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珠路政支队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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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

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

有限公司清障施救服务管理方案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是一个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一个快速、安全、高效的高运公路清施救体系,以确保清障施救工作自始至终有序、有力、有效地运行。

一、主动联系,完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与高运路政、高速交警、经营单位“四位一体”的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起到了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保障作用,充分依托辖区内高速路政大队综合协调的作用,加强清障施救过程中处置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协作和沟通,制定综合协作联勤联动方案,主动协调、处置合力、齐抓共管,以达到清障高效率、施救高效能。

2、完善路巡互动机制,实现与路政、交警路面巡查的无缝对接,及时、准确地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提供必备、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支持服务。

3、积极主动与高速公路抢修队联系,发挥其辅助清障职能。

抢修队因其管理方式灵活、运转方式快捷、信息渠道通畅和操作方法多样等特点而成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中一支不可忽视的辅助力量.使之成为高运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体系力量的有力补充,为打造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良好社会形象发挥积极的作用。

4、积极参与路政三级救助服务网络。

主动融入高速路政建立的支队以“三级值班室”为中心,路政大队以路巡路查为重点,清障施救队以救助为核心三级服务网络系统,形成信息畅通、联勤联动的工作格局。

5、规范工作运作程亭。

清障施救按照快捷、便民、安全、高效的原则,由接警、施救和回访三个环节组成,凡是司乘人员需要帮助的事项,只需拨打路政电话清9 61 2 2。

6、探索创新服务方式。

积极探索实践,大胆创新方式方法,使高速公路救助服务更加具有生命力。

一是推行“需求式”服务。

根据司乘人员的不同困难和求助需要.最大限度为司乘人员提供帮助;二是推行“互动式”服务。

主动回访车主,了解救助过程中清障施救队员的服务态度,实现与车主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双向互动;三是推行“温情式”服务。

对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车主,主动减免救助服务费,给以人文关怀;四是推行“疏导式”服务。

清障公司清障施救管理制度

清障公司清障施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清障公司清障施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清障施救效率和质量,保障道路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清障公司设立清障施救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清障施救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清障公司设立清障施救部,负责具体实施清障施救工作。

三、职责分工1. 清障施救领导小组:(1)制定清障施救工作规划、目标和措施;(2)监督清障施救工作的实施;(3)协调解决清障施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对清障施救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2. 清障施救部:(1)负责清障施救工作的日常管理;(2)制定清障施救工作计划;(3)组织实施清障施救工作;(4)对清障施救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5)建立健全清障施救工作档案。

3. 清障施救人员:(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接受清障施救部的管理和培训;(3)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障施救工作;(4)确保清障施救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四、清障施救工作流程1. 接到报警后,清障施救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2. 现场勘查:了解事故情况,确定施救方案;3. 清障施救:按照施救方案进行操作,确保安全、高效、有序;4. 清障施救完毕,清理现场,恢复交通;5. 向相关部门报告清障施救情况;6. 对清障施救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五、清障施救工作要求1. 清障施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资格证书;(2)熟悉清障施救业务;(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清障施救工作。

2. 清障施救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高效有序,尽快恢复交通;(3)文明施工,维护良好形象;(4)合理收费,规范经营。

六、监督检查1. 清障公司定期对清障施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清障施救工作符合本制度要求;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清障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清障公司负责解释。

清障规章制度

清障规章制度

清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及时有效地处理交通事故、故障车辆等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等道路的清障工作。

第三条清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快速反应、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清障工作,建立健全清障服务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清障服务质量。

第二章清障服务单位第五条清障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清障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清障服务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签订清障服务合同。

第七条清障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约定时间和路线进行清障作业;(二)确保清障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三)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四)在清障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五)及时将清障情况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清障作业第八条清障作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警后,清障服务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赶往现场;(二)到达现场后,清障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评估,制定清障方案;(三)按照清障方案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和畅通;(四)清障作业结束后,清障服务单位应当将现场清理干净,恢复道路正常交通;(五)将故障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通知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理。

第九条清障作业过程中,清障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和反光背心;(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三)文明作业,礼貌服务;(四)不得擅自改变清障作业内容或者扩大清障范围。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条清障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清障费用。

第十一条清障服务单位应当向客户提供收费明细,并在现场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京珠路政支队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8.5))

京珠路政支队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8.5))

湖北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满足司乘人员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的需求,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京港澳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施救服务行为和服务监管工作。

第三条湖北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文明施救、便民利民,文明、优质、高效地服务于途经高速公路的广大司乘人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湖北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清障施救服务资质第五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必需是独立的法人,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要在年检范围以内,收费许可证要在有效期以内。

第六条承担湖北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工作的单位必需具备3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清障施救单位的人员必需有2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且经过专项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技能。

第七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有适应清障施救作业需要的专业车辆及随车安全装备:(一)清障拖、铲车分别不得少于三辆。

(二)吊车(起吊能力在25吨以上)不少于2辆;(起吊能力在50吨以上)不少于1辆。

(三)小型作业装备运送车3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2块交通安全标志牌、20个反光锥形筒、3个闪光警示葵花灯、2个便携式探照灯、2根闪光警示棒、若干扫帚、铁锹、牵引绳等简易工具。

(四)大型作业装备运送车不少于2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5块交通安全标志牌、100个反光锥形筒、2个大型灭火器、6个闪光警示葵花灯。

以上所有车辆应当来源合法,牌证齐全,依法购置保险,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八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自备或租用停车场地、仓储场所各1处,其中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亩,仓储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基础配套设施齐全:(一)停车场地、仓储场所有完整的照明、消防设备,且投保的火险理赔标的不少于60万元人民币;(二)停车场地面应当经过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硬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三)仓储场所有防潮、防震、防盗、防毒、防鼠害、防破坏设施,能够保证货物不受损坏。

路政清障管理制度

路政清障管理制度

路政清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路政清障工作,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道路畅通效率,保障路政清障工作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路政清障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理部门、交警部门、路政管理部门等。

三、路政清障工作的基本要求1.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路政清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遵章守法、文明施工。

在进行清障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工作安全、交通秩序。

2. 高效率,快速响应路政清障工作必须高效率、快速响应,及时对道路上的障碍物、事故车辆等进行清理和处理,确保道路畅通。

3. 维护环境,减少影响在进行清障工作时,必须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注意保护道路设施和周边建筑,避免二次伤害。

4. 做好信息发布和引导在进行清障工作时,必须做好信息发布和交通引导工作,提醒驾驶员注意绕行或者减速慢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路政清障工作的操作流程1. 接到指令接到路政清障工作任务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和车辆赶往现场,进行事故车辆或障碍物的清理工作。

2. 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必须先对周围环境和交通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清障方案和作业区域。

3. 安全设置在进行清障工作时,必须设置合理的安全设施,包括警示标志、隔离栏、警灯等,确保工作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4. 清理障碍物清理障碍物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周围环境和设施的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5. 交通引导在进行清障工作期间,必须做好交通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确保过往车辆的安全通行。

6. 完成工作在清障工作完成后,必须及时撤离现场,并对清障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五、路政清障工作的安全管理1. 培训和考核路政清障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安全设备路政清障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包括安全帽、防护服、手套、警示标志等。

3. 安全意识路政清障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路政支队清障施救整顿工作情况的汇报

路政支队清障施救整顿工作情况的汇报

同时与沿线地方政府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争取有力支持。

三是各大队主动与路段高速交警、经营单位开展座谈,
研究交流清障施救日常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规范清障施救作业行为新的方式方法,交流预防和减少有效投诉经验等。

三、扎实自查,力求实效
动员会后,支队组织各大队对照10项路政部门监管职责和12项清障施救工作内容逐一进行自查,要求各大队组织辖区排障队进行座谈,共同排查在执行支队清障施救服务监督实施细则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确保大队自查有压力、有动力、有效力,支队还成立督查组,于5月27日至29日分三组对各大队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在督查中发现仍有大队存在自查自纠不细致、走过场的现象,如大队对排障队的信息跟踪不及时,清障施救业务档案的清障施救队人员和车辆信息未及时更新,导致部分车辆和人员与档案不符。

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力的大队,除督查组责成大队立即整改外,还在支队清障施救工作调度会上进行全支队通报。

自查自纠阶段开始以来支队共对大队督查14次,责令大队整改8次,有效地保证了整顿活动的有序开展。

四、清障施救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排障队清障设备不够完善,车辆设备购置不倒位,没有大型的吊车,特别是大吨位机械设备,造成每次大型车辆发生事故时需要到外地去调用吊车,施救成本大幅提高,事故车主意见较大,而根据排障队的自身情况短时间内又无法解决。

(二)部分大队所辖排障队停车场地达不到规范要求,无法安全有效的保障车辆货物的安全。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精品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精品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清障施救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司乘人员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的需求,根据《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施救服务行为和服务监管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文明施救、便民利民,文明、优质、高效地服务于途经高速公路的广大司乘人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清障施救服务资质第五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必需是独立的法人,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要在年检范围以内,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服务价格监审证要在有效期以内。

第六条承担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工作的单位必需具备3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清障施救单位的人员必需有2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且经过专项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技能。

第七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有适应清障施救作业需要的专业车辆及随车安全装备:(一)清障拖、铲车分别不得少于三辆;(二)吊车(起吊能力在25吨以上)不少于2辆;(起吊能力在50吨以上)不少于1辆;(三)小型作业装备运送车3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2块交通安全标志牌、20个反光锥形筒、3个闪光警示葵花灯、2个便携式探照灯、2根闪光警示棒、若干扫帚、铁锹、牵引绳等简易工具;(四)大型作业装备运送车不少于2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5块交通安全标志牌、100个反光锥形筒、2个大型灭火器、6个闪光警示葵花灯、若干扫帚、铁锹、牵引绳等简易工具。

以上所有车辆应当来源合法,牌证齐全,依法购置保险,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八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自备或租用停车场地、仓储场所各1处,其中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亩,仓储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基础配套设施齐全:(一)停车场地、仓储场所有完整的照明、消防设备,且投保的火险理赔标的不少于60万元人民币;(二)停车场地面应当经过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硬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三)仓储场所有防潮、防震、防盗、防毒、防鼠害、防破坏设施,能够保证货物不受损坏;(四)清障施救单位应在高速公路沿线附近合理设置停车场地,确保快速到达现场清障救援。

高速公路管理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清障救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管理清障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清障救援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清障工作职责明确,操作规范安全,救援快速有效,切实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安全。

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清障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工作职责路产维护部:规范公司清障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审核和更新社会清障设备资源库,报路政大队备案;负责内部清障救援力量的调配。

收费机电部:负责向信息中心提供社会清障设备备案信息。

信息监控中心:负责向各收费站发布已备案的社会清障设备信息并监督执行;负责清障救援指令下达。

路政中队:负责清障救援现场(含故障车)的协调与执法。

收费站:负责社会清障设备资源库内的清障设备通行。

-2-第三章清障范围第四条根据公司的统一规划与合理布局,全线共布设5处清障救援点,清障区域布置见《管理公司清障救援任务划分表》(附件1)。

第四章内部清障管理第五条清障车辆管理1.服务标识各路产维护站应当对清障车辆车身喷涂统一颜色,严格按照集团logo规范设置要求,喷涂统一车身标识。

2.装备配置清障车辆应当按施救作业规范装备配置,根据需求配备警示灯、安全作业灯、安全路锥、各类托叉、移动小车、清障绑带等辅具。

3.装备管理各路产维护站日常应当做好安全装备、消防设备、防护器材的检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内部清障人员管理1.熟悉岗位应急预案及处置方式。

2.遵守礼仪规范,主动热情,真诚友好,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3.着装统一整齐,佩戴工作证件,穿着符合规定的反光标志服。

4.作业过程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5.接到求助信息或工作指令后,服从工作安排,及时出动到达现场。

6.清障作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劳保用品、用具的使用常识,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严禁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行提供清障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

8.严禁敲诈勒索、辱骂服务对象或损坏、非法占有、盗窃清障救援服务现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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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满足司乘人员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的需求,根据《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港澳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施救服务行为和服务监管工作。

第三条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文明施救、便民利民,文明、优质、高效地服务于途经高速公路的广大司乘人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清障施救服务资质第五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必需是独立的法人,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且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要在年检围以,收费许可证要在有效期以。

第六条承担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工作的单位必需具备3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清障施救单位的人员必需有2年以上清障施救作业经验,且经过专项业务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技能。

第七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有适应清障施救作业需要的专业车辆及随车安全装备:(一)清障拖、铲车分别不得少于三辆。

(二)吊车(起吊能力在25吨以上)不少于2辆;(起吊能力在50吨以上)不少于1辆。

(三)小型作业装备运送车3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2块交通安全标志牌、20个反光锥形筒、3个闪光警示葵花灯、2个便携式探照灯、2根闪光警示棒、若干扫帚、铁锹、牵引绳等简易工具。

(四)大型作业装备运送车不少于2辆,并应当随车携带不少于5块交通安全标志牌、100个反光锥形筒、2个大型灭火器、6个闪光警示葵花灯。

以上所有车辆应当来源合法,牌证齐全,依法购置保险,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八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自备或租用停车场地、仓储场所各1处,其中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亩,仓储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基础配套设施齐全:(一)停车场地、仓储场所有完整的照明、消防设备,且投保的火险理赔标的不少于60万元人民币;(二)停车场地面应当经过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硬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三)仓储场所有防潮、防震、防盗、防毒、防鼠害、防破坏设施,能够保证货物不受损坏。

第九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的人员、机具、车辆、证件材料要建立详细档案并报京珠路政支队、大队备存。

第三章清障施救工作规第十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遵守《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并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在清障施救服务车辆车身醒目位置订装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服务、监督投诉公示牌。

第十二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将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监督投诉印制成服务监督卡片,随车携带,服务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提供,方便当事人核查服务收费行为。

清障施救单位不得拒绝当事人索取服务监督卡片。

第十三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接到清障施救服务求助信息或清障施救服务指令后,应安排人员快速赶赴现场,确保白天5分钟出动,夜间10分钟出动,在45分钟到达现场。

第十四条清障施救单位应提供以下容的服务:(一)为故障车提供短时应急抢修以及牵引拖曳服务,及时排除路面交通安全隐患;(二)协助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为事故车辆提供抢修、起吊、牵引拖曳服务,为事故散落物提供清理、收集、起吊、转运、仓储服务;(三)为清障作业现场、事故处理现场提供安全区域设置和隔离服务;(四)为事故车辆和事故物资提供具备消防、照明、保管条件的停放场地服务;(五)服从路政、交警部门的调度,参与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做好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设备储备。

第十五条停车场涉案车辆及物品统一由清障施救单位保管。

清障施救单位应专门安排停车场值班人员,负责指挥车辆停放、对车辆物品实施监护,妥善保管,并认真填写《清障施救单位停车场涉案车辆及物品保管登记表》《清障施救单位停车场涉案车辆及物品保管登记台帐》,并与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车辆及物品进出停车场时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清障施救监管第十六条清障施救监管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各路政大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建立清障施救服务监管台账。

第十七条日常检查由路政大队外业人员负责,外业人员对清障施救过程中的人员着装、佩戴证件、车辆标识、收费标准、文明服务等容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专项检查由路政大队统筹安排,定期组织路政人员到清障施救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容包括车辆状况、票据以及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检查过程中发现清障施救单位存在违章现象的,责令清障施救单位及时改正。

情节严重的,向清障施救单位下达《清障施救服务整改通知书》,清障施救单位2日向路政大队说明情况,并按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清障施救单位每月30日之前向大队综合办公室上报清障施救服务台帐、清障施救作业登记本和收费明细表,路政大队每月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支队上报清障施救台帐。

第二十一条路政大队按照“每诉必查,每实必究”的原则,认真处理每一起因清障施救引起的投诉事件,接到当事人投诉必追查到底,依法依规查处。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到当事人投诉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管段路政大队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路政支队接到投诉信息后,应指定管段路政大队在3个工作日调查核实,根据大队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调查经过和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路政大队值班人员接到司乘人员投诉,或者路政支队、监控中心移交投诉情况,应详细填写《清障施救投诉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之完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上报路政支队。

第二十四条经过路政大队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应要求清障施救单位对投诉人进行合理解释,消除投诉;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清障施救单位向投拆人赔礼道歉,退还超标准部分清障施救服务费,或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经投诉人确认后,投诉人未提出其它疑义,由投诉人在《清障施救服务投诉登记表》签字确认或者确认。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完毕后,调查人员在《清障施救服务投诉登记表》上填写处理结果,交路政大队审核、存档。

第二十七条对于媒体曝光、司乘人员信访的,造成较大影响的举报投诉,路政支队应成立调查小组,认真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单位。

第二十八条路政大队应对清障施救服务对象进行回访,做到每案必访,认真做好回访记录。

第二十九条完善清障施救服务日常监管、服务回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流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投诉处理回复率达100%。

第三十条各路政大队要加强对在清障施救单位服务中被有理投诉或在日常监管中被查处的违规行为的证据收集保存,建立清障施救单位违规行为档案。

第三十一条路政大队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清障施救单位负责人谈谈会,指出工作不足,应联合交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在打击路损逃逸案件、应急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的清障施救单位及人员,管理处将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有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责令改正:(一)未达到清障服务形象标准和要求的;(二)未达到清障施救服务信息公布标准和要求的;(三)未向当事人出示有效工作证件,表明单位和身份的;(四)拒绝或未向当事人出示服务监督卡的;(五)未在规定的时间出动或到达现场的;(六)不按规定填制《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作业登记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项目收费明细表》,或填制虚假信息的;(七)未按时报送清障施救服务台帐的;(八)不服从管理的。

第三十四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强制提供有偿服务;(二)未向服务对象出示收费标准的;(三)违规施救导致国家或者个人财产受到轻微损失的;(四)不按标准收费、超围收费的;(五)其他行为导致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十五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二)违规施救导致国家或者个人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对清障施救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路政部门将上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建议取消其清障施救服务资格。

(一)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被有理投诉达三次以上的;(二)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三)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其他违规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中安全管理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取消其清障施救服务资格。

第三十八条路政大队应不定时对清障施救单位的值班、出勤记录进行抽查,如记录不完整,登记不全的,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京珠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1:清障施救服务整改通知书鄂高路政京珠整字大队()第号清障施救:经查,你单位在实施清障施救服务中,存在下列行为:1、;2、;3、;4、。

上述行为,违反了《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规定。

根据《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前改正上述行为,具体是:1、;2、;3、;4、。

你单位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改正的,我单位将依据《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签发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执法专用章)执行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京珠支队第大队年月日附件2:京港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停车场涉安车辆及物品保管登记表入场时间:年月日时当事人签名:联系:停车场工作人员签名:联系:(清障施救单位)印章年月日放车、提货记录出场时间:年月日时`当事人确认车辆及物品完好后签名:停车场工作人员签名:清障施救单位负责人签名:Word文档附件4:京港澳高速清障施救监管台帐Word文档Word文档` 附件5: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举报投诉记录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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