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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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一、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 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当年累计应纳税额与上年同期应纳税额进行比较,有增量部分允许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如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高于同期应纳税额增量,可于下年进行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对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的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三、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 30%以上,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不足30%的,3年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咨询企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第一年免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物资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公用事业、卫生教育文化事业、对外贸易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或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年。

六、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税,第 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一)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用地服务1、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是否落实。

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

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2、对经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转型改造项目,优先办理用地;对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以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

属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可以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边占边补。

(二)加大土地利用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1、国有企业依法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企业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仍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产业性质、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经批准,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合理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资产。

2、企业需要改变所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改变后的用途符《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三)实行稳定的土地政策,促进生态建设将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作为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内容,促进"生态省"建设。

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改善生态环境,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为50年;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依法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应当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方案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方案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方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中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

东北地区曾经是中国最重要的工业基地之一,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东北老工业基地逐渐衰落。

为了实现东北地区经济的转型升级,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政策支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市场开放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一、政策支持:1. 制定鼓励政策,吸引投资。

政府应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出让优惠等,吸引国内外资金投资东北老工业基地。

2.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金融支持,包括发放低息贷款、提供担保等,帮助企业渡过困难时期,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

3. 建立产业发展基金。

政府可以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

4. 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鼓励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提高企业的规模和竞争力。

二、技术创新:1. 建立技术创新体系。

政府可以出台政策,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建立技术创新体系,通过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加强产学研合作。

政府可以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开展科研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步伐。

3. 提供创业支持和培训。

政府可以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支持,帮助创业者了解市场需求,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人才培养:1.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政府可以出台政策,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吸引优秀人才到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作和创业,为产业升级提供有力支持。

2. 加强技能培训。

政府可以与企业合作,建立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3. 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政府可以提供支持,建立人才创新创业平台,为有创业意向的人才提供资源和服务,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四、市场开放:1. 推动外贸发展。

政府可以加大对外贸易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研究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研究
( 2) 资 源 税 方 面 针 对 东 北 的 资 源 枯 竭 问 题 , 出 新 的 资 源 税 优 惠 政 策 。 要 是 对 提 主
措 施 进行 了全 面 分析 , 而 为转 变政 府职 能 创 造 一 个 良好 经 济环 境 。 从
【 关键 词 】 振 兴
1 振 兴 东 北 老 兴 东北 老 工 业基 地 问题 的提 出 1
东 北 地 区 资 源 开 采 衰 竭 期 的 矿 山 以 及 低 丰 度 油 田 开 发 , 地 方 具 备 在
承 受 能 力 的 条 件 下 , 当 降 低 资 源 税 税 额 标 准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适
东 北 老 工 业 基 地 的 调 整 改 造 是 国 民 经 济 均 衡 发 展 的 需 要 . 可 会 官 员 日 前 透 露 . 改 委 能 源 局 将 对 全 国 1 它 发 3个 煤 炭 基 地 安 排 资 金 ,
水 平 ; 北 三 省 的 技 术 工 人 资 源 丰 富 , 业 大 军 超 过 3 0 万 人 , 些 北 老 工 业 基 地 长 期 形 成 的 历 史 包 袱 , 央 将 从 增 强 企 业 发 展 后 劲 方 东 产 0 这 中
技 术 工 人 既 有 扎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 为 经 济 工 又 成 作 中珍 贵 的 稀缺 人 才 资 源 。
( 2) 老 工 业 基 地 的 现 状 分 析
起 . 龙 江 、 林 、 宁 省 和 大 连 市 实 行 扩 大 增 值 税 抵 扣 范 围 、 整 新 机 制 、 方 式 . 出 加 快 老 工 业 基 地 振 兴 的 新 路 子 ” 这 与 党 的 “ 黑 吉 辽 调 新 走 , 十

振兴东北主要政策措施

振兴东北主要政策措施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主要政策措施对现行国家援助政策的基本评价为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2003年12月2日,国家决定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温家宝总理亲自担任组长,黄菊、曾培炎两位副总理担任副组长,国务院25个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作为领导小组成员。

2004年4月,国务院正式成立了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办公室,全面启动了振兴战略。

同时,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还制定实施了一些系列的相关政策。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投资为支持东北地区经济振兴,国家发改委已经实施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国债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

其中,2003年推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国债资金第一批100个项目,总投资61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317亿元,企业自筹293亿元。

这些项目的国债资金补贴将执行统一政策,即按照项目贷款额年息6%贴息3年。

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但如果企业在3年内提前完工,提前时期段的国债贴息资金将返给企业。

2004年,国家又进一步实施了国债资金第二批197个项目,加上2003年改造的100个项目,总投资达1089亿元。

同时,2003年国家还启动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60个项目,总投资56亿元。

截止2004年底,国家共下达国债项目贴息资金8亿元,安排东北高新技术项目118项。

2005年初,国家发改委又下达了2005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第一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

在下达的63个项目中,东北地区有40个项目,其中辽宁省19项,吉林省8项,黑龙江省9项,大连市3项,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1项。

63个项目总投资规模达68.97亿元,国债资金5.8亿元,其中东北地区投资规模44.07亿元,占总投资的63.9%;安排国债资金4.29亿元,占国债资金总额的73.8%。

2.财税政策从2004年7月1日起,国家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政策支持(1)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政策支持(1)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政策支持引言东北地区是中国老工业基地,曾经是我国工业化的发源地。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结构调整,该地区的老工业基地面临着发展困境。

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支持手段被广泛采用。

本文将主要介绍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政策支持,并分析其对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

1. 东北老工业基地面临的挑战东北地区的老工业基地面临着以下几个主要挑战:1.1 产能过剩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资源禀赋,东北地区曾经是我国工业的重要支撑区域。

然而,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工业部门产能过剩的问题逐渐凸显。

这不仅导致了资源浪费,还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经济效益低下的问题。

1.2 缺乏技术创新能力传统的老工业基地通常依赖于成熟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但缺乏技术创新能力。

随着科技进步的加速和全球竞争的加剧,这使得东北地区的老工业基地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优势。

1.3 人口流失与人才外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东北地区出现了严重的人口流失和人才外流问题。

许多年轻人选择外出谋生,导致该地区的劳动力供给不足。

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振兴老工业基地造成了困难。

2. 税收政策支持的重要性税收政策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可以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以下是税收政策支持的重要性:2.1 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通过税收政策的调节,可以降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企业的税负。

这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税收政策还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2.2 吸引投资,促进产业升级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方式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进入东北老工业基地。

这些投资可以用于技术创新、设备更新和产业升级,从而提升地区的产业竞争力。

2.3 促进就业,稳定社会通过税收政策的支持,可以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提供更多的用工需求。

这有助于增加就业机会,减少人口流失和人才外流,稳定社会局势。

2.4 推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奖励环境友好型企业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转型升级,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 基地战略和政策

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 基地战略和政策

20 世纪50 年代,东北三省曾以占全国8% 左右的人口和地域面 积创造了全国25% 以上的工业产值。以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 吉林和齐齐哈尔等重工业城市为代表的东北老工业基地在全国经济发 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新中国经济的发展曾做出过重大贡献。 1980 年,东北三省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产值的比重仍高达16. 2%。 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实践,东北地区仍然没能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变,企 业性质和类型单一,国有经济仍占绝对主导地位,而民营经济与中小 企业发展严重不足。2000 年,东北三省的工业总产值在全国总产值 中的比重下降到了9. 6%,下降幅度高达6. 6%,从而成为改革开放20 年以来经济地位下降幅度最大、最明显的地区。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发 展的对策,不仅对振兴老工业基地经济,而且对实现全国经济改革和 发展的总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东北老工业基地仍然具有与我国其他地区相比的优势 与其他地区比,东北老工业基地仍然具有很多优势,包括农林资源及 生态优势、工业基础优势、人才优势等.农林资源、工业产品、人才都可 以通过贸易获得,而一个地区却不能通过贸易获得生态优势,而由生态 优势衍生出来的优势也是其他地区无从得到的. 所以在此将详述东北的 生态优势. 东北地区绝大部分属于大陆性温带季风气候,具有相对较好的生态 环境(见表1).
具体政策与效果评价
一、优化经济结构,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优化经济结构,
(一)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要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进一步打破 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 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 (二)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平等保护各类产 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做优做强支柱产业。 (三)做优做强支柱产业。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加快淘汰落后,防止重复建设。积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用现代信息手段改 造传统产业,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积极培育潜力型产业。 (四)积极培育潜力型产业。依托装备制造业整机制造能力强的优势,发展基础 配套零部件、加工辅具和特殊原材料等。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五)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继续支持中外金融机构在东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 办事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进行金融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推动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拓宽汽车消费融资渠道。 扶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 (六)扶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推动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哈大 齐工业走廊、长吉图经济区加快发展,建设国内一流的现代产业基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4.26•【文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振兴东北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2016年4月26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推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

为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贯彻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实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现提出如下意见。

本意见主要针对东北地区,全国其他老工业基地参照执行。

一、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面临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对东北地区发展历来高度重视,2003年作出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采取一系列支持、帮助、推动振兴发展的专门措施。

10多年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取得明显成效和阶段性成果,经济总量迈上新台阶,结构调整扎实推进,国有企业竞争力增强,重大装备研制走在全国前列,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社会事业蓬勃发展,民生有了明显改善。

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重大决策是正确的,东北老工业基地实现全面振兴的前景是广阔的。

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纷繁复杂,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东北地区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显现,经济增长新动力不足和旧动力减弱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发展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主要是:市场化程度不高,国有企业活力仍然不足,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科技与经济发展融合不够,偏资源型、传统型、重化工型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适应市场变化,新兴产业发展偏慢;资源枯竭、产业衰退、结构单一地区(城市)转型面临较多困难,社会保障和民生压力较大;思想观念不够解放,基层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适应引领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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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用地服务
1、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
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是否落实。

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

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2、对经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省级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转型改造项目,优先办理用地;对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以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

属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可以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边占边补。

(二)加大土地利用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1、国有企业依法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企业改革前可
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仍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产业性质、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经批准,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合理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资产。

2、企业需要改变所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
理批准手续。

改变后的用途符《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三)实行稳定的土地政策,促进生态建设将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作为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内容,促进"生态省"建设。

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改善生态环境,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为50年;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依法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应当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
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2、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购进固定资产;
②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
③用于自制(含改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④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⑤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规定的扣除范围。

纳税人必须凭取得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开具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为自制固定资产领用的2004年6月30日之前购进的货物,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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