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营销部规范经营管理办法
卷烟规范经营三项制度

(一)规范经营三项制度1、规范经营三项制度操作办法(1)货源计划预报制。
各单位每月25日前应及时编制下个月销售计划,并结合虚拟库存编制下个月要货计划。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是每月25日前,各单位市场营销部主任组织品牌策划等相关人员分品牌编制下个月销售计划和要货计划,填制《货源计划预报表》(详见附表五)中“销售计划”栏、“虚拟库存”栏和“要货计划”栏,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分公司物流发展部审核批准。
二是分公司物流发展部收到各单位《货源计划预报表》后,根据现有库存货源和下月调进计划,分单位、分品牌编制核准数,填制“分公司核准”栏。
三是紧俏货源也是每月一次性安排给各单位,具体的品种数量在“分公司核准栏”中体现。
四是分公司物流发展部须于27日前将核准后的《货源计划预报表》(汇总表)下达给各单位。
五是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经核准的品牌数量制定投放策略,落实到供货意向单,扎扎实实地开展卷烟营销工作。
(2)紧俏货源分配预案制。
各单位每批次紧俏货源分配须执行预案制,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是每批次紧俏货源分配应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进行投放,由市场营销部主任负责组织品牌策划等相关人员填制《紧俏货源分配预案》(详见附表六),并由客户经理按分配预案列出具体分配清单,填制《紧俏货源分配表》(详见附表七)。
二是《紧俏货源分配预案》、《紧俏货源分配表》为配套表格,《紧俏货源分配预案》须用书面表格填制,《紧俏货源分配表》可用电子表格填制。
市场营销部须严格按要求填制和汇总,并分别上报销售、专卖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
三是在该批货源投放两天前须将《紧俏货源分配预案》(书面表格)传真到分公司物流发展部,并以FICQ等形式将《紧俏货源分配表》(电子表格)上传物流发展部。
物流发展部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准并下达。
四是各单位须经核准之后方能投放紧俏货源,投放时将分配方案和奖励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同时要求客户经理及时告知客户,并在CRM 系统设置限量,如客户超出截止日期未订货的视为自动放弃,将不再继续提供货源倾斜供货。
烟草售卖管理制度范文

烟草售卖管理制度范文烟草售卖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烟草售卖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烟草销售行业,包括烟草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
第三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烟草销售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注册登记第四条从事烟草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第七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定期更新、报备企业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八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销售价格。
第九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实施营业执照公示制度,向顾客公示企业基本信息和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购买许可管理制度,严格管控烟草销售人员的购买行为。
第十一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烟草进货和销售台账,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商品库存盘点,确保商品库存数量和台账记录一致。
第四章销售控制第十三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对购买烟草的顾客进行实名登记,并记录购买烟草的日期、数量和购买者姓名等信息。
第十四条顾客购买烟草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销售人员应当核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对于未成年人购买烟草,销售人员应当拒绝销售,并向顾客解释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禁烟宣传工作,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引导顾客不吸烟或减少吸烟。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包括安装摄像头、加强保安力量等措施,保障企业安全。
第十八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烟草储存的管理,确保烟草质量和保质期。
第十九条烟草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店内燃烟,保障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员工健康。
烟草行业卷烟生产和销售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卷烟生产和销售管理规定一、卷烟生产管理规定烟草行业卷烟生产和销售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卷烟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市场秩序。
以下是有关卷烟生产管理的规定:1. 生产授权(1)烟草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获得生产烟草产品的授权,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2)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和原材料使用等信息,确保卷烟的质量和安全。
2. 生产标准(1)卷烟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生产环境和设备(1)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生产环境,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2)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4. 包装和标识(1)卷烟包装必须清晰、完整、美观,并标明产品名称、品牌、规格、产地等信息。
(2)生产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确保包装的卫生和安全。
5. 质量监控(1)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监控部门,负责卷烟质量的监管和检测。
(2)质量监控应包括对卷烟成分、焦油含量、烟气排放等的监测和检测。
二、卷烟销售管理规定烟草行业卷烟生产和销售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卷烟销售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吸烟侵害,以下是有关卷烟销售管理的规定:1. 销售许可证(1)零售商必须依法获得销售卷烟的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销售许可证应明确规定销售地点和经营范围,且必须公示在销售场所。
2. 销售年龄限制(1)禁止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卷烟。
(2)销售商应在销售场所明确标识"未满18岁禁止购买烟草"。
3. 销售渠道管理(1)销售商必须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卷烟,禁止进行非法销售行为。
(2)销售商应确保销售的卷烟真实、合法、符合质量标准。
4. 销售限制(1)禁止在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出售卷烟。
(2)禁止在学校、医院、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销售卷烟。
5. 广告宣传限制(1)禁止在广告、促销活动中使用诱导、虚假等手段宣传卷烟产品。
(2)禁止将卷烟与青少年、体育运动等进行关联宣传。
卷烟销售管理办法

卷烟销售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销售行为,更好地为卷烟零售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结合县局(公司)卷烟销售工作及辖区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卷烟销售管理办法:一、卷烟营销部门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局、市局规定的许可范围、价格、渠道和方式销售卷烟。
二、卷烟营销部门根据市局(公司)下达的月卷烟供应计划,制定当月卷烟销售计划.三、县局(公司)网建办要依据《关于对卷烟零售客户进行分类及客户分类变动管理的实施办法》对辖区内的卷烟零售户进行分类,即核心客户、重点客户、基本客户、一般客户;卷烟营销部门必须按客户分类的限制供应卷烟。
四、卷烟营销部门不得向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供应卷烟,更不得私自向个人供应卷烟。
五、零售户在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网建办负责接收客户信息资料,并及时将卷烟零售户纳入卷烟销售网络之中,卷烟营销部门根据零售户所在线路,为其提供卷烟营销服务.六、卷烟营销部门针对不同类型零售客户的特点分别制定投放方案,努力实现有效货源的最优配置,真正做到紧俏货源限量供应、顺销品牌满足供应、滞销卷烟减少供应,严禁组合销售,严禁强行摊派订单,严禁强行代替客户订购卷烟或擅自修改客户订单。
七、卷烟货源供应政策实行总量浮动管理,紧俏品牌合理限量,顺销品牌基本满足,实现货源自动分配。
(一)实行总量浮动管理。
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可与卷烟零售客户商定月度供货总量.在此基础上,依据卷烟零售客户分类标准,根据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可允许大、中经营规模的客户实际购货量在商定总量的5%-10%的幅度上浮;经营规模小的客户,应允许其实际购货量在商定总量的15%左右上浮.对所有卷烟零售客户,可合理控制总销量上限,但不得规定销量下限,也不得按规格约定销量。
(二)紧俏品牌合理限量。
对紧俏品牌可以根据实际货源情况,合理限量供应.做到公平公正,保证公开透明。
限量供应的品牌、规格不得超过地市级公司所经营卷烟品牌、规格的30,,销售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20,。
卖烟大户管理制度

卖烟大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卖烟大户的经营行为,保障合法利益,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卖烟大户是指经许可从事烟草制品批发和零售的单位或个人。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卖烟大户。
第三条卖烟大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保持诚信,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卖烟大户应当依法经营,合理经营,做到稳妥、规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卖烟大户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完善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销售烟草制品的安全。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卖烟大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政策,履行税收义务,不得偷漏税款。
第七条卖烟大户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报税,按时交纳烟草税款,不得拖欠税款。
第八条卖烟大户应当加强货物管理,做到货真价实,不得私自调换烟草产品。
第九条卖烟大户应当建立健全购进、销售记录,保留相关凭证,确保销售信息真实可查。
第十条卖烟大户应当妥善保存烟草产品,防潮防晒,确保产品品质。
第十一条卖烟大户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经营场所安全。
第十二条卖烟大户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良好的客户体验。
第三章罚则第十三条卖烟大户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卖烟大户私自调换烟草产品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卖烟大户拒绝向税务机关报税或拖欠税款的,须按照税收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卖烟大户违规销售烟草制品,一经查实,须停止经营,责令闭店整顿。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市烟草专卖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是《卖烟大户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各位卖烟大户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卷烟规范经营八提醒卷烟规范经营

卷烟规范经营八提醒卷烟规范经营
卷烟规范经营八提醒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2、规范经营行为。
不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自觉接受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3、规范货源渠道。
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自觉抵制外来非法卷烟,不使用其他经营户的账户订购卷烟,不从其他经营户处收购卷烟用于销售。
4、规范卷烟销售。
一次性销售卷烟不超过50条,不将卷烟销售给不法烟贩或其他经营户,不为其他经营户或亲朋好友代销卷烟,不为其他经营户或烟贩代购卷烟。
5、规范证照使用。
保证实际经营情况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不出租、出借、出让、伪造、变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规范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6、及时变更登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退出卷烟零售业务时,及时告知辖区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主动办理相关手续。
保证未售完卷烟在烟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规范处理,不得向他人甩卖。
7、维护卷烟市场秩序。
按统一零售指导价明码标价,卷烟标价签使用规范整洁,不低于零售指导价销售卷烟,高价位卷烟不
超过限价标准;不摆卖“纪念烟”、“订制烟”、“专供烟”以及2包、4包等异型和礼盒包装烟。
8、积极协助烟草营销等服务人员,搞好新产品宣传推介、知名品牌培育,重点品牌忠实消费者的登记、发展,现代零售终端建设、消费者吸烟环境建设等工作,及时收集和反馈市场等有关信息。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法[2003]48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法[2003]4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85ce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3e.png)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法[2003]483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促销行为,保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促销行为,保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的一切针对消费者的卷烟促销活动。
三、从事促销活动只能通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商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卷烟销售网络进行,所需卷烟必须从促销活动所在地烟草公司购入,并不得以促销名义开展卷烟经营活动。
四、促销活动地点必须明显张挂“吸烟有害健康”字样公示,并不得以中小学生为促销对象。
五、促销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促销宣传品单位价值不得高于所促销卷烟的单条价格。
六、促销者应当将促销活动的内容、目的、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报告当地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结束——。
烟草专卖(公司)卷烟营销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公司)卷烟营销管理制度1. 引言烟草专卖公司是国家授权的独家零售渠道,其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要始终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为底线,遵守行业规范,保持行业诚信,保障公共健康。
卷烟营销管理制度是烟草专卖公司内部严格管理的基础,其目的是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的营销行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提高卷烟市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烟草专卖公司卷烟营销管理制度的内容。
2. 防止假冒伪劣烟草产品流入市场的措施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假冒伪劣烟草产品流入市场,烟草专卖公司制定了一系列措施:(1)全面推行实名制销售,要求购买卷烟的消费者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销售员需进行身份核验,确保消费者身份合法;(2)加强卷烟供应链管理,建立健全厂家、批发商等供应商的资质审核、进货记录和退货管理制度;(3)加强经销商管理,对经销商进行审批和备案,对其经营场所、库存状况、销售记录实行全面监管;(4)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加强对卷烟商标、包装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3. 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的营销行为和烟草专卖市场管理的管理措施为规范零售市场的营销行为,烟草专卖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1)卷烟销售计划制度,要求经销商按月提交销售计划,并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进行调整;(2)卷烟定价制度,要求各级经销商不得擅自调整卷烟价格,同时对卷烟价格的统一监管;(3)卷烟陈列与销售规范,对卷烟的陈列、展示、销售、广告等行为进行规范;(4)卷烟销售密控制度,要求各级经销商开展非法交易的互动监控和打击;(5)卷烟销售服务管理制度,要求经销商在售前、售中、售后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4. 推进烟草管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烟草业是国家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同时,卷烟生产、销售与消费对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宁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推进烟草管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尤为重要,需要借助政策抓手和科技手段如下:(1)健全烟草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资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2)加强烟草科技创新,促进烟草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提高烟草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3)推广健康烟草生产、销售、消费方式,倡导健康、低烟、环保的烟草文化,增强公众卫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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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分公司)
卷烟营销线规范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卷烟营销纪律,加强卷烟销售规范经营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经营自律意识,切实规范卷烟销售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规范经营内部监管规定
第二条监管对象:****分公司各级及各岗位卷烟营销人员。
第三条监管主体:****直属分局专卖内部监督管理稽查队、分公司卷烟营销部、客户服务部。
第四条监管依据:国家局(总公司)、省、市局(公司)、**分局(分公司)所颁布的规范经营相关文件、规定及制度、《国家局卷烟规范经营“五条纪律”》、国家局规范经营“七个严禁”》、****分局(分公司)《营销管理制度》、《卷烟销售规范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监管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行业法规、制度、规范经营各项禁令、卷烟销售流程为准绳”的原则对内部卷烟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监管内容:有无拆单分摊和强行搭配销售卷烟行为;卷烟销售是否严格遵照100%入网、100%落地、100%
入户的规定进行销售;有无超限量供货、做虚假订单、虚构商户、虚假入网、组织或参与套购倒卖卷烟、向无证单位或个人供货行为;有无违反行业和公司规定的其它卷烟经营纪律行为。
第七条监管措施: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规范责任;突出专卖内部监管,加强过程控制;合理安排卷烟销售,规范经营环节;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内部违反规范经营者予以惩处。
第三章规范经营内部监管方式
规范经营内部监管方式为“节点控制、分类管理、全面监管”。
第八条节点控制:对卷烟销售中的信息采集、营销计划、货源需求预测、货源分配、货源流向、历史数据、跨期销售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
各环节节点岗位人员根据节点内容,定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表格,落实痕迹化管理,体现精细化检查,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第九条分类管理:针对节点内容,实行分类管理。
从时间上实行“日常、按批、按月”分类管理;从监管内容上实行“重点关注、一般关注”分类管理。
把销售环节中紧俏烟分配是否存在倾斜、是否存在跨区销售、是否存在销售时间、空间上的不均衡、是否存在客户经理套购卷烟等现象作为内部监管的“重点关注”内容,对“重点关注”内容采取
切实有效措施,创新内部监管方式方法,确实查清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其它内容为“一般关注”内容,做好预防措施,构建预防体系,防止其向“重点关注”内容转化。
第十条全面监管:采取线路检查、网上监控的方式对卷烟经营规范情况实施全面监管。
对线路的检查,采取走访零售客户,核对其进货单据等形式,对销售异常客户、卷烟购进同销售能力不相符客户、一次性购进个别品牌数量较大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调查,通过线路检查,消除内部监管对外表现和外部影响;对网上监控,专卖内部监督管理稽查队、营销部、客户服务部均须指定专人负责对规范经营进行日常网上监控,监管人员每日登录微机营销系统,调看客户订单,核对检查订货数据与实际送货数据是否吻合无误,对可疑订单和差异数据要逐笔记录、逐笔调查、作出说明。
第四章规范经营自律保障
第十一条深化学习教育:通过狠抓学习教育,提高营销人员的思想认识,增强规范意识,确保严格自律,真正使营销人员对规范经营在认识上有深化,思想上有升华,作风上有变化,行为上自觉自律,经营上规范到位。
第十二条签订规范经营保证书:本着规范经营一级向上一级负责的原则和态度,客户经理对客户服务部主任、客户服务部主任对营销部主任、营销部主任对分公司业务主管
经理层层级级签订规范经营保证书,并做到经常性地对规范经营情况进行自查和检查,确保规范经营自律。
第十三条实行规范经营自查日零报告制度:各客户服务部每日必须向营销部上报当日规范经营自查情况,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防止不规范经营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卷烟销售纪律:各级营销人员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行业卷烟销售纪律,建立货源流向跟踪机制,对卷烟流向进行跟踪调查,通过严把流程关口,对卷烟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监督检查,逐笔核实卷烟经营业务和客户订单,确保做到百分之百入网、落地、入户销售。
第五章对违规经营者的惩处
第十五条对违规经营者进行惩处所遵循的原则:对以拆单分摊做虚假订单、搭配或跨区销售、超限量供货或参与套购倒买倒卖卷烟及私自截留客户卷烟等形式进行违规经营的内部人员,按“违规程度、危害大小、后果轻重、责任划分、人人平等”的原则依纪从严惩处。
惩处分为降职、免职、待岗、开除(辞退)四个等级。
第十六条对违规经营事件发生负有责任人员实施的惩处:对负有因监管不力而造成违规经营事件发生责任的客户服务部主任的惩处,适用于降职处分;对负有因经营决策失当而造成违规经营事件发生责任的客户服务部主任的惩处,
适用于免职处分;对故意主使、纵容、包庇、默许部属人员进行违规经营而造成违规经营事件发生责任的客户服务部主任的惩处,适用于待岗或开除处分;对因擅自违反卷烟经营纪律而导致违规经营事件发生的客户经理的惩处,适用于辞退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分局(分公司)。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