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正式版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防治水工作,包括水源控制、排水系统建设、水质治理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全面推进。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与矿井设计、勘探、开采等环节相结合,实行全过程防治水管理。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防范和紧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水源控制第九条煤矿应建立水源控制制度,包括水资源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第十条煤矿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提出合理的用水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和管理办法,加强用水审批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乱采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水源污染的防控,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污水处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三条煤矿应加强自然地下水与工业废水的分离,避免废水对自然地下水的污染和侵蚀,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三章排水系统建设第十四条煤矿排水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包括井下排水系统和井上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煤矿应按照矿井设计和地质条件,合理选取排水方式和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排水系统应加强水位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水系统中的异常情况,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排水系统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质治理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矿井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矿井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矿井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是指矿井在采矿过程中,对地下水的排水、防治和管理,旨在确保矿井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科学施策、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需由专业人员负责,矿井管理负责人对其负总责。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订立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委派专业的防治水管理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涉及的设备、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需要提前报备,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工作档案,包含工作计划、措施执行情况、事故记录等,定期进行审查和总结。
第三章防备措施第十一条在矿井设计、施工和安装过程中,应考虑防治水措施的需求,提前采取合理的防备措施,以防止地下水的泄漏和涌入。
第十二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地下水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地下水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井下水源掌控的管理,严禁随便开采和使用井下水,确保矿井地下水平衡。
第十四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订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以应对突发水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对于矿井防治水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依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订立防治水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防治水应急预案应包含突发水灾的应急救援措施、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准备、应急通信系统的建立等内容。
第十八条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针对演练结果进行整改和完善。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范本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范本一、工作目标1. 有效预防和控制矿井水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2. 提高矿井防治水能力和管理水平,降低矿井水害发生风险。
3. 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环境的监测和分析,提前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工作职责1.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要制定并有效实施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2.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环境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矿井水害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并加强对现有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
4.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5.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矿井防治水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全员水害防治意识和技能。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利益放松对矿井水害的防控。
2. 预防为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矿井水害的发生,提前做好防治水工作。
3. 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综合治理矿井水害问题,确保治理效果。
4. 依法管理:依法制定和实施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5. 信息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矿井水害。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环境监测,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 根据矿井水害特点,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技术措施和预案。
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抢险和救援。
3. 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程施工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建立工程档案,方便后期运维和维修。
4. 组织开展矿井防治水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全员水害防治意识和技能。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和内容。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应对矿井水害。
及时共享信息,建立协调机制,协同开展工作。
五、工作评估1. 定期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为加强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和健康进展,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矿井井下工作面作业环境安全,防止矿井水害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应用于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应当遵从“防备优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执行属地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矿山水文地质评价与推测计划,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监测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矿山水文地质防治措施规划、施工方案,并加强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水文地质信息管理,适时更新水文地质资料档案,并建立和完善矿山水文地质信息库。
第三章井下管理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井下防治水管理制度,加强矿井井下防治水管理。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井下防治水工作计划,将井下防治水工作纳入到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中。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井下防治水技术培训,确保井下防治水技术人员把握必要的井下防治水学问和操作方法。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井下水文地质监测,动态把握矿井水情变化,适时预警和处理祸害事故。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井下防治水设备和仪器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井下泵站、放水井等防治水设施的保养、检修和管理制度,确保防治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地下排水管网的防堵、清理和管理,确保排水通畅。
第四章应急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应急责任和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井下应急水泵站和应急电源,保证应急抢险设备适时供应。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追溯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按照防范、隔离、排除、监测、应急处理等五大要素进行。
第二章防范措施第五条井下作业前,应对工作区域进行水文地质调查,了解地质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六条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水泵、排水设备,并且保持设备运行良好。
第七条使用电力设备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水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井下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患发生。
第九条对于有可能导致水患的井下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防治水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隔离措施第十一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防水、阻水设施,确保工作区域与排水区域隔离。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水、防护装备,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有可能进水的巷道、井筒等地点,应进行围堰或设置封堵措施,阻止水的渗入。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导致渗漏的设备、管道等需要加强隔离防护,确保不发生水患。
第四章排除措施第十五条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排水系统,确保井下水能够及时排出。
第十六条对于井下积水情况,应及时采取排水措施,保证操作区域无积水。
第十七条排水设备的维护维修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导致堵塞的管道、设备,应进行清理和维护,防止水患的发生。
第五章监测措施第十九条在井下作业现场应设置水位监测装置,随时监测水位的变化。
第二十条对于水位异常波动的情况,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水患的发生。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二十一条对于井下突发水患,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防治水工作,包括水源控制、排水系统建设、水质治理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科学规划,全面推进。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与矿井设计、勘探、开采等环节相结合,实行全过程防治水管理。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水平和效益。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管理,提高矿井安全防范和紧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治水意识和技能,增强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防治水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水源控制第九条煤矿应建立水源控制制度,包括水资源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第十条煤矿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提出合理的用水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规范和管理办法,加强用水审批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乱采滥用水资源。
第十二条煤矿应加强对水源污染的防控,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污水处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三条煤矿应加强自然地下水与工业废水的分离,避免废水对自然地下水的污染和侵蚀,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三章排水系统建设第十四条煤矿排水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包括井下排水系统和井上排水系统。
第十五条煤矿应按照矿井设计和地质条件,合理选取排水方式和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排水系统应加强水位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水系统中的异常情况,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排水系统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质治理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矿井水质监测,建立水质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矿井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模版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保障矿井生产和人员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是指对矿井井下和井上水文地质环境进行调查研究、监测预测和防治工作,防范矿井涌水、涌泥、涌瓦斯等水质灾害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破坏本规定。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保障信息畅通和公众参与。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管理组织第五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由矿井防治水管理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其应当设立专门的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并按照需要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矿井防治水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保证工作的高效和顺利开展。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工程建设第九条矿井防治水工程建设是指为达到防治矿井涌水、涌泥、涌瓦斯等水质灾害的目的,进行钻孔、注浆、封孔、排水、补水、加固等技术性工程的施工。
第十条矿井防治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规范进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矿井防治水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工程环境评估,遵循环保要求,确保对环境的保护。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程建设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内容、工艺、标准和时限等,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矿井防治水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
第十四条矿井防治水工程建设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监理、验收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第十五条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是指对矿井井下和井上水文地质环境进行监测、预测,及时发现和预警矿井涌水、涌泥、涌瓦斯等水质灾害,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5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我矿的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井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长:矿法人代表副组长:金源矿矿长、副矿长、副监狱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成员:各科室负责人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矿井防治水决策工作及矿井水灾预防和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人力、物力和资金到位,并行使奖罚权。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
地测部门负责提供水文地质资料和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提供依据,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审上报制定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会同技术、安全等部门排查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编审上报防治水工程设计,负责钻探设计及指导施工管理。
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隔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和检查。
机电部门负责供电、防、排水系统的维护和安全运转,保持设备完好状态。
负责雨季三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安监部门要配备经过培训的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负责检查监督上级及矿制定的有关防治水规程、规定、条例、措施等的执行情况。
负责盯头包面的安全检查员也要负责观察水情,发现有突水征兆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采掘工区要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水情。
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有地测部门参加,作业规程有变动及时通知地测部门;与防治水有关的采掘措施必须有地测部门签字,签字后并报地测部门一份,否则不得开工。
第四条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调度、安全、机电等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当月采掘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并提出水害预报。
水文地质人员每周对受水害威胁的头面检查一次,检查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及水情变化,随时向有关部门和区队了解水情,根据水情的变化进行跟踪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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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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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
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3.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5.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6.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7.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9.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10.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11.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2.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
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1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14.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
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1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
须符合设计要求。
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 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
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
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
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
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老矿井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压大于5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
16.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17.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18.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
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19.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
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