39条—4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8条—24条等。
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容易出现立法漏洞,覆盖的范围太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而如今霸王条款如此猖狂,仅仅靠此远远不能控制霸王条款泛滥的局面。
第二种形式,采用民法典进行规制。
从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看,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民法体系较为分散,而采用民法典进行规制的方法一般是以民法典中抽象的一般性规定或者特别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判定的标准,这无论是对我国民法典的要求还是对我国法官整体素质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
如果单纯的引用该种模式,并没有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反而弄巧成拙。
第三种形式,采用单行立法进行规制。
单行立法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强的优点,而采用该种形式规制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正是世界的主流。
单行立法可以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定,并且可以对相关的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
我国在制定规制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单行立法时,应当结合实际生活中霸王条款的表现方式、特点、涉及的领域等方面,总结出有效的方法,然后通过法律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使其与《民法通则》相协调、与《合同法》相配合、与其他特别法相补充,形成系统、稳定、全面的单行立法。
(二)完善立法内容如果说立法形式的完善是从表层出发,那么立法内容的完善便是从实质出发,完善立法内容可以有效的扭转霸王条款泛滥的局面。
针对霸王条款立法规制的缺陷,一方面,不断完善立法,使原本简单凌乱的法律更加详尽有序。
首先,对于规制的合同主体,要与时俱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新型的经济主体不断涌现,所以在立法方面应当具有预见性,适当扩大规制的主体,不能漏掉隐蔽的经济主体。
其次,对于合同的订立形式,应当采取相对严格的方式,比如采用书面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在合同条款的效力方面,对于无效条款,可以采用罗列的方式,使霸王条款以更加透明的方式呈现在消费者眼前,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
最后,在霸王条款的救济方面应当作出详细的规定,包括救济途径、救济金额等方面,有效的惩治霸王条款的制定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协调各部法律、各个法律条款之间内容。
对于各部法律以及各个法律条款之间相冲突的部分,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完善,如对相冲突的、不适当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出具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协调。
四、结语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作为生产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扩大和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是对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背离。
在对合同中霸王条款规制的道路上,我们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包括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以及社会规制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要面临很多的难题。
因此,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加深对合同中霸王条款的研究,同时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抛砖引玉,能使更多的人致力于改善立法规制的不足,加强司法规制的力度,弥补行政规制的缺位以及重塑社会规制的作用,构建一个完善的规制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市场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The reference[1] Zi Wen Yang series single-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Xi'an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 Press 2006[2] hi tea series chrysanthemum tea tea technology and Applied Science Press 2015[3] the king can series single-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Science Press 2004[4] Liu Yong series digital circuit electronic industry press 2004[5] Ma Shuhua series 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interface technology 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press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