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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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辖区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权限范围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防治水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职责

防治水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职责

贵州庆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防治水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职责的通知公司所属各部门、队:由于机构改革和人事调整,为了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经2011年4月10日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一、机构设置1.公司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邓寅副组长:姜道祥成员:徐继伦、陈国宾、李永才、张建平、陈宗美、姚能万、夏颖、曹平、姚代洪、唐建、杨天龙、洪文化2.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办公室防治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技部地测组主任:姚能万副主任兼技术负责人:曹平(负责办公室日常行政工作和技术工作)成员:赵光伟唐莉宾雍晓陵熊志3.成立物探组组长:赵光伟技术负责人:熊志另配备工人3—4人。

4.成立探放水队队长:唐莉宾技术负责人:雍晓陵另配备工人10—11人5.各井巷工程施工项目部、各掘进队、机运队相应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项目经理(队长)任组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技术员)任防治水技术负责人,生产、机电、安全副经理(副队长)任成员。

各班班长是当班现场防治水负责人。

二、职能职责(一)公司防治水领导小组防治水领导小组是公司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职责是:1.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2.负责贯彻《煤矿防治水规定》;3.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人、财、物资源配置;4.负责防治水工作的行政、技术重大决策;5.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二)公司防治水领导小组办公室防治水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公司防治水工作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能职责是:1.负责执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2.负责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3.负责贯彻执行公司防治水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决定;4.负责制定公司内部防治水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5.负责全矿水文地质调查、观测,资料收集、整理、保存;6.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规划、设计;7.编制防治水工程竣工资料和探水钻孔竣工资料(均含图、文);8.参与采矿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查,提出意见与建议;9.检查、督促设计、规程、措施中防治水规定的贯彻执行;10.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防治水工作。

防治水管理规定

防治水管理规定

防治水管理规定1. 引言防治水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预防和减轻水灾,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管理活动。

为了确保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灾害损失,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制定一套科学的防治水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2. 法律依据防治水管理工作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防灾减灾法》各级政府应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具体的防治水管理规定。

3. 防治水管理责任3.1 国家级责任国家级责任是国家对防治水工作的整体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关防治水管理规定;•组织开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和技术示范;•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水资源的调度和分配;•组织应急救援行动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防治水宣传和教育工作。

3.2 省级责任省级责任是省级政府对本省防治水工作的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国家相关防治水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本省防治水规划和方案;•组织防治水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监督和指导地方政府开展防治水工作。

3.3 地方责任地方责任是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防治水工作的管理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国家和省级相关防治水管理规定;•组织编制本地区防治水规划和方案;•指导和协调地方各部门开展防治水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4. 防治水规划防治水规划是指根据地区水资源特点和需求,制定的长期的防治水发展规划。

防治水规划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地区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估;•水资源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优先发展方向;•水资源管理的措施和政策;•防治水工程的建设和改造计划;•技术研究和示范项目的推进;•防治水工作的财政投入和资金保障计划。

5. 防治水工程建设防治水工程建设是指通过人工干预,改善水文条件,减轻水灾和水资源短缺的工程项目。

防治水工程建设可以包括以下类型:•抗洪工程:修建堤防、拦河坝等,减少洪水灾害损失;•河道整治工程:调整河道形态,提高河道输水能力,防止堆积和泥沙淤积;•水库工程:修建水库,调节水文过程,提供稳定的水源供应;•排涝工程:修建排水系统,排除积涝和人工渗水;•水利设施建设:修建水闸、水井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防治水规定

防治水规定

防治水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12月《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防止重大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安全,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具体负责,负责组织调查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调查整理矿井井田范围内的老井、老空等积水情况;调查整理钻孔质量、断层含水状况;对积水区按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按规定留足各类防水煤柱;制定矿井防治水措施;编制探放水计划、设计;绘制《井下避水灾路线图》;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指导现场防治水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矿井要建立健全井下钻探队伍,探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 人,并经三级培训合格,配备不少于两台型号为ZYJ-270/170型探水钻,并保证探水钻台台完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档案,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矿井水文地质调查说明(1)老井、老空区范围,并对积水区划定三线;(2)未封孔或封孔不良的钻孔;(3)已知或分析确定的含水断层;(4)井下涌水点、涌水量及补给情况;(5)矿井地表水分布与井下水的关系。

2.矿井充水性图3.矿井主要防水工程设计、施工记录和竣工验收资料4.矿井探水工程1:500施工平面图5.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6.矿井排水设施、能力、防汛设备、队伍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积水区探水线时,必须进行探水,老空积水区防水三线的确定原则1.年代久远的老井,开采范围不清时,以调查分析积水线外推15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100米为警戒线。

2.资料较确切的老空积水边界外推10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

3.封孔不良的钻孔,按照偏斜资料,确定探水线,但不得小于30米。

4.接近含水层、含水断层、外推5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

第七条各类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审批1.矿井钻孔、断层等地质构造的保护煤柱的留设,由总工程师审批。

关于“有掘必探”

关于“有掘必探”
◆ 晋煤行发[2013]8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晋煤行发[2013]844号 “机构健全、探掘分离、探测科学、稳定可靠”的防治水原则
◆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关于“有掘必探”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首次以原则对“有掘必探”进行规定,原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同时,提出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

◆ 晋政办发〔2009〕172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切实加强水害防治工作,配备水文地质专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探放水设备,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建设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负责水害防治工作,并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查明和准确掌握水患情况,采取有效防治措施。”(2009年11月16日)
◆ 晋煤办基发【2010】300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先钻探后方可进行掘进;”(2010年4月20日)
◆ 晋政办发〔2010〕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不准建设。”(2010年6月24日)

防治水管理规定

防治水管理规定防治水管理规定为了落实责任,规范防治水管理,减少各类水灾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定。

一、防治水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防治水副总工、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矿长、通风助理、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调度室主任、各科室队正职。

2.成立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治水科,由防治水科长任主任。

二、职责和权限1.矿长全面负责公司防治水工作。

2.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及协调防治水工作现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各分管矿领导负责本系统内的防治水工作组织安排及防治水工程管理。

4.防治水办公室是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科,负责矿井水文地质勘查、水情水害分析预测,负责防治水方案设计、探放水方案设计、矿井防治水规划的编制,负责防治水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负责各种防治水工程的质量管理等工作。

5.机电副矿长负责参与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工程的防排水方案设计,保证排水设备的供电,提供采区、采掘工作面防排水所需的设备,负责矿井主排水系统的使用、维护。

6.探放水队负责探放水钻孔的施工及钻孔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封闭墙检查、维护及灌浆区的管理。

7.调度室负责防排水工程及探放水工程的现场施工组织。

8.防治水科负责组织防排水方案、探放水措施及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防治水措施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9.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对矿井防治水方案、防治水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水害隐患的治理、整改和落实。

对违反各类防治水方案、措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0.各科队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管理和施工范围内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执行防治水方案、作业规程和专项防治水措施负责。

三、防治水管理办法1.防治水技术管理1.1防治水科每年必须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预测,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1.2防治水办公室负责对井下存在的各类积水区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边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严格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防治水种制度,全部制度探放水

1.雨季巡查制度2.大雨停工停产撤人制度3.探放水探掘分离制度4.探放水图牌板管理制度5.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6.防治水日常巡查考核制度7.探放水钻孔工程量计件制度8.水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水害预测预报制度10.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11.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12.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13.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14.防治水绩效考核制度15.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16.矿井探放水制度17.雨季“三防”管理制度18.物探作业管理制度19.物探防治水管理制度20.井下重大水患撤人制度雨季巡查制度生产技术科雨季巡查制度雨季来临,为切实做好我矿2012年雨季“三防”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范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我矿雨季巡查制度。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思想,进一步提高雨季“三防”工作的认识,立足防大汛、抗大洪,认真抓好雨季防洪物资的储备和防洪措施的落实。

2、加强雨季期间矿井地表水系、塌陷、斑裂、积水区和周边环境及输电线路的巡查、排查,特别是雨中、雨后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加强汛期矿井涌水量观测、各类防水设施和防水煤柱的排查,搞好疏水与排水系统检修维护,责任落实到人,并纳入专人管理。

对矿井水害隐患威胁的地点,要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组织生产,确保矿井安全度汛。

4、加强井下防水设施及生产区积水的管理工作,要责任到人。

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矿井全方位的水情水害专项排查,排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员、定措施、定标准限期整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井上、井下全面水患排查自检,并严格落实治理责任制,确保项目、工程量、资金、施工人员、竣完工时间“五落实”。

对重大水害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要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5、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由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及预案,坚决做到大雨不淹井,暴雨不伤人。

受水害威胁重点监控采区要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

雨季受水威胁严重的区域要严禁生产或有人员进入。

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为了加强防治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快速应对和处置水灾等突发事件,提高社会的抗灾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涉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和义务。

3.防治水工作应坚持科学防洪、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原则,统筹推进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等相关工作。

4.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领导机制,统一指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防治水工作的职责和义务1.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并落实防治水相关政策和措施。

2.各级政府应加强水利规划和调度管理,合理安排水资源的利用和供应,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3.各级政府应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防洪排涝设施的抗洪能力和功能,确保防洪排涝设施的安全可靠。

4.各级政府应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推动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保护水资源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5.各级政府应加强水利信息管理,完善水文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系统,提高防洪减灾的预警能力和决策支持能力。

6.各级政府应加强防治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洪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各级政府应加强防治水的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水平。

三、防治水管理的措施1.加强防洪抗灾工作(1)建立完善的防洪调度机制,及时调控水库蓄水和江河水位,确保防洪措施的有效实施。

(2)完善灾害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提高防洪减灾的预警能力和决策支持能力。

(3)加强堤防和抗洪设施的检修和加固,保证堤防的安全可靠。

(4)加强对重点防洪区域的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2.加强排涝工作(1)建立健全的排涝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加强排水设施的维护和养护,确保排涝能力和效果。

(3)完善排涝信息系统,提高排涝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安全规程释义


二、起草修改的过程
9月3日至4日,煤矿安监局王树鹤副局长在北京又召集有关企业技 术负责人、科研单位和监管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对防治水部分进行修改 完善;之后,又征求了相关专家的意见。10月29日,赵铁锤局长召开煤 矿安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于11月再次通过总 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会同事故调查司组织有关专家对反馈的 意见进行了研究和吸纳。2011年1月17日,骆琳局长召开安全监管总局局 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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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 增加了新建矿井有关防治水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 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第二 百八十二条规定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 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 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 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完成之 前的施工安全。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建立水害预防和预警机制 据统计,90%以上的透水事故都有透水征兆,由于没有及时撤人导 致事故发生。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 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 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第二百六十六条、第 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井下所有受水 害威胁的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释义
(防治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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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 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 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 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 施。 •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 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 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 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 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 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 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 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 第二百七十七条 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 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 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 短探、短注、短掘。
• 第四节 井 下 排 水
第二百七十八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 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 足。 •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 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 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 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 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 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 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 第二百六十二条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
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 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 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 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后,方可进行。 • 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 层。
•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 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 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 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 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 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 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 第二节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 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 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 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 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 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 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 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 全防范 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 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 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 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 渗入井下。

•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 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 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 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 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 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 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 靠的控制闸门。 第二百八十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 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 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 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 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 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 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 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 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 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 季前必须清理1次。

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 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 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 门。 • 第二百五十八条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 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
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 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 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 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 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 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 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 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 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 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 放水闸阀。 •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 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 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 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 措施。 • (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 实验,其中一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 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地面防治水
• 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 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 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 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 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 水和排水系统。 •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 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 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 井进行预警。
• 第二百六十九条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 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 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 责人审批。 • 第二百七十条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 的隔水层 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 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 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 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 底板突水。 •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 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 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 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 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 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 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 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 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 第二百五十五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 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 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 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 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 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 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 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 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 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 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 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井下防水闸强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 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门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 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 织竣工验收。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 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³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 •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 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 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 析,防止滞后突水。
• 第二百七十一条
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 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 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 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 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 第二百七十二条
• 第二百七十三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 危 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 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 于最大用水量的潜水泵。 •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 近设置防 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 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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