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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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适用范围与解释方法

法学中的适用范围与解释方法

法学中的适用范围与解释方法在法学领域中,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议题。

适用范围指的是法律规则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而解释方法则是解释法律规则和裁量标准的方式和原则。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以及其对法律实施和司法判决的影响。

一、适用范围的理论观点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对于法律规则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存在着不同的理论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应该尽量广泛,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性。

根据这种观点,法律规则应当适用于所有相关的社会行为和主体,无论其是否明确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应该相对狭窄,以保护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则应当限定在明确规定的范围内,且应当尽量避免对个人行为的干预。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往往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

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因为社会文化、政治事务和经济背景等各种因素而有所变化。

法律界在解决适用范围问题时,常常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原则、社会需求和公众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

二、解释方法的对比分析在法学中,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领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和理论。

一种常见的解释方法是文本解释法,即依据法律文字的普通意义和词语的使用习惯来解释法律条文。

这种方法强调法律文字的明确表达和直观含义。

然而,纯粹的文本解释法也常常被批评为过于保守和狭隘。

因为法律条文的措辞可能存在歧义和模糊性,仅仅依据字面意义来解释法律规则可能会导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

因此,一些学者主张采用目的解释法,即根据法律规则的目的和立法意图来解释法律条文。

这种方法认为,法律规则的解释应当符合其背后的价值和精神,以实现法律的目标和宗旨。

除了文本解释法和目的解释法,还有其他的解释方法,如历史解释法、系统解释法和比较解释法等。

这些方法各具特点,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具有不同的适用性。

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解释者都应当考虑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整合和协调,以确保法律规则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就狭义的法律解释而言,其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等)、社会学解释。

就此三类法律解释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原则上,狭义的法律解释应当从三个方面人手展开,即从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探求立法目的、社会效果等考量。

而这三个步骤既是法律解释的程序,也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顺序。

依据这三个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大体上依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的顺序依次进行。

(一)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文义的“射程”。

法律解释学与一般的解释学的区别在于,其并非要确定文义的确切含义,而是要借助于各种方法来确定文义可能的含义。

这种可能文义的范围似乎带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这正是法律解释学所要解决的问题。

确定文义的可能含义要求确定解释对象的核心文义与文义的边缘范围。

例如,机动车的概念,其核心的文义是指轿车、卡车等以非人力作为动力来源的,专门从事公共道路客运、货运运输的车辆。

其边缘范围包括新能源机动车等。

为什么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应当作为法律解释的第一个步骤?这主要是考虑到如下几点:一方面,确定法律可能文义的范围是成文法国家适用法律的前提,适用法律必须首先要解释法律的文义。

确定可能的文义范围才能为法院判决的准确性提供依据,从而维护法律适用的权威性、统一性。

首先确定法律可能文义的范围也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性。

例如,在刑法中,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法官适用法律时必须界定刑法上“犯罪”概念的可能文义范围,以决定该概念的射程。

在民法上,也应当采用相同的规则。

从解释的客观性出发,法律解释应当依据文本来进行,不能脱离文本任意解释立法目的,毕竟目的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在脱离可能文义的情况下随意解释立法目的,就可能导致司法对立法的僭越,可能会以法官的意志来代替立法者的意志。

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类型划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关系及其适用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三种类型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但最高院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 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 任:„„” ③一些关于刑罚适用的规定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处。‛但最高院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 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解释为:‚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 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类型划分——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关系及其适用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三种类型
②一些关于客观行为的规定 把“变造”拟制为“伪造”:刑法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 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 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但最高院2000年《关于对变造、 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 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 罚‛,即对变造和倒卖变造的邮票的行为以227条的“伪造、倒卖伪 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处刑。 伪造与变造含义不同;227条没有规定变造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从其他条文来看,“伪造”不包含“变造”:170条伪造货币罪与 173条变造货币罪;174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8(1)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 罪;178(2)条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97条有价证 券诈骗罪。

论刑法司法解释方法

论刑法司法解释方法
王汉斌 于 19 年 3月 6日在第八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第五 次会议上所 作 的 《 97 关于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 修订草案 ))的 说明》 中指 出 ,《 刑法》( 9年 《 法 》)第 1 条 规定 ,为 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 7 刑 7
或者他人 的人身和其 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 的正 当防卫行为 ,不负刑事 责任 。正当 防卫超过必 要 限度造成 不应有 的危 害 的,应 当负刑事 责任 ;但 是应 当酌情 减轻或 者免除处 罚。 由于对 正当防卫超 过必要 限度 的规定太笼 统 ,在 实际执 行 中随意性较大 , 出现 了不少 问题 。 比如 ,受害人在 受 到不法侵 害时把歹徒打伤 了,人 民警 察在抓捕 罪犯受到 暴力攻击 时开枪把 人犯打伤 了,不仅得 不到 保护 ,反而被 以防卫过 当追 究刑事责任 。为 了保 护被害人 的利益 ,鼓励 见义 勇为 ,草案 增加规定 ,对
作 者 简 介 :孙 晋 琪 (9 1), 江 苏 徐 州人 ,汉 族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法 院法 官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2 0 刑 法 学专 业 博 士 17 . 0 5级 研 究生 ,南 京 ,2 02 。蒋 涛 ( 9 6),江 苏 宜 兴 人 ,汉族 ,上海 海 事 大 学 法 学 院 讲 师 ,法 学 博 士 ,上 海 , 10 4 17 。
优先地 位 。当有 文献 资料可 以查 找时 ,立 法原 意是 客观存在 的,而 且从罪 刑法 定原则 的基本 要求来 看,
这样 的立法 原意 应 当遵 循 。在文 义解释 可 以清晰地 界 定法律 条文含 义 的时候 ,应 当把 文义解 释作 为补 充方 法 ,进 行严 格 的字 面解释 以探 寻立 法 的原意 。 因为 “ 法律 的解 释是科 学地 阐 明法 律规 范的 内容与

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写作方法

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写作方法

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写作方法民法理论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类:解释论与立法论。

民法的解释论,是通过解释既存的民法规范而形成的理论,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规范。

民法的立法论,是围绕着如何设计出合理的民法规范或者如何改进既有的民法规范而发表的见解、观点和理论,其目的在于指导或者影响民事立法实践。

进行民法解释论的作业,是要遵循一定的解释方法的,这些方法也就是民法解释方法,而研究这些方法的学问也就是民法解释学或者法学方法论,它大体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等内容。

民法解释学或者法学方法论之所以成为一门学问,当今的民法学者之所以强调这门学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要为法律的解释适用及相关问题探寻出一套大致可循的章法,并以此来确保法律的适用具有统一性和可预测性。

否则,解释适用法律规范而不循章法,你这样解释,我那样理解,不免产生混乱,法制的统一也就无从谈起。

民法的解释论既强调遵循一定的章法(解释方法),从事此项作业者,发表任何言论和见解,都要强调有根有据、循规蹈矩,不能凭空而来、妄下断言。

这就要求首先胸中掌握中国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体系,明了何为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而判断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否有现成的法律规范可以援引适用;如果没有现成的法律规范可以适用,才是探讨在现有的框架下如何填补法律漏洞的问题。

如果说民法解释论所关注的是民法规范的现实结构,民法立法论所关注的则是民法规范的理想状态。

因而,与解释论相比,立法论的拘束要少一些,发表立法论见解者可以天马行空,任意发挥,只要能够言之成理、自圆其说。

因而,你可以参考英美法系的做法,我可以推崇大陆法系的实践;可以公说公理,婆说婆理,不必强求意见一致、观点统一。

解释论与立法论既有上述差异,法律人就应当有鲜明的区分意识,不可乱用。

对于法官而言,作为法律的实践者,是要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的纠纷和问题,因而所要运用的正是民法解释论。

比如审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是使用“公民”(或自然人)与“法人”这样抽象的概念,特别是对于公民或者自然人,没有区分是否属于“公众人物”,更没有因为某人是所谓“公众人物”而在法律效果上有什么区别对待。

法学方法论 解释顺序

法学方法论 解释顺序

法学方法论解释顺序
法学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近年来在法学界逐渐成为一门显学。

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法律解释的顺序可能因不同的理论和观点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释顺序:
- 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确定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含义。

- 体系解释: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进行解释。

这种方法可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 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和演变来解释法律条文。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 目的解释: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来解释法律条文。

这种方法强调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并考虑立法者的意图。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解释顺序并不是绝对的,在具体应用中可能会有所调整和结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

《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目录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2010年司法考试:如何应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2010年司法考试:履行抗辩权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中提单与倒签提单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转化犯重点讲解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证据的分类和种类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1、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2、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比较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3、上述位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

司法考试中的法律解释方法: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这是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依照语言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依照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提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讲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

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

3、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它的具体内容是:(1)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2)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3)F是不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4)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可不能出现:(5)因此,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赞扬。

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实情形的差异进行证成,而且要对“F是不符合道德标准”的命题进行证成。

4、比较解释,是指依照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讲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不管是英美法系依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都有利用外国的立法情况及判例学讲解释本国法律的例子。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摘要][关键词]一、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在对条约解释时,提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

他在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第二编第十六章“条约的解释”部分写道:“恰当的条约解释规则应当从最可能的迹象得出各方的真正意图。

有两种方法,一为字面意思,一为推测含义。

这两种方法即可以分开考虑,也可以一并考虑”,除此之外,他还讨论了通常解释(习惯解释)、学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字面解释和隐喻解释、限定解释(狭义解释)和扩展解释(扩大解释)、严格解释和随意解释等问题。

19世纪早期,法国接着又出现注释法学派,这一学派强调,为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现象,就必须运用一些技术,如“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拟制”等,通过扩张解释、限制解释,来使矛盾和冲突的条文相互协调、一致。

1840年,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又在名著《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1页共9页第一卷第四章中详细阐述了他的法律解释论,提出了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

语法解释以将立法者的思考转变为我们的思维的媒介的用语为作为对象,说明立法者使用的语言规则;逻辑解释存在于思想的组合,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关联的逻辑联系之中;历史解释以由现行法律中关于法律关系的各种法规规定的状态为对象,通过这种方式,使新法和旧法互相关联,使旧法适应新的形势;体系解释,强调所有的法律制度以及法规都是一个大的统一体,他们是互相连接、彼此结合、具有内在的联系。

体系解释就是要提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某项法律如何有效地介入这一体系。

萨维尼认为,通过这四种法律解释方法,就可以洞察法律的内容和立法目的,避免适用法律时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

另外,萨维尼还提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立法解释(又包括有权解释和习惯解释)和学理解释等学说,以上思想,对近代西欧乃至日本、旧中国等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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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是一种重要的概念。

法律解
释方法是指在解释法律规定的过程中,法官或法学界根据特定的法理原则
和法律规定,运用不同的方法去解释法律,以达到更准确、合理地理解和
适用法律的目的。

以下是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一般顺序:
1.文本解释法:文本解释法是法律解释中最重要的一种方法,即根据
法律文本本身的语言和用词来解释法律。

在法理上,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
明确、具体和清晰的规定,因此,法律的文本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首要方法。

这种方法强调法律文字的恒定性和明确性,以减少主观的解释干扰。

2.语言解释法:语言解释法是指根据语言的普通含义来解释法律规定。

语言解释法要求对法律中的词语和句子进行普通用法的理解,以使法律文
字的意思表达清晰明确。

这种方法注重文本的词语和句子的普通含义,避
免歧义和模糊性。

3.系统解释法:系统解释法是指在解释法律规定时,要将具体的法律
规定放到整体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来理解。

这种方法要将被解释的法律规定
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起来解释,以便达到合理的解释结果。

系统解
释法注重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内在的合理性。

4.历史解释法:历史解释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演变过程
来解释法律规定。

这种方法认为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是有一定历史背景和原
因的,因此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

历史解释法
强调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和目的,以理解法律规定的本意和目标。

5.地域解释法:地域解释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地域环境和地域文化
来解释法律规定。

这种方法认为法律规定是建立在特定的地理和文化环境
下的,因此要根据特定的地域环境和文化背景来解释法律,以达到更贴近实际情况和符合地域特点的法律适用。

6.情境解释法:情境解释法是指在特定的情境下解释法律规定。

情境解释法要考虑到法律规定适用的具体情况和目的,以解决具体问题和进一步的目标。

这种方法强调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实际效果和实质要求。

总之,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思考问题,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具体特点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以准确、合理地解释和适用法律。

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互相补充和协调,以达到最终的法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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