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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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视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勉励和撑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常识的公益宣扬,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视。

有关医疗保障的宣扬报道应当真实、公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XXX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日期】 -09-11【生效日期】 -09-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二○○八年九月十一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理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基金筹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财政补贴;(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缴费基数真实、准确;(二)缴费比例合理、稳定;(三)缴费方式便捷、高效。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人社等部门的协作,确保基金征收的及时、足额。

三、基金管理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基金投资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二)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效率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银行存款;(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三)其他低风险、收益稳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比例应当根据基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四、基金使用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三)参保人员享受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基金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基金安全;(二)公平公正,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三)高效便捷,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使用监督。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精细化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xx]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xx]117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与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遵守财经财经纪律,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担负重要职责。

财政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对基金实施和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基金的收入、支出与使用;对基金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办理财政专户基金的日常用款拨付手续;对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实行积极的保值增值措施,包括按时办理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等;同时,负责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复等。

第二章基金预、决算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和基金决算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布置编报下一年度基金预算。

积极推行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已实行社会保障预算编制试点的市,基金预算要与之很好地衔接。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复的基金预算执行,及时调度基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立刻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初预算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报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1•【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二○○八年九月十一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营的资金。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我国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设置和管理机构1. 社会保险基金的设置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各个基金由各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划拨,并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2.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和有效管理,每个基金都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付1.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来自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的补贴。

根据职工的工资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按月或按季度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的养老金、医疗费、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等待遇。

其中,养老金是社会保险基金最主要的支出项,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办法支付给退休人员。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为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社会保险基金也可以进行投资运营。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的投资运营必须遵循安全、稳健、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监督制度。

监督机构可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

此外,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中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六、结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助于保障职工的权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30【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章缴纳第六条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二、基金筹集2.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筹集。

2.2 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水平等因素确定。

2.3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2.4 政府应根据财政状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贴。

2.5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应坚持收支两条线,确保基金的独立运作。

三、基金使用3.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3.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住院医疗费用;(2)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3)门诊普通病种医疗费用;(4)药店购药费用;(5)其他合规医疗费用。

3.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医疗费用;(2)合理医疗费用;(3)合理用药;(4)合理治疗。

3.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1)非合规医疗费用;(2)不合理医疗费用;(3)非医疗用途的支出;(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支出。

四、基金管理4.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4.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4.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1)银行存款;(2)国债;(3)地方政府债券;(4)其他低风险投资品种。

4.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纳入基金收入,用于弥补基金支出。

4.5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

五、基金监督5.1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对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和投资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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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港公司员工工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高公司抗安全风险能力,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特设立员工工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凡与益港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作为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中约定事项内容之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合理管理基金,对基金进行统筹安排及使用,成立工伤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安委常务副主任、公司工会主席、安委会副主任成员:安委会成员、工会干事、员工代表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地点设在公司工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成员为安全干事、工会干事。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审核、管理及使用基金;
2、负责批准使用基金,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3、组织审批年度基金使用计划;
4、负责资金筹集等工作;
5、负责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第七条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2、调查搜集工伤、亡员工个人情况、亲属情况、员工伤、亡等级认定情况、就医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相关资料;
3、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伤、亡发生原因、经过、结果等情况,并草拟使用基金意见;
4、负责落实基金使用情况并协助做好善后处理的相关事宜;
5、做好使用基金的员工工伤、亡情况相关文件的整理、保管、存档工作。

第三章基金的缴纳
第八条基金的筹集,本着“取之于员工,用之于员工”的原则自行交纳。

第九条凡与益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本办法规定范围交纳基金。

第十条员工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按年交纳,每年3月份、12月份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取员工基金款,工伤基金的收取标准为100元/人年。

第十一条如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本基金款不予退还。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工伤基金管理坚持“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的形式进行专项管理储备。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安全基金专门账户并独立核算,基金与益港公司的行政经费完全分离。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综合办公室财务及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计的基金财务报告,并向总经理办公会公布,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确保基金使用正确,做到“公开透明”。

第五章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员工凡因重大工伤致残或死亡,除按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其他渠道获得与工伤、亡直接相关的抚恤金外,参考其员工家庭困难情况等客观因素,确实需要额外抚恤的,由员工个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工伤基金管理
办公室。

第十七条工伤基金管理办公室调查确认后,将各种证明材料收集、备案,填写“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递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对申请材料应严格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具备申请资格;
3、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过多,安全基金无力支付;
5、不按规定要求编写“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
6、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7、不按规定交纳安全基金或交纳不足的。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在综合分析公司工伤、亡事故原因及家庭状况的基础上进行讨论研究,做出基金使用意见报经理办公会,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工伤、亡员工最终待遇标准。

第二十条经领导小组对工伤、亡情况审议无误后在“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联名签字后生效,方可启用工伤基金。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持生效后的“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与基金支取人到公司综合办公室财务办理相应领款手续。

第六章投资
第二十二条工伤基金投资运作应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基本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工伤基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工伤基金收入的一种有效补充。

基金的投资方向、方式仅限货币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十三条工伤基金货币投资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

第二十四条划入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国有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70%。

(二) 企业债、金融债投资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总额的10%。

第二十五条工伤基金除用于货币资产投资外,还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的范围限于天津港内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总额的20%,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年回报率不得低于20%。

第二十六条工伤基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工伤基金收入的一种有效补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基金领导小组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天津益港劳务公司首届职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附表1:
工伤、亡员工待遇核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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