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进度以及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的不同规定,本部分从三方面叙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预征、清算、清算后尾盘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本部分特别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这是许多政策界定的前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和30条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一些条件。
一、预征(一)为什么要预征《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也就是说,由于房地产开发存在周期,时间较长,成本扣除难以及时确定的因素,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因此采取了预征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采取的是“可以”提法,也就是说也可以不进行预征。
是否预征以及如何预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是否进行预征,全国各地并未统一。
直至2010年,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的出台,全国各地才统一执行预征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要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是指在房地产企业将其拥有的土地进行出售或者转让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交纳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简化计税方法和综合计税方法。
1.简化计税方法:采用简化计税方法进行计税,即按照土地转让价款扣除土地成本后的金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简化计税方法适用于非差价方式确定土地转让价款的情况。
土地增值税=土地转让价款-土地成本×土地增值税税率其中,土地转让价款是指土地出售的总价款,土地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土地时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购置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2.综合计税方法:采用综合计税方法进行计税,即按照土地转让价款扣除土地成本后的金额,在预定期限内进行分次计税。
综合计税方法适用于差价方式确定土地转让价款的情况。
土地增值税=土地转让价款-土地成本×(1-税率)×税率其中,预定期限是指土地转让的约定期限,根据国家规定,一般为2年。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两个方面,分别是计提土地增值税和确认土地增值税。
1.计提土地增值税:在企业进行土地出售或者转让的同时,需要计提土地增值税。
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税金额,作为当期应交税金,在利润表中列示。
计提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2.确认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将土地出售或转让并交纳土地增值税后,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确认。
确认土地增值税需要进行以下会计记账处理:借: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贷:土地增值税其中,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作为负债科目,反映了企业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未缴金额;土地增值税作为损益科目,在利润表中列示。
以上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的简要介绍。
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计算和处理,并充分遵守税务规定,确保税款的准确计提和及时缴纳。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实务解析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实务解析一、企业分立过程中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根据分立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于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产的,虽然发生了产权转移行为,但并没有取得转让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派生方或新设方转让其承受的土地或房产,应当按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等及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存在银行的按揭贷款保证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答:按揭贷款保证金是银行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按照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开发商收取的钱,并承担按揭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房产证办理完毕并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才将按揭贷款保证金退回开发商。
因此,按揭贷款保证金对于房地产企业属于一项债权,而不是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扣除。
三、甲供材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答:甲供材料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开发成本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且允许加计扣除20%。
各地对此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扣除凭证的确认方面.海南省地税局的文件可供参考。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第四条规定:(1)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劳务金额(不含材料价款)开具发票。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施工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材料和设备费用的扣除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2)对于包工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工程结算金额(包含材料和设备价款)开具发票。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建安费用的扣除凭证以建安发票为准。
我对甲供材的认识:建筑业甲供材征税问题是税务机关检查甲供材的重点:(1)要注意甲方供材的材料已经计入开发成本了,不能再重复计入建安发票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土地的价值增加部分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买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并销售房屋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缴纳。
下面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1.验证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买土地时,需要向卖方索取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表、纳税申报表等。
开发企业应验证卖方的纳税证明的真实性,并核对税款金额是否正确。
2.计算增值额: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的成本包括土地购置价款、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出让金-购买价款-所得税。
3.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将纳税申报表、增值额计算表、购地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表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税务部门办理缴税手续。
税务部门核定税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4.办理完税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后,需向税务部门办理完税手续,领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注意事项1.认真核对土地增值税证明的真实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买土地时,应认真核对卖方提供的土地增值税证明的真实性,确保税款金额和纳税人信息等准确无误。
2.确保计算增值额的准确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准确计算增值额,包括购买土地的成本以及所得税等,以确保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金额准确无误。
3.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以避免产生滞纳金和其他罚款。
4.妥善保管税务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妥善保管购置土地的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税务文件,以备后续的税务审查和社会信用评价等使用。
5.定期进行税务自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自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避免税务风险和不良影响的发生。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规定,目前除了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权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保留外,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只要坐落在开征范围内就一律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但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特点,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不好确定。
尤其是到后期销售,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在不断地转移,给计税依据的确定带来一定的难度。
下面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一番探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期间土地使用税计税起始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这里,“批准征用”的具体标准如何把握,总局此前未曾明确。
《招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从2002年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定成交确认书,并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因此,理论界围绕着成交确认书签定时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时间、土地交付时间(即核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时间)、领取土地使用证时间进行了讨论。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地产业的繁荣,房地产开发企业越来越需要实施税务筹划来降低税收负担。
其中,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的重要税项之一。
本文将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相关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让、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中,增值部分应纳税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是土地增值的权利人,在房地产开发中,通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1. 合理规划土地经营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选择适合项目的土地,减少未开发用地,避免无法建设导致使用受限的问题。
同时,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降低土地出让金,例如与政府协商降低出让金、提供社会公共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
2. 降低地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与土地所有者协商议价,获得更低的地价。
此外,也可以通过向银行借款购买土地,利用银行的信贷杠杆,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土地开发。
3. 合理安排财务结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发行债券等方式降低负债率,降低土地增值税的负担。
4. 注意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其纳税要求,避免税收风险。
5.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家税收政策中,对于特定的产业或行业往往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地方政府所给予的政策、税收暂免政策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了解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其合法的范围内加以利用。
三、相关法律法规1. 房地产税法。
房地产税法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重点解决了房地产税收政策中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规定、税率、税基等方面问题。
2. 土地增值税法。
土地增值税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中产生的增值部分应纳税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3.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所有企业应该缴纳的所得税,并在其内涵上有精巧的发展与创新,如利润的界定、税收保护、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明确定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如何纳税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建设、销售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地增值税是其主要税负之⼀。
⼟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的单位和个⼈征收的⼀种税。
⼟地增值税实⾏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税率为60%。
在房地产开发项⽬中,增值额⼩,计税额就⼩,适⽤的税率也低,⼟地增值税税负就轻。
因此,⼟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适⽤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开发⽅式的纳税筹划(⼀)合作建房税法规定:对于⼀⽅出地,⼀⽅出资⾦,双⽅合作建房,建成后按⽐例分房⾃⽤的,暂免征收⼟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地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充分利⽤优惠政策,实现双赢。
假如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块⼟地,拟与B实业公司合作建造办公⼤楼,资⾦由B实业公司提供,建成后按⽐例分房。
对B实业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
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办公⽤房,不⽤缴纳⼟地增值税,可节约⼤量税负,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
这样就实现了出资⽅和房地产企业的双赢。
(⼆)代建房税法规定: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的⾏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虽取得了⼀定收⼊,但没有发⽣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属于⼟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如不采⽤代建房⽅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地增值税⼜要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代建房⽅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户,实⾏定向开发,从⽽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地增值税。
⼆、扣除项⽬的纳税筹划(⼀)利⽤利息⽀出的扣除规定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利息⽀出,纳税⼈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计算分摊并提供⾦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最⾼不得超过按商业银⾏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额,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利息+(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缴与清算方法

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缴与清算方法房产开发企业在购买土地后,土地的价格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
当房产开发企业售出土地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和清算方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税收政策制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和清算方法。
一、土地增值税预缴方法1.确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时间点: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时间点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签订土地面积补偿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后,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预缴土地增值税。
2.确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价款-购地成本)×30%a.土地出让价款: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价格。
b.购地成本:包括购置土地权益的费用,如土地购置款、土地出让金、权益交易手续费等。
3.确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的步骤如下:a.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土地出让价款-购地成本b.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30%c.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一般是四舍五入到元整,即取整数部分。
4.缴纳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土地增值税款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缴纳给税务机关。
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交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支付凭证。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1.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价款-购地成本)×30%2.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与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只是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时间点不同。
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时间点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转让给购房者时,按照土地转让价格和购地成本进行计算清算土地增值税。
3.清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清算土地增值税计算的步骤如下:a.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土地出让价款-购地成本b.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30%c.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一般是四舍五入到元整,即取整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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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问:我公司在甲市开发的荷花湾小区接近旅游区,按照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共建设十栋楼房,其中十号楼建成大酒店,一层、二层做餐饮和休闲中心,三楼以上是客房。
现在,酒店大楼主体已经完工,准备进行装修。
请问,建成之后注册酒店公司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有比较好的方法可以节省税费支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这里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指的是成品房,即完成设计所规定的全部内容的房产。
酒店的设计中一般应当包括装修,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把装修竣工后的房产投资注册成立酒店公司,符合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就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你公司的酒店大楼主体刚完工,还没有进行装修,应当属于"在建工程",而不属于"建造的商品房".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开发的"在建工程"对其他房地产公司投资,符合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以在建工程对非房地产企业(酒店公司)投资,该文件没有规定征税,也可以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工程投资于非房地产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所以,建议你公司以在建的酒店大楼对酒店公司投资,可以达到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效果。
但是,注册成立酒店公司需要经过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多个部门的批准,这些部门一般要求在房产建成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才发给合格证书。
如果是这样的话,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酒店大楼就已经是"建造的商品房"了,再要投资和联营的,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加经营范围事项,兼营"住宿、餐饮"等酒店业务,酒店大楼建成验收后请有关部门来检查,取得合格证之后设立酒店分公司,以酒店分公司进行经营。
待经营一段时间之后,再把酒店分公司从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分离出来,以企业分立的形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酒店公司。
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含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这样操作的好处是:一、企业分立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分立是将企业的资产、负债、劳动力等要素的同时分离转移,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既不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也不属于视同销售(对外投资),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分立不征收增值税酒店公司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分立过程时,除了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之外,还有一些货物、设备等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四、企业分立不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酒店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设立的酒店分公司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除按照经营项目缴纳营业税之外,应当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酒店成立初期往往有一段预热期,这段时期一般会出现亏损,其亏损额可以抵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六、关于企业分立的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按照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除符合《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均适用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的基本条件是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4.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此项规定是指企业重组所发生的资产转让,接受资产企业将其继续用于同样目的的经营业务,从而保持其经营的连续性。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此项规定是指转让资产的企业或其股东应通过对持有接受资产企业的股权,继续保持对有关资产的控制,从而保持其权益的连续性。
《通知》对企业分立的特殊规定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即:1.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4.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5.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的"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被分立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符合特殊重组规定并选择特殊重组的企业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备查:1.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2.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5.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