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规定(最新)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3)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 (3)第四章商业秘密的标志 (6)第五章商业秘密的变更和解除 (8)第六章保护措施 (10)第七章奖励与惩处 (14)第八章附则 (15)附件1 (17)附件2 (18)附件3 (19)附件4 (20)附件5 (21)附件6 (22)附件7 (23)附件8 (24)附件9 (26)附件10 (27)附件11 (28)附件12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维护集团公司和公司合法权益,保障集团公司和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机关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集团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涉密,是指涉及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条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五条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六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坚持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所属单位、机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第九条公司、国内二级单位、境外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作为本级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保密办应当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条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和业务领域内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密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附员工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第一章一般规定1.商业秘密定义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基于签订本协议人员工作的特殊性,本协议所涉及的下列具体内容包括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客户的商业秘密、证券信息、人事薪酬等,因此员工必须予以保密。
2.保密义务2.1.任职期间,非经公司许可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文字、翻印等)将在公司工作期间所了解、知晓、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商业伙伴、新闻媒体、关联企业、朋友乃至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等),无论这种提供或泄露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亦不论是故意或过失;2.2.任职期间员工除应对自己因工作需要掌握的公司之商业秘密负严格保密之责任外,还应采取合理之必要保护措施,防止第三人(包括与所任职工作无必要关联的同一单位或部门的其他人员)自员工或员工负责管理的部门获取其所负责保管或接触的商业秘密;2.3.任职期间,员工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无论该秘密是否应为其掌握、知晓、了解;2.4.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取得或接触按其级别和职权不应当取得或接触的商业秘密,如确属非因自身原因取得或接触而了解、知晓、掌握的与自身级别和职权不相适应的商业秘密的,也应遵守保密制度;2.5.员工任职期间不得以劝说、利诱、威胁、探听等任何方式对非自己任职的部门或同一部门中自己未接触或从事的活动以求知晓、了解、掌握;2.6.任职期间,员工对于所了解、知晓、掌握的关于公司与其现有或潜在的客户、关联企业等之间的关系亦属商业秘密。
公司对上述群体或个体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员工也应无条件承担;2.7.员工在任职期间编制、使用、持有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来往书信、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原始件、复印件、样本均属于公司所有。
员工须在公司的要求下在任何时候及在任职期满离职时将上述文件(包括正本与副本)、原始件、复印件、样本交还公司。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具有以下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不为该信息的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具有实际的、潜在的商业价值;(三)经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三条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坚持积极防范、有利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需要知悉原则和分割原则;需要知悉原则是指根据管理、科研、业务工作的需要,若不向员工授权掌握某项商业秘密就无法进行生产、工作或者达成某项交易,应使其知悉该内容;分割原则是指把完整的事项根据经营、管理不同环节分割成若干部分,每个环节只能知悉本部分商业秘密的内容;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第五条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六条公司应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列入各级领导议事日程,纳入公司各部门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第七条公司保密、法律和宣传部门应经常性的加强员工保密教育,普及保密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第八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决定商业秘密保护重大事项;第十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公司商业秘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司有关保密制度;(二)组织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三)监督指导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及定密、标密工作;(四)负责出国携带资料或新闻宣传的保密审查;(五)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六)调查处理公司失、泄、窃密事件;第十一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领导负责制;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分工负责制,遵循“谁主管业务,谁负责保密”和“谁涉密,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的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密事项的保密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并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专业性保密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所属部门应设立专兼职保密员岗位;专兼职保密员岗位职责是:(一)落实国家及公司各项保密规定,制定本部门保密事项的保密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本部门保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负责本部门商业秘密的定密、解密的工作;(四)协助调查处理本部门失、泄、窃密事件;第三章范围和密级划分第十四条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一)影响公司改革和发展的事项;(二)影响公司营销活动的事项;(三)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四)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事项;(五)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六)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七)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八)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九)公司特别指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品价格、产销策略、招投标文件、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财务状况、法律事务、重大改革方案等;第十五条公司商业秘密密级按重要程度划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等级;关系到公司生存与发展及重大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AA级,关系到公司发展及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A级,影响公司经济利益的应划为A级;第十六条公司商业秘密项目的确定和修改应遵循“谁产生秘密,就由谁定密”的原则,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密源产生部门拟出保密项目,本部门保密员审核、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确认后,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汇总后报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将对保密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标识和保密期限第十七条公司商业秘密的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应依照公司设计保密项目的内容选定;保密期限应依照公司涉及保密项目的内容选定;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可以定为长期;标注密级时应同时标注保密期限;第十八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公文,在发文稿纸上的相应栏目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第十九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各类公文、领导讲话、报表、资料等纸介质秘密载体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第二十条密源产生部门应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磁介质、光盘介质等秘密载体严格按照存储文件同样的密级进行管理,在适当位置加盖“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标记章”,做出标识;第五章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制度、做出保密标识、加盖保密标记、附注保密文字说明或提出口头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等合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内部保卫工作;未经许可,非本公司人员不得进入公司办公及会议场所;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重点涉密区、保密部门及涉密部位的管理;一公司领导办公区为特别保密区,总经理办公室、财务、技术、事务、信息、采购、销售等部门重点涉密部门;二特别保密区、重点涉密部门、重点涉密部位,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或接触;第二十四条公司必须与重点涉密部门、部位和岗位的重点涉密人员,以及所有涉密人员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上岗、在岗、离岗各环节实行严格监督,发现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知悉范围,严格按规定的数量制作商业秘密载体,严格按指定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完善商业秘密载体收发、传递、借阅、复制、管理、销毁等管理工作;一收发商业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二传递商业秘密载体,送往外部门的,必须通过机要方式寄送,严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传递;商业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和邮寄出境;特殊情况下确需携带时,必须履行保密审查手段,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三借阅AAA级、AA级载体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四复制商业秘密载体应经密源产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复制的商业秘密载体应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五销毁商业秘密载体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将商业秘密载体作为废品或垃圾出售给个体商贩或者废品收购点;六商业秘密载体应当由各部门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保存,并由专人管理,阅办后要及时清退、归档;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对计算机和网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计算机应设置用户口令,关键数据和软件应加密;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密码应加强防护;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存储在公用电子邮箱、私人电脑或私人用途的移动硬盘内;未经批准,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带离保密办公区域;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该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措施;四涉密计算机网络应当与公共信息网络实行有效地物理隔离;严禁涉密计算机网络及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直接或间接与公共信息网络相连;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对涉密会议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会议场所应当具有屏蔽保密效果或保密条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二会前应对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三不得采用电视或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AAA级内容的涉密会议;四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必须加注保密标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做好登记,重要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标明“会后收回”字样,会议休会或结束时,会议主办部门及时收回清点、登记;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计划、营销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露货源、库存、价格等信息;第三十条公司应加强项目投资计划、商务谈判、招投标等关键环节的保密管理;一谈判或合作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订立保密条款,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保护措施、保护义务、违约责任等;二参与项目谈判、招投标的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新闻宣传、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实行保密审查制度;一对外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新闻,应由发布人所在部门进行保密初审,然后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保密审查;二对外宣传和举办展览,参加评审会或鉴定会,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论文、交流材料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应由密源产生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外来人员参观考察和交流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合理安排行程路线,重要涉密部门、部门、装备禁止参观或者拍照;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涉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涉外工作保密的有关规定,对确需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应事先签订保密协议,严格界定提供和使用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在合作研究与开发、专利转让、委托加工等活动中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一委托或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时,应订立保密协议、对涉密的具体内容、使用范围、权利归属、商业秘密的披露及保密义务,以及项目完成后商业秘密的管理、使用,违约责任等应做出约定;二转让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订立保密协议,约定许可使用的地域、时间、内容、使用方式、使用费用及违约责任等;三委托加工产品、提供设备或承销其产品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订立保密协议,对该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禁止转让、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商业秘密的解密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商业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二保密期限未到,原定保密部门或有关部门认为需提前解密的,应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解密时应在原密级旁标明“解密”字样并做好登记;三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定保密部门确定;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国家机关要求披露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应向国家机关说明情况并请求予以保密;第三十七条公司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第三十八条公司对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属部门、员工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九条公司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所属部门员工应该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六章员工的保密义务和权利第四十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订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条款或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保密的范围、内容、责任和义务、期限及违约责任;公司有权拒绝聘用不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人员;第四十一条公司员工应谨慎、妥善保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一切有关资料、记录、软盘、设备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二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披露或提供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三未经本公司许可,将公司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四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五非法侵害、利用他人商业秘密;六泄露因执行职务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第四十二条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保密期限届满;一原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物品应当全部退还公司并办理移交手续;二不得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三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部门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员工遵守前款规定,造成实际损失并提出补偿请求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给予适当补偿;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应司法、行政、立法等机构要求披露或提供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资料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并配合公司采取适当措施;第四十四条员工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应及时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报告,协助相关人员调查并采取积极有效地补救措施;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保密义务解除:(一)商业秘密保密事项期限届满;(二)公司正式公开披露该保密事项;(三)公司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约定义务的;第四十六条公司与员工双方因商业秘密保护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二属于其他争议的,可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
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范文(4篇)

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安全和稳定,制定本保密工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临时工,以及外部合作伙伴。
第三条保密工作的定义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工作是指公司内部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技术方案、财务数据、客户信息等。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四条公司的保密责任公司对其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并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员工的保密责任所有员工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家人和朋友。
第六条外部合作伙伴的保密责任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外部合作伙伴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约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保密措施第七条系统访问权限控制公司应对系统进行访问权限控制,确保只有需要知道商业秘密的员工才能访问相关信息。
第八条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公司应确保商业秘密的文件和资料得到妥善保管,仅限有许可的员工才能查看和使用。
第九条电子邮件和通讯工具的监控公司可对员工的电子邮件和通讯工具进行监控,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第四章保密违规处理第十条保密违规行为的认定对于泄露商业秘密、违反保密约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处理措施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辞退等,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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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范文(2)一、目的为有效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规范员工的保密行为,确保公司的信息资产安全,制定本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保密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并包括与公司有保密协议的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外部人员。
三、定义1. 商业机密:指公司拥有、掌握的与公司商务活动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市场策略、技术文件等。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米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二)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三)企业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一)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企业投资的公司及其职员;(二)与企业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公司)及其职员;(三)与企业相关联的模具、原材料供应、零部件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企业及其职员;(四)企业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 _________ (五)企业聘任的人员;第四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五条企业根据员工分工及职责,与员工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签定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爱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
第七条企业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为下列行为:(一)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三)以其它方式作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八条企业员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保密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二、保密范围1. 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商业计划、合作伙伴及客户信息等。
2. 员工在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公司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范围。
三、保密义务1.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外部合作伙伴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也需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公司或个人。
四、保密措施1. 公司将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级别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2. 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3.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保密管理1. 公司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2. 对于发现泄密行为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商业秘密的转移1. 员工在离职前不得擅自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应当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带走相关资料。
2. 公司是否同意离职员工将商业秘密带出公司,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七、保密责任1. 公司领导应当加强对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视,确保保密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员工应当积极遵守保密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八、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理1. 对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员工,公司将严格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如因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保密制度的解释权公司保留对本保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由公司领导组织制定并征得大多数员工的同意。
十、附则本保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调整或修订应当通过公司内部通知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任何与本保密制度相违背的规定,均无效。
以上就是本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管理制度,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的重要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 特征(1)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权利人对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使其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
(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以防止其泄露。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1. 调解当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其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2. 仲裁当协商不成时,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将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3. 诉讼当仲裁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仲裁时,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公司管理制度保密

公司管理制度保密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公司对商业机密的保护,确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利益不受侵害,规范员工对商业机密的处理和保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保密范围1. 公司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研发资料、销售策略、供应商信息、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任何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且未公开的信息。
2. 公司保密信息的分类标准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指导。
第三章保密责任1.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护公司商业机密的责任,在工作和业余时间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公司商业机密。
2. 各部门主管要负责监督员工对商业机密的保护工作,落实保密责任。
第四章保密措施1. 公司将商业机密分级保护,限制不同人员的访问权限,确保商业机密的安全。
2. 在了解商业机密的员工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定期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机密的重视程度。
3. 在使用、传输、存储商业机密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的保密操作规范,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商业机密的安全。
第五章保密监督1. 公司设立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密规章制度,指导各部门对商业机密的保护工作。
2. 对于发现商业机密泄漏或者存在泄密风险的情况,公司保密管理部门要及时介入、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 公司在定期内部审计过程中,要对商业机密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保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2. 对于非故意泄露商业机密的员工,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奖金、警告、调岗等。
3. 公司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向侵犯公司商业权益的员工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保密规定的宣传公司将保密规定内容作为员工手册的附件,对全体员工进行宣传,确保每一位员工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1. 本保密制度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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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入档案系统保管,借用人员需经批准,并做好借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保密岗位的管理
公司保密岗位工作应注意遵守以下规定:
(1)保密岗位的员工上岗前,应当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能上岗;
(2)用人部门应会同公司人力资源、保密等有关部门,共同对保密岗位的员工进行审查考核;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总经理办公室还将视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5)员工在任职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防止泄露秘密信息。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所有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泄露或者披露任何有关信息;
(6)员工应当依照公司规定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秘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任何公司秘密信息,不得利用秘密信息为自己或者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7)员工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消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对其在任职期间获悉的公司秘密信息仍负有保密义务,应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 保密责任及违约处理
第九条 违反保密规定的处理
公司秘密信息是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严格保守公司秘密信息是全体员工的义务和责任。如员工违反保密制度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审查考核认为员工违反保密要求的,应当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或与员工签订的有关保密协议的约定,视情况作出处理或处罚;
(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任职期间不得在同行业或相似行业的其他公司、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内从事任何兼职工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公司支付不少于20万元的违约金;
(4)员工违反司保密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实际赔偿数额不低于300万元,公司将视情况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本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视其情节給予警告、扣发薪酬、解除劳动合同、罚款以及责令赔偿等处罚,并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附则
第十条 解释权与修订权
(1)掌握或了解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员工,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向其他无关人员泄露、谈论或利用相关内容的,给公司经济损失的,则按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总和的1倍赔偿,实际赔偿数额不低于200万元;
(2)与公司技术、商业秘密无关的员工,故意打听或窃取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的,公司按照违纪处理;
(3)负有保存、整理公司秘密信息资料的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带离相关资料出公司的,若造成公司损失的,则按损失的实际金额的2倍赔偿;员工将秘密信息资料作交易而获取个人利益的,则按利益的3倍赔偿,实际赔偿数额不低于300万元,公司并将按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