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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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养老保险试点制度

新农合养老保险试点制度

新农合养老保险试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二条为了建立健全我市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22〕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今年下半年和明年彬县全县和其他县市区至少确定一个乡镇开展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县市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市区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保办)具体负责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的管理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

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市区、乡镇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以村为单位确定参保缴费起始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本人可享受政府的养老补贴。

第八条纳入国家和省级试点范围的县市区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0元,4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5元,500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增加20元,30元补贴及增加财政补贴部分由省政府承担50%,其余部分市政府承担25%,县政府承担75%。

封丘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封丘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封丘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如下:导读:河南省封丘农村居民参加个人养老保险时,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相关表格,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新农保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按手印确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封丘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

第三条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农保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新农保工作,会同成员单位对新农保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新农保业务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所具体经办,实行属地化管理。

新农保工作起步阶段,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办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和材料收集上报等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县农保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政策;负责对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汇集、存储及基金管理;负责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建立个人账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注销登记审批;负责审查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负责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县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新农保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第八条乡镇劳动保障所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政策;负责本乡镇保险费汇集、上解;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配合县农保中心建立本乡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负责本乡镇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乡镇新农保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廊政〔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廊政〔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1日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提高全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大病致贫、大病返贫问题,促进大病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号)和河北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保障对象是指廊坊市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

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的,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

二、资金筹集(一)保险基金筹集形式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业务流程。

(二)保险基金筹资标准2015年按每参合农民30元从新农合当年筹集资金中划出。

三、保障范围(一)合规医疗费用和起付线参合农民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各县(市、区)新农合补偿方案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建立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原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三是坚持以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全县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凡具有中江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当从制度实施的当年起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下列农村居民人员不属于本细则实施对象。

1.在校学生、现役军人;2.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3.已在企业、事业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个体从业、并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三、基金筹集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新农保方案和细则5.23

新农保方案和细则5.23

西政办字…2011‟17号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西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报告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现随文报来《西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西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请审示。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1—西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09‟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五是对参保居民进行属地管理。

三、工作目标—2—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形成合理的筹资渠道、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7月1日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力争2011年底参保率达到90%,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保障范围凡具有本县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实施步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准备阶段(2011年7月至8月)。

1.制定试点方案。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经办工作规程。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临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临政发〔2010〕20号)各镇、涉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9〕2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凡具有我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待遇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1.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已参保人员的缴费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新参保人员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参保人当年缴费后不得变更缴费档次,如需变动下年度的缴费标准,要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到所在村委会申报下一年度缴费标准,未作变更的人员,视同按上年度缴费标准缴纳。

2.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超过500元的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依据国家、自治区新农保政策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3.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金额为200元的,补贴标准为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的,补贴标准为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元。

国发[2009]32号 关于新农保的实施意见

国发[2009]32号  关于新农保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发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细则伴随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旳转换,我国旳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日益增大。

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长期货币支付计划,必然受到通货膨胀旳影响。

下文是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措施实行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措施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印发旳告知》(财社〔2023〕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印发旳告知》(川府发〔2023〕3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旳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新农保基金(如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旳,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旳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旳专题资金。

第四条新农保经办机构(如下简称经办机构)详细负责基金旳平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旳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贯彻基金旳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应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基金旳安全。

第六条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如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旳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旳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旳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旳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旳记账利率计息,当年缴入个人帐户旳资金,从资金到位后旳次月起按记账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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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送审稿)(二00九年十二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编办、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口和计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管理第六条 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留存指纹确认。

第七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持上述材料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第九条市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和指纹印证系统。

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村协办员按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市农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县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村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市农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第十三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自愿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6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新农保试点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含补缴)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

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

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地方财政补贴。

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员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

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市财政补助40%。

对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省、市两级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对贫困的重度残疾人选择缴费最低档次100元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5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章保险费收缴第十四条市农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加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省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省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

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

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第十五条市农保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农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农保经办机构。

市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后,市农保经办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市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信息系统自动清除应缴费信息,待其重新续缴后,接续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市农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市农保经办机构。

市农保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七条新农保试点实施时,45周岁以上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费申请表》,并由村协办员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到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第十八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农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并定期将个人帐户情况通报给参保人员。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市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三条 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

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 待遇支付第二十五条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人员年满60周岁;(二)新农保试点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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