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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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发放实习津贴的请示篇一:申请实习补贴应提交的资料附件2申请实习补贴应提交的资料(一)《深圳市福田区大学生实习申报表》、《深圳市福田区大学生实习补贴申请汇总表》;(二)在校毕业生应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仍在接收期内的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三)归国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凭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出具的《人员资格证明》报名和接受资格初审;尚未毕业的,必须提供就读院校开具的在读及毕业时间的证明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书;(四)实习补贴发放的银行转账凭证或补贴发放台账(补贴发放前提交)。

篇二: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一、见习单位的申报与认定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技术岗位或提供有助于高校毕业生积累经验的一般性工作岗位;(四)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五)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六)见习期满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三)《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见习人员的申请与管理见习人员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并在求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本地户籍);(二)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岗位职责和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见习岗位工作任务。

厦门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流程

厦门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流程

厦门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流程厦门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流程一、入网申请在“厦门人事网”主页“单位注册”入口处,直接注册并准确填写《入网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接着打印《入网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传真到市人事局网络室(传真号:5090679)。

市人事局对新用户进行审核,经核对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开通。

二、单位将拟定好的岗位及条件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内的“职业见习”模块申报。

三、人事部门通过网络审核发布职业见习岗位(在“厦门人事网”发布);四、有意向毕业生直接与单位联系商洽,由单位确认人选。

五、单位将拟录用参加见习人员的信息通过网络系统添加并提交审核,人事部门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确认。

六、见习人员经确认,单位通过系统下载《职业见习申请表》、《职业见习协议书》,由见习学员、见习单位、见习学员提供的担保人进行签章,因涉及人身意外伤害投保须及时送市人才服务中心大学生就业服务部(湖滨东路319号一楼)鉴证(本协议鉴证时需出示该生毕业证、报到证及家庭户口本原件[未毕业的学生需出示学校推荐表、家庭户口本原件]),职业见习开始。

七、职业见习期间,用人单位须按标准逐月垫付补贴给见习学员,待职业见习结束后再由单位统一向人事、劳动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申请资金拨付相关表格及说明请登陆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点击职业见习模块到“资金拨付”栏目中下载查看。

资金申请材料于见习结束后统一提交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大学生就业服务部。

)事项说明:1、可申请补贴对象需要是厦门生源,即高中/初中考大学/中专时的户口必须在厦门2、必须在企业半年以上到一年,不超过半年,企业拿不到钱3、这些钱必须企业先垫付,然后半年后由实习人和企业一起向政府申请补贴4、见习期满(毕业生领取毕业证后)不再享有补贴5、从2012年10月1日起,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日60元(每月1800元),其中财政拨付的各类见习为每日48元(每月1440元),企业支付每日12元(每月360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京人社毕发[2011]209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1〕20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促进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帮助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帮助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3至6个月的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

见习期间,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成立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吉人社字[2009]255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25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现将《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七日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196号)、《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完成2009年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缓解就业压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政府鼓励、双向选择、公益服务、注重实效、社会参与、促进就业的原则。

实行见习单位自愿建立、自主申报、定期评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实现2009年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任务,力争使1/2以上的见习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增强政府人才机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的良性互动;创建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促进就业的新模式。

二、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省人才中心具体承办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日常具体工作,各市、州人才中心为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在省人才中心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渝人社发【2009】122号

渝人社发【2009】122号

渝人社发〔2009〕122号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其积累职业实践经验,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现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09年-2011年,组织3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建设一批提供岗位多、见习质量高、促进就业强、社会影响好的就业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见习后促进就业率达到85%以上,其中见习留用率达到20%。

二、见习对象两年内未就业的重庆籍高校毕业生、在渝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在校生。

三、基地设立(一)设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每年能够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和服务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毕业生比例不低于20%。

(二)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向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填写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提供见习单位简介、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区县(自治县)人才中心初审合格的,提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统一授予“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

见习基地期限为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挂牌。

四、见习实施(一)信息发布。

根据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中心通过重庆大学生就业网、区县政府人事局网和新闻宣传媒体向社会发布。

(二)见习报名。

自愿参加并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失业登记证(未办理失业登记证的,可到市和区县人才中心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表)或学生证到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参加现场报名,也可持以上证件到见习基地报名或登陆重庆大学生就业网进行网络报名。

某县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某县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和《甘肃省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积极落实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间不超过2年和24周岁)。

每位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在校学生。

第四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就业见习的主要目标是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辖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四)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五)组织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并通过多种形式向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六)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七)受理、审核就业见习报名申请;(八)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进行岗位对接,引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九)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提供指导和服务;(十)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九)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

第三章见习基地认定第七条全县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均可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林省教育厅吉人社联字…2009‟46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各地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三条见习生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

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第四条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登记表》、本人与见习单位签定的《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名册及生活补助发放凭证,见习单位填报《吉林省见习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凡依法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第六条见习基地分为国家级见习基地、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基地三类。

根据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的业绩、接收见习生、留用见习生数量,确定不同等级的见习基地。

第七条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3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国家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3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省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人以上、30人以下,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见习基地。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财社〔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鄂人社规[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现将《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8月9日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岗位上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享受见习补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的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工作,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监督职能。

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年度计划;(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三)采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组织辖区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对接;(五)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活动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六)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见习基地申领补贴资金审核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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