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ac9eb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43.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6号二00五年三月十日)各保险公司:为了做好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工作,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年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保障基金专门帐户中国保监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两个专户。
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人寿保险公司(含养老金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缴入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
帐户的具体信息如下:户名: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帐号:020009682900008888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户名:中国保监会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帐号:020009682900006661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二、保险保障基金缴纳额的确定(一)对《管理办法》施行前,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截至2004年末累计已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在今年内分批缴入保险保障基金专户。
在2005年3月31日前应将累计提取额的50%缴入保险保障基金专门帐户,剩余的50%部分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
(二)《管理办法》施行后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缴工作。
(三)季度预缴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1.上年度经营期满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提取额的四分之一作为本年度的季度预缴额;上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或在本年度开业的,实行定额预缴,每季度预缴额为2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权益而设立的特殊基金。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国家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基本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安全稳健、合法合规、高效优质。
这些原则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营和有效保值增值,以更好地满足参保人的权益保障需求。
二、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基金管理机构是国家设立的法人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基金计划的制定、基金资产的管理、基金运营的监督等。
三、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是保证基金稳定增值的关键。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投资原则,选择多样化的投资手段和优质的投资标的,以降低风险并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
四、基金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应符合收支平衡原则。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费率和缴费基数,并及时提醒参保人缴费。
同时,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基金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和基金支出的合理性,杜绝乱用、挪用、浪费等现象的发生。
五、基金信息披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基金的信息。
包括基金的收支状况、投资运营情况、管理机构的运作情况等。
这样可以增加社会对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六、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受到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同时,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参与监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
七、法律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基金参保人也应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行。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日期】 -09-11【生效日期】 -09-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二○○八年九月十一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理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基金筹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财政补贴;(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缴费基数真实、准确;(二)缴费比例合理、稳定;(三)缴费方式便捷、高效。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人社等部门的协作,确保基金征收的及时、足额。
三、基金管理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基金投资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二)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效率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银行存款;(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三)其他低风险、收益稳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比例应当根据基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四、基金使用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三)参保人员享受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基金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基金安全;(二)公平公正,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三)高效便捷,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使用监督。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
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二是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
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延续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等规定;进一步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具体拆借期限、利率及适用原则报经银保监会批准后施行。
三是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
丰富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情形,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的权利;新增“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视情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必要监管措施”的表述。
四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
界定保单利益的范围;明确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外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规定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法,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在现行办法基础上,明确另行制定人寿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新增“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后,即在偿付金范围内取得该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等同于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清偿顺序的债权”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债权转移关系;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监事和相关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不予救助。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发文字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2.09【实施日期】2022.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益港公司员工工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高公司抗安全风险能力,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特设立员工工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凡与益港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作为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中约定事项内容之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合理管理基金,对基金进行统筹安排及使用,成立工伤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安委常务副主任、公司工会主席、安委会副主任成员:安委会成员、工会干事、员工代表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地点设在公司工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成员为安全干
事、工会干事。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审核、管理及使用基金;
2、负责批准使用基金,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3、组织审批年度基金使用计划;
4、负责资金筹集等工作;
5、负责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第七条基金管理办
公室的职责
1、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2、调查搜集工伤、亡员工个人情况、亲属情况、员工伤、亡等级认定情况、就医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相关资料;
3、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伤、亡发生原因、经过、结果等情况,并草拟使用基金意见;
4、负责落实基金使用情况并协助做好善后处理的相关事宜;
5、做好使用基金的员工工伤、亡情况相关文件的整理、保管、存档工作。
第三章基金的缴纳
第八条基金的筹集,本着“取之于员工,用之于员工” 的原则自行交纳。
第九条凡与益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本办法规定范围交纳基金。
第十条员工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按年交
纳,每年3月份、12月份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取员工基金款,工伤基金的收取标准为100 元/人年。
第十一条如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本基金款不予退还。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工伤基金管理坚持“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的形式进行专项管理储备。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安全基金专门账户并独立核算,基金与益港公司的行政经费完全分离。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综合办公室财务及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计的基金财务报告,并向总经理办公会公布,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确保基金使用正确,做到“公开透明”。
第五章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员工凡因重大工伤致残或死亡,除按国家工
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其他渠道获得与工伤、亡直接相关的抚恤金外,参考其员工家庭困难情况等客观因素,确实需要额外抚恤的,由员工个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工伤基金管理
办公室
第十七条工伤基金管理办公室调查确认后,将各种证明材料收集、备案,填写“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递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对申请材料应严格进
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具备申请资格;
3、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过多,安全基金无力支付;
5、不按规定要求编写“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
6、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7、不按规定交纳安全基金或交纳不足的。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在综合分析公司工伤、亡事故原因及家庭状况的基础上进行讨论研究,做出基金使用意见报经理办公会,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工伤、亡员工最终
待遇标准。
第二十条经领导小组对工伤、亡情况审议无误后在“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联名签字后生效,方可启用工伤基金。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持生效后的“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与基金支取人到公司综合办公室财务办理相应领款手续。
六六六投资
第二十二条工伤基金投资运作应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基本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工伤基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工伤基金收入的一种有效补充。
基金的投资方向、方式仅限货币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十三条工伤基金货币投资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
第二十四条划入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7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总额的10%。
第二十五条工伤基金除用于货币资产投资外,还可用
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的范围限于天津港内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总额的20%,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年回报率不得低于20%。
第二十六条工伤基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工
伤基
补充。
金收入的一种有
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基金领导小组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天津益港劳务公司首届职
代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附表1:
工伤、亡员工待遇核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