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深龙府办[2010]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二月二日深圳市龙岗区原村民统建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和居住质量,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和扶持原村民统建上楼,根据龙岗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岗区对原村民利用居住用途的建设用地,自行筹集资金建设,分配给原村民自用的统建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社区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的项目,不能申请资金扶持。
第三条统建扶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并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改办”)具体负责原村民统建扶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扶持立项第五条统建扶持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街道办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送区城改办。
统建扶持申请应说明统建项目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用地审批情况、投资规模、建设方案、股东大会的意见和住房分配方案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具有街道办审核意见的社区申请报告;(二)用地方案图、用地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三)建设方案(复印件);(四)有关建设方案和住房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五)其他材料。
第六条区城改办汇总整理各社区的申请,提出原村民统建扶持计划,报请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立项。
原村民统建扶持立项后二年未动工的,扶持立项自动失效。
第三章扶持标准第七条原村民统建资金扶持包括设计费、公共设施费和人防地下室建设费扶持,标准如下:(一)设计费扶持按照每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0元的标准给付,但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公共设施费扶持按照统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付,但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人防地下室建设费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付,但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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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7日深府〔2007〕24号)《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由市政府每年在市国土基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城中村(旧村)改造的非赢利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通过协调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对城中村(旧村)改造予以配套扶持,引导和鼓励区政府、集体及个人资金共同投入,全面推进全市的城中村(旧村)改造。
第四条市城改扶持资金每年在市国土基金计划中安排,具体规模由市政府根据国土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情况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实际需要予以统筹确定。
第五条市城改扶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深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在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市城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的扶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二)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017年5月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1、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3、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5、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7. 《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城市更新单元内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权利主 体委托 单一市 场主体申报 企业街道 原旧工业区 升级改造试 点项目结转 为更新计划 项目申报 实施主体确认 计划与规划草案同时公 示,区政府审批通过计 划后,进行更新单元规 划审批 规划及竣工验收 办联合申报 (含部分旧 住宅区) 1、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向 区更新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实 施主体资格确讣。
【规划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更新局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 2、区更新局:核查申报材料幵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物业办(区产经促局)不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区更新局:汇总幵处理 规划草案公示意见 申报主体:向区更新局申报计划同时,可同步申 报专项规划及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竣工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 请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用地行政许可区领导小组 审批情形 建环委审 批的情形 1、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向区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区更新局:初审不合 格的,书面答复申请 人幵说明理由 区更新局:初审合格 的,征求各职能部门 意见 区更新 局:符 合图则 强制性 内容的, 在计划 批准后 报区领 导小组 审批 项目监管 3、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职能部门: 1、区更新局:将项目 搬迁补偿方案及实施监 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 地产预售审批部门。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龙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代拟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三章房屋征收测绘与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决定第五章权属核查及工作时限第六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本行政区(含坪山新区、大鹏新区,下同)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征收主体】除市政府直接负责征收的项目外,其他属于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接受市政府的监督。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区政府确定龙岗区土地整备部门为龙岗区房屋征收部门,坪山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坪山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大鹏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为大鹏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本区域范围内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和土地整备计划草案;(二)确定拟征收范围;(三)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四)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五)开展项目费用概算工作,并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计划;(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七)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并征求意见;(八)根据区政府的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九)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十)专户存储、拨付、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十一)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
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负责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十二)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十三)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十四)承担与房屋征收项目有关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深府[2006]258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2006年12月15日深府〔2006〕258号)为了加快特区外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完善城市功能和配套服务设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针对2004年10月28日以前,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根据各自颁布的规定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70个改造项目,详见附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符合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分类推进70个改造项目。
二、宝安、龙岗两区政府应当负责70个改造项目的前期审查,按照适当控制规模的要求编制推进计划,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按照推进计划开展的年度实施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70个改造项目由区政府参照《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确定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项目建设。
四、70个改造项目均应参照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的要求,重新编制改造规划,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
五、70个改造项目的用地中,符合市政府《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部分,按照有关政策收取地价。
其余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收取地价。
六、70个改造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参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1——地价补缴

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一)城中村用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龙岗 安置房管理办法

龙岗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下称“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公共利益,保护被搬迁权利人合法权益,减轻实施单位负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龙岗城市更新办法》(龙岗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龙岗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等相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更新项目回迁安置房建设交付、次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补偿等事项涉及的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应按照保障实施、适度安置房管理、动态核算的原则开展安置房管理账户设立、安置房管理资金测算、注入和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下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制定更新项目各类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的测算规则、账户管理规则、资金注入和使用规则等。
更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为专项资金安置房管理单位,负责与被安置房管理单位签订专项资金安置房管理协议,并履行安置房管理职责。
第五条更新项目专项安置房管理资金的被安置房管理单位是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收购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收购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参考稿)特别提示1.本协议条款仅供参考,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改本样板协议任何内容,最终协议条款应由双方议定为准。
任何人不得因采用本协议造成损失而向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办公室追究任何责任或赔偿。
2.在使用本协议之前,相关各方应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
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向法律人士咨询。
3.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
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本协议文本中所留空格填写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内容。
合同空格处未作约定的部分,均应划线删除。
5.本协议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双方合意内容。
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经双方共同签署后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收购补偿人:(下称“甲方”)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国家或地区:□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国家或地区:□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国家或地区:□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被收购补偿人:(下称“乙方”)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国家或地区:□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国家或地区:□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国家或地区:□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第一条【签约依据及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改造开发××街道××更新项目(下称“本项目”)所涉乙方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的收购和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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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岗区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计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旧村)是指我区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以下简称“原农村合作企业”)保留利用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计划先行、产业优先、整体改造、完善配套、市场运作、高效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全区年度土地供给计划。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应增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城中村改造专项计划。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别离由区府办、旧城改造办公室、计划、财政、计划、国土、城管、公安、环保、建设、经贸、物流、民政、衡宇租赁、工商、监察、信访、侨务等部门负责人及各街道办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项目;(二)审议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引和专项计划;(三)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四)审定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利用计划;(五)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碰到的重大复杂问题,必要时报区政府决定;(六)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和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办法;(二)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利用计划;(三)负责城中村专项资金的利用和管理;(四)负责组织城中村改造项目预案的编制、公示及专家评审工作;(五)组织改造单位的招标、评议和公示;(六)组织编制、评审和公告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引和专项计划;(七)签定城中村改造协议书,核发《城中村改造单位确认书》;(八)设立资金监管帐户,对拆迁补偿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进行监管;(九)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管理;(十)指导各街道旧改办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十一)协调城中村改造实施的相关工作;(十二)办理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街道城中村改造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落实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政策;(二)参与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预案的编制、公示和公众意见搜集;(三)参与对肯定改造单位的招标、评议和公告工作;(四)参与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引和专项计划的编制与评审;(五)协助改造单位开展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六)协助区旧改办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七)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改造计划第十条城中村改造计划分为中长期改造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城中村改造优先考虑城市骨干道沿线、各墟镇中心片区、旧村落。
第十一条中长期改造计划由区旧改办按照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整体计划纲要和龙岗区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引组织编制,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年度改造计划由区旧改办编制,按照中长期改造计划、有关计划文件、年度土地供给计划、区内社会经济进展要求肯定年度改造控制规模,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年度改造计划包括以下内容:改造项目的数量、规模、模式、投资规模和优惠办法。
第十三条综合整治项目列入区城中村改造计划。
综合整治是指不涉及衡宇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项目。
综合整治项目由区旧改办组织街道办编制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各街道办和居委会直接组织实施。
第四章改造项目第十四条城中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改造:(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二)改造范围内生活环境恶化,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受到严峻要挟的,或严峻妨碍周边地域单位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三)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四)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
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优先考虑现代服务业的骨干项目、商业写字楼、物流项目、专业批发市场、大型购物中心、研发中心、企业总部和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
第十六条工业区改造项目按城市计划为工业用途的,应改建成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不得改造成商品住宅项目。
第十七条产业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经贸、科信、物流、旅游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重点论证产业项目的可行性和进展前景。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实行整体成片改造,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之外,不弄零星改造。
第十九条改造范围原有建筑物建筑密度原则上须大于35%。
插花空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而且插花空地总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计划的有关要求;(二)改造范围内及直同意改造项目影响、需要拆迁安置的居民取得合理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一条改造项目建设应达到以下目的:明显改善城中村及周边地域的生态环境、市容市貌、交通环境及其他生活环境,完善公共设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增加绿地面积和公共开敞空间,改造后土地房产权利明晰。
第二十二条区旧改办按年度改造计划、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条件组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编制改造项目预案。
第二十三条改造项目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改造项目的位置、范围、建筑现状、利用情形与城市计划;(二)项目改造的时刻安排、业主意愿、投融资计划和改造性质;(三)改造项目用地初步计划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四)工业区改造项目的产业主题;(五)有关改造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改造项目预案由区旧改办组织各街道办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公开展示的时刻很多于15日。
展示的时刻、地址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发布,同时在改造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其他公开场合设置公示栏公示。
区旧改办和街道办应当搜集、整理和研究公众的意见。
公众对改造项目预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公众的意见对改造项目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改造项目预案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区旧改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改造项目预案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纳入改造计划,改造范围用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须报区政府常务会最终审定。
第二十六条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的改造计划,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由区旧改办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专项计划第二十七条区旧改办组织编制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是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专项计划具体研究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主要特征、改造模式、改造策略及改造的影响,肯定项目改造的目标、功能定位和产业主题,制定改造单元、改造期限、土地利用、建设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计划控制要求。
改造项目应统一计划、分期分块实施、项目分期批准,原则上分期改造地块每块用地面积不得大于10万平方米。
公共设施应依照《深圳市城市计划标准与准则》及城市计划要求设置。
第二十九条专项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改造项目的位置、用地面积、总人口、原村民人口、原村民户数、社会组织状况、经济进展状况、村民收入水平、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建筑面积和质量、用地和建筑物产权、绿地景观、道路交通(必要时应作专题交通研究)、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周边地域城市功能的关系等,并综合分析城中村存在的问题;(二)分析城中村的主要属性和特征,将整体计划纲要的相关规定具体化;(三)结合周边地域城市计划,研究肯定改造的目标和功能定位;(四)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研究肯定合理的拆建比、建筑物总量及功能组成;(五)参照详细蓝图的内容和深度要求,肯定建筑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肯定地块划分和计划控制指标,肯定室外空间环境和绿地系统建设布局,肯定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布局;(六)提出计划实施时序和实施办法,分期改造地块单元的布局和改造时序。
第三十条专项计划的编制进程中应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编制完成后区旧改办应对专项计划进行公示,并按照公众的意见对专项计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专项计划编制完成和公示后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议。
整体拆建项目专项计划由计划主管部门协调审批;局部拆建项目专项计划直接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整体拆建是指改造率(被拆除改造的建筑面积与改造前总建筑面积之比)在30%以上的项目。
局部拆建是指改造率不足30%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专项计划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和区政府办公场所和受改造计划影响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六章改造单位第三十四条改造单位是指参与改造项目建设、签定城中村项目改造协议、受让土地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包括原农村合作企业自改、合作改造和其他企业单独改造三种形式。
原农村合作企业自改是指由原农村合作企业自行筹资,对所在城中村范围进行改造。
合作改造是指由其他企业与原农村合作企业合作,一路对原农村合作企业所在城中村范围进行改造。
其他企业单独改造是指由有资质的企业单独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十六条原农村合作企业自行组织改造的,改造单位为原农村合作企业,由其向区旧改办提出申请,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七条合作改造或其他企业单独改造的,改造单位由旧改办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肯定。
区旧改办在专项计划批准后发布改造公告,明确项目改造条件和改造单位申请期限,申请期限不得少于20天。
第三十八条投标企业在改造公告规定申请时刻内,向区旧改办提出改造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改造申请书,包括申请改造地域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改造意向等内容;(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改造项目用地计划设计方案;(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公共设施实施方案;(七)已达到拆迁补偿意向资料;(八)银行资信证明;(九)其他材料。
属工业区改造项目还须提供建设项目产业可行性研究资料。
合作改造的还须提交合作改造意向书。
第三十九条改造公告规定申请期满后申请改造的企业不足3家的,区旧改办须延长申请期限1次。
第四十条区旧改办组织街道办、计划、国土、建设、经贸、物流、监察等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打分,评出最高分者为候选改造单位。
两家或两家以上申请企业同为最高分的,由区旧改办组织公证单位采取公开抽签方式肯定其中一家企业为候选改造单位。
候选改造单位报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为改造单位。
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已达到拆迁补偿意向业主数量和比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改造片区用地计划方案、改造经验及信用、公共配套设施的实施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