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章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关系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法学上的亲属的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
(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
2、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
 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
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自学)
1、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古代家属是指与家长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人。
家属组成
一是固有家属_妻子、儿女、儿媳、子孙等近亲属。
二是与家长没有亲属关系的妾,奴婢、童养媳等。
亲属中,只有与家长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才是家属。而家属中有一部分与家长只有人身依附关系而没有亲属关系。亲属不一定是家属,而家属也不一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我国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祖孙。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法律的分类(自学)
1、内亲。指的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
(1)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如父、祖父、伯叔、兄弟。
(2)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儿媳。
(3)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婚女儿、姐妹、姑。
2、外亲。指的是与女性血统联系的亲属。
(1)以母亲血缘所联系的亲属。如外祖父母、姨、姨表兄弟姐妹。
(2)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所生后代。如女婿、姑父、外甥子女。
3、妻亲。即妻子娘家的亲属。如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
(二)现代各国法律的分类
1、配偶。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德国、瑞士不承认配偶是亲属。)
2、血亲。指的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舅姨与外甥子女)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又称为“准血亲”、“法定血亲”、或“假血亲”。
我国仅限于以下两种:
养父母

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指的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包括
(1)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姐妹夫。
(2)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
(4)血亲配偶的血亲。如继兄弟姐妹、亲家。
三、亲属的范围
一是通过总则的方式直接规定亲属的范围。(抽象的限定法)P29
二是仅对亲属之间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作列举性规定范围。(具体的限定法)
第二节 亲系和辈分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系。
(一)父系亲、母系亲
1.父系亲。以父亲为中介。如祖父母、伯叔、姑。
2.母系亲。以母亲为中介。如外祖父母、舅、姨。
(二)直系亲、旁系亲
1、直系亲
(1)直系血亲。它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包括拟制血亲)
(2)直系姻亲。它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2、旁系亲
(1)旁系血亲。它指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
(2)旁系姻亲。它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
二、辈分
辈份又称为行辈,是指亲属之间的世代第次。一世代为一辈分。
1、长辈亲属 (尊亲属)
2、晚辈亲属(卑亲属)
3、平辈亲属
第三节 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越小,表示亲属关系越近。
一、罗马法亲等制
(一)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往上数,父母为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往下数,子女为一亲等,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
(二)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亲等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亲等数;最后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三)姻亲亲等的计算。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配偶与对方的血亲等数为依据。
二、寺院法亲等制
1、直系血亲计算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计算两边取舍不同,相同取一边,不同取大的一边。
3、姻亲以配偶与对方亲等数为依据。
(与罗马法相比较,哪一个更科学?)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数的计算
(一)代的计算
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

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
(二)“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2、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一、配偶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配偶关系的消灭有两种原因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二、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一)自然自亲的发生和消灭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
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亡而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
(二)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1.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发生和消灭。
养父母与养子女是因收养成立而发生。
养父母与养子女这一拟制血亲除因一方死亡而消灭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消灭。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发生和消灭
发生原因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结婚。
 二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消灭的原因如下:
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消灭;
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生母或生父将继子女带走,继父母终止对继子女的抚养,而双方形成的抚养关系消灭。(抚养成年的不消灭)
3)协议消灭。
4)诉讼解除。
三、姻亲的发生和终止
姻亲是因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1.姻亲关系是否因婚姻中介人离婚而消灭
 消灭主义。日、旧中国、韩。中(一般禁婚效力不消灭。我国不存在禁婚效力)
 不消灭主义。德、瑞士。
2.姻亲关系是否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消灭
不消灭主义。我国、中世纪的寺院法。
有条件地消灭主义。旧日本、旧中国民法。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自学)
一、亲属关系的重复
是指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亲属关系,也称为亲属关系的并存。
两种主张
一是主张并存原则
二是主张吸收原则
第五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自学)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
 (一)扶养效力
(二)继承效力
(三)共同财产效力
(四)

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一)法定代理效力
(二)监护效力
(三)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一)犯罪构成效力
(二)告诉效力
(三)和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一)回避效力
(二)上诉、申诉效力
(三)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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