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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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 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 (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 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 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 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 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 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 分。
专业用语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 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 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 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 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 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药品采购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 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 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 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 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 采购供应的药品。
药品调配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 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 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 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 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 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 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 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下面将从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预期效果三个方面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为了应对当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有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混乱,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方面,部分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盲目追求低价药品,而忽视了质量和安全问题。

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内部药物管理不规范,对药品进出库存管理、药物配送和使用监测等方面存在不足。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医疗质量,还损害了患者权益。

因此,制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强化药事管理,改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状况,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药事管理的机构设置、药物管理、药品采购和使用监测等方面。

首先,规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置。

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药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医院药事管理机构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次,规定了药物管理的具体要求。

包括药品进出库存管理、防止药品滞销、加强药品配送管理、药物报损处理等方面,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再次,规定了药品采购的要求。

要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必须遵守国家药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内部采购管理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和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最后,规定了药品使用监测的要求。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使用监测体系,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用药质量。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预期效果是加强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首先,规定了药事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要求,能够提高医疗机构内部药物管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其次,规定了药物管理和药品采购的要求,能够减少药品管理的风险和安全隐患,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质量。

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药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药剂人员、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本规定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质量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管理体系,以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合理。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部门设置以及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原则上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卫生健康部门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本文将围绕该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意义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医疗机构涌现,药事管理问题逐渐显现。

一些医疗机构存在药品采购不规范、药物使用不当等问题,给患者用药安全带来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药品管理: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采购、验收、储存、配送、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2.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组织:规定了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组织的设置和职责,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确保药事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药事管理人员:要求医疗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药事管理人员,对他们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提高药事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4.药品采购: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采购管理制度,严禁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药品。

5.药品质量管理: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和检验,建立合理完善的药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使用的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三、意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1.规范药事管理行为:通过明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要求,规范了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行为,提高了药事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2.提高药品质量安全: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测和检验,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控制体系,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规范化将有助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年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2011年版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工作需要,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物与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药物与治疗学组可由以上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医师、药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提供咨询和指导;(五)审核本机构购入药品、申报医院制剂等,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库,开展新药引进评审工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药事管理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教育,发布药品相关信息,对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法律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 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 标准和格式印制。
➢ 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 精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节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 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 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住院部调剂业务管理
调剂方法: (1)凭方发药 病区护士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到住院药房或中心 药房领取药品,调剂室依据处方逐件发药。 (2)病区小药柜 病区护士凭药品请领单从住院药房或中心药 房领取规定数量的常用药品,存放专设在病区的小药柜中。 (3)摆药制 根据病区治疗单或医嘱,有药剂人员或护士在调 剂室或病区药房将药品摆入患者的用药杯(盒)内,经病区护 士核对后发给患者使用。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工作流程图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操作规程
➢ 临床医师开具处方或用药医嘱
医师依据对患者的诊断或治疗需要,遵循安全、 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开具处方或用药医 嘱,其信息应当完整、清晰。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合理,并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药事管理职责及分工1. 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药事管理制度,并指导各科室、药房、药检等部门的工作;2. 药事管理部门应有配备合格的药学专业人员,包括药剂师、药学技术人员等;3. 药事管理部门应协助医疗机构完成药品采购、储存、配置、发放和合理使用等工作。

三、药品采购1.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药品采购;2. 药品采购应严格按照《药品采购计划》执行,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数量和价格合理;3. 药品采购应保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药品储存1. 医疗机构应提供适宜的药品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要求;2. 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的特性和要求进行分类储存,并注意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3. 药品储存区域应定期清理,保持整洁,避免药品受到污染或交叉感染的风险。

五、药品配置与发放1. 药事管理部门应制定药品配置与发放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患者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2. 药品配制操作应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药品的有效成分、浓度和适宜剂量;3. 药品发放应由专人负责,按照医嘱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等信息,并交代用药注意事项。

六、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1.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制度,对临床使用的药品进行评价和监测;2. 药物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3. 药品使用评价与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和药事管理部门,以供改进和决策参考。

七、药事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1. 药事管理人员应接受规范培训,掌握药事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药事管理水平;2. 药事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能力考核,评估其药事管理能力,发现问题及时补充培训;3. 药事管理人员应关注药品新知、新技术和新政策,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安徽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实施细则(2017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监管,规范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事件监测工作,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用药错误和药品质量事件等。

第三条在开展临床安全用药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称药事会)下设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组,分管领导任组长,药学、医务和护理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临床药学、医学、护理学和医疗行政管理等专家组成;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组设秘书1 名,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设监测员、联络员若干名。

监测员由临床科室(病区)的医生和护理人员担任,联络员由药学部门各药品调剂室负责人担任,药学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管理(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临床安全用药事件监测与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开展本机构严重或群体性临床安全用药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预警工作,必要时报药事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三)督查本机构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每季度通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布临床安全用药信息;(四)组织开展临床安全用药监测的方法研究、学术交流与宣传、培训;(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总结临床安全用药监测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六)对临床安全用药事件监测的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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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认真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药事管理是指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四条医院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院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医院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分管院长任主任委员,药剂科和医务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并定期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汇报。

医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与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合理用药”、“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处方点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以上的工作会议,会议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第七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八条药剂科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九条药剂科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三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条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领导下,药剂科、医务部和质量管理科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临床合理用药进行监督、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批购药渠道,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本院药物遴选办法,审核、批准新药采购申请,替代及淘汰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多发和滞销的药物品种。

第十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订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依据临床用药需求定期调整基本用药。

制定本院基本用药之外的临时用药申请程序和审批方法。

第十三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加强临床用药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管理,重点加强对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血液制品类药物的监测管理。

对不合理用药进行用药干预,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推动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临床药物评价工作。

定期分析药品管理情况,研究决定药品使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责成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开展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理用药教育,监督、检查临床科室的合理用药情况并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建立由临床医师、临床药师和护理人员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临床药师全程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十七条临床用药须根据医疗需要,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施治,原则上使用我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范围内药物;药师对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并将临床用药的合理性与医疗质量评估、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积极救治患者,向药剂科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药剂科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四药剂管理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我院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二条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剂科门统一采购供应。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三条药剂科制订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

药库计划员根据招标药品目录及《基本药品目录》制定本院药品采购计划。

首次药品购入单位,采购员应索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证书》及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和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了解药品的合法性、性能、质量、用途、贮存条件等;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及药品口岸检验单、物价批文等。

药品保管员对每批次购进的药品都必须进行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库房内必须具备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避光的设备及温度、湿度监测及调控的设备等相关资料,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药剂科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

药品仓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药剂科应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购入的药品必须标有有效期,距有效期少于六个月的药品为近效期药品,特殊情况需采购近效期药品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七条门急诊药房实行大窗口发药。

住院药房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二十八条根据临床需要建立我院静脉用药调配中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

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二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院每年组织药学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药学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条根据医院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将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二条药师工作职责:(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六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第三十三条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基本原则。

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 号)等规定。

(一)抗菌药物应用于治疗和控制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

(二)尽早确立感染性疾病的病原学诊断,住院病人应争取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的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

对于未明确致病菌的危急病例,可根据患者年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临床特点,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性治疗。

一旦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应对疗效不佳的患者调整给药方案。

(三)根据抗菌药物的药动学、药效学特点选择用药。

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

(四)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

正确掌握围手术期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和疗程。

1. 清洁手术(Ⅰ类切口):通常不需要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仅在如下情况可使用抗菌药物:①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②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等;③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④有感染高危因素如高龄、糖尿病、免疫功能低下(尤其是接收器官移植者)、营养不良等患者。

2. 清洁-污染手术(Ⅱ类切口):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部位引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通常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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