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的相关内容(...
汽车标准法规手册

汽车标准、法规宣贯资料汇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为使我国汽车工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经贸委决定对原国家机械工业局以发布《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对车辆产品实施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革,逐步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法制化管理体制。
在新的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管理制度实施之前,为不影响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开发的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现就《目录》中企业新产品申报和公布等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经贸委以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对《目录》中企业的新产品实施管理,不再发布《目录》。
《公告》是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是消费者向国家法定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
二、《公告》的内容包括:新产品批准、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消。
《公告》由文本和光盘两部分组成。
文本中列入企业名称、商标、产品型号(汽车产品为主型号,由GB9417-88中规定的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组成)和产品名称;光盘中列入产品型号(其中汽车产品由主型号和企业自定义代号组成)、整车彩色照片(必要时附局部照片)、主要参数表(分为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等内容。
光盘的内容调整时,不再另行通知,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公告》由国家经贸委印送各地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告》同时在国家经贸委政府网站上公布,网址是:。
四、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国机管〔2000〕206号)、《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国机管〔2000〕519号)、《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国机管〔2000〕621号)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国机管〔2000〕615号)继续有效,生产企业可按原规定生产、销售。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第一部分汽车和挂车产品
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装置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
六、外部照明灯具主要技术参数
七、车身附件
八、电动汽车产品
九、汽车产品照片和主要结构图纸备案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二部分摩托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三、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
四、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主要技术参数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六、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七、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整理)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附件一: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第一部分汽车和挂车产品
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装置
四、变速器和车桥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
六、外部照明灯具主要技术参数
七、车身附件
八、电动汽车产品
九、汽车产品照片和主要结构图纸备案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二部分摩托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三、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
四、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主要技术参数
四、传动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六、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七、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附件1:《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一、目的车辆生产企业通过编制、执行《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以下简称《保证计划》),保证生产和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并持续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二、《保证计划》的内容(一)《保证计划》适用范围《保证计划》应明确其所覆盖的车辆产品。
对于产品结构、生产控制要求相同或相似的车辆产品,可以使用相同的《保证计划》,但不同类型(M1类、M2+M3类、N1类、N2+N3类、O 类、L类、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车辆必须分别制定《保证计划》。
(二)所执行的标准《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三)产品描述1.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企业《保证计划》所覆盖车辆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2.自制件、外购件清单主要是与《公告》产品参数、配置和性能等一致性要求有关的总成部件(或系统)的清单,包括总成部件的名称、型号(或图号、零件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四)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控制措施原材料与外购件采购过程、自制件生产过程、装配过程等过程控制文件。
(五)有关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的控制措施生产和检验测量设备台帐、设备管理制度文件。
(六)有关人员能力、资格的控制措施与生产一致性相关人员的能力、资格要求等控制文件。
(七)有关检验的控制措施与产品生产过程相关的各类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控制文件。
特别是与整车出厂检验相关的控制文件。
(八)有关《合格证》管理的措施《合格证》发放、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等的控制文件。
(九)恢复措施当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中出现与一致性相关的问题时,为恢复生产一致性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原因分析、不合格品处理及追溯、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第一部分汽车和挂车产品
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装置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
六、外部照明灯具主要技术参数
七、车身附件
八、电动汽车产品
九、汽车产品照片和主要结构图纸备案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二部分摩托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三、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
四、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主要技术参数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六、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七、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

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篇一: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业务板块及产品线公告申请流程一、项目名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处处长部产业政策司四、法律依据设立和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机密文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行政许可法》(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4)《摩托车供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5)《关于继续制度建设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21]115号)(6)《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体制规则》(工产业[2021]第44号)(7)《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21]第45号)(9)《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线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21]17号)(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21]第109号)(12)《关于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21]453号)(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加工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21]588号)(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21]第132号)五、许可条件(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企业准入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新规定(2)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3)拥有本领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4)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工业生产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5)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确保安全迪雷省能力(6)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物流配送能力产品准入基本条件:(1)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2)产品经纺织部是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工商企业)检测合格(3)产品却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注:各类别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六、申请材料(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生产企业准入登记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当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3)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4)关于企业拥有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5)关于跨国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6)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7)检测相关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产品设计报告(二)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2)产品情况简介(3)《公告》参数(4)《车辆主要测试方法及主要配置备案表》(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6)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总结报告检测报告(7)关于产品线其他证明文件(三)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理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相关机构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启动兼并重组的申请(2)股东会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诀议(4)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核准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5)企业隶属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6)签字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盖章(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成功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动方案(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简述材料七、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东风汽车制造全套程序文件和车辆产品认证流程图

工作日(累计工作日205日)
5日 15日
备案资 料内容 见附件一
备注
15日
★ 1.公告申报截止 日为每月10号,次月 28号公告批准.
100日
45日
25日
备案受理 产品认证试验
公告 申报 公告 批准
2.国家环保目录申报
截止日为每月20号, 次月25号批准. 3.须保证认证车辆与 量产车辆的生产一致 性. 4.合格证的签发日期 应在公告批准日期之 后. 5.备案资料应完整,
备案资料应完整否则中机中心不予受备案受理备案资料内容见附件一全国销售公告批准ccc认证申报及审查地方环保目录申报及审核公告申报备案受理试验认证公告申报该阶段工作流程详见公告申报流程图中机中心检验机构出具
产 品 认 证 流 程
产品认证流程图
进程
工作项目
备案资料 整理及检验 方案编制 备案受理 试验认证
全国 销售
公告审查
公告申报 CCC认证申 报及审查 国家环保 目录申报 及审核 地方环保 目录申报 及审核
该阶段工作流程详见“公告申报流程图”
否则中机中心不予受 理.
公告申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2.编制《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 目检验方案表》。 1.审查资料完整性; 2.核准检验方案; 3.审查VIN(VIN号和VIN企业标 准)。
工作日
5日
中机中心
出具: 1.VIN审查报告 2.核准后的《备案表》 3.核准后的《检验方案表》 (企业和检测机构可在网上 下载以上内容)
15日
检验机构
检验和检验报告通过网络及 时反馈至中机中心
1.按已核准的《备案表》进行样 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 定; 2.按已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 行强检检验,并依照车辆有 关定型试验规程确定定型试 验方案,并进行试验。 组织专家进行产品技术审查。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共6页

附件: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工作,行为规范,诚实信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检测机构承担的《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资格及能力第六条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及具体承担的检测项目,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并保持与指定车辆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并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
第八条当《公告》管理增加新的检测项目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后,检测机构方可承担该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三章检测机构的职责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确保《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确定的车辆产品检测方案进行检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测项目和检测次数。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企业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据实出具样品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应当符合《公告》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对照《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认真核对实测项目中样品的状况,如实记录样品的配置和基本参数,并保存样品的有关照片。
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样品与《备案表》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与样品送检企业沟通并中止检测工作,并上报中介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整备质量(kg):整数,公差允许范围±10千克。 注意:三轮摩托车整备质量不应超过400Kg 最高设计车速(km/h): :保留到整数 制动方式(前轮/后轮):按鼓式、盘式、鼓式/盘式 等等填写。 制动操纵方式(前轮/后轮) :按手制动、脚制动、 手制动/脚制动等等填写。 车辆识别代号(VIN):填写17位VIN代号,前8 位必须填写,其余部分用×代替。注意字母I、O、 Q不能使用。
3. 《备案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 摩托车原备案参数主要包括: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2001‟471号《关于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要求的《公告》参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2001]251号《关于车 辆新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要求的 《新产品上报图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10号公 告《摩托车生产 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要求的《规格参数 表》。
轮胎 轮胎规格:规格表示方法按GB/T2983-1997《摩 托车轮胎系列》。 转向机构 转向型式:按方向把式、方向盘式填写。 制动系统 制动器生产企业(前轮/后轮/驻车/应急) 制动器型号(前轮/后轮/驻车/应急):盘式制动器型 号也可用制动盘型号加制动钳型号代替。注意对 于三轮摩托车,有一个脚联合制动和一个驻车制 动的情况,按标准要求,驻车制动装臵也起到应 急制动的作用,这种情况,应急制动装臵也应填 写(同驻车)。
发动机基本参数 ﹡发动机ECU生产企业、型号 ﹡发动机冲程数:按四冲程、二冲程填写。 ﹡发动机气缸数、排列型式:气缸数按单缸、双 缸等等填写;发动机排列型式单缸机填写N/A, 多缸机按直列、对臵、V型等等填写。 ﹡发动机缸径(mm):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发动机行程(mm):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发动机配气方式:按二冲程活塞阀、二冲程簧 片阀、二冲程旋转阀、顶臵式凸轮轴、下臵式凸 轮轴等内容填写。
3.1《公告》技术参数 包括《公告》中参数的全部内容,按照《公告》 格式在批准后转达公安管理部门。 填写方式:除“功率”项目填写内容由“标定功率 ”改为“最大功率”外,其它项目按照原要求填写。 产品商标:XX牌 产品型号:如:JL125-3 产品名称:按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 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以下简称L1、L2、L3、L4、L5)填写。 企业名称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臵备案 表》的相关内容 (摩托车产品P113)
1. 制定《备案表》的目的 同一型式判定的需要; 同一型号判定的需要; 一致性检查的需要; VIN审查的需要; 改进<公告>管理的需要。
2. 填写备案表的主体和时间(检测机构的责任) 填写备案表的主体是企业,由企业在指定的网络上进 行申报。 执行的时间: 新产品:自2006年10月15日起执行。 扩展/变更产品:自2007年10月1日起 执行. 注:1532号文件计划扩展/变更产品:自2007年7月1 日起 执行,现推迟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照片图像的技术要求: a) 图像尺寸要求:宽度:300—500像素、高 度:200—400像素。 b) 图像质量要求:分辩率150dpi—300dpi。 c) 图像文件格式:*.jpg。 d) 图像质量等级:中等5级或中等4级。 e) 最终文件大小要求:15—35K。
照片中注意:轻便摩托车不可载客,不应带有 后部脚踏板、靠背。 乘员扶手描述应和照片相符(皮带)
其它:1、按公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多生产地 址的摩托车企业应在本项目中填写生产地址,格 式为“本产品的生产地址为××”;2、选装后 视镜、喇叭、照明及光信号装臵、排气消声器等 内容引起车辆外观变化的应在本项中注明,并在 选装照片中提交产品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格 式为“选装××(附照片)”。3、委托加工相 关信息。 产品照片: 主照片要求:正左侧面45°无背景的车辆实 物照片。
外形尺寸(长X宽X高)(mm):保留到整数, 外形尺寸公差允许范围±3%且不允许超过 GB7258-2004第4.2条规定的限值。 错误举例:轻便摩托车高度超过1100mm。 燃料种类: 目前固定填写汽油 轴距(mm):保留到整数,公差允许范围±3% 轮距(mm):保留到整数,公差允许范围±3% (仅适用于L2、L4、L5) 额定载客(含驾驶员)(人):(目前仅正三轮 客车填写) 额定最大载质量(kg) :保留到整数(目前不适用 于正三轮客车,其它车型须填写)
燃油箱 燃油箱 排放依据标准和排放水平 排放依据标准:目前填写GB14622-2002或 GB18176-2002。 排放水平:目前填写国Ⅱ。
发动机 发动机ID号:在《备案表》中有关发动机及主要 配臵状态参数(指标注“﹡”的项目)可以由发动 机生产企业申报,经审查合格后列入发动机产品 数据库。进入发动机产品数据库的发动机被车辆 生产企业采用时,车辆生产企业可以简化《备案 表》的填写,即只需申报发动机ID号,标注“﹡” 项目可以免填。
《备案表》对以上三个部分进行了合并调整, 其中补充项目主要为排放标准附录A的部分参数, 以满足排放等检验项目的同一型式判定和一致性 检查要求。 《备案表》包含了全部《公告》参数,并替 代《新产品上报图样》和《规格参数表》。 《备案表》内容分为四个方面,《公告》技 术参数、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三轮摩托车 补充资料、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3.2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整车生产地址 质量(kg) 整备质量在各轴的质量分配(kg):保留到整数 厂定最大总质量(kg) :保留到整数 厂定最大总质量在各轴的质量分配(kg) :保留到 整数 车速表 车速表生产企业、型号 车速表驱动机构总传动比:指驱动车速表的车轮 转速和输入车速表的软轴转速或脉冲数之比。
后视镜 后视镜生产企业、型号 后视镜反射表面中心距车辆中心平面距离:注意 不要填左右后视镜之间的距离。 两轮摩托车支架 两轮摩托车支架型式:按撑杆、停车架、撑杆和/ 或停车架填写。(仅适用于L1,L3) 乘员扶手(仅适用于L3,L4) 乘员扶手型式:按皮带、手柄填写。 乘员扶手说明:说明扶手的材料、形状、尺寸和 连接方式。(仅适用于L3,L4)
《备案表》的产品不再保留在《公告》内,现根 据《关于补充申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 要配臵备案表》的有关事项说明》时间有所推迟。
特别强调检测机构的责任:检验机构有责任 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臵(或参数)的核定, 以确保企业备案数据的正确性。 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 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 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的一 致性进行核对。对于检测机构在本要求发布之后 出具的实测检验报告,如检验报告中填写的产品 规格型号、参数与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内容不 一致,则该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防盗装臵 防盗装臵型式:按GB 17353-1998 2.1 填写1类、 2类、3类。 防盗装臵说明:说明防盗锁在车辆上的固定方法; 说明锁舌尺寸(如直径)及锁舌伸入车辆零件的 深度;说明在锁止状态下转向立柱的偏转角度。 喇叭 喇叭生产企业、型号和数量 喇叭安装位臵离地高及距车辆最前端的距离,喇 叭安装方向 对喇叭声压级可能具有屏蔽作用的车辆前部结构 材料:如,ABS、玻璃钢、钢。
﹡发动机气门数(进气/排气):单缸的进排气门 数 ﹡发动机润滑方式:按混合润滑、分离润滑、压 力飞溅润滑等内容填写。 ﹡发动机冷却方式:按液冷、强制风冷、自然风 冷等内容填写 ﹡发动机起动方式:按电起动、脚起动、电起动 和脚起动等内容填写
发动机性能 ﹡发动机在最大功率时的转速(r/min) ﹡发动机在最大扭矩时的转速(r/min) :注意不能 申报范围值:如7500±400 、7500~8000。 ﹡发动机最大扭矩(N· m ):以上各项注意和发 动机项一一对应。应符合GB/T 20076-2006《摩 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 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 测量方法》的规定。 ﹡最低燃油消耗率 (g/(kW· h)) :和发动机项一一 对应。
(见《关于补充申报《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 主要配臵备案表》的有关事项说明》第三条)。
摩托车产品应在规定时间(2007年10月1日至 2008年3月31日)完成《备案表》补报,未按时 补报《备案表》的其他产品按审查结果不符合处 理(审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撤消相应产品 《公告》)。 注:1532号文件计划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填报
选装照片要求:和“其它”项选装内容相对应, 选装后视镜、喇叭、照明及光信号装臵、排气消 声器等内容引起车辆外观变化的应提交选装照片 (局部或整车照片,照片应体现产品变化情况)。 选装照片最多允许三张。注意选装制动方式、制 动操作方式、发动机等内容无需申报选装照片。 总体要求:无背景的车辆实物照片。要表现的 车辆实物与所提供的照片必须一致,不应对产品 的结构造成误解,图像要求清晰,尽可能将图像充 满照片,车辆图像必须完整不得缺少零部件或缺角, 尤其是产品商标、型号不允许采取纸条粘贴或扫 描后修改。
ABS控制器生产企业、型号 照明和光信号装臵 前照灯生产企业、型号 前照灯灯泡类型:如S1、S2、HS1等等 前雾灯、后雾灯、前回复反射器、侧回复反射器、 后回复反射器、脚踏板回复反射器、前位灯、后 位灯、制动灯、前转向信号灯、后转向信号灯、 侧转向信号灯、后牌照灯的生产企业、型号 (前回复反射器不适用于L3;脚踏板回复反射器 仅适用于L1。)
发动机生产企业 发动机商标或厂牌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排量(mL):按π=3.1416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一位。 发动机功率(kW):新产品应符合GB/T 20076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 最大扭矩和最 大净功率测量方法》的规定,选装不同发动机时, 最大功率值变化不得超过10% 。过渡期间,增二 发,暂时填报最大功率和标定功率均可,同时与 一发之间不受10%的差异限制。选装不同发动机 时,发动机型式需相同。
燃油供给系统 化油器生产企业、型号和数目 燃料喷射工作原理:按进气歧管(单点/多点)、 直接喷射等填写。 油泵生产企业、型号 喷油器开启压力或特性曲线:如提供图纸,填写 见图。 供油泵压力或特性曲线:如提供图纸,填写见图。 电器设备 ﹡标称电压(V):按6V、12V等填写。 ﹡发电机(磁电机)生产企业、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