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朝特旨交审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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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名之难——读郑小悠著《清代的案与刑》

清代刑名之难——读郑小悠著《清代的案与刑》

清代刑名之难——读郑小悠著《清代的案与刑》在清人眼中,本朝的法律制度较前代更为优越。

张之洞就曾标榜:“我朝深仁厚泽固属美不胜书,然大要则有两事,一曰赋敛轻,一曰刑狱平。

”但是由于缺乏终审机制,各级衙门对重大案件作出的判决往往反复拉锯,最终演变成民与官、上级官与下级官、中央官与地方官,乃至皇帝与官僚群体之间的矛盾,成为政治问题。

这本书编选了几个典型的案例,以小见大,深入表现了清代社会治理中的刑讯、讳盗、冒赈、捏控,地方监督系统的失灵,晚清中央与地方的对立等问题。

一、清代司法的乱象清代的一桩刑事案件往往越来越走样,最终演变成为政治事件,表现为官场的争斗、官民之争、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一)官场的争斗1. 麻城民妇走失案在麻城民妇走失案中,针对验尸的结论,涉及此案的官员分为两派。

一派以广济县知县高人杰为代表,主张原告杀妻。

另外一派则以前任知县汤应求为代表,主张民妇系逃亡而非被害。

为了限期破案,避免自己作为审官所要承担的处分,高人杰造伪证,用重刑,并攻击汤应求伪造文书。

如此一来,打官司的主体就从民间的涂、杨两家变成高、汤两知县,民与民争升级为官与官斗。

五年后,麻城案终于真相大白。

然而,正值乾隆刚刚登基,需恤民命,施仁义,对乃父“尚严”政风进行拨乱反正,故应妥善处理先帝的重臣。

最后,高人杰一派的官员虽被定罪,但蒙恩赦。

这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做法,实在太过轻纵。

2. 海昇杀妻案海昇杀妻案也是官场争斗的另一典型案例。

这本来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却被转化为宠臣和珅与重臣阿桂之间的政治争斗。

乾隆皇帝疏远阿桂,宠信和珅,左右了最终的案件走向。

此案过后,阿桂及其僚属受到很大打击。

阿桂去世后,和珅取而代之成为内阁、军机处的双料首辅,全面掌握朝政。

嘉庆登基后,和珅以二十条大罪被赐自尽。

这一场重臣与宠臣之间的斗争,至此才告终结。

(二)官民之争除了官场的斗争,官民之争也是清代刑案的乱象之一。

原本发生在民与民个体之间的官司,一旦打到省里的布政、按察两司,之前的府州县承审官,实际上已经成了被告。

教学案例清代的法律制度

教学案例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一)清代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2.主要立法:(1)清入关前的法制概况。

(2)《大清律集解附例》,为清朝第一部通行于全国的综合性法典。

(3)《大清律例》。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4)清朝的律例关系:“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5)《大清会典》。

(6)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在立法上,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7)各部、院则例。

所谓“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二)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1.严刑峻法维护高压统治。

(1)对“十恶”重罪特别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加重处罚;(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3)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4)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震慑知识分子。

2.旗人特权的法律化:(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2)赋予旗人以法律尤其是司法上的特权。

(3)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4)旗人触犯法律特殊的审判机构。

3.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1)颁布“禁海令”与阻挠海上贸易的发展;(2)限制采矿业的发展;(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4)严行官营制度。

4.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法律控制:(1)因族制宜,因俗立法;(2)有效的司法管辖与审判;(3)制定和运用法律的特点。

5.刑罚适用原则的发展表现在:(1)“自首”的原则;(2)共犯的处理原则;(3)公罪私罪区别对待原则;(4)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5)“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叩阙与录囚:古代冤案昭雪镜鉴

叩阙与录囚:古代冤案昭雪镜鉴

76人与事·法史春秋制度,也就是老百姓耳熟能详的“拦轿喊冤”等等。

总之,这一制度所确立的法律精神在后世基本得到了保留,受到历代统治者的肯定,成为中国古代冤案昭雪机制的一大亮点。

当然,也有一些皇帝并不十分认可直诉制度,例如清朝的康熙皇帝就是如此。

从立法上看,清朝法律延续历代,对于“邀车驾”的行为予以保护,百姓可以静静地跪在路旁举状喊冤,有侍卫负责收取诉状,但是不可以冲撞车驾。

《大清律例》规定,“若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

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

得实者,免罪”。

可是在实践中,经常外出巡查的康熙皇帝却并不鼓励这种行为。

他南巡路过宿迁时,拦轿喊冤者甚众。

他告诫侍卫道,“此断不可收览。

民人果有冤抑,地方督抚等官尽可申诉。

今因朕巡幸,纷纭控告,不过希图幸准,快其私怨,一经发审,其中事理未必皆实。

地方官奉为钦件,转转驳讯,则被告与原告皆致拖累,以小忿而破身家,后悔无及矣。

有天下者,惟贵以德化民,使之无讼。

即贤能官吏,亦当求讼简刑清,与民相安于无事。

若以多讼为喜,开争竞之风,俗疲民困,皆由于此”。

从某种程度上看,以勤政贤明著称的康熙皇帝绝非无视底层百姓申冤需求之人,他作出这样的决定不无道理,对于相关制度构建也有独特的启示。

缇萦救父虽然有些统治者反对直诉的行为,但是在浩如烟海的史料中,通过直诉的方式昭雪沉冤的案例依然多如繁星,它的历史评价总体而言依然以正面为主。

在众多案例中,西汉时期“缇萦救父”的故事令人动容,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

汉文帝时期,山东淄博人淳于意担任太仓长。

淳于意年轻时喜爱医术,曾受教于医学名家公乘阳庆,得其真传秘方,是当时著名的自古以来,冤假错案一直是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古人为了预防与纠正冤假错案,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它们大致可以分为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条脉络,即叩阙和录囚。

上自天子,中及百官,下至贫民,都可以在这两套冤案昭雪机制中找到自己的通道,可谓“全民参与”,最大程度上调动了一切社会资源。

清代雍正朝对违限逾限官员的处分及成效

清代雍正朝对违限逾限官员的处分及成效

清代雍正朝对违限逾限官员的处分及成效行政效率是政府治政水平的具体体现,行政效率高,表明政府的执政能力强,反之则表明政府的执政能力弱。

雍正帝即位以后,意识到从中央各部院机构到地方各衙门机构,行政效率不高。

为此,针对当时行政机构官员违限、逾限的普遍状态,雍正朝从制度规定到实际执行,对违限、逾限官员予以严格处分,以期改变效率低下的政务状态。

与此同时,清廷又调整行政效率方面的诸多不妥规定,以达到既合理处分官员,又有效提高行政效率。

标签:清代;雍正朝;官员处分;违限;逾限处分,是封建政府对在职官员违纪违制行为的一项行政制裁。

就国内外对清代官员处分研究现状来看,多集中在处分类别、处分对象、处分制度、官员考核等方面。

①但是从处分官员与提高行政效率角度来专门研究的还未见有相关成果。

本文拟从问责与处分官员这一角度深入探讨,旨在说明雍正朝如何借处分违限、逾限官员来解决行政拖沓、效率低下问题。

一、官衙议事办案之拖沓雍正朝官员办事拖沓、行政效率低下的具体表现主要是中央及各级官衙议事迟延、办事违限、办案逾限等。

第一,中央九卿会议。

九卿会议是清代较高级别的会议,当时在京各部院衙门以及各省督抚题奏事件有关国计民生“凡属紧要者,则交九卿会议”②。

但是,如此重要的议事会议,却有部分官员拖沓懈怠,出现了“无故推诿不到班”③的情况,致使许多重要问题无法议、无从议。

如“尚德杀死护军参领舒赫勒纳”一案的审理,该旗都统迟延耽搁,致使内阁、刑部一再催促无果将其参处。

④官员的这种拖沓懈怠成为常态。

第二,中央各衙门会议。

朝中有诸多事情、案件牵涉多个部院,需要八旗各部院会同商议提出处理意见,而后书面上报给内阁与皇帝。

而在各衙门需要会同商议之时,却屡屡不能如期,出现迟延逾限。

档案所载:“近见,各衙门会议事件多有迁延数月而始议者,更有日传而终弗克定议者”⑤。

还有“稿案咨送去后,会稿衙门往往任意迟延”⑥。

这种“一事屡议不定,迟之又久”⑦的懈怠拖延状态,易使“蠹胥滑吏往往得串通,不肖奸徒乘机播弄影射招摇,或朋比以营私,或把持以招贿”⑧,致使百弊丛生。

奏谳书案例 全文

奏谳书案例 全文

奏谳书案例全文摘要:一、奏谳书案例背景二、奏谳书案例内容概述三、奏谳书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四、奏谳书案例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五、总结正文:【奏谳书案例背景】奏谳书,又称“奏褶”,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一种重要的司法文书。

它主要用于上报地方官员处理案件的奏折,供皇帝御览。

奏谳书案例是清朝乾隆年间的一个真实案例,此案例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法学意义,对于了解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奏谳书案例内容概述】清朝乾隆年间,福建省福州市发生一起命案。

当地知府审理后,将凶手拟定为斩首之罪。

然而,在案件上报至刑部后,经过复核发现,凶手并非故意杀人,而是在激愤之下失手致人死亡。

刑部认为此案应属过失杀人,将案件发回福州府重审。

福州府在重新审理后,依然判定凶手斩首。

此案经过多次审理,最终刑部判定凶手监禁五年。

【奏谳书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奏谳书案例反映了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地方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司法不公和草菅人命的现象。

其次,复核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反复,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拖延了案件处理时间。

最后,皇帝对司法的过度干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奏谳书案例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奏谳书案例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此案促使清朝政府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加强了对地方司法的监督,完善了复核制度,提高了司法官员的专业素质。

此外,此案还反映出当时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渴求,对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进步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总结】奏谳书案例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缩影,它揭示了封建社会司法制度中的一些弊端,同时也展示了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逐步发展。

清朝十大奇案

清朝十大奇案

清朝十大奇案引言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统治时间长达267年。

在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发生了许多令人匪夷所思的奇案。

这些奇案涉及到政治、社会、军事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其中有些至今仍然引发人们的研究和讨论。

本文将介绍清朝十大奇案,以展示这个历史时期的丰富多样性和复杂性。

1. 太监案太监在清朝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既是皇权的代表,又是皇帝的依靠。

然而,在清朝历史上发生了一系列太监案件,其中最著名的是“阳奉阴违”案和“翰林院大案”。

这些案件暴露了太监权力腐败、勾结外戚和贵族阶层的问题,揭示了一个腐败的清朝政治体系。

2. 康熙九子案康熙九子是清朝第四位皇帝康熙帝的九个儿子。

然而,在康熙帝去世后,九位皇子之间爆发了一场争夺皇位的残酷斗争。

这场争斗导致一些皇子被流放或杀害,最终只有四位皇子存活下来,其中最终登基的是第四子雍正帝。

康熙九子案揭示了清朝内部政治的残酷和复杂性。

3. 丁亥鱼事件丁亥鱼事件是清朝乾隆帝统治时期发生的一起奇案。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叫丁亥鱼的女子,她声称自己能预知未来和医治疾病。

这一事件引起了乾隆帝的注意,并引发了宫廷内部的争议。

最终,丁亥鱼被宣布是一名江湖骗子,被处死。

这起事件反映了清朝时期人们对神秘与超自然现象的探究和质疑。

4. 崇祯皇帝自缢案明朝灭亡后,清朝建立了自己的王朝。

然而,在这个宫廷中,清朝统治者面临着许多困扰,特别是对待明朝末代皇帝崇祯皇帝的态度。

崇祯皇帝在明清交替时自缢,这个殉国的行为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崇祯皇帝自缢案揭示了清朝社会中的政治动荡和人们对帝王权威的怀疑。

5. 鸦片战争鸦片战争是清朝历史上最重要的军事和外交事件之一,也是中国近代史的转折点。

这场战争由于英国对中国大规模贩卖鸦片而爆发,最终导致清朝无奈签订不平等条约,割让香港等地。

鸦片战争揭示了清朝政府的腐败和国力的衰落。

6. 慈禧太后执政慈禧太后是清朝最后一位有实际执政权的统治者,她在清朝末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肃吏治而恤民生——清嘉庆道光年间平反冤案述论

2021年第4期学习与探索No.4,2021(总第309期)Study&Exploration Serial.No.309・清史研究・肃吏治而恤民生——清嘉庆道光年间平反冤案述论晏爱红(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要:平反冤案,攸关吏治和民生,历来为统治者所关注。

清代嘉庆皇帝亲政之初,从加强查办赴京诉冤案件和放宽越诉京控限制上下两端同时发力,以期民隐上达而吏治整饬,其理政思路和政策措施值得肯定。

但在推行过程中,遭到外省官官相护强力抵制与因循疲玩的阴柔对抗,嘉庆、道光两位皇帝力不从心,平反之案微乎其微。

从表面看,是朝廷政令梗阻,统治效能低下,自我调节能力几近丧失,其实质则是皇权式微,侵蚀瓦解统治根基的腐败势力潜滋暗长,迅速蔓延。

其间历史经验教训颇有值得警鉴之处。

关键词:嘉庆;道光;冤案平反;吏治中图分类号:K24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21)04-0161-09审断不公造成的冤案,中国古代概莫能免。

就清代而言,从嘉庆皇帝亲政至道光皇帝去世半个世纪(1799—1850),沉冤莫雪普遍存在,与此前“康乾盛世”、此后“同光中兴”,恐怕没有两样。

①嘉庆四年初,皇帝一再提到“官逼民反”:“教匪聚众滋事,皆以官逼民反为词,昨冬贼首王三槐解到审讯时,供词内亦有此语,朕闻之殊为恻然”,百姓“若非迫于万不得已,焉肯不顾身家,铤而走险?总缘亲民之吏不能奉宣朝廷德意,多方婪索,竭其脂膏,因而激变至此”;“邪匪所称官逼民反,皆由该同知(武昌府同知)起衅”。

参见《清仁宗实录》卷三八,嘉庆四年正月己卯;卷三九,嘉庆四年二月癸丑。

②《清世祖实录》卷八五,顺治十一年七月壬申。

③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数据库:录副奏折呈状03-3789-007道光朝湖南衡州府清泉县民陈大观“为清泉县 令浮收钱漕银纵蠹害人等不避斧钺胪陈劣款控告事呈状”,该《呈状》所称“十四年督宪讷揭参提办”一案,即指道光十四年湖广总督讷尔经额平反湖南衡阳、清泉粮户控告书吏浮收而被诬闹漕冤案。

君臣之间:清代乾隆朝秋审谕旨的政治史解读

君臣之间:清代乾隆朝秋审谕旨的政治史解读摘要:秋审制度是清代独具特色的国家法律制度。

垂意刑名的乾隆皇帝在每年秋审季节常常迭降谕旨,申饬外省督抚在办理秋审中宽纵行事、市恩枉法。

从司法上行到政治层面,可以发现制度律例背后君臣政治关系的深义。

一方面是乾隆皇帝迭降秋审谕旨的要害,从下到上依次有三个层面:警戒小民百姓、整饬吏治全局并且警惕臣下“干誉”。

另一方面是外省督抚回应谕旨的要害,首先是必须认错,其次才是具体怎么认错的技巧问题。

在虚词惶恐的回避主义中,他们对于上谕批评外省吏治的核心问题往往不予承认。

乾隆皇帝在连年迭降上谕、不断叮嘱申饬之余,多少也有些无奈。

综观这一政治过程,也说明了乾隆皇帝和督抚之间政治关系的复杂维度。

关键词:乾隆;秋审;君臣关系;政治过程秋审是清代对外省①斩绞监候案件的覆审制度,是清代独具特色的国家法律制度。

对此既往研究成果很是丰硕,已然对思想渊源、制度沿革、相关律例、程序、结果分类、作用影响以及古今比较等方面进行深入探析。

相关论著多侧重法学视角或制度层面的分析,虽然近年来司法实践研究范式勃兴,但少有政治史视角下的秋审解读,而兼采司法实践和政治史的研究则更少。

因此,本文将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以政治史的独特视角,以乾隆朝为中心②探讨清代秋审实践背后君臣政治关系的要义,同时生动再现乾隆皇帝和督抚之间政治关系的复杂维度。

一、乾隆皇帝迭降秋审谕旨的要害清代外省秋审分为两个阶段,即地方秋审程序和中央覆核程序。

前者从州县造册解犯开始,经臬司核办情实、缓决、可矜、留养等各类招册,最后由督抚等员会审具题。

进入中央覆核阶段后,从刑部看详核拟开始,经九卿等会审后由刑部领衔汇题,其中情实人犯经覆奏由君上最后勾到。

皇帝在朱批刑部进呈的各类招册和随后勾到各省情实人犯时,常常会发布大量有关秋审的谕旨,或针对一些省份的个别案件逐一申饬,或基于多省的共性问题集中批评。

从乾隆朝六十年的情况来看,大量谕旨更集中于皇帝勾到各省情实人犯前后。

博弈与冲突:从《清实录》看道光朝的闹漕斗争


的现 状是 地 方 官 征 漕 , 各 仓 俱 有 官 亲 及 幕 友 长 “ 随, 收漕 而 外 , 为佚 乐 , 食 鸦 片 烟 , 优 聚赌 , 恣 或 狎

91 —
郑 民 德
漕规 , 同时牵 连入 案的人 员达 三百 多 人 , 仁宗 皇 帝 闻此极 为震怒 , 除判 王 廷 碹 监 斩 候 外 , 认 为 “ 并 该
给予 漕规 , 以调 停 消弭 , 弊最 深 ”3。该 处 虽 借 积 [ ] 为江 南苏 州 、 江 等地纳 漕时存 在 的弊端 , 际在 松 实 全 国有 漕 的州 县 均存 在 这 种 现 象 。农 民纳 漕 , 本 应 受到 公平合 理 的待 遇 , 果 反 而 成 了胥 吏 肆 意 结
把持 竟 成规 例 , 至 纠 众抗 拿 , 闹 公 堂 , 方 官 甚 喧 地 或 以素染 贪行 , 心 隐 忍 , 以人 数 众 多 , 以查 甘 或 难
拿 , 匿不报 , 讳 以致 酿成 锢 弊 。 劣 绅与 恶棍 相 互 ”1 _ ]
斗 争并 不 突 出 , 隆后 期 随着 吏 治 的腐 败 与 各 种 乾 矛 盾 的激化 , 闹漕 、 哄漕 、 讼漕 层 出不 穷 , 至 经 常 甚
地记 载 了 当时 的历 史 与事 实 , 于 我们 研究 清 代 对 社 会 的政 治 、 事 、 济 、 军 经 文化 具 有 重要 的 意 义 与 作 用 。本 文 以《 实 录 》 主 要 资 料 , 道光 朝 各 清 为 对 种势 力 的闹漕 斗 争 进 行 了研 究 与 探 讨 , 重 分 析 着
都是 利 大 于 弊 。最 后 , 绅 、 监 、 缙 生 地棍 等 势 力 参 案 , 道光 帝并 没有 妄听地 方 官吏 的一 面 之词 , 是 而 与 闹漕事 件 , 至 成为领 导者 , 充分 说 明了法 制 相 当小 心谨慎 地对 待 , 说 :州 县用 大 斗 收漕 , 甚 则 他 “ 已

晚清第一大案,戊午科场案:考试营私舞弊的后果有多严重

晚清第⼀⼤案,戊午科场案:考试营私舞弊的后果有多严重咸丰⼋年(1858年),对⼤清国来说,正处于开国以来前所未有的⽔深⽕热之中,内有太平天国,外有英法联军,咸丰皇帝终⽇担惊受怕,偏偏在这当⼝,⼜发⽣了⼀场科举舞弊⼤案。

尽管天下很不太平,⼈才还是要选拔的。

这⼀年⼋⽉,乡试还是如期拉开帷幕。

顺天府是京畿重地,担任顺天府主考官的是户部尚书协办⼤学⼠兼军机⼤⾂柏葰,⼀等⼀的朝廷⼤员,可见重视。

九⽉⼗六⽇揭榜,虽然舆论已经哗然,但科举考试历来中者喜落者悲,并没有引起官府注意。

乡试结束后,柏葰也晋升为⽂渊阁⼤学⼠,再加上⾝兼军机⼤⾂,他已位极⼈⾂。

⽹站建设谁知好景不长,⼗⽉初七,御史孟传⾦上奏,指出这次考试⾥出现了舞弊⾏为,并且不⽌⼀起,牵涉到考官,戊午科场案由此案发。

咸丰相当重视,下旨由怡亲王载垣、郑亲王端华、兵部尚书全庆和陈孚恩会审,特令“此旨尔等看完, 交军机处写明发, 孟传⾦原折不必交军机处”。

调查结果,乡试果然有猫腻,⽐如中标的试卷,有的错别字达到300多个,“讹字⾄三百余”,这在科举中是难以想象的。

此外,还发现考⽣试卷被修改、调包等舞弊⾏为。

接着调查下去,结论是考⽣罗鸿撰,通过关系求助同考官浦安,浦安⼜通过主考官柏葰家丁靳祥说服了柏葰,把罗鸿撰已被淘汰的试卷改成了中试。

最严厉的是事后的处罚。

载垣、端华等上奏案情, 提出处理⽅案,别的都还好说,其中有⼀条,“(柏葰)⽐照交通嘱托,贿买关节例, 拟斩⽴决”,这让咸丰有点为难。

⼤学⼠柏葰作为主考官和直接责任⼈,当然难辞其咎。

然⽽柏葰⼜是朝廷重⾂,深受咸丰倚重,如何处理柏葰,成了问题的焦点。

按照咸丰的意思,处死柏葰⼼有不忍,“柏俊早正揆席, 勤慎⽆咎, 欲曲待之”,他是想从轻发落的。

这时,肃顺的意见起了决定性作⽤。

肃顺认为:“取⼠⼤典, 关系⾄重, 亟宜执法, 以惩积习”, 柏俊罪不可宥,“⾮正法不⾜以儆在位”。

权衡之下,咸丰准奏,柏葰被判斩⽴决,成为清朝唯⼀⼀位因为考试舞弊被处死的⼤学⼠,也会⾃科举制开创以来,因为舞弊被问斩的最⾼级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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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论 坛
清 道 光 朝 特 旨交 审案 件 分 析
李 燕
摘 要: 文章 利 用“ 实 录” “ 清 、 上谕 档 ” “ 中朱批 奏折 ” 、宫 等资料 , 分析 清道 光 朝 “ 旨交 审” 特 案件
的审理情况, 进而探讨皇帝 司法权在 实际运作 中受到的一些制约。道光皇帝打破正常的司法程序, 启 动“ 旨交审” 特 案件 , 是希望通过督抚的审理 , 案件能够得到正确 的处理 。但 当案件交由督抚 审理 时,
督 抚有 应 对皇 帝 的各种 “ 反行 为 ” 。此 类行 为非 常 隐蔽 , 以监 督和 治 理 。皇 帝碍 于与督 抚之 间的 关 难
系, 即使发现 了“ 反行 为” 也 常常难 以对督抚 进行严 惩。最 终, 帝的 旨令 并不 能够得 到顺利 的 , 皇
实施 。
关 键 词 : 光 朝 ; 旨交 审 ; 帝 司法权 道 特 皇
21 0 1年 1 1月 第 2 4卷 第 6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a fYu n n Unv ri a E iin o r lo n a iest L w dt n y o
No e e , 01 v mb r 2 1
Vo. 4 No 6 12 .
文章编 号 : N 3—14 / 2 1 ) 6— 3— 5 C5 13 D(0 1 O 4 0
引 言
皇帝 启 动特 旨交 审案件 主 要是 通 过 京控 、 ②官吏 的奏报⑧以及 阅看 招 册 , 等 得 知 有 些 案 件 拖 延 多 年, 负有 审判 职责 的县 府等 不为 究 办 。 者 “ 节甚 ⑤或 情
清代的基本审判制度是“ 逐级审转复核制” 为 , 案件的正 确处理 提供 了较 为完 善 的制度保 障。在
属支离 , 未可遂为信谳” 或者“ 。 事关伦纪” 等等情 ④
况, 认为 有必 要交 由督 抚直 接 审 理 , 以“ 谕 ” 即 上 的形 式命 令督 抚 进 行 审 理 。督 抚 审结 后 , “ 折 ” 以 奏 的形
式奏报皇帝 。通 常, 皇帝将案件转 入刑部议奏。 ⑨从
作 者简介 : 李燕, 北京大学法学院 2 0 级博士生( 08 北京 : 07 ) 1 81 。 0 本文是在我 的硕士论 文的基础上修 改完成 的。在论 文的 写作过程 中, 晓耕老师 、 赵 高王凌老 师、 宗智老 师、 黄 魏淑 民、 冯永明、 建文、 武 胡震 、
件 交 由督 抚 审理 。 可参 见 的上 谕 如 下 :
() 1 道光二年十一 月二十五 日 上谕 , 都察院奏江苏甘泉 县民妇柏 李氏遣抱告柏乔 治, “ 呈控在籍修撰洪莹 买有夫之女为妾一案” 。皇帝将该案 交由江苏巡抚 审理 。参见 中国第一历 史档案馆 编: 嘉庆道光 两朝上谕档》 以下简称 “ 《 ( 上谕档” 第 2 册 , ) 7 桂林 : 广西师范大学 出版社 ,00年 , 20 第
“ 审转 ” 的任何 一个 环 节 , 者 在 审判 程 序 开 始 前 以 或 及 案件 审结 以后 , 皇帝可 以打破 正常 的司法 程序 对诉 讼 案件 进行 特殊 的干预 : 直接 将 案件交 由督 抚进 行 审 理 , 而形 成 档案 中所 谓 的“ 旨交 审 ” 从 特 案件 。
见“ 谕档” 4 上 第 8册 . 57 页 。 第 3

这 类案件 比较 多见。道 光十九年五 月初 四上谕 ,安徽 民人王 言品以埋冤三载 , 恶不办” “ 畏 京控。皇帝将 案件 交 由安徽 巡抚 办理。参见
“ 上谕档 ” 4 第 4册 , 2 0页。道 光十一年八 月二十 六 日 第 0 上谕 , 福建淡水厅 民人黄房京控 “ 悬一十七栽 , 案 沉冤莫伸。 皇帝将案件 交给 闽浙总督、 ” 福 建巡抚 审理。参见“ 上谕档 ” 6册 , 3 9页。 第3 第 6 ⑥ ⑦ ⑧ 道 光二年八 月三十 日 上谕 , 绞犯杨得 昭一案 。参 见” 上谕档” 2 第 7册, 7 第4 4页。 道 光十七年七 月初 四上谕 , 知县殴伤胞 兄案。参见” 上谕档” 4 第 2册, 27至 2 8页。 第 4 4 通常, 皇帝在 督抚 的奏折 上 朱批 “ 刑部 议奏 ” 者 “ 部速议 具奏” 参见 “ 中朱批奏 折” 档 号 o -0 一 o 一o 9 l ,4 - 1 或 刑 等, 宫 , 4 . 1_ 1 _6 3 5 0 -0 一
案件 交由督抚进行 审理 。此处可参见 的上谕如 下: () 1 道光十年 闰四月二十五 日 上谕 , 皇帝将给事 中牛鉴所奏江西省南赣 会匪案, 交江西巡抚 审理 。参见 “ 上谕档” 3 册 , 13页。 第 5 第 6 () 2 道光十年十一月初七上谕 , 皇帝将御史范承祖所奏直隶静 海县知县等“ 高坦平拘 孥到县殴打致 死” 将 一案 , 交直隶 总督 审理。参见“ 上谕
6 9至 6 0页 。 2 3
() 2 道光十三年十月十四 日上谕 ,步军统领衙 门奏 广东民人 陈兆熊以伍振 际等 两次争夺 田水, 害多命 ” “ 杀 京控 案, 皇帝将案件 交由两广总督
和广 东巡抚 审理 。参见 “ 上谕档” 3 第 8册 , 5 2页。 第 0 ③ 从道光朝 “ 上谕档” 的记载看 , 皇帝根据给事 中的奏折、 史的奏折以及 大量“ 御 有人奏” 了解到一些案件 , , 并将 其 中一些皇 帝认 为重要的
档” 3 第 5册 , 4 2页 。 第 3
( 道光十四年五月二十一上谕 , 3) 皇帝将“ 有人奏 川省仓储 渐致 亏短” 一案 , 交四川总督审理。参见“ 上谕档 ” 3 第 9册 , 15页。 第 8

道光二十三年十 月十八 日 上谕 , 皇上“ 阅看 山西省情 实拒册 内范守仔 因向李氏调 戏, 致该 氏羞 忿 自 一案 , 尽” 将案件 交山西巡抚 审理。参
尤 陈俊提 出 了宝贵Hale Waihona Puke 建议 。特致谢忱 。 ① ②
郑秦 : 清代 司法审判制度研 究》 长沙 : 《 , 湖南教育 出版社,9 8 , 13页。 18 年 第 5 京控案件是特 旨交审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从“ 上谕档” 内容看, 的 往往是 由都察 院或步 军统领衙 门将京控案件奏报皇 帝。皇帝再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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