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方案

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方案一、背景随着高校招生越来越多,参加高考的学生数量也不断攀升,应届毕业生面临就业竞争的压力日益增大。
为了鼓励优秀学生刻苦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国家设立了奖学金制度。
国家级奖学金是以优异的成绩、卓越的学术表现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为评判标准的高等教育奖励。
由于国家级奖学金数量有限,评审方案必须严格和科学。
面对日益增多的申请,国家必须尽一切努力确保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机制和流程。
因此,科学、有效、规范的奖学金评审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二、评审标准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标准按照以下四项标准进行:1.学术成果学术成果是评判四项标准中的最为重要因素之一。
学生通过学习和科研积累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例如:重要论文、专利申请、大赛获奖情况,硕博士研究成果等。
通过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团队成员能够合作完成艰苦的研究任务得到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的团队会获得更高的评价。
2.实践表现实践表现主要是针对社会实践、校内服务等活动的评判。
主要包括校内外志愿服务、文艺活动、创新创业、荣誉称号等,注重学生全面性的发展。
对于有大量学生社会实践、敬业奉献等实际工作经验的学生会有较高的加分。
3.综合素质综合素质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表现出的品德、态度、行为,包括道德品质、思想政治素质、身心健康等方面。
主要是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道德素质,如诚实守信、勇于担当、稳重自信、团结协作等,学生具有责任心、担当意识、领导能力等综合素质,也会得到更高的加分。
4.个人表现个人表现是对学生个人的总体评价,主要会考虑学生的在校表现、社会贡献、特殊经历等。
主要考察学生的卓越表现,如精神风貌、生活习惯等。
例如学生是否能够在课堂上积极主动地发言,是否能够在校内外多领导、多获取新鲜体验等。
学生是否能够在团队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解决问题等。
对于有过突出表现的学生,加分的幅度较大。
三、评审程序国家级奖学金的评审过程一定是严格、公平和公正的,对于所有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来说,评审程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国家奖助学金是我国政府为了鼓励优秀学生学习,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而设立的一项重要资助项目。
每年数以万计的学生参与评审,争夺有限的奖学金名额。
本文旨在探讨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流程和标准,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提高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评审流程评审国家奖助学金的流程是严格的,其目的是确保公正、客观和准确。
一般来说,评审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材料: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指定的部门或学校。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个人简历、学业成绩单、奖励证书和推荐信等。
2. 材料初审:评审专家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评估申请者的学术能力、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
3. 学业考核:评审专家结合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相关考试结果,对其学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4. 面试或答辩:对于部分候选人,会进行面试或答辩环节,以了解其学习动机、科研意愿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5. 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综合考虑学生的各项素质和表现,制定评审意见和建议。
6. 最终评定: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名额,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二、评审标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标准旨在全面考量学生的学术能力、品德素质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评审标准:1. 学术成绩:学生的专业课成绩和综合学业成绩是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术成绩优秀的学生更容易获得奖学金。
2. 科研能力:学生是否参与过科研项目或发表过学术论文等,能够反映其科研潜力和创新能力。
3. 综合素质: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品德表现、领导才能、团队合作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等。
这些素质在评审中也起到重要作用。
4. 社会实践:学生是否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社会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等,也是评审的一个重要方面。
5. 等其他因素:如家庭经济状况、特殊困难或优秀事迹等,也可能在评审中作为加分项被考虑。
三、改进建议为了提高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可以考虑以下方面的改进:1. 优化评审流程:简化评审环节,提高效率,并加强初审和综合评估环节的专业性。
东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

东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东北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作为一所具有悠久历史的高等学府,一直坚持“育人为本”的宗旨,努力培养社会所需的各类高素质的人才,并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以适应实际需要。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全面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推动学科研究水平持续提高,方能够有效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指导思想,推进科学研究的创新发展,维护东北大学的核心地位,根据本校的特殊性,结合本科生的不同特点,教育部制定了《东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以促进研究生自身学术发展。
本方案所拟定的奖助学金,主要有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助学金、贫困生国家助学金及社会励志奖学金四类。
(一)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此项奖助学金是为表彰研究生在学习上取得成绩优秀的学生进行的奖励。
同学们每学期的学习成绩都将进行评比,成绩优异的同学可以拿到“学习成绩优秀奖学金”,具体的奖励金额将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决定。
(二)助学金为了帮助具有学习困难的、家庭贫困的研究生,来到学校学习,把家庭的负担减少,本校拟设立“助学金”。
具体评定如下:学习成绩比较优异,有较大的贡献,家庭条件较贫困的学生,将有较大的可能性获得“助学金”。
(三)贫困生国家助学金为了帮助较为贫困的研究生,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本校设立“贫困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贴给每个学期的贫困生。
学生的家庭条件及家庭收入将被检测,合格的学生将被选为“领取贫困生国家助学金”的对象。
(四)社会励志奖学金此项奖学金设立主要是为了表彰那些在学习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有社会贡献,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的优秀学生,奖励他们在学习和社会活动中的积极性。
这里将征集优秀学生的建议及意见,综合考量后,选派部分优秀学生获得“社会励志奖学金”。
根据本校的特殊性,以及研究生的不同特点,各种奖学金的设置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方针及学生的学习成绩而确定的,并鼓励研究生在学习中向上进取,以求获得更好的教育。
本方案由教务部和财务部联合负责实施,执行本方案后,本校将继续通过全面加强管理、完善校园环境,提高师资力量,更充分地利用奖助学金资助政策,有效地激励学生积极学习,促进学生的发展,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报条件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开支。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500元。
(二)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报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三)同一学年内,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一等和二等不可兼得。
第四条基本申报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相应学年度内无违纪处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积极上进,学生知行测评成绩合格;(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已录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发放第五条资助名额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指标确定,原则上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人数比例分配。
第六条评审工作按照《奖助学金评审程序(试行)》(另行制定)执行。
班级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增进同学之间互相了解,开展帮扶助困活动。
在充分了解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国家助学金评定主要依据班级民主测评排名*80%+相应学年班级知行测评成绩排名*20%。
第七条学校收到上级拨款后分学期直接发放给学生。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或获得资助后存在明显铺张浪费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并追回已发放资助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今后新增困难补助金项目,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发展与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东北大学硕士奖助学金评定细则

东北大学材料与冶金学院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为加强和改进硕士研究生教育,规范研究生管理,根据《东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文件精神,本着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及“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就第二学年硕士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的评定特制定《东北大学材料与冶金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1、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参评范围、等级指标等均以研究生院当年确定的原则为准。
2、奖助学金的评定以学习成绩为主,结合导师和辅导员的评价与评分、科研实践成果的取得情况,以百分制按学科排名从高到低顺序确定。
3、各部分的百分制权重分别为:学习成绩占75%,导师评价与评分占10%,辅导员评价与评分占10%,科研实践成果占5%。
计算公式为:总分=加权学习成绩×0.75+导师评分×0.10+辅导员评分×0.10+科研实践成果×0.05 *所有数据以入学年份的9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之间为依据。
4、如出现学位课不及格或两门及以上选修课不及格,不能参评一等奖助学金。
只有导师考核为优秀、辅导员考核为良好及以上者,才能参评第二学年的一等奖助学金。
只有导师考核为良好、辅导员考核为合格以上者,才能参评第二学年的二等奖助学金。
5、参评第二学年奖助学金的硕士研究生的资格:须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学习成绩计算(满分100分)1、学习成绩计分规则为各科成绩按学分加权计算,计算公式为:∑∑⨯=NiNiTiTiSi M 12三、导师对研究生评价评分(满分100分)1、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主要包括学习、研究的态度与能力,选题调研和文献综述的进度与水平,实验技能等几个方面。
2、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采用学院将评价表经学科放给导师,导师填写意见后由所在学科统一上报学院的操作程序。
3、导师评价评分的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四、辅导员的评价评分(满分100分)1、辅导员老师对研究生的评价主要包括思想品德、日常表现、科技创新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荣誉获得等几个方面。
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方案

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方案1. 背景介绍国家级奖学金是教育部设立的一项优秀学生奖励制度,旨在激励和表彰在学业、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大学生。
为了确保评审公正、科学和规范,制定了以下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方案。
2. 奖励类别国家级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类别。
每类奖学金的数量和金额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的需求进行调整。
3. 评审标准3.1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审国家级奖学金的首要指标。
学生的学业成绩将根据他们在学期内所修的课程的考试成绩和平时表现综合评定。
各学院将按照一定的权重对不同类型课程进行加权计算,以确保评审公平。
3.2 学术研究学术研究是评审国家级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学生在科研课题上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发表情况,参与科研项目的经验等将被纳入评审。
学生可以通过指导教师的推荐信、论文发表证明和科研项目参与证明等来证明自己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
3.3 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评审国家级奖学金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担任职务和取得的成果将被作为评审的依据。
学生可以通过社会实践证明、社团职务证明和社会贡献证明等来证明自己在社会实践方面的成就。
3.4 综合评定以上三个方面的评审标准相互关联,综合评定是评审国家级奖学金的最终步骤。
综合评定将根据学生在学业成绩、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通过加权计算得出最终的评审结果。
4. 评审程序4.1 奖学金申请学生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向学院递交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成绩单、指导教师推荐信、学术论文和社会实践证明等。
4.2 初步筛选学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排除不符合国家级奖学金评审标准的申请者。
4.3 专家评审筛选通过的申请者将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学校将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进行评审。
4.4 综合评定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每个申请者在学业成绩、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

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作者:来源:《辽宁教育·教研版》2024年第06期1.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按月发放。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2.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8000 元。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
3.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评审办法与国家奖学金相同。
4.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000 元。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5.师范生免费教育:被录取为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师范类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六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或高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借款人(本专科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6000 元。
7.學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伍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文件

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文件—————————信息学办发[2017] 14号—————————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信息学院各本科生班级:一直以来,党和国家对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成才都十分关怀,为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奋进,国家开展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助学金的评选资助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东北大学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做好我院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学院成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东北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校学服字[2007]6号)为评审依据,制定了此文件。
现将该文件下发给你们,请各班级组织同学认真学习,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宣传、评议、推荐和监督工作。
附1:《东北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校学服字[2007]6号)附2:信息学院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附3:信息学院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具体办法附4:信息学院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主题词: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抄报:校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处、信息学院党委抄发:信息学院本科各年级办公室印制单位:信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印制时间:2017年9月19日打字:刘宇校对:李世鹏审核:吕兴君共印65份附件1东北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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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国家奖(助)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奖励资助对象、名额及标准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学院(部)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学院(部)学生人数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预算金额,由学校按各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分配。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三等,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申报者原则上应在参评年度内获得两次二等(含二等)以上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者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且有一次为一等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报者原则上应在参评年度内两次均为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和导向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学生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完成。
各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学生干事等担任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具体评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各学院(部)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并在学院(部)范围内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学生指导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对各学院(部)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将推荐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同一评审年度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十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学生指导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学生申报、评审、报送;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学生申报、评审、报送。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由计划财经处负责按教育部审批方案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由计划财经处负责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八条学校为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举行证书颁发仪式。
各学
院(部)负责将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责任及义务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果有违规违纪和铺张浪费等行为,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向社会回报爱心,以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等方式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