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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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摘要:1.保险保障基金的概念和作用2.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1条的内容解读3.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和意义4.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正文:保险保障基金(Insurance Protection Fund)是指根据《保险法》规定,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用于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法定基金。

其重要作用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破产等特殊情况发生时,向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其中,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场景和程序。

这条法律规定,当保险公司出现被依法撤销或破产的情况,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启动使用。

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时,保险保障基金也可以依法启动。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需经过严格的程序。

首先,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决定是否启动使用。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需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最后,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结果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在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非常严格,遵循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这些基金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动用,只有在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破产等情况时才会启动。

总的来说,保险保障基金是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风险防范机制,其存在和运作旨在保障广大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通过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我国保险市场在面临风险和挑战时,有了更强的抵御能力。

投保人可以放心购买保险产品,享受保险保障,无需担心保险公司破产等风险。

保险保障基金的第21条,是我们理解保险保障基金运作的重要依据。

它明确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条件和程序,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

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而言,了解和掌握这一条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权益而设立的特殊基金。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国家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基本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安全稳健、合法合规、高效优质。

这些原则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营和有效保值增值,以更好地满足参保人的权益保障需求。

二、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基金管理机构是国家设立的法人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基金计划的制定、基金资产的管理、基金运营的监督等。

三、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是保证基金稳定增值的关键。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投资原则,选择多样化的投资手段和优质的投资标的,以降低风险并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

四、基金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应符合收支平衡原则。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费率和缴费基数,并及时提醒参保人缴费。

同时,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基金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和基金支出的合理性,杜绝乱用、挪用、浪费等现象的发生。

五、基金信息披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基金的信息。

包括基金的收支状况、投资运营情况、管理机构的运作情况等。

这样可以增加社会对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六、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受到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同时,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参与监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

七、法律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基金参保人也应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行。

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最新版

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规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规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08-09-16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第七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制度(1)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无币化征缴管理,缴费人员通过刷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2)每月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存入收入专户,月末财务人员及时将余额全部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3)征缴收入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

(4)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划入“社保基金专户"时,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为记账凭证.(5)对上级下拨社保基金收入,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

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制度(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划入支出户到账情况。

(2)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业务股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经经办人和股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或局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再报送财务股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办理支付结算。

(3)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作为原始凭证;对丧葬抚恤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支付审核表》作为原始凭证;对跨统筹地县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和业务环节传来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作为原始凭证;对上解上级的支出,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3.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管理制度(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年度稽核计划,采取随机抽取、征缴数据信息库异常、举报、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等方式确定稽核对象,特别是对欠费超过三月以上或累计欠费50万元以上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财政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办法

【财政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办法

【财政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保险机构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章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参保人权益,保
持基金的稳健运作。

第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坚持风险管理和回报管理相结合,维护基金的安全性
和收益性。

第三章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并确保
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对基金管理活动的监督,确保
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科学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合理配置资产组合,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实现合理投资收益。

第八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基金安全运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监测基金管理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相关监管部门。

以上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若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由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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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
办法
1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
【发布日期】 -09-11
【生效日期】 -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理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
用以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第七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

第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
(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理建议;
(三)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理工作;
(四)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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