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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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是一种重要的概念。

法律解释方法是指在解释法律规定的过程中,法官或法学界根据特定的法理原则和法律规定,运用不同的方法去解释法律,以达到更准确、合理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目的。

以下是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一般顺序:1.文本解释法:文本解释法是法律解释中最重要的一种方法,即根据法律文本本身的语言和用词来解释法律。

在法理上,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明确、具体和清晰的规定,因此,法律的文本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首要方法。

这种方法强调法律文字的恒定性和明确性,以减少主观的解释干扰。

2.语言解释法:语言解释法是指根据语言的普通含义来解释法律规定。

语言解释法要求对法律中的词语和句子进行普通用法的理解,以使法律文字的意思表达清晰明确。

这种方法注重文本的词语和句子的普通含义,避免歧义和模糊性。

3.系统解释法:系统解释法是指在解释法律规定时,要将具体的法律规定放到整体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来理解。

这种方法要将被解释的法律规定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起来解释,以便达到合理的解释结果。

系统解释法注重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内在的合理性。

4.历史解释法:历史解释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演变过程来解释法律规定。

这种方法认为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是有一定历史背景和原因的,因此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

历史解释法强调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和目的,以理解法律规定的本意和目标。

5.地域解释法:地域解释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地域环境和地域文化来解释法律规定。

这种方法认为法律规定是建立在特定的地理和文化环境下的,因此要根据特定的地域环境和文化背景来解释法律,以达到更贴近实际情况和符合地域特点的法律适用。

6.情境解释法:情境解释法是指在特定的情境下解释法律规定。

情境解释法要考虑到法律规定适用的具体情况和目的,以解决具体问题和进一步的目标。

这种方法强调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实际效果和实质要求。

总之,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思考问题,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具体特点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以准确、合理地解释和适用法律。

法律解释方法于党内法规的镜鉴论析

法律解释方法于党内法规的镜鉴论析

法律解释方法于党内法规的镜鉴论析黄力丹a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b 段磊.论党内法规的明确性原则[J].法学评论,2019(05).c 王勇.正确把握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J].理论视野,2017(04).党内法规解释制度的完善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内法规得以高效实施的有效路径。

中共中央印发的自2013年至2022年间关于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两个五年规划,均体现了对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持续推进的决心。

加大党内法规解释力度迫在眉睫。

其中,党内法规解释方法是制度建设中不可回避的方法论问题。

解释方法的确立与优化,对于明晰文本含义、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大党内法规解释力度的意义(一)有利于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a 因此,属于广义“法范畴”的党内法规,亦强调执行与实施,以充分释放党内法规的活力。

高效的实施以正确的理解为基础。

然而,党内法规具有显著的政治属性,所述概为高屋建瓴指导思想之阐微,决定其语言具有相对模糊的特点b ,无形中增加了理解的难度。

通过解释有利于提升党规文本的明确性,有效防范因理解错误而导致的执行错位,切实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指导依规治党的实践。

同时,党内法规主要约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其行为和思想产生直接指引作用。

加大党内法规的解释力度,有利于全党上下正确理解规范文本和规范要求,降低因个体理解差异引发的文本异化风险,从而达到思想的高度统一,指引广大党员自觉遵守,减少和杜绝选择执行、随机执行的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权威。

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大党内法规的解释力度是提高其执行力的需要,是促进依规治党落地见效的动力源泉。

(二)有助于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

法学方法论 解释顺序

法学方法论 解释顺序

法学方法论解释顺序
法学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近年来在法学界逐渐成为一门显学。

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法律解释的顺序可能因不同的理论和观点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释顺序:
- 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确定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含义。

- 体系解释: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进行解释。

这种方法可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 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和演变来解释法律条文。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 目的解释: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来解释法律条文。

这种方法强调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并考虑立法者的意图。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解释顺序并不是绝对的,在具体应用中可能会有所调整和结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是指根据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来解释法律条文的方法。

文义解释方法被广泛运用于法律实践中,它认为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文字来表达并传达法律条文的意图和要求,因此只需从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入手,即可解决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以下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文义解释方法的原理、适用范围和争议。

首先,文义解释方法的原理是尽量按照字面意义来解释法律条文。

这种解释方法认为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文字来表达意图,因此法律条文的解释应该以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为基础。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保持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法律主体可以根据字面意义合理预测和全面了解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约束力。

其次,文义解释方法适用范围广泛。

文义解释方法在法律领域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普通民法关系,法律规范的解释通常可以以字面意义为依据,例如合同法关于甲方、乙方的约定,可以从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出发解释。

其次,在刑法领域,对于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解和适用也可以从字面意义入手,例如刑法对于盗窃罪中的"占有"概念的解释。

最后,在行政法领域,对于行政法规的解释也可以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例如行政法规关于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然而,文义解释方法也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法律的字面意义并非总能涵盖法律的全面意图,有时会出现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与法律目的的背离。

例如,一些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可以支持一种行为的合法性,但这种行为与法律的目的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单一地依据字面意义进行解释可能导致法律效果不当。

其次,法律文本常常出现语义模糊的情况,仅凭字面意义难以确定具体含义。

再次,法律条文可能存在错讹和遗漏,依据字面意义无疑会导致法律遗漏甚至混乱。

综上所述,文义解释方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它以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为出发点,用以解决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

这种解释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确保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并有助于促进法律规范的一致性。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包括纯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原意解释、固定解释、实质论解释、法理解释和立法者意图解释等。

1. 纯文本解释:即根据法律规定所表述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和理解。

2. 历史解释:即考察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演变过程和制定目的,从历史渊源出发来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

3. 原意解释:即寻求法律规定制定时的原意和目的,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来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

4. 固定解释:即将一些关键词、用语等进行统一的诠释,形成一种固定的解释意见,作为标准解释。

5. 实质论解释: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精神和价值取向,采用一种更加宽泛、灵活的解释方式,强调法律规定背后的实质性内容。

6. 法理解释:即从法律原理和规则的角度出发,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

7. 立法者意图解释:即结合立法者对法律规定的设计意图和政策目的,解释法律规定的涵义,从而推断立法者对某一事项的立场和态度。

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主观解释论之提倡

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主观解释论之提倡

有 主观解释论 和客 观解 释论 的学说 之争 , 有调 和二 亦
者的折衷说的观点 , 下面进行简要梳理。
主观解 释论 在 1 纪 和 2 纪 初期 在 刑 法 解 9世 O世 释论 中 占据 着主 导地 位 , 历史 发 展 的 角度 看 , 有 从 是 其产 生必然性 的。在欧 洲的 中世纪 , 封建刑 法基 于人
性等存在着矛盾 , 要在动态司法实践和静止的刑法典
之 间建立相 应 的对应关 系 , 即正确 的将刑 法适 用于具 体 的司法 实践 , 对刑法 的解 释就不 可避 免 。在 刑法理
论上, 对于 刑法解 释 有 不 同 的解 释 学说 和 观 点 , 刑 对
法 的解释从 解 释的 目标 或解 释 的立场来 看 , 历史 存在
由于这 种 法律 解 释的 主张 以立法 原 意 为认 识 目标 , 企
律 便 随着 时 间的变 化 而 逐渐 地 并 越 来 越 远 地 脱离 立 法 者 而独立 自主 地 生存 下去 , 并逐 渐地失 去 了立 法者 赋 予它 的某 些性 质 , 获得 了另外 一 些性质 。法律 只有
图达 到立 法者 的主 观状况 , 因而 被称 为法 律解 释上 的 主观解 释 理 论 。 主 观 解 释 论 的根 据 主 要 在 于 以下 ①
作者 简介 : , 屈钰 北京师 范大学刑事法律科 学研究院 0 级博士生( 8 北京
保障。法律的这种可示人 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
值的保障。因此 , 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 立法 时表达 的立法 原 意 的理 解 , 即 找 出立法 原 意 。 亦
10 7 ) 0 85 。
刑 法解释的 目标 选择
法 学 论 坛
刑 法 解 释 的 目标选 择

法律解释的方法论

法律解释的方法论

法律解释的方法论
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是法学思维的基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本解释法:法律的首要解释方法是根据法律文件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这包括对法律文件中的文字、词语和短语的理解和解释。

2. 系统解释法:根据法律体系中的整体结构和各个规则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法律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方法注重理解法律的整体精神和宗旨,确保各个规则的协调统一。

3. 预期解释法:法律的解释不仅仅关注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考虑法律制定者的意图和目的。

预期解释法通过分析法律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推断法律制定者的意图,并根据法律目的进行解释。

4. 历史解释法: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演变过程,了解法律制定的背景和目的,从而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5. 比较解释法:通过将法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法律进行比较,找到相似点和差异,从而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6. 推论解释法: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则和案例,进行逻辑推理,以确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则。

7. 综合解释法:综合运用上述各种解释方法,以达到最合理的法律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并不是单一的,实际上,它们可以相互补充和交叉使用,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

此外,法官和法学者在实际运用中还会考虑到公正、公平、法律精神等因素,以达到最符合正义和社会利益的解释和裁决。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

论法律解释的文义解释方法[摘要][关键词]一、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在对条约解释时,提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

他在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第二编第十六章“条约的解释”部分写道:“恰当的条约解释规则应当从最可能的迹象得出各方的真正意图。

有两种方法,一为字面意思,一为推测含义。

这两种方法即可以分开考虑,也可以一并考虑”,除此之外,他还讨论了通常解释(习惯解释)、学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字面解释和隐喻解释、限定解释(狭义解释)和扩展解释(扩大解释)、严格解释和随意解释等问题。

19世纪早期,法国接着又出现注释法学派,这一学派强调,为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冲突现象,就必须运用一些技术,如“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拟制”等,通过扩张解释、限制解释,来使矛盾和冲突的条文相互协调、一致。

1840年,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又在名著《现代罗马法的体系》第1页共9页第一卷第四章中详细阐述了他的法律解释论,提出了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

语法解释以将立法者的思考转变为我们的思维的媒介的用语为作为对象,说明立法者使用的语言规则;逻辑解释存在于思想的组合,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关联的逻辑联系之中;历史解释以由现行法律中关于法律关系的各种法规规定的状态为对象,通过这种方式,使新法和旧法互相关联,使旧法适应新的形势;体系解释,强调所有的法律制度以及法规都是一个大的统一体,他们是互相连接、彼此结合、具有内在的联系。

体系解释就是要提示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某项法律如何有效地介入这一体系。

萨维尼认为,通过这四种法律解释方法,就可以洞察法律的内容和立法目的,避免适用法律时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

另外,萨维尼还提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立法解释(又包括有权解释和习惯解释)和学理解释等学说,以上思想,对近代西欧乃至日本、旧中国等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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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
论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在规则与事实发生冲突时,借助于法律技术,例如类比推理、法律发现以至于立法等手段。

来弥补那些在立法过程中没有被立法者所发觉的法律漏洞,从而起到一种调和作用,以期消除规则与事实之间的不同步。

与此同时,借助法律解释方法还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填补规则不确定而出现的权力真空。

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和社会解释等。

学者们对于适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先后顺序已经形成了一个大致的共识,即:文义解释具有严格的优先性,若文义解释的条件得到满足,它就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被采用;只有具备足够的理由对文义解释的结果表示怀疑时,才有条件考虑上下文解释和体系解释;而比较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则通常是最后的选择。

这一解释间的排序虽然确认了某种解释方法相对于另一种解释方法具
有优先性,却难以回答在何种情况下,后位的解释方法可以取代前位的解释方法。

当面对疑难案件时,其判决将是充满未知数的,进而导致司法过程不具有可预期性,不利于司法的稳定。

但不可否认的是,借助于法律解释,司法可以巧妙地回应一些深刻的社会麻烦,并有助于缓解传统的司法意识形态对疑难案件的判决所施加的压力。

在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人们往往偏向于从法律文本的范围内去完成解释,因为这只需要考虑较少的解释因素,并可以使解释的结果一目了然。

这种逻辑体现的是形式合理性,即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然而这种形式合理性的缺陷表现在,它试图把实体性问题作为程序性问题来一并处理;而且疑难案件的判决一般都需要综合权衡法律内外的各种复杂因素。

司法中的法律解释并不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释,甚至主要不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

法官必须兼顾法律规则与个案案情,平衡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法律解释就是要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下面通过分析里格斯诉帕尔默案来解释在判决疑难案件时如何选择解释方法。

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但他担心祖父再婚会变更遗嘱从而使他一无所有。

帕尔默的罪行被发现后遭到指控并被法官判处监禁,但遗留下来的问题却成了让法官头疼的难题:帕尔默是否仍享有继承祖父遗产的合法权利?由于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失去继承资格,而且,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

审理此案的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知道帕尔默要用毒药杀害他,他或许会将遗产分给自己的女儿们,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帕尔默的祖父即便知道帕尔默要杀害自己,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分给帕尔默。

纽约州的遗嘱法的相关条文本身并无不当,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因为对法官们来说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审理该案另一位法官厄尔对此却持相反意见,他认为立法者的意图对实际法规有重大影响。

法律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律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

法官不能在立法者未能预料到的事情上曲解立法者的意图。

厄尔法官还引用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最后,厄尔法官的意见占了优势,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厄尔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

格雷法官所理解的法律就是制定法文本,法律的含义也自然取决于文本的字面含义。

厄尔法官则认为,真正的法律并不局限于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也可以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格雷法官和厄尔法官表面看来是在争论法律的具体含义,而实质上是在争论用以确定法律含义的根据和原则。

在波斯纳看来,争论的焦点是格雷法官所坚持的尊重遗嘱意愿的原则和厄尔法官所发现的任何人不得以恶性获利的原则之间的冲突。

两位法官之间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争论?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两位法官对法律含义理解上的分歧?这个意外的谋杀事件使法官们预感到严格依法判决将会给案件带来一个不好的结果――谋杀者将会从其恶行中获利;但如果追求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结果――剥夺谋杀者的继承权,将会迫使法官放弃法律,这就
造成了法官在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两难选择。

格雷法官更加注重形式合理性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做出了忠实服从法律的选择:尽管法律在某些地方不尽如人意,社会既然选择了服从规则治理的法治模式,那么因规则自身的认识缺陷而导致的个案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的欠缺就是理应为此付出的代价。

厄尔法官更加注重的是实质合理性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他注意到的是一个相反的事实:若判决帕尔默胜诉,这将给社会造成一种极为不好的激励,因为如此判决会使人们觉得,法律似乎允许人们用谋杀被继承人的方式尽快实现遗嘱上的继承权,这显然立法的意图背道而驰。

法律如果站在公众意见的对立面,这对法律和司法而言都无疑是致命的,使得维护法律和司法正当性的努力反而显得有些虚伪。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解释方法的排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所谓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只是说前位的解释方法比后位的解释方法具有更多地被采用的几率。

因此,对解释方法的排序并不是规范性的,而是描述性的。

在帕尔默案的判决过程之中以及格雷法官和厄尔法官的争论之中,我们可以发现解释方法的踪影,但却看不到排序被期待具有的那种方法论意义。

追求形式合理性是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

恪守规则虽然使司法显得有些呆板,因为它对各种灵活应变的措施保持着一种防备;遵循先例则使司法看上去很固执,因为它的隐含意义就是拒绝纠正错误。

即便如此,司法的形式合理性的确具有许多重要的社会价值:法律如果朝令夕改,就会给司法者、执法者以及普通民众带来不便,频繁变化的法律将很难获得人们的普遍遵守和惯常服从。

如果司法过程考虑太多法律之外的因素,法官的判决乃至法律自身就会变得相当不稳定。

如果法律外的因素霸占了法律的领域,法官就会取代立法者的位置,法治社会的权力格局以及法律自身的权威都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仅有稳定性和确定性毕竟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满足社会发展和变革提出的要求。

法律应当保持稳定,但也不能与频繁变迁的社会现实彻底脱节。

为了保持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有效联系,司法还必须对法律之外的各种因素予
以适当的关注。

在法律限度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应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满足实质合理性的要求,法官也有理由去牺牲一些形式合理性。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这一点,却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

最有可能接近它的,或许是法官的经验,而不是哪种理论或方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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