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解释顺序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法律解释方法的位序:就狭义的法律解释而言,其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等)、社会学解释。
就此三类法律解释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原则上,狭义的法律解释应当从三个方面人手展开,即从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探求立法目的、社会效果等考量。
而这三个步骤既是法律解释的程序,也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顺序。
依据这三个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大体上依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合宪性解释的顺序依次进行。
(一)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文义的“射程”。
法律解释学与一般的解释学的区别在于,其并非要确定文义的确切含义,而是要借助于各种方法来确定文义可能的含义。
这种可能文义的范围似乎带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这正是法律解释学所要解决的问题。
确定文义的可能含义要求确定解释对象的核心文义与文义的边缘范围。
例如,机动车的概念,其核心的文义是指轿车、卡车等以非人力作为动力来源的,专门从事公共道路客运、货运运输的车辆。
其边缘范围包括新能源机动车等。
为什么确定文义可能包括的范围应当作为法律解释的第一个步骤?这主要是考虑到如下几点:一方面,确定法律可能文义的范围是成文法国家适用法律的前提,适用法律必须首先要解释法律的文义。
确定可能的文义范围才能为法院判决的准确性提供依据,从而维护法律适用的权威性、统一性。
首先确定法律可能文义的范围也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性。
例如,在刑法中,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法官适用法律时必须界定刑法上“犯罪”概念的可能文义范围,以决定该概念的射程。
在民法上,也应当采用相同的规则。
从解释的客观性出发,法律解释应当依据文本来进行,不能脱离文本任意解释立法目的,毕竟目的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在脱离可能文义的情况下随意解释立法目的,就可能导致司法对立法的僭越,可能会以法官的意志来代替立法者的意志。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以及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有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3.阶段分析方法:就是用阶段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4.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评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基本方法、公平)5.价值中立:是指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个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6.经验事实:是指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者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地确定、确实,以至于由此所做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复核、检验,而极少出现分歧严重、永无止境的争议。
7.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8.法律推理:即实践推理是指法律人才从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出发,运用概念、命题,综合法律因素、道德因素、社会情势、当事人具体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推理。
9.法律:广义上指法律整体,狭义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10.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一个人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11.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1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13.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又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14.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
15.整体作用: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6.局部作用: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做作用17.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18.实际作用: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法律解释与法学方法论

法律解释与法学方法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正与平等的桥梁。
然而,法律的解释一直是法学界的关注焦点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复杂化,对法律解释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因此,法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对法律解释进行有系统性、逻辑性探讨的学科,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首先,我们来理解什么是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原则的学科,通过对法律原理、理论和规则的分析,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
它包含了从原始法文到法官解释的各个层面,涉及到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
法学方法论的目标是通过科学的方法,使法律解释更加准确合理。
其次,我们来看看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词义学方法。
它通过对法律条文中的语言词义和语法结构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例如,当法律条文中出现争议性词汇时,法学家们可以通过语言学知识和语境推断出其真正的含义。
其次是历史学方法。
法律的制定和立法都是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因此了解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意图是解释法律的重要方法之一。
例如,当解释一个制定已久的法律时,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立法目的,来推断出法律的原意和精神。
除此之外,立法意图法、制度理论法、价值观法等都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
然而,法学方法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在不断发展进步。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等也进入了法学方法论的领域。
比如,我们可以用计算机模拟法庭审判,通过大数据分析法律案例和判例,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判决参考。
这种基于信息技术的法学方法论被称为“计算法学”。
虽然它还在起步阶段,但无疑给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思维和工具。
在实际操作中,法学方法论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和实践进行理论应用。
不同的法学家和法院可能对同一个案件有不同的解释,这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复杂性和判例导致的。
因此,对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需要通过实践和反思来不断完善和调整。
只有不断总结经验,修正错误,才能使法学方法论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2024年《法学方法论》课程【课件】

2024年《法学方法论》课程【课件】一、教学内容根据2024年《法学方法论》课程,教学内容主要包括教材的第一章“法学方法论导论”和第二章“法学研究方法”。
具体内容如下:1. 第一章:法学方法论导论(1)法学方法的概念与特征(2)法学方法的历史发展(3)法学方法的体系结构2. 第二章:法学研究方法(1)规范分析方法(2)案例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4)实证分析方法二、教学目标1. 了解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
2. 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并能够运用到实际法学问题分析中。
3. 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能力和独立研究能力。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1. 教学难点: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结构、各种研究方法的理解与运用。
2. 教学重点: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PPT、黑板、粉笔、教学视频等。
五、教学过程1. 导入: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引出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 讲解:(1)讲解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发展。
(2)详细阐述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
3. 实践情景引入:(1)以实际案例为背景,引导学生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分析问题。
(2)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比较不同案例分析方法的优缺点。
4. 例题讲解:针对每种研究方法,给出具体例题,进行详细讲解。
5. 随堂练习:布置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练习题,及时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1. 《法学方法论》2. 内容:(1)法学方法论导论概念、特征历史发展体系结构(2)法学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1)简述法学方法论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
(2)比较规范分析方法与案例分析方法,并举例说明其应用。
2. 答案:(1)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法学领域中普遍适用、具有规律性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
其特征包括: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科学性和实践性。
法学方法论

一种全新的法律方法论
卡尔•拉伦茨,生于1903年,卒于1993年,德 国上世纪著名的民法学者,在民法领域,他的 《德国民法通论》和《债法总论》为其奠定了 泰斗级地位。但是他不仅仅只是一个杰出的民 法学者,如果这需要证明的话,《法学方法论》 这本成书于上世纪60年代,历经六次修订 (1992年)而愈见其学术价值的法哲学著作无 疑是最直接的证据。
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
拉伦茨的目的不只是探讨一种机械的法规范适 用或是纯思辨的法价值演绎,毋宁说是在法律 适用的个个环节中引入一种开放的法价值意义 体系。 法作为一种一般人类精神的产物,在适用的过 程中是如何与一个更具体的情境中的“意义脉 络”相协调。
“本书将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 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 断,而进一步的评价行为,其至少在一定的界限内, 必须以此等先决的价值判断为准则。就此而论,评价 行为是可审查的,对之亦得为合理的批评。 然而大家必须了解,以此种方式获得的结论,其可靠 以及精确性,决不可能达到像数学上的证明及精确的 测量那样的程度。 虽然如此,还是可以认定法学是一门学问,只要我们 把学问理解为:一种获得知识而进行的,有计划的活 动。与其不假思索地将一种――对于其他学科而言或 者是恰当地――狭隘地学术概念转嫁到法学上,进一 步因其不能满足此概念地要求而否定法学有获得认识 的能力,‘倒不如尝试由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 的特征’。
本书分为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和雅各布· 格林笔 记两部分内容。 上篇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 第一部分 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 第一章 解释:语文学视角下的法学 第二节 解释的三个要素 第四节 解释的最高任务 第五节 解释的原则概说 第六节 民法解释的批判性历史概要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4法的形式渊源即法是来源于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抑或法学著作。
5法的历史渊源即能够引起法或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产生或者改变的历史现象或事件。
6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1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与运用关键词: 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解释位阶安定性正义性内容提要: 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应当在三个层面展开:刑法解释应以维护刑法安定性优先,兼顾促进刑法正义性为价值目标,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价值维度;刑法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一体系解释一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一合宪性解释的运用顺序,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序列维度;在可能文义之界限点上,文义因素绝对优先,在可能文义的界限内,目的解释居解释之冠,合宪性解释是对其他解释方法结论的最后检验,这是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效力维度。
解释刑法时应运用与遵循这种位阶关系。
一、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有无之争传统刑法解释学认为,刑法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
这些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关系如何?人们在解释刑法时可以随意选择解释方法吗?运用刑法解释方法是否需要遵循一定的先后顺序?当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同甚至相互冲突时如何解决?这就是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即刑法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与次序。
对于刑法解释方法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位阶,刑法解释理论上存在争议。
否定说认为,刑法解释的各种方法之间不存在位阶关系。
德国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Saviny)就否认了四种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位阶次序的可能性,他认为:“语法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逻辑解释不是人们可以根据喜好和口味可以任意选择的四种解释方式,而是要使解释成功必须协调发挥作用的不同活动。
时而这种解释方式重要,时而那种解释方式更重要。
”埃塞尔(J.Esser)也认为,“指望人们能够在‘解释步骤的先后顺序中’编出一个分层目录(Stufenkatalog)注定是要失败的。
”此外,德国其他学者克里勒(Kriele)、朔伊尔勒(Scheuerle)也持否定观点。
[1]肯定说虽然在解释方法的具体位阶上观点各异,但大都承认解释方法存在比较稳定的关系,有大致的次序或分层目录。
法学方法论讲义

法学方法论讲义胡兴东第一讲导论重点与难点:本章首先概括介绍法律方法的含义、内容和基本特征,然后论述法律方法的地位和作用。
在学习本章内容时,应重点掌握法律方法的含义和特征,深刻体会法律方法在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法律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本章的难点在于比较法律方法和法学方法的异同。
引言:从一个案件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讲起案情梗概:所谓“泸州遗赠案”(2001年)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
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
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
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问题所在:法律解释、法律适用→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背后的法学问题引出论题:如何认识“法律学方法论”?一、两个术语: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一)术语内涵的比较经常运用的术语中,与“法律学方法论”相对应的主要是:“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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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解释顺序
法学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近年来在法学界逐渐成为一门显学。
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法律解释的顺序可能因不同的理论和观点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释顺序:
- 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确定法律术语和概念的含义。
- 体系解释: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进行解释。
这种方法可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 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和演变来解释法律条文。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 目的解释: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来解释法律条文。
这种方法强调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并考虑立法者的意图。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解释顺序并不是绝对的,在具体应用中可能会有所调整和结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