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参考
欧阳建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欧阳建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23【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56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欧阳建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梁倩沂【当事人】欧阳建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梁倩沂【当事人-个人】欧阳建华梁倩沂【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娟广东比心律师事务所;黄可莹广东比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娟广东比心律师事务所黄可莹广东比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娟黄可莹【代理律所】广东比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欧阳建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梁倩沂【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合同侵权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案件事实”部分的内容,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且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欧阳建华对其上诉主张,在本院审理期间,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
经审查,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欧阳建华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温仕佳、温某3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仕佳、温某3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8【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44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景诚周芹张莹【审理法官】崔景诚周芹张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温仕佳;温某3;温某1;温某2;李某强;袁某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温海青【当事人】温仕佳温某3温某1温某2李某强袁某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温海青【当事人-个人】温仕佳温某3温某1温某2李某强袁某连温海青【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兵广东弈扬泰律师事务所;何迎红广东弈扬泰律师事务所;周紫媚广东左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兵广东弈扬泰律师事务所何迎红广东弈扬泰律师事务所周紫媚广东左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兵何迎红周紫媚【代理律所】广东弈扬泰律师事务所广东左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温仕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温海青【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医疗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因涉案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由人寿保险公司及温海青垫付完毕,事实认定无误,但温某3、温某1、温某2、李某强、袁某连在本案一审所提诉讼请求并不包含支付医疗费,故在确定诉请损害赔偿项目金额时不应扣减垫付的医疗费。
因此,温仕佳关于扣减医疗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朱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朱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5【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67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军梅【审理法官】余军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朱敏;肖伍娣;朱锡勋;杨风旗;广州四维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朱敏肖伍娣朱锡勋杨风旗广州四维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敏肖伍娣朱锡勋杨风旗【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四维物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朱敏;肖伍娣;朱锡勋;杨风旗;广州四维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应否支持受害人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首先,本次事故发生在202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保险公司主张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属于赔偿范围,且与丧葬费分属不同的赔偿项目,不属于重复赔付。
[法律资料]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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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10-14 16:44:39)分类:立法动态标签: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机动车保险婚姻关系夫妻财产 |二○一○年广州市民事审判工作资料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可否以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赔偿权利人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对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故赔偿权利人可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直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权利人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仅以肇事机动车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主动释明原告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但赔偿权利人已经就赔偿问题与机动车一方达成赔偿协议的除外。
如果经释明并告知法律后果,原告坚持不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并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不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此种情况下,肇事机动车一方提出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害,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对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总额中应当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抗辩,可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当一并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支持?答:商业三者险纠纷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赔偿权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审查。
三、【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归责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还是不考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责任的比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答: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考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责任的比例,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李小宁、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小宁、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60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汇文余军梅潘志刚【审理法官】王汇文余军梅潘志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小宁;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赖晓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当事人】李小宁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赖晓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小宁赖晓波【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尹循杏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循杏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循杏【代理律所】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小宁;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被告】赖晓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自认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中一汽巴士公司提交了由李马清出具的垫付凭证共计12张,款项共计40000元,李小宁及一汽巴士公司二审中均确认由一汽巴士公司垫付现金40000元,各方均确认保险公司没有垫付过任何款项。
各方对于原审法院已查明的其余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关于交通费的问题,本次事故发生在2017年12月,应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李小宁未提交相应的交通费票据,原审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标题: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醉酒驾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涉及事件:2010年8月15日晚上9点左右,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大道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参与该事故的车辆包括一辆轿车和一辆公交车。
事件细节:当晚,一辆84路公交车载着35名乘客沿大道行驶,车速保持在正常限速范围内。
就在这时,一辆轿车突然冲出一个出租屋的门口,并迅速闯红灯,与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相撞。
由于轿车的速度过快,瞬间将公交车撞得翻倒,导致车上多人受伤。
当晚,警方迅速到达现场,并在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轿车驾驶员陈某(34岁)体内酒精浓度远超标准。
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公交车上6人当场死亡,20多人重伤,包括多名孩童。
司机以及乘坐公交车的乘客在撞击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一名儿童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司法程序:警方迅速立案,并将案件移交至法院。
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在接受调查期间,陈某对自己醉酒驾驶以及闯红灯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庭审理:案件于2011年3月15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呈交了相关证据,包括陈某酒精测试报告、现场勘察报告、事故图片等。
此外,法庭还听取了伤者和目击者的证言。
陈某及其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声称他并非有意驾驶逆行且闯红灯,并质疑公交车驾驶员是否有超速行驶的嫌疑。
法院判决:经过全面审理和权衡证据,法院作出了判决。
陈某被判危险驾驶罪,并被处以有期徒刑5年,罚款10万元的刑罚。
此外,他还被剥夺驾驶证的权利5年。
律师点评:这起交通事故案例涉及醉酒驾驶和闯红灯两种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首先,酒后驾车不仅违反交通法规,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不负责任行为。
其次,闯红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在这个案例中,陈某的酒后驾车和闯红灯行为显然具有重大过失。
司法机关依法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和罚款,并将其驾驶证剥夺,以法律的严明手段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肇事案(第892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

交通肇事案(第892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校园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以及如何在舆论压⼒和理性判罚之间寻求最佳审判效果⼀、基本案情被告⼈李启铭,曾⽤名李⼀帆,男, 1988年12⽉1⽇出⽣,⽆业。
2010年10⽉24⽇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河北省望都县⼈民检察院以被告⼈李启铭犯交通肇事罪,向望都县⼈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启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辩护⼈提出,李启铭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的谅解,且其⼀贯表现良好,⽆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缓刑。
望都县⼈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0⽉16⽇晚,被告⼈李启铭在河北省保定市富海酒楼宴请孟令超、盖余龙等⼈时⼤量饮酒,后李启铭驾驶车牌号为冀FWE420的⿊⾊⼤众迈腾汽车前往河北⼤学新校区接⼈,并顺路将盖余龙等⼈送回该校。
李启铭驾车驶⼊该校⽣活区南门后,停车让盖余龙等⼈下车。
因李启铭酒后驾驶,随后驾车到达的孟令超提醒其慢速⾏驶,盖余龙下车后⼜坐回到副驾驶位置,亦提醒其慢⾏。
李启铭称没事,继续驾车超速⾏驶(该校⽣活区内限速5公⾥/⼩时)。
当⽇21时30分许,李启铭驾车⾏⾄该校⽣活区易百超市门前时,将前⾯正在练习轮滑的陈晓凤撞到车前机盖上后落地,亦将扶助陈晓凤练习轮滑的张晶晶撞倒在地。
肇事后,李启铭继续驾车⾏⾄该校馨清楼宿舍,接上其朋友杜欣宇,并催促盖余龙下车。
李启铭驾车返回,途经事发地点仍未停车,⾏⾄⽣活区南门时被校保安⼈员拦停,后被带⾄公安机关。
陈晓凤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效死亡;张晶晶受轻伤。
经鉴定,李启铭所驾汽车碰撞前的⾏驶速度为45-59公⾥/⼩时,李启铭⾎液酒精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超速驾驶。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启铭负事故全部责任。
望都县⼈民法院认为,被告⼈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内醉酒驾车、超速⾏驶,发⽣重⼤交通事故,致⼀⼈死亡、⼀⼈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惩处。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笔记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阅读记录1. 内容概览本书详细阐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规定、审判原则、证据规则、责任划分等方面的内容,为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本书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第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划分原则和方法;第三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规则;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程序;第五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特殊情况处理。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全面了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要点和裁判思路,提高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司法水平和公信力。
本书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概述今日开始阅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首先浏览了第一章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概述部分。
本书开篇简要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背景与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随着道路交通的日益发达,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多。
这类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深入研究与理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在此部分重点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念、特点以及产生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因交通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事件,这种事件可能引发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甚至生命丧失等后果。
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涉及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纠纷的特点包括多样性、复杂性以及涉及法律条款的广泛性。
作者还提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文件的制定与完善情况。
同时强调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和精神,为后续深入讲解奠定了基础。
我的感想:在阅读这一部分后,我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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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参考
穗中法〔2017〕79号
第一条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应当按照实际驾驶人承担责任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该条规定中的实际驾驶人无法查明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举证证明其与实际驾驶人之间的关系,但肇事车辆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除外。
第二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各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人损害,各机动车均有过错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比例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难以确定比例的,由各机动车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肇事机动车上的“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本车人员”离开肇事机动车后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该受害人应属于第三者。
因此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因停车下车查看被撞,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范围。
同一被保险人所有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在车外的,可以成为交强险的“第三者”。
第四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等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订立合同时所确立的赔偿第三人损失的责任,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此类条款无效。
第五条肇事机动车已按规定进行年审检验,事故发生后检验不合格的,承保该车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依据商业险合同中“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条款主张免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肇事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公安机关检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虽然机动车在车辆事故发生前存在安全隐患但该安全隐患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依照上述条款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群死群伤案件中,人民法院已对各赔偿权利人做催告工作,尽到通知义务后部分赔偿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具备起诉条件的,可结合具体案情在交强险范围内酌情预留一定份额,但该赔偿权利人已具备起诉条件仍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的,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工作记录存档,无需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中对该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预留份额。
第七条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条款,主张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应审查其是否已就该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充分举证证实超出部分的用药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标准范围。
第八条受害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部分医疗费,属于其参保缴纳相应保费后应得的补偿,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应当因社会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得到减免,因此该已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应予以扣除。
第九条受害人起诉后在生效裁判作出前死亡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并定残后因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死亡,其残疾赔偿金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止。
第十条受害人出院后或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等级可参考《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的护理标准,分为生活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由法官综合伤情、年龄、鉴定报告等具体情况酌定护理年限,以不超过二十年为宜。
第十一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定残之日起算。
被扶养人在事故发生时已形成胚胎但尚未出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出生并存活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期限从出生之日起算。
事故发生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被扶养人,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该被扶养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可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
被扶养人事故发生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赔偿权利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由其举证证明该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
如果被扶养人的其他生活来源收入尚达不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补足差额的,人民法院可支持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受害人主张误工费但无固定收入,其既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又无法查清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法院所在地市最低工资标准。
事发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仍然从事生产工作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第十三条赔偿权利人主张受损机动车修理期间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审查替代性车辆的使用是否必要、合理。
替代性交通工
具费用损失的计算标准,一般可参照国家公务人员市内交通费标准;当事人主张按照同类车型的市场租车费用计算的,应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第十四条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的,应由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停运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至事故车辆维修完毕之日,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提车致使停运时间延长的期间,不计入停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