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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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去,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二、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 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言行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注重培养专业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良好;

6.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8.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第六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3. 一学期旷课达4节以上;

4.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5. 有抽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行为者;

6. 生活奢侈与铺张浪费者;

7. 破坏公物者;

8. 其他学校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的表现。

第七条经济特别困难、学习基础较差但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勤奋的学生,对于成绩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评审程序如下:

1.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资助比例,以及各系部在校四、五年级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将资助名额分配分配到各系部。

2.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系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系内进行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系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

5.学校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四、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科共同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拟订全校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财务科负责发放国家助学金,每月将助学金直接存入获资助学生饭卡。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获资助期间如出现不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基本条件的行为,停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已发国家助学金。停发和追缴的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获国家助学金的人员评选、资金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并于每学年不定期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随机检查。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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