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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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实训基地配备标准资料

汽修实训基地配备标准资料

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实训基地设备基本配置推荐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汽车维修实训基地建设。

2.制定依据:实训设备的配置和分类参照以下标准和文件制定:本标准以教育部2000年11月出版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育部编印的《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文件汇编》;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编写的《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教育部《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380-2006)、国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国标《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条件》(待批)、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7号部令)及教育部等有关行业部门制定的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为主要依据。

按照汽车维修行业对汽车维修职业教育提出的要求,广泛吸收职业院校、行业和企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编制而成。

3.实训设备要求本标准中提供的装备规格、功能要求、数量单位是本标准的基本要求,各实训基地可根据地域特点和汽车维修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选择相应规格的仪器设备。

配备的仪器设备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

实训基地设备数量是以两个教学班的规模(40人/班)配置。

4.实训基地环境要求4.1实训场地应根据师生的健康、安全要求和实训内容,确定使用面积,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2实训场地采光、照明、通风、电气安装、防火及安全卫生等要求参照《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380-2006)。

4.3实训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5.汽车维修实训基地实训分类实训基地设备配置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汽车维修专业课程设置、汽车维修行业岗位设置和能力培养进行分类,分为:1)汽油发动机构造与维修实训;2)柴油发动机构造与维修实训;3)汽车底盘构造与维修实训;4)汽车电气构造与维修实训;5)汽车空调维修实训;6)汽车整车实训;7)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实训;8)汽车钣金实训;9)汽车涂装实训;10)汽车信息资料应用实训;11)仿真模拟实训6.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实训基地设备配置标准附件2:。

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场地要求(一)

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场地要求(一)

- 考试场地的安全要求- 防火设施完备- 考试场地需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 电气设备安全- 考试场地的电路和设备需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避免因电路故障或短路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 应急疏散通道- 考试场地应设有清晰明确的疏散通道,并配备应急照明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考生和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 考试场地的环境要求- 光线充足- 考试场地的光线要充足,确保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能够清晰地看清试卷上的内容,避免因光线不足而影响考试成绩。

- 通风良好- 考试场地的通风系统要良好,保持空气清新,避免因空气不畅导致考生感到不适或精神不振。

- 安静环境- 考试场地周围需保持安静,避免嘈杂的噪音影响考生的专注力和心情。

- 考试场地的设施要求- 考试桌椅- 考试场地的桌椅应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保证考生在长时间的考试中能够保持良好的姿势,减少身体疲劳。

- 考试设备- 考试场地需配备相应的考试设备,如电脑、监控摄像头等,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监控。

- 卫生间和饮水设施- 考试场地需配备干净整洁的卫生间和饮水设施,以满足考生在考试间隙的生活需求。

- 考试场地的管理要求- 考试场地的管理人员- 考试场地需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负责考试场地的安全保障和考生的引导和监督。

- 考试场地的规章制度- 考试场地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考试行为准则和违规处罚规定,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规范进行。

- 信息安全保障- 考试场地需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考试信息的安全,防止考试作弊和信息泄露的发生。

举例说明:以某地区的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场地要求为例,其考试场地位于一幢专门用于考试的建筑内。

首先,该考试场地在安全要求方面,配备了消防器材和应急疏散通道,保障了考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其次,在环境要求方面,考试场地的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且周围环境安静,营造了良好的考试氛围。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要求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要求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要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设置要求第一章:鉴定考试、考核基本原则第一条:每次鉴定用试题,由鉴定站从鉴定试题库中抽取,鉴定站必须于鉴定前2个月,提供相应鉴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试大纲)及复习资料,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理论知识考试在鉴定站理论考场进行,考场安排要单人、单桌、单行。

第三条:理论知识考试的试卷采取密封卷,以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批卷,确保成绩的真实性。

第四条:实际操作的考核在鉴定站的操作考场进行,采用现场实做、现场打分或典型工件制作、根据考件评分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的评分,也可采用答辩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满60分者为及格,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均满60分者,方可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七条:理论知识考试的试卷和实际操作考核的考件,由鉴定站根据情况,进行一定时间的保存后再处理。

第二章:理论知识考试的考场设置要求第八条:理论知识考试考场为标准教室,其门窗完好,门锁齐全,环境安静,整洁明亮,要便于管理,外人不得随意进出。

第九条:每个考场应试人员不得超过30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

桌、椅要整齐完好,桌距一般不得小于80厘米。

第十条:考点、考场布置要干净整齐,考点要张贴考场分布图、考场规则、考试时间表、路标等。

第十一条:每一考点要设考务办公室、保密室、监考人员休息室、医务室、应试人员问询处、茶水处、应试人员禁带物品存放处、车辆存放处。

考点、考场布置完毕后,要检查一次,然后封闭,等待考试。

第十二条:考试时需用的纸张、表册和用具,如草稿纸,应试人员报名卡,准考证存根,主考及监考人员、工作人员证章,监考人员签到册及胶水、墨水、锥子、白色线、剪刀、包装纸、粉笔等,都必须在考前准备好。

第十三条:考区设主考一人(必要时设副主考),每一考室设监考二人(其中一人为主考)。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一、编制说明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电子计算机(微机)维修工》等制定本标准。

(以下配置情况按30人/批的鉴定能力设置)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一)所长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二)副所长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三)工作人员⒈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⒉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人员资格证卡。

⒊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⒋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⒌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

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工作。

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四、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二)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三)岗位职责(四)档案管理制度(五)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六)考评员、考务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七)安全、保卫制度(八)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九)其它五、鉴定资料(一)国家职业标准(二)考核大纲(三)鉴定规程(四)相关管理文件和资料六、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况、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规模)七、场地(一)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桌椅、文件档案柜、保险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齐全。

汽车维修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汽车维修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1.职业概况1.1 职业名称汽车修理工。

1.2 职业定义使用工具、夹具、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学习能力、色觉和空间感强。

1.6 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1.7.1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6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本专业(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

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600 m2以上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场地,且有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工具、夹具、量具,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1.8 鉴定要求1.8.1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1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1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正文:----------------------------------------------------------------------------------------------------------------------------------------------------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人事部、交通部2006年5月19日以国人部发[2006]51号发布)第一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交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两部门共同成立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交通部),负责研究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

第二条交通部组织成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第三条人事部、交通部委托交通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承担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交通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四条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设:《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2个科目。

其中,《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上述2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条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设:《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3个科目。

其中,《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均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

汽车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试行)

汽车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试行)

汽车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试行)2008年07月17日一、编制说明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及《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

以下配置按40人/周期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㈠所长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㈡副所长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㈢工作人员⒈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⒉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书。

⒊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⒋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⒌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

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工作。

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四、管理制度㈠财务管理制度㈡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㈢岗位职责㈣档案管理制度㈤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㈥考评员、考务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㈦安全、保卫制度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㈨其它五、鉴定资料㈠国家职业标准㈡考核大纲六、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况、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规模)七、场地㈠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桌椅、文件档案柜、保险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齐全。

维修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维修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维修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一、编制说明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维修电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09年修订)》等制定本标准。

(以下配置情况按30人/批的鉴定能力设置)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设置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一)所长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二)副所长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三)工作人员⒈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⒉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

⒊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⒋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⒌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

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工作。

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四、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二)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三)岗位职责(四)档案管理制度(五)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六)考评员、考务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七)安全、保卫制度(八)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九)其它五、鉴定资料(一)国家职业标准(二)考核大纲(三)鉴定规程(四)相关管理文件和资料六、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况、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规模)七、场地(一)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桌椅、文件档案柜、保险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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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试行)
2008年07月17日
一、编制说明
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及《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

以下配置按40人/周期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
㈠所长
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㈡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㈢工作人员
⒈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⒉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书。

⒊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⒋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⒌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

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工作。

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四、管理制度
㈠财务管理制度
㈡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
㈢岗位职责
㈣档案管理制度
㈤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㈥考评员、考务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
㈦安全、保卫制度
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㈨其它
五、鉴定资料
㈠国家职业标准
六、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况、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规模)
七、场地
㈠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桌椅、文件档案柜、保险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齐全。

㈡理论鉴定场地:标准教室3间(每间不少于50平方米),考场内配置至少40套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备,并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㈢实操鉴定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有满足操作技能鉴定需要的厂房,其结构和设施应与鉴定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⒈主厂房:必须满足鉴定用车的进出,并能方便地进行维修操作,厂房内部还应配备修理作业专用地沟或车辆举升设备。

⒉总成维修考核场所:一次鉴定考核不少于8个工位,每个工位应备有总成修理专用台架(总成质量大于100千克的作业台架上方应有起重设备),相邻工位不得互相干扰。

⒊试车跑道:鉴定所场内应具有专用的试车跑道,跑道上应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⒋备件仓库:库内应备有常用的汽车零部件。

八、设备、检测仪器的配置要求。

汽车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备配置要求
(试行)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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