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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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理浅析

附带民事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理浅析

附带民事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法理浅析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的民事损失之赔偿。

中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附带民事赔偿也已经成为惩罚犯罪的一种方式,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我们把它也作为量刑的情节,现在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它作为量刑情节的法律基础和对我们的影响。

关键词: 附带民事赔偿法理基础量刑影响一、附带民事赔偿的一般概述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的民事损失之赔偿。

中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嫌疑、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性质上,附带民事赔偿是犯罪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一种行为引起的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属于责任竞合的情形。

虽然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却不以诉讼的进行为前提。

诉前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解或第三方调解,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判决或调解一样,均为解决赔偿问题的合法途径。

二、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与侵权案件的比较我们知道,在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多是由刑事案件引发的,而侵权案件则是多发在民事案件中,因为案件性质的不同,所以,它们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侵权行为发生后,我们一般是要求加害人:(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害;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赔礼道歉。

这些并没有对加害人的人生自由构成威胁,如果情节严重,也就是加大赔偿力度和加重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
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
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
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限额赔偿原则的提倡——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说起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限额赔偿原则的提倡——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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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 附带民事案件执 行难说 起
袁 涌
( 苏省徐 州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江 苏 徐 州 2 1 0 ) 江 I 2 0 6
摘 要 :刑 事 附带 民事 案件执 行 难 , 《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审理人 身损 害赔偿 案件 适 用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最 解释 》施 行 以后 则 更难 。照搬 适 用该 司法解 释 不但 造 成执 行 难 而且还 有 许 多弊端 ,如 空判 现 象严 重 、违 背责任 自 负原 则 、不利 于罪犯 复 归社会 等 。在刑 事 附带 民 事领 域应 适 用 限额赔 偿 原 则 ,辅 之 以 国家补偿 制度 , 多渠道 弥补被 害人 损 失 ,着 眼 于恢 复 正 义 的 实现 ,有 效控 制 社 会 犯 罪 总量 , 以求得 国家 、社会 、 被 害人 、被 告 人 多方利 益 最大化 之 结果 。 关键 词 :刑事 附带 民事案件 ;执 行难 ;限额 赔偿 ;社会 福 利 最 大化 中图分 类号 :D9 5 2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7 - 17( 0 0)0 — 0 3 0 62 42 2 1 3 02 — 5

准 。但 论 者 大 都 对 精 神 损 害没 有 纳 入 附带 民事 案 件 赔 偿 范 围义 愤 填 膺 ,l3 至 很 多 人 为 全 面 保 2 I甚 I【 l4 护 刑 事 被 害 人 的权 益 ,呼 吁废 除 附 带 民事 诉讼 ,
“ ”、 “ ”完全分立 ,不致刑 民两种责任互 打 罚 相 影 响 ,互 相 吸 收 。I其 出发 点 无 疑 是 好 的 ,但 附 带 民事 案 件 执 行 到 位 率 低 位 徘 徊 的现 状 ,让 大 部 分 论 者 或 哑 口无 言 ,或 强 言 审 判 和 执行 是 两码 事 ,执 行 的 问题 不 应 该 放 在 审判 阶 段来 解 决 ,大 有 一 副 我 只 管烧 火 ,哪 管 锅里 有 米 否 的势 头 。被 害人权益确需全 面保 护 ,但其 民事损失是否 只能 或 必 须 由被 告 人 全 额 赔 偿 呢 ?笔 者 认 为至 少 现 阶 段无法实现全额赔偿 。现实逼迫 我们检视现行 的 做 法 。笔 者 认 为 ,在 附带 民事 诉 讼 ( 独 提 起 的 单 民事诉 讼 亦然 )中机械 适 用 《 损解 释 》 ,丝 毫 人 不 考 虑 被 告 人 赔 偿 能 力 、被 害 人 的实 际 损 失 (比 如 丧 葬 费 的 计 算 )等 因 素 ,除 了 造 成 执 行 难 以 外 ,还 有 以下 诸 多 弊 端 ,往 往 导 致 案 结 事不 了 , 贻 害无穷 。 1 .部 分 附 带 民事 判 决 根 本无 履 行 之 可 能 , 注 定 成 为空 判 ,有 损 司法 权 威 。如 被 告 人 基 本 无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据 刑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以 及我 院 《 于刑 事 根 关
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 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刑 事案件
被 害பைடு நூலகம்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为 而 遭 受 精 神损 失 提 起 的 附带 民事 诉讼 ,
第二 ,刑诉解释》 《 对精 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刑诉解释》 10条 《 第 0 规定“ 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人 除适用 刑法 、 刑事 诉讼法 外, 还应 当适用 民法通则、 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 。从这条规 定可以看 出, ” 审判 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从程序上讲应 民事法律 为主 ,铺之于刑事法 律 。我国的刑法与刑诉法 也并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在 附带 民事 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之外 。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对精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民 法通则》 10条规 定: 公民的姓名权 、 第 2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 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复名誉 、 恢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 并可 以 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化, 因此 ,在赔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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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袁 晶 晶
摘 要 刑 事案件 的被 害人 能 否要 求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问题 一 直存有 争议 , 在我 国的法律 体 系 当中也存 在着 不一致 的规 定 。 本文认为应 当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有精神赔偿 的理由和现 实意义进行 了相 关 阐述 , 并建 议将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以法律 的 形式在 Ⅸ 事诉讼 法》 刑 中确 定下 来 , 明确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精神 损 害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具体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具体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具体有哪些?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受害人除了请求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量刑判决外,还会主张经济赔偿。

这时,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就避免今后另行发起诉讼了,可以节约精力和时间。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具体有哪些?下面小编收集了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受害人除了请求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量刑判决外,还会主张经济赔偿。

这时,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就避免今后另行发起诉讼了,可以节约精力和时间。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具体有哪些?下面小编收集了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给大家具体介绍下。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或判决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其受侵害之前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1.经济损失赔偿:受害人在刑事侵害行为中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到补偿。

例如,被盗窃财物的价值、财物的修复费用等。

2.医疗费用赔偿:受害人因受到刑事侵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到补偿。

例如,因被他人殴打致伤而需要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3.治疗费用赔偿:受害人因受到刑事侵害而导致的心理损害需要得到治疗时,治疗费用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到补偿。

4.营养费赔偿:受害人因受到刑事侵害而导致的生活条件不良,需要额外花费更多的营养费用来恢复健康,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得到补偿。

1.合理支出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因受到刑事侵害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进行裁定,以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协议一致原则:当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取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据此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裁定。

3.社会公平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裁定应当考虑社会公平因素,避免陷入纯粹的金钱补偿,应当更加注重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恢复。

4.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裁定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案件中的受害人身份、财产状况等因素都应当被纳入考虑范围内。

总结起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损失、医疗费用、治疗费用、营养费等方面。

其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支出、协议一致、社会公平、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等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恢复受侵害之前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

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1.赔偿的原则赔偿是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制度安排。

赔偿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依法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的基本原则。

赔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合法性原则:赔偿应当依据法律进行,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1.2等额原则:赔偿应当与受损程度相等,即应当向被侵权人赔偿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因此受到的影响。

1.3公平原则:赔偿应当基于公平的原则,既不能过高地惩罚侵权人,也不能过低地补偿被侵权人,考虑到双方的主观恶意、过错程度等因素。

1.4追溯原则:赔偿应当追溯到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从而实现被侵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1.5补偿原则:赔偿应当是一种补偿性措施,即通过一定的经济或非经济手段对被侵权人进行合理补偿,使其回到侵权前的合法权益状态。

2.赔偿的范围2.1直接损失:赔偿应当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直接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生产经营损失等。

2.2间接损失:赔偿应当包括因直接损失而引发的间接损失,如市场信誉损失、商誉损失等。

2.3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经济损失。

2.4追偿费用:赔偿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3.赔偿的标准3.1合同约定标准:当侵权行为是在合同关系下发生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即各方根据合同达成的约定内容确定赔偿责任。

3.2侵权法定标准:当侵权行为无合同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确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侵权法定标准确定。

侵权法定标准根据侵权行为类型的不同,依法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确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3.3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即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标准由法律具体规定,通常考虑到侵权人的恶意、过错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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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及注释:●赔偿:指依法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赔偿问题——以赔偿范围和赔偿权利人为视角

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赔偿问题——以赔偿范围和赔偿权利人为视角
南 方论刊 ・ 0 2 2 1 年第5 期
氏主 法 制
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制 度的赔偿问 题
以赔 偿 范 围和 赔偿 权 利 人 为视 角
晋 威
( 北政 法 大学 西
闫晓硐
陕西 西安 7 02 ) 1 12
【 摘要 l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是我 国一项特殊且重要的诉讼制度 ,它对 于提 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维护受害人的权


刑事 附带 民事赔偿 问墨概 述
用得 不到有效发挥 ,也就相 当于这一制度失去了存在 的
(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概念
意义,自然难以继续存续。其次 ,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检 察机关或者受害人及其近 人而言 ,适 当合理 的赔偿能够起到安抚受 害人及其亲
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获得就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的 属 ,甚至可 以帮助一部分受害人重拾生活的信心 ,避免
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 随着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 ,现行制度上 的弊端也 日益暴露 ,在这些问题 当中,赔偿 问题
可 以说是最重要也是最核 心的。本文通过对刑事 附带民事制度 中的赔偿 问题加 以研究,提 出我 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立 法 中存在 的 不足 及其 相 应的 解 决措施 。
【 关键词 】 刑事 附带民事赔偿 ;赔偿 范围;公正 ;效率
目前 ,我国刑事附带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法律依据
度在司法实践 当中的应用愈加普遍 ,受害人在刑事案件 有 《 刑事诉讼法 》第7 7条 、 《 刑法 》第3 条以及 20 6 00 中遭受损害 的,往往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弥补其 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
损失 。然而 ,在我 国的现行立法中 ,关于刑事附 带民事 定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 1条。在司法实践中,犯 第 诉讼的相关规定 ,仍存在许多不尽合理 、不符合社会现 罪行为造成被 害人的损失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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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律师实务中在赔偿数额方面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各地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和不一样的适用标准。

那么,我们应怎样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法官的逻辑)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赔偿原则、酌情从轻处罚原则等。

一、全部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实现全部赔偿原则,不仅有充分犯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了“根据情况”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根据情况”应当是指案件的事实情况,主要是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实际情况及被害人、被告人的责任的等情节,根据这个情况来判处被告人进行赔偿。

2、虽然全面足额赔偿可能出现空判,并给执行带来难度,但诉讼不是执行。

能不能赔偿,是执行问题;应该赔多少,这是判决的内容。

根据被害人实际损失决定赔偿数额,可以抚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

对于暂时没有赔偿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中止执行,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继续执行。

3、庭审时很难查清被告人的实际执行能力。

对其财产有一个发现的过程,从保护被害人的长期利益出发,应当确定全额赔偿原则。

4、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赔偿一致,体现法制的统一。

被害人无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都得到同等的保护。

二、过错责任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也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原则,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的过错比例,实际损害赔偿额以所有应赔偿的总额乘以被告人的过错比例。

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使被告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三、连带赔偿原则
共同致害人为两人以上,应当根据各致害人在共同侵害中所起作用,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共同致害人对被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应先判决在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待在逃犯抓捕后再确定他们与前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酌情从轻原则
对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告人物质损失的,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会对被害人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的抚慰,社会危害性相对减少;另一方面,也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一种表现。

因此,可以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上述原则是指导司法实践的原则,同时也是律师办理附带民事诉讼中必须掌握的。

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观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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