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公诉部门执行新修订律师法过程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诉部门执行新修订律师法过程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者:卢锦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6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由于新修订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更大的权利,事实上是对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重大变动,对公诉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现就公诉部门在过去三个月执行新修订律师法的过程中遇到的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新律师法公诉部门执行作者简介:卢锦豪,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36-02一、法律冲突无法解决的问题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作了重大扩充,大大提升及拓展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范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的有关规定与新修订的律师法严重冲突。
对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答复:“新修订的律师法,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表面上看,这个答复好象已经解决了法律冲突的问题。
事实上,法律冲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未得到解决。
因为原来的《刑事诉讼法》,特别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作了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规定,而现在仅仅以新修订的律师法寥寥数条、语焉不详的原则规定取代原有详备体系,使得基层司法机关无可参照、无所适从。
时至今天,仍未有权威、详备的解释出台。
于是,基层司法机关只好摸着石头过河,各自为政,各搞一套执行新修订律师法规程,严重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

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律师不论是在政治或法律层面,均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律师群体对社会现代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律师法修改建议为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
最近,广州市人大向全市理论研究和实务部门发出修改意见函,广州市司法局迅速组织了律管处、律师协会、法学会十多名律师、学者提出修改意见,现将专家学者意见综合如下: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民主与法治为使命。
”理由:将律师的概念和使命分别表述。
律师使命反映了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价值取向,构成国家律师制度的基本内核,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使命,有助于律师增强社会责任感,认识到自己的职业使命,对于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所承担职责的认识。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理由: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司法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律师法应与司法部相关规章的表述统一。
三、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修改为:“(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并经过执业培训、考核合格。
”四、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理由:与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致。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关于《律师法》修改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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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 作 一 介绍 ,与 大家 交流 。 增加 关 于 律 师职 业 法律 属 性 的 规 定 ,使 律 师 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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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律师个人开业也是一种 比较普遍的律师执业方式 。因 此 。我们认为应对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设
立 条 件 作 出规 定 。 合 作 律 师事 务 所是 律 师 制 度发 展 中 的过 渡 形 式 ,实 际 运 行 中 弊端 很 多 , 已不 能适 应 形 势 的需 要 。因此 ,我 们
的试点 ,取得 了良好效果。我们考虑 ,个人开业的律 师事 务所 ,作为律师个人 出资设立并以个人全部 资产对律 师事 务所 的债务 承担 无限责任的律 师执业机构 。其责任明确 ,
运 行 成 本 低 。收 费 低 。有 利 于促 进 律 师 走入 乡镇 、深 入 社 区 。方便 群 众 。有助 于 解 决群 众 打 官 司 难的 问题 。可 以 成 为 合伙 、国资律 师事 务所的有益补 充。从国外 相关情况
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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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务培训的职责 ,等等。这些规定把对律 师的培训规范化和经常化 ,有利于不断提高 律师的业 务素质。 四 、健 全 律 师 执业 权 利 ,改善 律 师 执 业 的 法律 环 境 社会各界尤其是律师 ,对我 国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方面所存在 的问题反响一直 比 较强烈 ,普遍认为 目前 的法律保障措施 比较弱。因此 ,健全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是我 们在修订 《 律师法》过程 中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们考虑 ,为 改善律师执业的法律环 境 ,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 ,有必要根据诉讼法律的现有规定 ,对律师执业权利予以 细化和完善。针对实践 中不利于律师正当执业的有关制度上 的突 出问题 ,要在强化对律 师监督管理 、促 进律师职业素质不断提高的同时 ,进一步完善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执业保
律师的法律法规

律师的法律法规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业务的专业人士,承担着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重要职责。
在这个职业中,律师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其专业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对律师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律师职业的法律要求。
一、律师法律法规概述作为法律从业者,律师在其职业生涯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办法》、《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律师行业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律师的基本职责、执业条件、执业范围等。
该法律被认为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职业行为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办法》对律师的执业条件、执业注册、执业范围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律师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展开执业活动。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对律师职业行为进行规范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确保行为合法、公正、诚信。
二、律师执业资格和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历要求:律师应具备法律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相关专业学位证书。
2. 律师资格考试:律师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在考试中取得合格分数。
3. 实习经验要求:律师需要在规定的法律服务机构中进行实习,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提供实习期满的证明。
4. 无不良行为记录:律师在执业前需要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确保个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成功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后,律师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正式注册为执业律师,才能开展法律业务。
三、律师职业道德要求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律师需要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以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诚信性,维护律师职业的形象和声誉。
主要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1. 保密义务:律师在执业中需要严守客户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和涉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概览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对于律师从业资格、职责、权益以及执业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本文将就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详细解读,从而使读者对于该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第一章主要包括对律师法的起源、目的以及基本原则的阐述。
该章规定了律师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律师的义务和职责,以保证律师履行职业使命的基础。
第二章:律师的条件和培训此章节详细阐述了成为律师的条件和培训要求。
包括律师的资格考试、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律师实习以及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律师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本章重点探讨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包括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法律援助的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律师人身安全的保障等内容。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并提升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四章:律师的执业行为此章节详细描述了律师的执业行为,包括律师代理、律师参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规定等。
同时,该章还强调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等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沟通,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第五章:违法和责任本章对律师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针对律师违反行业准则和规定的情况,对其可能采取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进行了详细说明。
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律师行业的规范秩序和良好形象。
第六章:附则本章是律师法的最后一章,主要包括了律师组织的职责和组成、律师执业的地区限制等内容。
此外,该章还明确了本法的施行时间和具体办法,为律师的执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框架。
总结: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为了适应中国法治进程的要求、规范律师行业秩序而进行的一次重要修正。
通过对律师从业资格、职责、权益和执业行为进行全面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于律师法第二条的理解

关于律师法第二条的理解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法是我国专门规范律师职业行为的法律,其中第二条是律师法的核心条款,对律师的法定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律师法第二条进行解读,深入理解其含义和作用。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法治的参与者和推动者,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形成。
”这一条款表明了律师的法定职责和使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律师是法治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础,体现了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律师作为法治的参与者,以法律为基础,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作为法治的推动者,应积极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为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其次,律师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律师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应当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三,律师要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律师应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为实现社会公正、法治稳定发挥作用。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律师要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确保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最后,律师要推动法治社会的形成。
法治社会是一个以法律为基础,法律有效实施并得到社会认同的社会形态。
律师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推动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同,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
律师法第二条对律师的法定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律师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律师是法治的参与者和推动者,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形成。
律师要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同时,律师应始终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电子版)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含义和适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加强对律师职业的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第二条律师是依法执业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律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
第三条律师需具备下列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 年满二十五周岁;3. 具备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4. 无犯罪记录,品行良好;5. 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学识和专业能力。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是指合法设立,通过律师合伙人组织,由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律师协会的规定,执法诚信,履行职责。
第二章执业条件和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一人或者多人合伙经营,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投资人合伙经营。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具备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2. 设立审批机关依法核准;3. 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其律师的行为承担监督责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履行职责。
第九条律师应当接受律师协会的注册,并按照法律规定继续教育。
第十条律师执业应当主持公正,严守职业道德,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保持与客户之间的妥善保密,并不得泄露或者收受与案件相关的财物。
第三章律师协会第十二条律师协会是全国范围内律师的自律组织。
律师协会行使对律师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律师协会应当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的职业发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有权对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可以对违反执业规则的律师给予制止、警告、记过、暂停执业等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成员间的交流和务实合作,维护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第四章法律援助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王维澄【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年(卷),期】2002(000)001【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同志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可以对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予以提高。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总页数】1页(P28-28)【作者】王维澄【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5【相关文献】1.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0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J], 胡康生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0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J], 王以铭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7年10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J], 杨景宇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等十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杨景宇;;5.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3月16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J], 薛驹;;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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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06.24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现行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目前,广大律师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和
完善律师制度的要求,司法部在认真总结现行律师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6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司法部对修订草案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主要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做了修改和完善。
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修订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律师执业许可制度
修订草案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现行律师法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修改为“律师执业许可”,并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完善:
一是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条件。
为了确保律师忠诚于宪法,并使律师执业许可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衔接,修订草案明确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同时要求在申请律师执业时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是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的权限和程序。
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并决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行政管理职能,修订草案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是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
现行律师法第七条对特别授予律师资格的
问题做了规定。
为了适应律师行业对人才的特殊需要,修订草案修改完善了特别执业许可制度,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现行律师法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修订草案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充规定:一是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
修订草案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并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二是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
借鉴国外通行做法,修订草案确立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严格限定其设立条件,并对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做了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
此外,考虑到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修订草案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三、关于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
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是由诉讼法规定的。
修订草案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充完善:
一是为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修订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是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充分行使辩护权,修订草案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四、关于对律师的监督管理
针对律师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的要求,修订草案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做了规定:
一是为了严把律师准入关,修订草案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材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担任合伙人,不得申请个人开业。
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受到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负有主要责任的律师,不得担任合伙人。
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修订草案规定: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是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理,修订草案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合伙关系。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执业场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或者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以及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颁证机关应当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四是为了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草案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是为了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修订草案规定:律师协会依照本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同时还对律师协会的职责做了补充和完善,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并予以考核、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奖
惩、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受理律师的申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