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业务指南(2009)
案例解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

置ꎮ 比如对于一段时期用不到的维修资金ꎬ 尤其
是新建住房一般会几年内用不到维修资金ꎬ 即便
是用到也是很少的一部分ꎬ 大量的维修资金存在
专户里ꎬ 为了提高专户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保值增
值ꎬ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可以购
买国债ꎮ 此 时 用 到 的 会 计 账 户 为 “ 国 债 投 资” ꎬ
支出 5000 元ꎬ 将 100 000 元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
大会管理ꎮ 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 待分配累计收益
200 000
贷: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
200 000
借: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
50 000
贷: 银行存款
50 000
借: 银行存款
5 000
贷: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
5 000
借: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
100 000
贷: 银行存款
100 000
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核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了进行正常的收缴使用
和期末结转外ꎬ 有时也会发生其他符合政策规定
的经济业务ꎮ 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之后的
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业务技术
2022 年 第 11 期
务人的控制ꎬ 依据新 CAS12 第四条的规定ꎬ 要适
用企业合并准则的相关条款ꎬ 视债权人与债务人
在合并前后 ( 即债务重组前后) 是否均受同一方
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ꎬ 且债务重组交易的实质
是否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
了权益性投入来区别处理ꎮ 如果形成的是非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ꎬ 则债权人转换股权的入账价
维修资金使用说明

关于开展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价、审核、审计和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各区(县)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中心)、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推进《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落实,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行为,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经研究,在本市开展维修资金使用审价、审核、审计和工程监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大额维修工程审价制度除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另有决定外,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应聘请专业审价机构进行审价。
业主大会委托其开户银行签约的审价单位审价,对造价超过5万元的工程,业主大会应承担的审价费用由其开户银行支付。
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审价单位做好审价工作。
二、规范维修资金支取审核业主大会支取维修资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支取汇总表。
首次支取大修或专项工程费用时,还应提供:(一)业主大会(业主小组)决议、业主委员会决议或经业主委员会认可的急修报告等授权证明文件;(二)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三)需审价工程的委托审价合同。
大修或专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应提供工程完工证明和需审价工程的审价报告;支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提供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期满证明。
大修或专项工程首次支取金额应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30%;工程完工前,累计支取金额应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75%;大修或专项工程,应保留不低于工程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
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提供要件后,开户银行应向其出具收件回执。
三、实行财务审计制度业主委员会换届时,业主大会应聘请审计单位,对维修资金和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按照《关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财务管理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562号)的规定计算,在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列支,也可以在维修资金中列支或向业主收取。
练习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操指南

、单选题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实施日期是()。
A、2021年1月1日B、2021年3月1日C、2021年5月1日D、2021年9月1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实施日期是2021年1月1日。
2、()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购入国债的成本。
A、银行存款B、国债投资C、其他应收款D、预收账款【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国债投资”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购入国债的成本。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表中的()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A、其他收入B、国债利息收入C、存款利息收入D、交存收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表中的“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4、()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各种存款。
A、银行存款B、国债投资C、其他应收款D、预收账款【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各种存款。
5、将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等管理,按照实际划转转出的金额,应当借记()科目。
A、商品住宅维修资金B、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C、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D、银行存款【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将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等管理,按照实际划转转出的金额,应当借记“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按规定购买国债,发生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应该计入()科目。
A、银行存款B、投资收益C、其他应收款D、国债投资【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按规定购买国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国债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分配到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累计收益。
A、投资收益B、公允价值变动损益C、待分配累计收益D、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待分配累计收益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分配到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累计收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宣传手册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的医疗和养老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改善居住环境+房屋保值增值目录第一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概述一、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什么是住宅共用部位?三、什么是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四、为什么要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是什么?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属于谁?第二章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哪些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交存的主体、标准和时间九、办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程序十、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业主如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一、对代收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何规定?十二、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如何处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三、什么情况下需要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四、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第三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五、如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六、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十七、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代修、抢修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手续如何办理?十八、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十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分摊?二十、在哪里可以领到办理业务的表格?第四章常见问题解答二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计息?二十二、如何查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情况?二十三、物业管理费是否包含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十四、如何督促建设单位和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十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哪些监管制度?二十六、侵占、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二十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使用指南第五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流程图二十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流程图二十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流程图第一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概述一、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可以设立维修基金。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规定。
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第一章绪论1.1 目的为规范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维护商品住宅的正常使用和价值,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1.2 适用范围本操作手册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商品住宅的维修资金管理及相关工作。
1.3 名词解释(1)商品住宅:指在城市、城镇购物或租赁用于居住的住宅房屋,包括公寓、别墅等。
(2)维修资金:指用于商品住宅维修、保养、更新等工作的资金。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筹集2.1 维修基金的收取(1)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应由业主按照居住面积比例按时、足额交纳。
(2)装修费、水电气费等不属于维修基金范围内,不得纳入维修基金。
2.2 维修资金的使用(1)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的定期维修、保养等工作,并经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2)不得将维修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用。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3.1 资金监督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3.2 资金账户所有的维修基金都应当开立专用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3.3 资产保值使用维修基金应当注重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商品住宅的使用价值。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使用4.1 使用范围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大修、中修和小修等维修项目,以及对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4.2 审批程序使用维修基金的项目应当报业主大会审批,审批文件应当经物业管理单位审核。
4.3 资金使用监督对于使用维修基金的项目,应当严格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第五章维修资金的管理5.1 资金保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基金的资金保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
5.2 资金使用公开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5.3 定期报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及资金余额等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规使用对于挪用、挥霍维修基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1.总则1.1【目的】为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规范资金使用审核行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编制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适用本标准。
因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不适用本标准。
2.基本规定2.1【质量保修执行标准】本标准中质量保修期限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的相关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上述规章、标准的,以《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期限为准。
2.2【审批条件】住宅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的,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3【紧急情况】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情况之一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住宅电梯故障紧急使用维修资金流程
三、住宅电梯故障紧急使用维修资金流程(一)申请预支资金1、制定紧急报告。
物业管理单位和列支范围内3名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根据电梯故障严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紧急情况,共同制定电梯故障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紧急报告。
2、公示紧急报告。
物业管理单位将紧急报告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显著位置,进行告知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在公示期内,相关业主对紧急报告有异议的,制定紧急报告的制定人负责解释。
3、申请预支资金。
在紧急报告公示期的同时,物业管理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预支资金。
(1)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紧急报告;(2)紧急报告公示影像材料;(3)预支工程款发票;(4)施工合同(维修资金使用金额小的,不用提供)。
(二)拨付预支资金1、审核申请材料。
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抽查参与制定紧急报告的业主核实情况。
2、划转预支资金。
审核通过后,管理机构将维修工程预算金额50%的费用划转至维修单位。
(三)拨付结算资金1、组织竣工验收。
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和3名业主共同参与工程竣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公示验收报告。
物业管理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3、申请结算资金。
公示期满,物业管理单位主持下列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维修费用的余额:(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公示影像材料);(2)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3)结算工程款发票;(4)工程审价报告。
(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万元、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万5千元的项目必须提供)4、划转结算资金。
(1)管理机构抽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业主核实情况,或到电梯故障现场核实情况。
(2)审核通过后,管理机构将维修费用的余额划转至维修单位。
紧急使用业务指南1:抽查核实要求(一)预支资金抽查核实要求1、抽查业主人数要求。
抽查参与紧急报告制定的3名业主。
2、抽查核实主要内容。
向参与制定紧急报告的业主核实:(1)是亲自参与紧急报告制定,还是只签字不参与紧急报告制定?(2)是否亲自参与维修单位的选定?维修单位大概名称是什么?(3)是否了解工程预算费用?金额大约多少?(二)结算资金抽查核实要求1、抽查业主人数要求。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11-10 【实施日期】2009-12-1 【发布单位】【文号】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2009年)
2009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关于同意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9〕2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8〕14号)收悉。
经研究,将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 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
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29-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九年元月十二日关于发布北京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462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7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641-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为J11329-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市自2009年9月1日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按本规程执行。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业务办理指南上海市物业管理行政事务中心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十月目录一、注册业务 (4)(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 (4)(二)物业服务企业注册 (4)(三)业主大会注册 (5)二、维修资金的交款 (6)(一)申请项目编号和小区产业代码 (6)(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款 (6)(三)业主大会成立前购房人交款 (7)(四)业主大会成立后购房人交款 (8)三、维修资金的划转 (8)(一)业主大会开立银行账户 (8)(二)业主大会账号启用 (9)(三)维修资金划转 (9)四、维修资金的使用支取 (10)(一)录入使用授权信息 (10)(二)建立维修对象 (10)(三)维修资金支取 (11)五、维修资金增值 (13)(一)增值 (13)(二)增值回报 (14)六、小区收益管理 (14)(一)收益资金交款 (15)(二)收益资金使用 (15)七、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支取 (16)八、维修资金的交割 (16)(一)专户阶段的交割 (16)(二)开户阶段的交割 (16)九、维修资金的再次筹集 (17)(一)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再次筹集 (17)十、住宅灭失维修资金的退款 (17)(一)专户阶段的灭失退款 (18)(二)开户阶段的灭失退款 (18)十一、维修资金相关变更业务 (19)(一)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引起的维修资金变更 (20)(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变更 (20)(三)物业服务企业变更 (21)十二、跨区县划转项目 (21)附:区县房管局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通讯录一、注册业务(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1、登录“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组织机构注册”,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表,核对无误后,注册、保存并打印。
2、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登记表》(盖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到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系统操作员身份认定,取得操作员身份和加密设备。
(二)物业服务企业注册1、登录“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组织机构注册”,填写“物业服务企业注册”表,核对无误后,注册、保存并打印。
2、持《物业服务企业注册登记表》(盖章)和《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到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系统操作员身份认定,取得操作员身份和加密设备。
同时,代业主大会申请操作员加密设备。
3、物业服务企业取得操作员身份和加密设备后,以物业服务企业的操作员身份登录“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点击“开户阶段—组织机构管理—小区管理处信息管理”,选择“小区注册”,填写小区管理处登记表,保存、打印登记表并提交审核。
4、持《开户小区管理处登记表》(盖章)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小区管理处系统操作员身份的认定,取得操作员身份。
(三)业主大会注册 (业主大会注册前,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处身份必须先注册和认定完毕 )1、登录“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组织机构注册”填写“业主大会注册”表,核对无误后,注册、保存并打印。
2、召开业主大会就选择开户银行做出决定。
3、持《业主大会注册登记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复印件(盖章)、《业主大会选择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决议》(或《代为选定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申请表》)到区县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并领取《业主大会开户通知书》。
注:(1)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管理处为同一加密设备,不同操作员身份。
(2)业主大会操作员加密设备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向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也可自行申请。
(3)操作员身份和加密设备请妥善保存。
操作员身份遗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持单位介绍信向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查询,小区管理处或业主大会可持介绍信(业主大会可持相关备案证)向区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中心)查询。
加密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可持介绍信(业主大会可持相关备案证)向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补办。
二、维修资金的交款(一)申请项目编号和小区产业代码 (新建楼盘首次交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报告)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本商品住宅小区项目编号及小区产业代码。
项目编号共12位,具体格式为:小区产业代码(10位) + 2位数的流水号注:小区产业代码为业主大会的预编代码,具体编码规则按照沪房地资物[2001]301号文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款1、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点击“专户阶段—基础信息管理—楼盘信息采集”,选择新增楼盘、新增项目,录入项目信息,保存并打印。
选择新增门牌幢,录入门牌幢信息,保存并打印。
2、选择新增分户,根据实测报告录入楼盘分户清册,录入的信息包括:产业代码(前13位由区县房管局提供)、地址、面积和是否配电梯等。
实测报告中的每一个分户都要录入,包括公建配套设施、地下车库、商铺、办公楼、会所等,核对无误后,保存并打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产业分户清册》并盖章。
3、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均需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办理交款审核:(1)小区代码表 (前13位由区房管局提供);(2)项目信息表 (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原件);(3)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产业分户清册 (原件);(4)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复印件);(5)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复印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7)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复印件);(8)公建配套用房协议书 (复印件);(9)小区总平面图及各自然幢地层平面图 (原件或复印件);(10)物业用房承诺确认单。
4、区县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打印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交款通知》。
5、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交款通知》的要求到银行交款,并取得专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
(三)业主大会成立前购房人交款1、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专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到区县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领取该楼盘购房人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交款通知》。
2、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操作员身份登录“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点击“专户阶段—交款退款管理—购房人信息录入”,录入购房人姓名等信息,保存并发送至银行。
购房人信息必须与购房合同中第一产权人的信息一致,并把购房人的姓名、交款期限摘录在《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上,交予购房人。
3、购房人根据《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交款通知》的要求到银行交款,并取得专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
(四)业主大会成立后购房人交款1. 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处身份)操作员身份登录“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点击“开户阶段—交款退款管理—维修资金购房人交款”,选择“新增交款清册”,勾列需要交款的分户,录入交款金额及交款截至日期,打印并核对无误后,发送至银行。
2. 购房人根据《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交款通知》的要求到银行交款,并取得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
三、维修资金的划转(一)业主大会开立银行账户(业主大会已注册并经区县房管局维修资金办公室审核)业主大会持下列材料到市房管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1、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
2、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私章和业主大会印鉴。
3、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4、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5、业主大会与开户银行订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合同》。
6、区县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盖章的《业主大会开户通知书》。
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银行。
(二)业主大会账号启用业主大会开立银行账户后,持下列材料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账户启用。
1、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
2、开户银行出具的《业务受理单》。
3、加密设备(epass)初始化并取得操作员身份。
(三)维修资金划转 (房管局专户划转至业主大会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把未出售房屋购房人部分的维修资金交到专户银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出售和未出售房屋清册打印盖章后,报送区县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2、经区县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并与银行核对无误后,打印未出售房屋购房人部分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交款通知》。
3、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交款通知》的要求到银行交款,并取得专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
4、业主委员会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区县局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办理维修资金划款手续。
(1)物业服务企业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
(2)业主大会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 (加盖业主大会公章)。
(3)业主大会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合同》(原件)。
(4)《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划转申请书》。
(5)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划转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5、区县房管局与业主大会订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移交协议》,提供《划转分户清册》,并在约定期限内将专户内的维修资金本息划转到业主大会账户。
四、维修资金的使用支取(一)录入使用授权信息业委会(业主大会身份)登录“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在“开户阶段—超出物业企业受权的项目—业主大会资料管理”中,录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或《业主公约》,持盖章后的系统产生的相关要件以及经备案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或《业主公约》到区(县)房管局维修资金办公室审核,经区县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支用维修资金。
(二)建立维修对象物业企业(小区管理处身份)登录“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在“开户阶段—维修资金使用”栏内,点击“维修对象管理”后,录入维修对象。
(三)维修资金支取物业企业(小区管理处身份)登录“上海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1、物业企业受权范围内的项目在“开户阶段—维修资金使用—物业企业受权范围内的项目”中录入维修任务单,保存、打印后进行“任务单分摊”,然后“支取汇总”。
打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支取汇总表》,加盖物业企业、业主大会公章以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章。
业委会委托物业企业持《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支取汇总表》、《贷记凭证》等要件,到业主大会开户银行支取维修费用。
2、超出物业企业受权的项目(1)在“开户阶段—超出物业企业受权范围—制定维修预案”中,录入拟实施的维修工程信息,保存并打印维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