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仪表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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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仪表安全管理制度(一)电气安全管理

1电气运行安全

(水电生字[1977] 1.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13号)。

1.2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1.3电气作业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4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5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与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1.6电气设备必须要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

1.7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并在其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人员的职责。

1.8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9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安全距离。

1.10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二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1.12供电部门与用户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13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14根据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2电气检修安全

2.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非电工

和无证者不得从事电气检修工作,电气检修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同时

进行。

2.2一般情况下,不应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醒目标示牌,工作未结束,严禁任何人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2.3因生产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带电作业规定办理。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对带电作业有实践

经验的人员担任。

2.4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

2.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挥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2.6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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