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想与现实之间_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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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而民事执行的问题却越来越突出。

一方面,部分被执行人出现拖欠、逃避执行等情况,致使裁判或协议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部分执行机关执行不力或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执行权利的效果得不到充分发挥。

因此,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完善民事执行的监督机制,打造执行主体“东厂”体系,是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建设的必要举措。

二、研究问题在我国,执行监督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执行规则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执行制度仍存在不少空白和缺陷,无法对复杂案件进行有效处理和解决。

例如,对于诉讼中涉及的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我国相关法律仅作了大致规定,尤其是对于涉及多重利益关系的案件,执行规则较为模糊,容易产生纠纷。

2.执行机构的能力不足:执行机构的执行效率和效果存在较大问题,执行难仍然屡屡出现。

一方面,一些执行机构设备陈旧、人员短缺、专业知识不足;另一方面,执行机构以时间成本为代价,攀比成交量等不合理表现,造成执行机构本身的丧失。

3.执行制度的不完善:执行制度不完善也是当前执行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问题。

一些执行程序不规范,导致执行难度大增,有破坏执行制度的现象,而且一些执行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和道德观念,不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和执行纪律。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针对以上问题,应切实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建设,本论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健全执行监督机制:立足全国统一监管管理要求,设立、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构。

完善执行监督制度,规范监督程序,强化对执行人员的管理,保障执行公正,增强执行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深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执行信息化建设的重视和推进,加快信息化手段在执行过程中的应用。

加强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同时规范信息披露和管理,为执行评价及改进提供科学数据。

3.规范执行程序、增强执行效力:在立法中细化执行程序和规则,提升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送达制度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有效解决了传统送达方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优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电子送达制度的优势1. 提高诉讼效率:电子送达制度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诉讼文书的快速传递,大大缩短了送达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

2. 降低诉讼成本:与传统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无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

3. 便捷性:当事人无需亲自到法院或通过邮寄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只需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即可接收,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层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但尚存在立法空白和不足,如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送达凭证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

2. 技术层面:虽然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电子送达提供了便利,但网络信息安全、数据传输等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

3. 实践层面:部分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接受程度不高,存在拒绝签收、误操作等问题,影响了电子送达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送达凭证等,为电子送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加强技术保障: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提高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电子送达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3. 提高当事人接受程度: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当事人积极使用电子送达方式。

4. 建立监督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电子送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 拓展应用范围:应逐步将电子送达应用于其他诉讼环节,如证据交换、庭审等,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读书报告

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读书报告

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读书报告在社会变革的浪潮中,民事诉讼就像是一朵浪花,时而平静,时而激烈。

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这个话题,真的很有趣。

想象一下,民事诉讼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大家为了自己的权益,在法庭上斗智斗勇,真是让人捧心又捧腹。

社会在变,法律也在变,咱们的诉讼方式、诉讼心态,简直跟过山车一样,时而上天入地,时而跌宕起伏。

说到民事诉讼,大家可能会想到那些法律剧里的场景。

律师穿着笔挺的西装,法官一本正经,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互相指责。

这种场景听起来挺严肃,但其实其中也有很多细节特别有意思。

就拿咱们身边的事来说,朋友间的借钱不还、邻里间的纠纷,都是民事诉讼的“小案例”。

这些琐事就像调味品,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了不少趣味。

法律在这里不只是冰冷的条文,它就像是生活的调和剂,让每个人都能在这个复杂的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现在社会在变,民事诉讼也不得不随之而变。

以前大家对法庭的印象可能是神秘又遥远,但现在呀,信息技术的发展让法律变得更透明。

像是网上可以查到许多案例,甚至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诉讼,真是方便得不得了。

这就像是从黑白电视变成了彩色电视,大家都能看到更丰富的画面。

人们开始重视法律,懂得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心里有底了,不再像以前那样摸不着头脑。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一下,现在的年轻人对法律的态度。

以往,大家可能觉得法律离自己很远,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想起。

但如今的小伙伴们可不一样,网络上一发言,法律知识的普及就像火箭一样直冲云霄。

大家开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真是让人欣慰。

通过法律,大家学会了如何“打虎”,也学会了如何“拍苍蝇”,从小事做起,逐渐把自己的权益捍卫到底。

这就带出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民事诉讼不仅仅是法律的工具,还是一种社会力量的体现。

想想看,当大家都开始用法律保护自己,社会风气就悄然改变了。

以前那些无所谓的纠纷,现在变得严肃认真起来。

人们开始意识到,法庭不仅仅是解决争端的地方,还是一种社会共识的建立。

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概述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是人类思考和行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当个人或社会对于某种理想状态具有追求和期望时,常常会面临现实条件和限制所带来的挑战。

这种冲突不仅存在于个人生活中,也贯穿着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就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展开讨论,并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途径。

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理想通常是指个人或集体对于某种完美状态或愿景所持有的追求和想象。

它可能源自于价值观、道德标准、梦想或信念。

然而,在现实条件下,实现理想所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往往不可忽视。

以下是导致理想与现实之间差距的一些因素:1.社会结构和制度限制: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规则、法律和政策,限制了个人或集体为达成理想付出努力的空间和机会。

2.经济条件和资源限制:理想可能需要大量的资源、资金和技术支持,但现实世界中这些资源很有限,并且分配不均。

3.时间和空间限制:在现实环境中,时间和空间常常成为达成理想的障碍。

人们需要适应不同的时机和地点,而这可能导致行动的延迟或改变。

4.个人能力和局限性: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能力和局限性,无法完全符合理想状态所需的要求。

解决理想与现实冲突的途径尽管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减少冲突并朝着理想靠近:1.目标设定与规划:明确自己的理想并制定合适的目标。

根据现实条件进行规划,将大目标分解为小目标,并逐步实现它们。

2.提升个人能力:通过学习、培训和经验积累来提升自身能力,以更好地应对现实世界中的挑战。

3.接受变化与调整:灵活应对变化是解决冲突的关键。

在面对困难时,积极思考和调整策略,寻找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4.合理规划资源:了解现实资源的有限性,并合理分配、利用可用资源以最大化效益。

5.培养坚持和毅力:追求理想往往是一个漫长且艰难的过程。

坚持和毅力是克服困难、跨越理想与现实差距的关键要素。

结论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无处不在,但并非无法解决。

通过制定明确目标、提升个人能力、接受变化与调整、合理规划资源以及培养坚持和毅力,我们可以减少冲突并朝着理想状态不断迈进。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思考摘要:在民法典时代之下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所以,在论文研究中分析了民法典时代向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制度;发展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投入实行,我国也开始从正式意义上进入到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不但促进了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时也对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在民法典时代之下,需要针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且致力于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切实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标。

一、民法典中凸显的民事诉讼规范分析(一)诉讼时效规范在我国民法典当中,用时效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其中不管是普通时效、特别时效亦或者是最长诉讼时效都与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产生极为紧密的关联。

在我国民法典第九章当中对于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与强调,尽管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于民法典当中,但是从其适用的场合来讲,在民事诉讼程序当中都可以得到适用。

所以说,民法典当中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支持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因此,民法典当中诉讼时效规范与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充分结合才能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影响。

(二)举证条款规范在民法典当中关于举证条款同样也做出了规定,例如在民法典第1230条当中提到了举证责任,而针对于该条规定所提到的举证责任并非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程序规范,而是与当事人之间能否实现公平正义之间产生极为密切的关联。

在实际中,举证规则是为了顺利解决民事争议而设计的程序规范,具体来讲举证规则制度的设计可以为当事人之间解决民事纠纷提供路径。

所以,民法典当中的举证规则需要与民事实体法中的价值目标与内在要求之间相互契合,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以及审判文书的确定,有助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事送达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在实际工作中,民事送达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

要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法院要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送达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送达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要求送达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

因此,要加强送达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送达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他们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送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必然趋势。

应加大对送达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的送达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送达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要建立健全送达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要建立送达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估,倒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送达工作。

五、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

送达工作涉及众多法律法规,要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高送达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规范送达工作的行为。

总之,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需要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督和评估,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解读,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意见,不断完善送达工作机制,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稳定和谐、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行动智慧:在理想与现实间寻找出路_“2009上海小学校长年度论坛”综述

行动智慧:在理想与现实间寻找出路_“2009上海小学校长年度论坛”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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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20 《 2 / 9 上海教育》 0 半月刊
现 实 间寻 找 出路
作 为办学行动的第一实践者 , 广大校长最有发言权 。 在论坛上, 他们表达 了对行动智 慧、 管理哲学、 战略选择等一系列问题 的思考 。
行 动智 慧来 自思 考 中 的选 择
文/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 渡路小学 张雪龙
大 智 慧 源 自对 规律 的遵 循
变 革 时代 呼 唤 行 动 智 慧
当前的教育正处在改革的十字路 口, 茫然 、 焦躁 、 中 踯躅 , ; 动、 各种矛 盾和困难纠结在一起 , 改革越是深入 , 对办学者的智慧提 出了新的挑战。
者对于已经确定的战略 目 标如何实现 要成为一个有智慧的校长 , 我行 的战术和方法的思考 , 即形成一张清 吗?论坛上 ,一些 “ 摸爬滚打”几十 晰的、实现办学战略 目标的路线图。 年、 办学卓有成效 的特级校长为 “ 后 来者” 们指点迷津:那就是 , 你能行 , 江苏教育学院附属小学校长王九
只要你 尊重规律。 校 长们都有 这样一个共识 :再
既包括办学理念层面的大智慧 , 更应
矛盾越是复杂 , 困难越是顽固 , 这些都 红认 为 ,校长行动智慧是多层 次的 ,
许多与会者感慨 ,“ 今天做校长 难”“ 如戴着镣铐跳舞 ” 既要考虑 挥”“ 犹 , 随机应 变” 式的小机智。 曹光彪 教 育始终有其内在 的发展规律 , 宝山 来自 社会、 上级的需求 , 又要把握教 育规律 ,还要 与学校 实际找到 结合 点 。 以今天这个时代特别呼唤校长 所 的 智慧 ,这 个智慧不是理 论研究 的 “ 思辨智慧” 而是能解决实际问题的 , 来 自于第~线的 “ 行动智慧” 正如上 。
小学校长金建中说 , 他最 关注的行动 区 实验小 学校长余慧 斌对此深 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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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民事案件( 含民事一审案件、 2005 年结案 779 件, 民事二审案件和民事再审案件) 结案 653 件, 增 ⑨ 幅 19. 3% 。 因此在法院案件数量较大幅度递增 , 但审判人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 该院人事矛盾日益突 送达人自然会选择最省时省力的方式来完成送达工作 , 而电话通知受送达人来法院 出。面对上述情况, 领取诉讼文书无疑是其首选; 第三, 部分受送达人没有固定住所, 也没有指定代收人, 迫于送达方式的局 限性, 只好电话通知其来法院领受诉讼文书 。 3. 直接送达变 “电话领受” 的法律后果。电话通知领受诉讼文书虽然在该院被广泛使用 , 但在形式 上是非正式的, 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直接送达 、 不属法定的送达方式, 所以其操作起来必然存在问 题: 如受送达人可以不接受电话通知领受诉讼文书这种送达方式 , 具体表现在: ( 1 ) 不来法院; ( 2 ) 不按 约定时间来法院, 拖延来法院的时间; ( 3 ) 来法院后, 不接受诉讼文书, 或者接受诉讼文书后, 不签字盖 章。因为与法定送达方式相比, 受送达人不会因为上述行为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 因此送达人在遇到 其处理起来往往显得很被动: 其一, 受送达人不来法院, 法院只好换用其他方式去送 诸如此类的情况时, 达; 其二, 拖延来法院的时间会影响后续诉讼行为的进行以及审理期限 , 为了使被拖延的送达行为符合 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 送达人有时还要求受送达人倒签日期; 其三, 对于来法院后不接受诉讼文书或者 不签字盖章的, 送达人又因为不符合留置送达的地点要求 , 不能适用留置送达, 只能再换用其他的法定 但是审理期限已经无可挽回的被耽误了 。遇到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 往往徒增诉讼 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同时有损法院权威。第二种情况的倒签日期无异于造假, 严重有损法院威严。 此外, 非经当 运行成本, 事人申请或者同意而直接采用电话通知领受诉讼文书除了不符合法律形式要件以外 , 其在法理上也受 — — — , 到质疑 法院将自己送达的义务变相强制转嫁给受送达人 增加了受送达人的负担, 是不伦不类的 “传唤送达” 。 ( 二) 关于邮寄送达 1. 样本分析反映的主要问题: 法院专递没有成为主流的邮寄送达方式。 如前所述, 在所抽取的样 占总送达次数的 5. 9% 。 该院的邮寄送达主要通过挂号信、 普通特 本案件中邮寄送达共计使用 99 次, 快专递和法院专递形式进行。其中使用挂号信送达 40 次; 使用普通特快专递送达 22 次; 使用法院专递 送达 37 次( 详见表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一部分邮寄送达由于法院在入卷的送达回证上没有注明 因此这部分邮寄送达未被统计在邮寄送达次数中 。 是否通过邮寄送达, 表三
⑧ ⑨
数据来源于该中级法院政治部 。 数据来源于该中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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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10 年第 4 期
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法院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 , 也是前后诉讼行为之 间联结的纽带, 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理论界对送达制度的关注与送达制度本身的重要意义很不相 “送达难” 称, 只是近年来随着实务界 问题的日益凸显, 送达制度才引起一些关注①, 但这显然还很不够。 本文限于篇幅无法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考察和论述 , 而是试图从实证调 研收集到的资料出发, 对民事送达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考察和梳理 , 以充分揭示和凸显我国现行民事送 达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进而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思路 。
送达方式 送达次数 所占比例 直接送达 1496 88. 8% 留置送达 41 2. 4% 委托送达 19 1. 1% 邮寄送达 99 5. 9% 转交送达 0 0 公告送达 30 1. 8% 合计 1685 100%
( 一) 关于直接送达 1. 样本分析反映的主要问题: 直接送达演变为 “电话领受” 。从对抽取案件样本的分析来看 , 该院 在所使用的送达方式中 , 直接送达所占的比例为 88. 8% 。 通过进 对直接送达方式的使用最为普遍 , 一步的分析 , 我们又发现 , 该院的直接送达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第一, 法院到受送达人住所 ⑤ ( 地) 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在抽取的样本案件中, 此种情况为 226 次( 其中包括财产保全中向有 关单位送达 82 次⑥) , 占直接送达次数的 15% , 占总送达次数的 13% 。第二, 法院主动打电话通知受送 ⑦ 达人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 第三, 受送达人主动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或者要求法院电话通知其来法 院领取诉讼文书。由于第二种方式和第三种方式的表现形式相同 , 因此在样本案件中无法区分这两种 送达方式各有多少次, 只能统计出二者共计 1270 次, 占直接送达次数的 85% , 占总送达次数的 75% ( 详 见表二) 。经过对样本案件中送达人的走访 , 均反映第二种方式占绝大多数, 第三种方式的数量微乎其 。 微 表二
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 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
廖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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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但其并未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 。 实证考
“送达难” 察表明, 民事送达制度的立法已不敷实践需要 。解决 问题, 既需要有基于送达基本属性和功能的理 “送达难 ” 想超越, 也需要有源于当前司法环境的现实考量 。目前至关重要的是需要在 的现实背景下, 重新审 视送达的性质和功能, 在制度设计上既需要协调好与周边制度如起诉制度的关系, 也需要平衡各利益主体之 科学界定送达法律关系所涉主体 、 合理规制送达法律关系所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完善送 间的相关利益, 达方式。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送达 程序保障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的三种具体形式被使用的次数及其所占比例统计
使用次数 40 22 37 占邮寄送达次数的比例 40. 4% 22. 2% 37. 4% 占总送达次数的比例 2. 4% 1. 3% 2. 2%
具体形式 挂号信
邮寄送达
普通特快专递 法院专递
2. 法院专递为非主流邮寄送达方式的原因分析 。该院在 2001 年以前, 邮寄送达基本采用挂号信。 2001 年该院借鉴其他法院送达的经验 , 采用法院专递进行送达。 经与邮政机构谈判, 对于一份法院专 该院须付费 18 元。法院专递送达施行后, 很快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送达效率明显提 递( 附回执) ,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不同送达地点的直接送达被使用的次数及其所占比例统计
使用次数 226 1270 占直接送达次数的比例 15% 85% 占总送达次数的比例 13. 4% 75. 4%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住所( 地) 法院
2. 直接送达变 “电话领受” “电话领受” 的原因分析。法院之所以能以 的方式进行送达, 其主观原因 有: 一是法院送达人基于优势地位将本应自己亲自履行的法定职责转嫁给了受送达人 ; 二是因为法院握 有利益予夺的权力, 受送达人大多慑于法院的权威不得不来领取 ; 此外也有当事人期冀通过受领的方式 与法官或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初步沟通 , 还有部分受送达人出于不希望法院工作人员登门等原因 , 要求法 院电话通知其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 。当然, 法院电话通知受送达人来法院领受诉讼文书也有其客观原 , : , 。 形式上 因 主要为 第一 送达经费不能足额保障 虽然该院诉讼费全部缴入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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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民事诉讼制度专题实证研究” ( 08CFX043 ) 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项目( NCET - 06 -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0709 ) 的阶段性成果。博士研究生刘方勇法官、 邓和军讲师和硕士研究生郑波法官、 吴亦武法官直接参与了本课题的资料收集与
③ ④
抽取的案件样本中未包括民事执行案件 。 需要说明的是, 该中级法院对其中一些送达方式已进行了一定改革, 此处所述已包含这些改革, 而这些改革实际上也已为其他法院 所采取。 “送达地点” “该公司 ” 、 “该厂 ” 、 “该行 ” 、 “该局” 此种方式表现为: 送达回证的 栏中填写的为受送达人住所( 地) 或者 等。 这 82 次也是样本案件中向财产保全中有关单位送达诉讼文书的全部次数 。换句话说, 样本案件中所有向财产保全中有关单位送达 诉讼文书的均采用了这种方式 。 “送达地点” “本院 ” 、 “本院法官接待室” 此种方式表现为: 送达回证的 栏中填写的为 等。
⑤ ⑥
Hale Waihona Puke ⑦176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
是收支两条线, 但在实际运行中基本上还是以收定支 , 多收多拨, 少收少拨, 办案经费不能充分保障, 法 2005 年和 2006 年在编工作人员均为 院在支出方面能省则省; 第二, 人事矛盾比较突出。该院 2004 年、
⑧ 工作人员没有增长 。 该院 2004 年民事 143 人, 其中三个民庭和审判监督庭的工作人员一直是 38 人, 2005 年收案 1044 件, 案件( 含民事一审案件、 民事二审案件和民事再审案件) 收案 824 件, 增幅 26. 7% ;
一、 民事送达制度运行现状的个案考察
为深入探究民事送达制度的运行现状 , 笔者选择中部某省的一个中级法院作为实证考察样本 , 主要 考虑在我国的四级法院中, 中级法院属于司法活动比较全面的一级, 同时兼有承上启下的功能和地位。 由于实行二审终审制, 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 都有可能由中级法院进行二审; 同时一些标的额较大, 或者 案情疑难、 复杂的案件直接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 , 在送达制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现象, 几乎都能被中 级法院所涵盖。此外, 作为样本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在全国居中等水平, 按照著名经济学家钱 ② 在实 纳里的结构性指标判断, 该市经济已进入工业化初期与中期的临界点 , 因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证调研中, 笔者以该院 2005 年度受理的案件为考察对象, 按照受理案件数量 10% 的比例 ( 案件数量 10% 不足 1 件的以 1 件计) , 同时兼顾各种类型案件( 少量调整) 的原则, 从该院 2005 年度已结案件中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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