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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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项告知”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项告知”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项告知”制度一、新农合制度实施原则及方案告知内容: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每年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资金参加新农合(原每人每年90元,2016年起每人每年120元),各级政府为每位参合农民进行补助(2015年以来每人每年补助340元)。

参加新农合后,持合作医疗证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等门诊看病时可使用家庭账户资金,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按规定补偿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约乡级90%、县级80%、市级70%、市外50%,每人每年累计补偿封顶线150000元。

二、参合农民就诊和补偿程序告知内容:参合农民在本县(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由就诊并享受出院直补,因病情需要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时,应持县(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建议,到县(区)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凡未办转诊手续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资金不予补偿。

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时,应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在住院后3日内与本县(区)经办机构联系,出院后即可回本县(区)按比例补偿医疗费用。

参合人员因工伤、车祸伤、自杀、斗殴、酗酒、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伤残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补偿和不能补偿的,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三、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内容:参合农民享有县(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由就诊、医药费用按规定补偿、对新农合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进行监督、对新农合制度实施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等权利。

参合农民要遵守和维护新农合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合作医疗相关证件,不得转借和涂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资金。

参合人员转借、出让和涂改合作医疗证件以及伪造病例、处方、单据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追回违规资金,取消当年参合资格,骗取资金在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封丘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封丘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封丘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如下:导读:河南省封丘农村居民参加个人养老保险时,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相关表格,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新农保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按手印确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封丘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

第三条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农保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新农保工作,会同成员单位对新农保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新农保业务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所具体经办,实行属地化管理。

新农保工作起步阶段,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办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和材料收集上报等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县农保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政策;负责对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汇集、存储及基金管理;负责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建立个人账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注销登记审批;负责审查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负责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县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新农保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第八条乡镇劳动保障所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政策;负责本乡镇保险费汇集、上解;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配合县农保中心建立本乡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负责本乡镇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乡镇新农保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大政[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2010〕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广大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30号)和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青卫农[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县、乡(镇)政府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运行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受益水平,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更加规范,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二章参合对象、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参合对象:凡在本县境内居住的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含县外打工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廊政〔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廊政〔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1日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提高全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大病致贫、大病返贫问题,促进大病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号)和河北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保障对象是指廊坊市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

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的,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

二、资金筹集(一)保险基金筹集形式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业务流程。

(二)保险基金筹资标准2015年按每参合农民30元从新农合当年筹集资金中划出。

三、保障范围(一)合规医疗费用和起付线参合农民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各县(市、区)新农合补偿方案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建立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原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三是坚持以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全县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凡具有中江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当从制度实施的当年起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下列农村居民人员不属于本细则实施对象。

1.在校学生、现役军人;2.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3.已在企业、事业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个体从业、并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三、基金筹集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辽宁省新农保政策

辽宁省新农保政策

辽宁省新农保政策辽宁省新农保政策实施部分细则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补助10%。

(四)退役军人军龄1:1换算为投保缴费年次,此条供参考。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市、县两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细则伴随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旳转换,我国旳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日益增大。

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长期货币支付计划,必然受到通货膨胀旳影响。

下文是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措施实行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措施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印发旳告知》(财社〔2023〕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印发旳告知》(川府发〔2023〕3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旳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新农保基金(如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旳,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旳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旳专题资金。

第四条新农保经办机构(如下简称经办机构)详细负责基金旳平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旳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贯彻基金旳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应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基金旳安全。

第六条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如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旳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旳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旳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旳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旳记账利率计息,当年缴入个人帐户旳资金,从资金到位后旳次月起按记账利率计息。

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正常生活,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资帮助。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三条持有本县农村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应确定为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四条确定五保对象,分三种不同情况进行:(一)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后,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予以确认。

(二)对新增五保对象,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它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初审,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批准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签订供养协议。

(三)对符合条件尚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要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三章供养范围第五条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满足五保对象生活必须的粮油和副食品,燃料要满足生活和取暖需要;(二)供给衣被等用品。

保障五保对象冬夏有服装,被褥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县民政局募集的捐赠物资,优先用于解决五保户的生活需要;(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五保对象要有一处能避风雨、通风采光和安全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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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出处:本站原创发表时间: /4/21 查看次数:2060
威劳发〔〕25号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
现将《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参保登记。

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组织本村(居委会)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发《威海市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
证》(以下简称缴费证)。

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度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9月30日,由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

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和银行工作人员每年度在上述时间内进村(居委会)收费。

参保人原则上以村(居委会)为单位集中缴费,养老保险费由全市统一指定银行代收。

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凭银行收费凭证,在参保人缴费证上打印缴费记录,开具养老保险费收费票据。

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缴费记录,打印《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理员、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审核后签字,缴费明细表电子文档于当日报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明细表纸质资料于每月25前报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参保人员也可到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缴费手续,经过指定的银行缴纳保险费,持银行的缴费凭证到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打印缴费证,换取保险费收费票据。

第四条参保人员当年未按规定缴费的,以后年度可补缴保险费,补缴的标准不低于缴费年度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年限的保险费不享受所在地上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的政府补贴。

第五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养老保险补助,在本村居民缴费的同时,在《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中记录补助参保人的金额,一同缴纳。

也可到所在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
缴纳或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缴费手续,经过指定的银行缴纳。

农保经办机构于缴费当日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记录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养老保险补助电子文档于当日报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审核,补助的纸质资料于每月25日前报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条参保人员住址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持身份证报本村劳动保障协理员或到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变更信息登记,并于每月25日前将变更信息的资料报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第七条参保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其保险关系转移:(一)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关系转移的;
(二)户籍迁出威海市,迁入地接纳农村养老保险关系的;(三)已参加了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

参保人有上述情况的,应持户籍迁移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及时到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八条参保人户籍迁出威海市,并参加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入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保险关系。

第九条参保人户籍在威海市各市(区)转移的,可将其保险关
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政府补贴全部转移;参保人户籍在县级市(区)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十条参保人户籍由威海市行政区域外迁入的,保险关系可转入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转出地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关系和缴费清单,迁入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出具保险关系接受函和开户银行账号接收转入保险资金,为参保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资金全额进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按照参保人转入的保险资金除以转入年度所在地最低缴费额折算,但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能超过,折算年限的余月四舍五入,与其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原农保逐年缴费的年限与新农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按照原农保累计储存额除以所在地开展新农保年度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新农保的缴费年限,但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能超过,折算年限的余月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村返乡居民,可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保人提交转出保险机构信函和缴费明细单据,接收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开具保险关系接收函和银行开户账号,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转移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新农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按照城镇基本养老
保险转入账户资金除以转入年度所在地新型农保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但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能超过,折算年限的余月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因户籍迁移、就业等原因需要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凭转入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函,开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按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终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持身份证、缴费证和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报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理员申领养老金。

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应按月审核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填写《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审核表》。

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及时核算养老金,并于每月25日前报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经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未按规定缴满养老保险费的,应自行选择当年缴费基数的6%、8%或10%的缴费比例补满的养老保险费,并从缴满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不补缴的,个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计发基数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政府补贴之和;基础养老金部分,年发放额为所在地上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缴费超过的年限,每超一年,年发放额在2%的基础上增加0.2%。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由所在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办理养老金发放存折,养老金按月经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参保时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同时办理参保和领取养老金的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办理退保手续:(一)参保人出国定居或死亡的;
(二)参保人户籍迁移,转入地不能接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参保人因家庭特殊困难等原因,经审核批准的。

参保人有上述情况的,参保人或继承人应持户籍迁移、死亡证明或个人申请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经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条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应对本村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等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对办理出国定居手续、死亡等情况的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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