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问题解析1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一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陆续收到地方、部门有关具体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地方、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
现将有关问题及答复意见刊登如下,供地方、部门理解和执行法律时参考。
今后,我们将继续刊登有关行政许可法问题的答复。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4年1月2日)一、总则1.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有哪些?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的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因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
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颁发因公护照权、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而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
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要公开进行;(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疑难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疑难问题解析一、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也是合同纠纷中的焦点。
在实践中,工程质量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标准的争议:合同中质量标准的规定往往较为抽象,如“合格”、“优良”等,容易引发争议。
此时,法院会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来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 质量责任的归属:建设工程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在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责任的归属往往难以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各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3. 质量鉴定问题:在质量纠纷中,鉴定报告是关键证据。
然而,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二、工程款纠纷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款的计算:工程款的计算依据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单价。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和单价的调整常常引发争议。
2. 付款时间的争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往往较为模糊,如“工程进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支付”。
此时,法院会参照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进度、付款条件等因素来判断付款时间。
3.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要求支付违约金。
然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常常引发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算。
三、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效力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无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违反招投标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常常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此时,法院会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内容来确定损失大小。
课文《师说》的疑难问题解析精选

1、如何理解本文思想的进步性?韩愈在?师说?中的创新,在内容上至少有三点:一是突破了一般人对教师作用认识的局限,从“授之书而习其句读〞的“受〔授〕业〞,扩大到“传道〞、“解惑〞,明确提出“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这个对教师作用的全面而崭新的界定,在当时是个了不起的进步,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
二是针对上层“士大夫之族〞的门第观念,明确提出“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的全新的从师之道的观念:从师即是,惟“道〞是问,但凡闻道者无论贵贱长幼都可为师。
这是石破天惊的新观念,开拓了为师者的广阔领域。
三是在“道之所存、师之所存〞的观点指导下,从“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的客观事实出发,推论出“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的崭新观点,说明师生关系是相对的,教与学是可以相长的,闪耀着朴素的辩证唯物论的思想光芒。
2、如何理解本文的行文气势?韩愈的论说文向以气势通畅著称。
就本文而言其气势来自三个方面:崭新理论本身的说服力,加上严密逻辑的论证力和语言上奇偶骈散结合的表现力,形成文章的夺人气势。
首段思路是:“古之学者必有师〞,师的作用是“传道受业解惑〞,惑那么必从师,从师即,“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结句大有如截奔马之势;全段层层顶接,步步推进,逻辑严密,一气呵成,更是势不可当。
次段紧承首段对师道的论述,连用三个层层深入的比照,从不同侧面批判当时士大夫中流行的耻于从师的不良风气,批判的语气也一句比一句加重,由“……其皆出于此乎〞的疑问语气,开展到“吾未见其明也〞的责备的语气,再到“其可怪也欤〞的带有强烈感情的挖苦语气。
这种语气上的层层递进,声势逼人。
三段正面论述“圣人无常师〞,以备受尊崇的圣人孔子的无可辩驳的言论和实践为例,说服力极强。
且为一段“古之学者必有师〞、二段“古之圣人……犹且从师而问焉〞提供有力佐证,一石三鸟,精当无比。
结尾又从行古道、嘉今人的角度点明写作目的,贯穿古今,继往开来,更有高屋建瓴之势。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一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陆续收到地方、部门有关具体条文如何理解的问题。
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地方、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
现将有关问题及答复意见刊登如下,供地方、部门理解和执行法律时参考。
今后,我们将继续刊登有关行政许可法问题的答复。
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4年1月2日)一、总则1.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有哪些?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条、第12条的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因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
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颁发因公护照权、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而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公开。
这里的“公开”具体指什么?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公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包括:(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以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名称要公开;(2)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要公开;(3)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要公开进行;(4)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高中生物教学疑难问题及解答

高中生物教学疑难问题及解答高中生物教学疑难问题及解答问题1:某地区遗传调查发觉男性色盲占该地区总人口的7%,求(1)该地区女性患者和女性携带者占总人口的比例解答:色盲男性患者的基因型为XbY,其比例7%能够看作是Xb显现的比例。
女性色盲患者的基因型为XbXb,就应该是两个Xb同时显现的比例= 7%*7%=0。
5%女性携带者的比例为XBXb=2*93%*7%只是我不太明白携带者的比例什么缘故不是93%*7%携带者XBXb有两种情形,即XB的卵细胞与Xb的精子结合、Xb的卵细胞与XB的精子结合,因此要乘2。
问题2:老师能否介绍一下诱变育种和秋水仙素育种以及其他一些育种的原理。
我不是专门清晰解答:高中生物学中提到的育种方式有四种,即杂交育种、诱变育种单倍体育种和多倍体育种。
杂交育种的原理是基因重组;诱变育种的原理是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人工诱导基因发生突变;单倍体育种的原理是先用花药(配子)培养成单倍体,然后用秋水仙素处理萌发的种子或幼苗得到染色体数目加倍的纯合体;多倍体育种的原理用秋水仙素抑制细胞有丝分裂时纺锤体的形成使染色体数目加倍。
问题3:胰岛素是含有51个氨基酸的蛋白质,操纵合成胰岛素的DNA 和RNA分子至少有碱基的数目分别是?什么缘故是306和153 ?解答:由于信使RNA是以DNA分子一条链为模板转录下来的,因此碱基数是DNA的一半.RNA上三个相邻碱基决定一个氨基酸,因此氨基酸数是RNA碱基数的1/3.也能够记作:DNA中的碱基数是氨基酸数目乘以6,信使RNA的碱基数是氨基酸数目乘以3.老师您所讲的DNA*6,RNA*3是通用于一切吗?适用于绝大多数生物。
假如是单链DNA的生物,就应乘3了;另外RN A*3中的是指信使RNA上编码蛋白质的区域。
老师单链DNA生物都有哪些?1 2>>尾页问题4: 老师什么缘故定时给成年狗注射甲状腺激素显现的现象是躯体消瘦甲状腺激素的作用之一是促进体内物质的氧化分解。
工程备案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工程备案中的疑难问题解析1. 介绍工程备案的背景和重要性工程备案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之后,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程序。
它是对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和监管的重要环节。
工程备案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避免因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2. 工程备案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及解析2.1.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问题在进行工程备案之前,工程项目需要通过立项审批程序。
有时候,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存在一些疑难问题。
例如,在一些新兴领域或特定地区存在政策缺失或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下,项目的立项程序可能会受到限制。
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于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寻求政策解释或调整,以保证项目的正常立项审批。
2.2. 工程设计问题工程备案需要对项目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工程设计问题,如设计图纸不完整、不规范或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等。
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是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明确问题所在,并要求其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正或完善,以满足备案的要求。
2.3. 施工合同问题在进行工程备案时,需要提供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以证明工程项目的实施合法性和合规性。
有时候,施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可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如合同条款不明确、承包人资质不符合要求等。
为解决这类问题,需要与签订合同的各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纠纷,并鼓励双方按合同要求履行责任,确保备案顺利进行。
2.4. 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工程备案需要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以确保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法规要求。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评价报告不全面、评价结果不符合要求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与环保部门或评价单位进行沟通,完善评价报告,并满足相关要求。
2.5. 安全生产问题工程备案中要求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进行审查,以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一、立案程序问题1、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载明:“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对于“先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立案执行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死亡,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
如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人员信息,应视为被执行人不明确,可依照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3、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16号)载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现分立、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应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行人。
对变更后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房屋租赁合同疑难问题案例解析
房屋租赁合同疑难问题案例解析一、单选题。
1.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每年一付。
乙在租赁第2年时,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有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 甲无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因为丙按时支付租金。
C. 乙与丙的转租合同无效,因为未经甲同意。
D. 乙与丙的转租合同有效,但甲可以要求提高租金。
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题中,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所以甲有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A 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虽然丙按时支付租金,但未经甲同意的转租行为,甲仍有权解除合同;C选项错误,乙与丙的转租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无效合同;D选项错误,甲有权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而不是要求提高租金。
2. 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合同中约定“若张某拖欠租金超过1个月,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租金2个月。
李某欲解除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李某必须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合同。
B. 李某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无需通知张某。
C. 李某解除合同必须经过法院判决。
D. 李某解除合同必须经过仲裁机构裁决。
解析: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张某拖欠租金超过1个月,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李某解除合同只需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通知张某即可,并不一定需要书面通知,A选项错误;李某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无需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二、多选题。
A.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C.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在租赁期间,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中学化学疑难问题解析
16为什么用分馏法得不到无水乙醇?怎样制备无 水乙醇?
乙醇与水组成的溶液,当浓度为95.57%时,在 1.01×105Pa下,78.13℃时沸腾,沸点是恒定的。 对这样的溶液进行蒸馏,无论怎样蒸馏,得到的 蒸气中乙醇的含量与溶液中的完全一致,这样的 溶液称为恒沸溶液。因此用分馏法只能将乙醇的
蚀了。
第18页,共69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五
18 能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牌子的蓝黑墨水吗?
不能同时使用两种牌子的墨水,否则会出现钢 笔堵塞现象。因为,墨水通常是胶体,不同牌 子的墨水往往含的胶粒所带的电荷不同,当二 者相遇时,相异电荷的相互吸引而破坏了胶体 中胶粒之间的排斥力而发生胶体的凝聚,产生 的固体沉积会堵塞钢笔。
第15页,共69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五
15 为什么可以用钢瓶储存氯气,而不能用铁容器 盛装碘单质? 能用钢瓶贮存氯气是因为在常温下干燥的氯气与
铁不发生反应,两者只有在加热或点燃的情况下, 才能反应生成三氯化铁。而碘单质与铁在常温下 就可以发生反应生成碘化亚铁,而使铁容器被损 坏。因此不能用铁容器盛碘单质。
第20页,共69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五
20 为什么浓硫酸的吸水性是化学变化?
浓硫酸在发挥吸水性作用的过程中,吸收水分子,
水分子又和H2SO4分子化合成了稳定的水合物, 并放出大量的热,故浓硫酸吸水的过程是化学 变化的过程,吸水性是浓硫酸的化学性质。
第21页,共69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五
第24页,共69页,编辑于2022年,星期五
24 二氧化硫的漂白性与氯水的漂白性有什么 不同?
二氧化硫的漂白性是SO2与有色物质反应生成一
种不稳定的无色物质,该无色物质在加热或光照下
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二)(三)》以及《到期债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
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二)(三)》以及《到期债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一、立案程序问题问1: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问2: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问3: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二、执行实施措施问4:执行工作中,法院扣押黄金饰品、金条等物品时如何保证所扣物品的真实性?是否需要鉴定人员和公证处人员在场?对该类物品如何进行评估拍卖?问5:网上拍卖、变卖土地流程结束后,又有人提出购买该土地,法院如何操作?问6:被执行人的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问7: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时,法院如何掌握审查标准?问8: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应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扣留,还是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工资账户?问9:冻结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如何确定协助义务人?问10: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应采取何种处置方式?问11: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个人,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问12: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交付特定资料,但未明确该资料具体包含的内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交付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应如何执行?问13: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对该财产是否必须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问14:执行法院能否对拍卖流拍后退还的财产,继续采取执行措施?问15:首封法院在涉案财产拍卖流拍,且债权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况下解除查封,轮候查封法院对涉案财产的查封发生效力后,能否不经评估拍卖程序,直接裁定将该财产以流拍价抵偿给轮候查封债权人?问16:在罚金刑执行过程中,执行财产经拍卖未能成交,是否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问17: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名下财产经拍卖流拍后,被执行人的所有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共同申请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执行,法院应否准许?问1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执行时需要对多个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的,是否可以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应如何救济?问19: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调解书约定了迟延履行责任,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调解书承担了民事责任后,是否还需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问20:法院在保全或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已决到期债权后,被执行人又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该债权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应如何处理?问21:执行回转中,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且无法返还,当事人对折价赔偿数额又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如何处理?问22:法院能否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问23: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法院预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售商品房时,应如何兼顾商品房买受人的利益?问24:对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法院应如何采取查封措施?问25:法院预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后,开发商、被执行人解除合同的,法院能否继续执行预售商品房?问26: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中的资金?问27: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28:被查封财产设有抵押且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拍卖价款优先受偿,首封法院在对查封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如一拍保留价大于抵押债权数额,流拍后确定的二拍保留价低于抵押债权数额,应如何处理?问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中的“当地”以及“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应如何掌握?问30:涉案标的物为被执行人的唯一财产,该标的物经拍卖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但该标的物的价值超过债权数额,申请执行人无法补足剩余价款的,法院是否应当出具以物抵债裁定?能否以终本方式结案?问31:财产分配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参与分配?问32:法院对被执行财产拍卖价款分配完毕,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其他债权人又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否支持?问3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利息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或者实际清偿之日的,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如何计算?问34: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行使追偿权申请执行案件,追偿的范围除担保人代付的款项外,是否应支持担保人代付款项的利息?问35:申请执行人主张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能否执行该不动产?问36: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按期履行义务,是否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问37:在民事案件执行中,执行法院拍卖不动产所得款项,如同时需协助其他法院执行,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问3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能否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三、执行异议复议问39: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多人提出的异议问题?问40:执行程序终结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何不同?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是否包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41:法院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第三人以享有租赁权等权利为由阻止涉案不动产转让、交付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还是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问42:案外人在异议期限内提异议,法院未审查,异议期过后,案外人如何申请救济?问43:当事人对执行保全裁定不服,进行复议还是提出异议?问44:银行以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系保证金账户为由,主张其享有质权,提出案外人异议的,符合何种情形时可以排除执行?问45: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是否一律不予审查且不得执行?问46: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被驳回起诉的,应如何救济?问47: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商品房买受人是否有权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排除执行?问48:执行法院发出拍卖公告后,承租人向法院提交租赁协议,以执行标的物已设定租赁权为由,请求排除强制交付的,法院能否直接带租拍卖?问49:法院如何准确把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问50: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排除执行的,应如何处理?问51: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异议审查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需要送达所有当事人?问52: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预售商品房且已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其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商品房请求排除执行,法院应否支持?问53: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法院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问5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法院如何处理?问55: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异议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问56:执行过程中,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债权受让人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情况是否属于法院审查的内容?问57:涉金融不良债权执行案件,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又转让不良债权,新的债权受让人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并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如何审查?问5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其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上述人员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上述人员为被执行人的,应如何处理?问59:执行程序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债权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如何审查?问60: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债权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否支持?问61:申请执行人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或人格混同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否支持?问62:执行标的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而被多个法院查封,案外人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后,首封法院予以支持并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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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问题解析1
隔离变压器:用以对两个或多个有耦合关系的电路进行电隔离的变压器。
高压隔离变压器就是电压1:1的变压器,变压器二侧电压相同,变压器不起变压作用,在电路中只有磁的联系,没有电的直接联系,起到隔离作用。
高压隔离变压器应用的场合不同,功能也不同;
1、抗干扰作用:如通过Y/△接线的隔离变压器后,能够阻止一部分谐波的传输;
2、阻抗变换作用:增加系统阻抗,使保护装置等容易配合;
3、稳定系统电压的作用:如启动大负荷设备时,减少对系统电压的影响;
4、防止系统接地的作用:当隔离变压器负荷侧发生单相接地时,不会造成整个系统(隔离变压器以上部分)单相接地;
5、降低短路电流:当负荷侧发生短路事故时,限制系统的短路电流;
自耦变压器:自耦的耦是电磁耦合的意思,普通的变压器是通过原副边线圈电磁耦合来传递能量,原副边没有直接的电的联系,自耦变压器原副边有直接的电的联系,它的低压线圈就是高压线圈的一部分。
自耦变压器是输出和输入共用一组线圈的特殊变压器.升压和降压用不同的抽头来实现.比共用线圈少的部分抽头电压就降低.比共用线圈多的部分抽头电压就升高.
自耦变压器是只有一个绕组的变压器,当作为降压变压器使用时,从绕组中抽出一部分线匝作为二次绕组;当作为升压变压器使用时,外施电压只加在绕组的—部分线匝上。
通常把同时属于一次和二次的那部分绕组称为公共绕组,自耦变压器的其余部分称为串联绕组,同容量的自耦变压器与普通变压器相比,不但尺寸小,而且效率高,并且变压器容量越大,电压越高.这个优点就越加突出。
因此随着电力系统的发展、电压等级的提高和输送容量的增大,自藕变压器由于其容量大、损耗小、造价低而得到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