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的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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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首先介绍了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概念,分析了它们在刑法适用中的重要性。

主观解释侧重于犯罪主体的意图和动机,而客观解释更注重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

接着比较了二者的优缺点。

结论部分讨论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结合,认为在刑法适用中应该平衡主观与客观解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严谨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平衡之道,为实践中的刑法司法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刑法适用、主观解释、客观解释、重要性、比较、结合、平衡、法律解释、刑法条文、司法实践、司法实践。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两种常见的解释方法。

主观解释强调个体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诠释,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客观解释则着重于法律规定的客观含义和目的,即法律规定的本意和目的。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主观解释可以更好地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在意图,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深入分析和判断;客观解释则可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在刑法适用中,应该综合运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既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又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功能和目的,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2. 正文2.1 主观解释的概念主观解释是指依据个人的主观理解和认识对法律条文或事实进行解释和判断的过程。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是指法官或执法人员根据自身的理解和认识来判定罪行是否成立或处罚的程度。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的适用往往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而这些情况是客观规则无法完全覆盖的。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指在刑事法律解释和应用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解释方式。

主观解释强调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以法律规定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为核心,注重对法律政策的把握和义务的履行。

客观解释则更侧重于对法律规定的直接文字意义的理解,强调法律规定的字面解释和表面含义。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选择与决定主要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学界三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

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通过法律的文字表述和阐释旨在实现的社会目的,对刑法适用的主观解释起到了先导和引导的作用。

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综合运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方法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

法学界则负责对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进行研究和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解释强调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

通过对法律规定目的和要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把握,能够更好地准确理解法律的真实意图和规定所要达到的效果,从而更好地明确规定所要保护的权益和义务。

主观解释对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决起到指导作用。

通过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能够更好地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定,并作出更公正合理的裁决。

客观解释强调对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和表面含义的理解。

通过对法律规定的文字表述的解读,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则和要求,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我们将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抑或是主客观的结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构成了法律解释理论的基础。

在宪法解释的领域里,这个问题又具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与根本法,其内容广泛而极具概括性,其调整对象具有政治性、动态性的特点,其规范具有模糊性与原则性的特点,因而宪法的解释者就有着较一般法律的解释者更为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宪法解释似无避免主观性之可能。

然而,法的客观性又是现代法学理念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

所以,如何处理宪法解释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问题,就成为现代宪法解释理论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我们的讨论将主要围绕这样一些问题展开:绝对客观的宪法解释是否可能?释宪者的主观性能否完全排除?我们将能保证何种程度上的客观性?我们将以怎样的手段去制约主观恣意?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解答,构成了宪法解释领域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理论分野,本文将对这两种不同的解释观进行概要的解说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笔者对宪法解释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的认识。

一在绝对实证主义者那里,宪法解释如同其他法律解释一样被认为应是绝对客观性的,否认和反对解释中的一切主观因素,一切成文法之外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考量都被认为是解释中的"邪念",要严加排斥。

实定宪法被看作是一个全知全能、逻辑自足而且自我封闭的规范体系,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自规范开始的严格的三段论法推理而获得解决,不存在"法律的沉默"。

解释所作的无非是从已有的成文规范中去"发现法律",任何创造性的举动都是危险而不被允许的。

对宪法的解释无非是这样一个过程:从条文中每一语词的确定概念出发,经过严格的"概念计算"确定该条文的含义,而以该条文为大前提作逻辑三段论推理而获得对具体问题的处理。

在这个问题中,解释者不过是逻辑推理的机器,不应该有任何主观意图。

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

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

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尽管法律旨在提供一套规则和标准以解决争议和纠纷,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重大的缺陷。

本文将对法律解读中的重大缺陷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可能的改进方案。

1. 法律文本的晦涩难懂法律文本往往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语言,导致大部分公民难以理解其真正含义和适用范围。

由于法律文本的晦涩难懂,很多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得不求助于法律专业人士,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复杂性。

改进方案:为了提高普通人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法律文本应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并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

此外,应该提供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2. 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法律的解释通常由法官、法学家和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

然而,由于法律文本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多义性,不同的专业人士可能会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这导致了法律解释的主观性,使得公众对法律真正含义的理解产生困惑。

改进方案:为了减少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可以建立独立的、权威的法律解释机构,由该机构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并提供权威性的法律指导。

此外,加强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解释能力,也是减少主观性的重要途径。

3. 衡平原则的不确定性衡平原则是法律解释中常用的原则之一,用于判断特定情况下的权益分配和决策是否公正合理。

然而,由于衡平原则的模糊性和主观性,不同的法官和法学家往往会基于个人观点和价值判断进行权衡和决策,导致衡平原则的应用不确定性。

改进方案:为了提高衡平原则的确定性,可以制定更为明确的法律标准和判断准则,以规范其应用和权衡过程。

此外,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和学术研究机构,推动对衡平原则的研究和深化,以提供更统一和具体化的指导。

4. 法律解释的动态性法律解释的动态性是指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变化和演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法律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情况和问题,从而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补充。

刑法解释立场:平衡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

刑法解释立场:平衡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

主观解 释说 认 为 , 何 对 法 律 的解 释 都 是 对 立 任
法 者 在立法 时 表达 的立 法 原意 的理 解 , 即找 出 立 亦
法 原 意 。它表 达 了立 法 者 希望 或 不 希 望 、 许 或 不 允
允 许 人们从 事什 么 样 的 行 为 的 主观 愿 望 , 律 也 因 法 此 具 有 明确 性 。就 刑 法 而 言 , 法应 以成 文 法 的 形 刑 式 明确规 定 什 么 行 为 是 犯 罪 以 及 应 受 何 种 刑 罚 处 罚 , 们可 以在 社会 生 活 中设计 自己的行 为 方式 , 人 预 见 到 自己行 为 的法律 后果 。法 律 的 明确 性 同时促 使
传统 问题 再次推 向众人关 注 的前 台。 然而 , 式解 释论 与 实 质解 释 论 并 非 是 一 对 绝 形
对 对立 的概念 , 二 者 涵 盖 的具 体 内容 目前 似 乎 仍 且 没 有 统一 的定 论 。其 实 , 在解 释学 中最 为 基 本 的分
类 , 当是 主 观解 释论 和客 观解 释论 。因此 , 应 要探 讨
性 的力量 , 立法 者就 能 “ 发现 ” 个 理 想且 完 美 的 刑 一 法 规则 体 系 。基于 此 提 出 的三 权 分 立 的思想 , 是 也 为 了防止 司法权 干 预 立 法权 , 而要 以立 法 者 的 意 志
为绝 对标 准 。
肘 。 因此 , 法解 释是 刑 法 实施 的前提 , 刑 法 的抽 刑 在
21 0 2年 9月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u n l fS a x oie n a n tuefrAd nsrtr o r a h n iP l isa d L w I stt o miit os o t i a

法律解释主观性的解读

法律解释主观性的解读

作者: 孙日华[1]
作者机构: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版物刊名: 学术交流
页码: 64-68页
主题词: 法律解释;主观性;语言;利益衡量
摘要:法律解释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是法律解释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理论问题,在唯物主义思想观的统治之下,我们似乎愿意承认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尽量避免法律解释的主观性。

学界诸多学者高呼拯救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更愿意遵循严格的形式逻辑,担心过分强调法律解释主观性会让法官变得专断。

事实上,法律解释过程中是无法达到理想的客观,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是无法回避的,作为法律解释主体的人也永远无法摆脱主观性的宿命。

在人本主义法学日渐兴起之时,法律解释主观性被认知并得到良好的规范可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可以避免被形式正义的严格逻辑所困惑。

从语言、利益衡量、解释方法的路径分析,法律解释无法回避的主观性昭然若揭。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解释是绝对主观性与相对客观性的结合体。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如何对刑法进行解释,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

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

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明确性同时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禁止法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是犯罪人也不应受到法外制裁。

法律的安全价值由此得到保障。

法律的这种可示人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值的保障。

因此,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

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

因此,所谓客观,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以此对应于主观解释理论主张的立法者的主观状况。

客观解释论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随时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

立法者一旦颁布了法律,法律便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逐渐地并越来越远地脱离立法者而独立自主地生存下去,并逐渐地失去了立法者赋予它的某些性质,获得了另外一些性质。

法律只有在适应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活力。

刑法的解释方法,是链接刑法文本与现实案件的桥梁,对维护法律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平衡好刑法解释主客观两个侧面,以构建合理的刑法解释论,让法官能合理有效的解释刑法条文以应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让法条真义与案件正义共存,是刑法学不懈追求的目标之一。

如何维护好法益,把握好主客观方面的平衡,促使我们思考中国刑法解释的最终路径选择。

一、关于形式解释与主观解释、实质解释与客观解释“形式解释论”的提出者梁根林在《罪刑法定视域中刑法适用原则》一文中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等同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认为形式解释就是主观解释,实质解释就是客观解释。

从国内外法学方法论发展看法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从国内外法学方法论发展看法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从国内外法学方法论发展看法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主观性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学科,它对法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内外法学方法论发展的角度,探讨法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并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国内,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

当时,随着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兴起,探索社会科学规律成为重要任务。

法学方法论开始重视从实证角度研究法学问题,强调借鉴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

这种实证主义的方法论认为,法学研究应当以事实为基础,注重对现实法律制度的实证分析。

它认为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可以通过科学方法来研究和认识。

然而,随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深入探讨,实证主义逐渐引起了一些质疑。

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学研究的客观性不仅仅限于对法律事实的观察和描述,更包括对法律背后的价值观和正义理念的思考与分析。

例如,法学研究中的伦理道德、公平正义等概念不容忽视。

因此,对于法学研究的客观性问题,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进行思考。

在这一背景下,价值判断被纳入法学研究的范畴之中,成为重要的研究内容。

国外在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上有着不同的路线。

西方法学一直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正义性。

正义理论是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古典自然法学到现代的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等多种法学理论流派的兴起,正义问题在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位置。

而正义理论又涉及到法学研究的主观性,因为正义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不同的学者可能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与主张。

以上国内外法学方法论发展的两个方面,展示了法学研究客观性与主观性的不同侧重点。

客观性强调法学研究的实证性和客观真实性,主观性则突出了法学研究的价值判断和主观意识因素。

二者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

从一定程度上说,法学研究的客观性是有一定约束的。

法学研究需要有实证基础,通过对现实的观察和描述来分析法律现象。

法学研究也需要客观且可重复的研究方法,以保证研究结果具有可信性和科学性。

同时,法学研究也需要尊重法律的规范性,要遵守法律的制度和程序规定,避免主观意识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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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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